刘心晨,曹兰芳,刘振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林业不仅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双碳”目标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而且是林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发展资源。集体林区作为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森林碳汇功能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1-2]。同时,作为乡村振兴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集体林区的发展关乎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的社会稳定[3-4]。因为林业有效供给与日益增长的多元社会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所以进一步深化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南方集体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作为林业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林改一直是学术界的研究重点和热门话题。对新一轮林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改革的动因、绩效以及满意度等三个方面。第一,林改动因方面,既有文献主要针对林改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林业政策体系的不完善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协调已经阻碍了林业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的需求导向从经济转向生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5-8],所以需要对林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另一方面,新一轮的林改具备之前林改所没有的外部宏观经济条件以及中央政策导向的转变,亟需协调好宏观经济与国内政策导向之间的关系[9-12]。第二,在林改绩效方面,从宏观层面来看,现有文献通过对年鉴数据的探讨,肯定了林改对森林资源保护、农民林业收入增长以及维护林区和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3-16]。从微观层面来看,学者大多从林农的视角出发,利用实地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到林改提高了林农营林的积极性、对林农生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17-18]。总体来说,林改实现了农民增收和资源增长。第三,在林改满意度方面,文献大多通过层次分析法与熵值法来确定权重,继而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估农户的满意度。然而,既有文献对林改后满意度评价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部分研究文献认为林改后,林农因林地确权到户对林改的满意度较高,并且随着造林面积的增加,生态环境也得到明显改善,林农对于生活环境的满意度提高[19-22]。但是也有部分研究认为林改的满意度偏低,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村集体财政收入因林业税费减免受到冲击;二是新型经营主体因林权抵押贷款难以获取;三是对经营形式的选择和配套改革了解不够导致林农对林改的满意度较低[23-26]。
从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林改,至今已有20年。期间对于林改的满意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仍有必要进行再一次评估。首先,由于政策环境在不断变化,公共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均衡的政策滞后现象。林业周期性长,林改二十年后,林改绩效和林改政策满意度与之前是否有新的变化?其次,既有研究大多从农户的视角出发,但林改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他们对利益的诉求迥异,对林改有着不同的满意度。再次,林改绩效满意度是利益相关者对林改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观反映,有助于掌握林改整体情况;林改政策满意度是利益相关者对当前林改政策实施现状的主观反映,可为下一步深化林改提供方向。林改实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是林改实现程度不够的原因,所以林改绩效满意度与林改政策满意度环环相扣,只有掌握了前因后果,才能从整体上把握改革的方向。然而,既有文献评估林改满意度时,并未将林改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进行明确区分,导致评估结果模糊,难以为继续深化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具体指导和方向。鉴于此,本研究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以新一轮林改为评估对象,紧紧围绕林改相关政策设置林改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指标,对政府管理者和集体林经营者(村集体、林农、新型经营主体)的林改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进行再评估,为巩固林改成果、进一步深化林改提供经验证据。
