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序言的功效探析

2023-07-04 05:49:26朱羿臣
西部学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功效

摘要:我国宪法序言的功效应当以宪法序言文本为基础,在对序言文本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解构序言的体系构造,进而使得功效清晰呈现。宪法序言文本的体系构造包括三个部分:历史叙述性文本、追溯原因性文本和规范性文本。宪法序言文本的三个部分呈现了我国宪法序言的三个功效:宣告的正当性、主体的整合性和法律体系的统摄性。通过对宪法序言文本的解读和剖析,我们要立足于宪法序言的功效,面向当下以及未来,以更好地解决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等实践性问题。

关键词:宪法序言;宪法文本;体系构造;功效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1-0103-04

宪法序言作为宪法文本的起点,毋庸置疑地对于宪法起到纲领性作用,在宪法解释层面也就具有了天然的正当性和文本上的优先性,而要研究宪法文本的功效,就必须在宪法文本的基础上做出合理性的解释。那么宪法序言文本是什么样的体系构造?宪法序言的功效是應然的还是实然的?宪法序言具体有什么样的功效?宪法序言功效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逻辑递进关系,但其中起到根本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显然是第一个问题。因此,必须对宪法序言文本的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和剖析。

一、宪法序言文本的体系构造

宪法序言在文本上的体系构造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第1到第6自然段是对我国悠久历史的再现和描述,称之为历史叙述性文本;第7到第12自然段侧重于对前部分内容中的历史事件进行原因回溯,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众多成就的背景条件有哪些,称之为追溯原因性文本;第13自然段是以陈述句表达的具有法律规范属性的“硬性”规范,结合序言文本中其他同样具有“硬性”规范属性的语句,统称为规范性文本。通过归纳,可见整个宪法序言文本的体系构造中尤以历史事件和历史成就的篇幅最长,主要涵盖了中国近代史。同时,综观我国宪法史中其余三部宪法中的序言部分,历史叙述性文本均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因此,我国的历史叙述对于整个宪法序言来讲有着最重要和最特殊的意义。

(一)历史叙述性文本

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述,其实属于一种典型的大历史脉络,“八二宪法”制定者“利用归纳法将现有的史料高度压缩,构成一个简明而前后连贯的纲领”[1]。这种归纳在序言文本中是如何表现的?即制宪者以时间线为抓手,将能够最大化体现宪法价值、国体价值、政权正当性等内容精心编排和布局后再分段进行表述。

第一部分序言是第1自然段,用十分精确且简练的语言统领了整个序言中的历史叙述性文本,奠定了我国历史特点的基调。“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序言分别从我国最悠久之历史、光辉灿烂之文化、光荣传统之革命三个方面突出我国的“历史中国、文化中国、革命中国”的三个面向。第二部分是第2自然段,以近代史的开端引出了当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下的中国人民所承担的政治任务——“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第三部分包括第3到第6自然段,描绘了新中国成立前后“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也就是“四大历史事件”,其中的前三件大事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是第1自然段中“革命中国”的具体体现。之所以选择这四大历史事件必定是出于制宪者本身的主观考量和价值选择。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明确强调:“写历史,关键是要写这四件大事。”可见,这四件大事对于我国宪法(尤其是宪法序言)来讲,其政治需求远大于历史概括性的需求。也就是说,制宪者借助序言中的历史叙述性文本来表达和宣告某种或者多种政治价值目的。

(二)追溯原因性文本

无论历史叙述有多么宏大,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其本身终究是面向过去的经验总结,而宪法的主要功效则应当着眼于当下以及未来。宪法序言的第7自然段正是充当了连接过去之经验和未来之应然的