本研究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构建林改的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两个指标体系。利益相关者是对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或者是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人。林改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分为政府管理者和集体林经营者两类。其中政府管理者包括基层政府人员以及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集体林经营者则包括村集体、林农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林改中的政府管理者包括基层政府(县、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中高层级政府(市、省及中央政府)。在林改中,中高层级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其追求的绩效是从总体上把握改革的方向,维持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基层政府是具体的政策执行者,是中高层级政府与集体林经营者之间的纽带,他们更了解实地情况,所以本研究中的政府管理者包括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以及乡镇政府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为农村集体所有,林农拥有林地的经营权。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其中提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林农可以将林地的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所以本文中所指的集体林经营者由村集体、林农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构成。
林改绩效满意度指标体系(A1)从政府管理者和集体林经营者两个视角出发。指标设置以200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和林区和谐四个目标为依据,并结合了既有文献对满意度的研究结果[27-30]。大量文献对新一轮林改的绩效均从生态、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评估,通过对统计年鉴数据以及农户微观数据的分析都证实了新一轮林改实现了森林资源的增长以及森林质量的提高,农民增收体现在农民在林业上所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以及当地林业发展水平和林业收入。林改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勘界发证,但是在“四至”界定的过程中容易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林权纠纷,造成了林区的不稳定,所以林区和谐的重点在于合理解决林权纠纷。基于以上得出结论,第一,政府管理者(B1)的绩效满意度分为生态效益(C1)、经济效益(C2)和社会效益(C3)三个方面。其中生态效益(C1)的指标为森林火灾次数、造林面积、生态环境变好;经济效益(C2)的指标为村集体收入的增加、林业产业发展水平、林副产品效益;社会效益(C3)的指标为林权纠纷减少、农户生态认识、乡村民主建设。第二,集体林经营者(B2)的绩效满意度分为直接效益(C4)和间接效益(C5)。直接效益(C4)的指标为林下经济收入、经济林收入、用材林收入、竹林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间接效益(C5)的指标为空气和水质量改善、林权纠纷处理、涉林务工收入。林改绩效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 所示。
表1 林改绩效满意度指标及满意度统计Table 1 Forestry reform performance satisfaction indicators and satisfaction statistics
林改政策满意度指标体系(A2)分为主体改革(B3)和配套改革(B4)两方面。政府管理者是政策制度的供给者,集体林经营者是政策制度的受影响者,两者站在不同立场对相同政策进行评价才能找出深化改革的关键点所在。第一,林改的主体改革任务是完成产权明晰和承包到户,所以主体改革(B3)的指标为林改总体情况、确权发证以及“四至”界限。第二,根据2016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林改配套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进集体林三权分置,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流转,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建立健全林业服务政策体系,故配套改革(B4)的指标设置为:限额采伐政策、林业税费减免、林权抵押贷款、三权分置落实情况、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生态公益林政策。林改政策满意度指标体系如表2 所示。
表2 林改政策满意度指标及满意度统计Table 2 Forestry reform policy satisfaction indicators and satisfaction statistics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满意度评价是一个多因素耦合的评价过程,评价指标多,评价标准也不一致,很难用精确的数值来衡量。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价法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能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事物或对象作出一个总体评价。基于问卷建立起满意度指标评价体系后,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然后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最终评价。
第一步,设置评价因素集。共设27 个评价指标,U1={u1,u2,u3,…,u18},U2={u19,u20,…,u27}。
第二步,对评价体系确定评语集。满意度评判的标准被划分为4 个等级,分别为“满意”“一般”“不满意”和“不清楚”。评语集为V={v1,v2,v3,v4}={满意,一般,不满意,不清楚}。对于满意、一般、不满意、不清楚分别赋值4、3、2、1。对于政策性较强的评价类问题,设置偶数集量表,鉴于中国人较为保守,或者选择“不清楚”是被访问者对于问题持一种回避的态度,对于政策不满意却不敢说,又或者是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被访问者不了解就没有办法回答。它同样反映了利益相关者的感知状态,并且这种状态比“不满意”更差。鉴于以上综合考虑,将“不清楚”赋值为“1”。
第三步,进行权重的确定。本研究使用专家打分法对指标权重进行赋值。将建立的满意度体系发给15 位县乡镇的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按照1 ~9 分标度赋值法,分别对准则层和指标层中的指标进行两两指标重要程度对比进行赋值。最终获得15 份专家打分表,然后按照层次分析法的分层计算方法,通过对数据处理之后,使用“和法”进行权重的相应计算,再做一致性检验,即CR=CI/RI。最后得出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表1 和表2)。
第四步,建立模糊关系矩阵R。通过对问卷的整理,将得到的指标隶属于评语的人数与参加问卷总调研人数的一个比值,得到了政府管理者和集体林经营者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满意度以及政策满意度的评价情况(表1 和表2)。由此,可以分别得出各子集Ui中单要素评价决策矩阵R1,R2,…,R7。
第五步,得到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的评价结果(Bi)。
即
Bi=Ai×Ri=(a1,a2,...,ai)。
式中:Bi表示评价结果;Ai表示指标的权重向量;Ri表示单层满意度矩阵。然后对模糊综合评价集Bi进行去模糊计算,即S=B×VTj。根据S的值可以判断出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林改绩效和林改政策的满意度情况,具体结果见表3 和4。
表3 林改绩效满意度评估结果Table 3 Assessment results of forestry reform performance satisfaction
本研究数据来自于国家林草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再评估”项目中3 县9 乡(镇)18 村利益相关者的数据,调查时间为2021年8月至9月。课题组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社会经济条件,在湖南省选取湘潭市雨湖区、常德市临澧县、怀化市会同县3 个样本县。会同县是湖南省林业大县,其森林覆盖率高,但经济欠发达。临澧县中每个样本村的人均收入和森林覆盖率都存在较大差异,靠近城镇的样本村人均收入高,森林面积小。湘潭市雨湖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扩张占用了大面积林业用地。基于以上情况,三个县(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且林业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利益相关者对林改绩效的满意度也有所不同,所以选择这三个县(区)进行调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每个县(区)中随机选取3 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2 个样本村,根据户籍名单,在每个样本村选取10 个样本户。本次调研收集到的有效林农问卷为176 份,有效政府管理者访谈问卷为45 份,有效村干部问卷36 份,新型经营主体问卷30 份。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对调研问卷的相关问题作解释并填写问卷,并将当天完成后的问卷于当日上传至系统检验审核。
2.1.1 政府管理者林改绩效满意度描述性分析
由表1 评价集可知,政府管理者对生态效益的评价倾向满意和一般。在生态效益方面,对森林火灾次数选择“满意”的人数达75.6%;对造林面积选择“一般”的人数达35.6%;对生态环境改善选择“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分别为31.1%和35.6%。根据调查数据,17 个村近十年来都没有发生过大型森林火灾。这一现象得益于三个县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使得林农的生态保护意识提高,对保护生态文明理念的普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经济效益方面,政府管理者对经济效益总体满意度偏低,其中对村集体收入满意度最低。具体来看,对村集体收入选择“不满意”的人数达35.6%;对林业产业发展水平选择“一般”的人数占42.2%;对林副产品效益选择“一般”和“不满意”的人数分别占44.4%和31.2%。满意度偏低的原因可能是:首先,林业发展水平低下影响了村集体林业收入。其次,湘潭市雨湖区强制性征地打击了林农的林业生产积极性,林农更倾向于外出务工。最后,劳动力流失严重,导致林业产业发展停滞不前。
在社会效益方面,政府管理者对社会效益的满意度总体偏高。对于林权纠纷减少选择“满意”的人数占71.1%;对农户生态认识选择“一般”和“不满意”的人数都占35.6%;对乡村民主建设选择“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分别占42.2%和40%,这表明政府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林农在林改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所以政府管理者对于社会效益的满意度总体倾向于满意。
2.1.2 集体林经营者林改绩效满意度描述性分析
林改绩效满意度中集体林经营者主要指林农,林地确权到户后,林农经营了约八成的集体林地,所以林农能较好地代表集体林经营者对林改绩效的满意度。
由表1 评价集可知,在直接效益方面,集体林经营者对于林下经济收入、用材林收入、竹林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选择“不清楚”的人数均超过半数,分别为75%、58.1%、56.3%和51.7%;对转移性收入选择“满意”的人数占57.4%。出现以上的原因可能是:首先,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经济林的销路成为问题,林副产品囤积量增大,这进而导致售价下跌,林农的收益减少。其次,获取用材林收入的林农也比较少,一方面是由于封山育林政策的推进,致使用材林采伐的林农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三个县(区)的用材林树种以马尾松和杉木为主,轮伐周期过长。最后,大部分林农对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等政策下发的补助金额过低存在明显的不满情绪。与之相反,转移性收入满意度最高,这是基于征地的价格较高,被征地的林农可以短时间内获得高额的征地款。
在间接效益方面,集体林经营者对空气和水质量变好选择“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分别占30.1%和34.1%;对林权纠纷处理选择“一般”的人数占52.8%;对涉林打工选择“一般”和“不清楚”的人数分别占31.8%和33.6%。因为森林覆盖率的提高以及林农生态认识的提升,集体林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由于疫情防控,涉林务工人数也大幅度减少,基本上在柑橘和中草药种植比较集中的几个村务工。
2.2.1 政府管理者林改政策满意度描述性分析
从表2 评价集可知,在主体改革方面,政府管理者对林改主体改革的满意度较高。具体来看,政府管理者对林改总体情况选择“满意”和“一般”的人数分别占48.9%和54.6%;对确权发证选择满意的人数占89.9%;对“四至”界限确定选择“满意”的人数占44.4%。主要原因是湖南省的主体改革工作开展较早,样本村大体上都已经完成了主体改革的基本工作,确权发证率在90%以上,所以满意度较高。
在配套改革方面,政府管理者对林业税费减免、林地流转、生态公益林政策、限额采伐政策选择“满意”的人数都超过六成,对林权抵押贷款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选择“满意”的人数约四成。导致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满意人数低于其他要素的原因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林权抵押贷款存在实际利率过高、补贴期限短、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和信贷品种少等问题。林权抵押贷款要求苛刻和抵押贷款手续繁琐也进一步抑制了农户的贷款积极性;另一方面,林业专业合作社由于前期投入的资金不足,导致发展的脚步相对缓慢。所以林农更倾向于单独经营,未形成产业规模,缺乏集聚化与集约化。
2.2.2 集体林经营者林改政策满意度描述性分析
林改政策满意度中的集体林经营者包括村集体、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
通过表2 评价集可知,在主体改革方面,村集体、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总体倾向于选择“满意”。从林改总体情况来看,新型经营主体选择“满意”的人数占76.7%;其次是林农,占61.3%;最小的村集体,仅占52.9%。对于确权发证,三者选择“满意”的人数都约占八成。对于“四至”界限确定,村集体和新型经营主体选择“满意”的人数较多,分别为52.9%和60.0%,而林农选择“不清楚”的人数为45.5%。这说明林改总体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问题,其中林农反映“四至”界限确定的问题最多,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继续完善。
在配套改革方面,对于林业税费的减免,村集体选择“一般”的人数占36.1%,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选择“满意”的人数分别为42.6%和66.7%。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评价占比情况与林业税费减免大体一致。对于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地流转,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选择“不清楚”的人数占比较多,但是村集体对这两个因素选择“满意”的人数较多。对于生态公益林政策和限额采伐政策,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选择“满意”和“不清楚”为主,村集体选择“满意”和“一般”为主。这反映了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对于配套改革政策的了解不够,对生态公益林政策和限额采伐政策选择“满意”的人数较多也表现了两者对政策的支持。该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大量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村里劳动力不足,且村中老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对政策的解读不够到位,但村集体作为政府权力的延伸对政策的解读更为深刻。
2.3.1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林改绩效满意度再评估结果
2.3.1.1 政府管理者林改绩效满意度评估结果
由表3 中去模糊后的S值可知,政府管理者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满意度值分别为2.996 3、3.077 2 和3.289 9。政府管理者对社会效益的满意度最高,对生态效益的满意度最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湘潭市雨湖区和常德临澧县部分村庄征地现象严重,其主要用于第二产业发展。这不仅导致林地面积减少,而且工业排放的污染物对空气和水源造成了污染。从而林农造林积极性下降,农民逐渐放弃林业收入,其主要的收入来源逐渐转为非农。另一方面,会同县部分村庄的人工造林面积大于林业用地面积,这是因为林农于耕地上种植树木获取收益,导致耕地面积减少。社会效益满意度高的原因是样本村的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每年都会召开,参会率高且女性参会人数占30%~60%。村组对于林改的改革方案要争得2/3 的村民讨论并且同意,才会通过此方案,保证了林农对林改的主导权,体现了林农的基石地位。
2.3.1.2 集体林经营者林改绩效满意度评估结果
由表3 中去模糊后的S值可知,集体林经营者综合效益满意度值为2.369 1,介于一般和不满意之间。对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的满意度值分别为2.107 1 和2.695 4,间接效益的满意度比直接效益高,但两者的满意度值都介于一般和不满意之间。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林农的增收渠道少,对林木的资源利用效率低,发展资金不足,缺乏专业技术指导,并且还因为产业信息差造成了自身竞争力不足。第二,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经济林的销路成为问题,林副产品囤积量增大,这进而导致售价下跌,林农的收益减少。此外,由于疫情防控,涉林打工人数也大幅度减少,基本上在柑橘和中草药种植比较集中的几个村务工。第三,由于样本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很多林农既不造林,也不营林。加之湘潭县雨湖区、常德市临澧县征地现象较多,林农失地严重,有关经济林、用材林、商品林的收入甚少。但是由于征地的价格较高,有征地的林农可以短时间内获得高额的征地款,这些林农对转移性收入满意度较高。
2.3.2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林改政策满意度再评估结果
2.3.2.1 政府管理者林改政策满意度再评估结果
由表4 中去模糊后的S值可知,政府管理者对于林改政策总体较为满意。政府管理者的总体满意度值为3.489 0,介于满意和一般之间。政府管理者对于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的满意度值分别为3.511 1 和3.467 2,都处于满意和一般之间。其中,主体改革满意度高于配套改革。主要是因为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也是经济中的理性人,他们会更加注重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作出不合实际的评价。此外,从评价体系和实际调研结果可知,林改是自上而下的一个改革,理论角度上的完善并不代表落实结果的完美。林农处于社会底层,很难有与上级政府沟通的机会和渠道。政府管理者可能没有注重集体林经营者的感受以及忽视了分林到户后政策与时代变化的不匹配。
2.3.2.2 集体林经营者林改政策满意度再评估结果
村集体对林改政策总体满意度的值为3.292 6,介于满意和一般之间。对于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的满意度分别为3.448 6 和3.136 6,介于满意和一般之间。影响结果最大的因素为村集体收入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其中林业税费的减免给村集体收入带来巨大的冲击。而对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来说,大多受访的村集体表示当地并没有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或者没有发挥其该有的作用,只是挂牌的“空壳子”。
林农对林改政策总体评价满意度值为2.831 1,介于一般和不满意之间。对于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的满意度分别为3.159 2 和2.502 9,主体改革满意度明显高于配套改革。这说明配套措施还有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生态公益林政策和限额采伐政策。生态公益林的补贴过低是林农对生态公益林政策不满的直接原因,湖南省的生态公益林补贴为202.5 元/hm2,相较于林地流转和商品林的收入不过九牛一毛,对于林农来说不足为道。在限额采伐政策上,地方政府对于该政策的态度过于谨慎,层层加码,甚至“一刀切”,导致政府指标没有用完,林农的采伐额度根本不够用。
新型经营主体对林改政策总体评价满意度值为3.035 3,介于满意和一般之间。对于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的满意度分别为3.553 8 和2.516 4。新型经营主体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没有受惠,所以对于配套改革的满意度评价里,选择“不清楚”的人数较多,影响了最终评价结果。
现有主流文献重点分析农户对于林改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的满意度,并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本研究探索了利益相关者的视角下林改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根据评估结果与主流文献结果进行对比,形成动态分析,并根据差异化结论提出建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四个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设计了评估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指标赋权。根据国家林草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再评估”项目组在2021年对于湖南省3 县18 村的调研数据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计算与分析。
从评估结果来看,第一,在林改绩效满意度方面,政府管理者的总体满意度为3.036 9,具体来看,社会效益(3.260 2)>经济效益(3.009 3)>生态效益(2.984 2)。集体林经营者的总体满意度为2.369 1,其中间接效益(2.695 4)>直接效益(2.107 1)。第二,在林改政策满意度方面,政府管理者(3.489 0)>村集体(3.292 6)>新型经营主体(3.035 3)>林农(2.831 1)。其中,四者对主体改革的满意度均高于配套改革。
本研究与现有文献结果的差异主要是:第一,既有文献普遍认为林改对林农增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本研究结果显示林农对林业收入的满意度不高。第二,现有文献认为政府管理者肯定了林改所取得的生态效益,但本研究结果显示政府管理者对于林改的生态效益满意度介于一般和不满意之间,且低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能的原因是,第一,政策的滞后性与时代的变化造成了与前人评价不一致。第二,对于林农来说,因为疫情原因,林业收入受到冲击,所以造成对林业收入的不满。对于政府管理者来说,城镇化进程加快,林农更偏向于外出打工,林业发展水平停滞不前,导致政府管理者对于林改经济绩效满意度没有以前高。第三,由于这些配套改革还未深入人心、落实到位,集体林经营者不了解政策或者没有得到政策上的优惠,选择“不清楚”的人较多,从而影响了评价结果。这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并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
新一轮林改已经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本研究在政府管理者和集体林经营者对林改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评估的基础上对后续政策提出以下建议,其初心是实现林改生态、经济和社会协同发展。
第一,建立利益表达机制。集体林改是多利益者共同参与的改革,各方利益者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不同利益者之间会有利益冲突,这是不可避免的情况。建立利益表达机制是为了了解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诉求,从整体上把握改革的方向。在以上利益相关者分析中,林农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主要分为逐级汇报以及借助媒体让上级了解情况。这样的方式限制了林农与上级政府的沟通,使得有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在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同时各部门定期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和实地情况,获取一手资料,才能客观看待林改取得的成效。
第二,深化主体改革,完善配套改革。各利益相关者对林改政策的满意度中,对主体改革的满意度均高于配套改革,但是在主体改革中,各利益相关者对于“四至”界限确定的满意度较低。所以一方面,继续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完善确权发证的工作,使遗留的林权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另一方面,形成林银协同和信用评价机制,创新林业金融服务、风险防范模式和金融产品,积极探索林业信贷融资新模式,扩大林权抵押、生态补偿收益权质押和林农林企信用贷款,推进以林权流转为主的林业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现林权流转信息发布、网上交易、流转服务等功能,提升林权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加强对配套改革的宣传。林农对于配套改革的满意度选取“不清楚”的人数较多,说明林农对于政策不够了解,有关于林改配套改革的宣传还没有到位。需加大对林改政策的宣传,使林农明确改革的目标,了解相关政策,增加林农对于改革的信心。
本研究探究了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林改绩效满意度和政策满意度,并将满意度结果与前人所得结论进行比较,但是本文所用数据、调研地点与前人不完全匹配,所以下一步的研究方向应该尝试利用相同的指标在同样的地点的连续监测数据进行满意度的评估,避免随机因素的冲击,从而得到更加科学的动态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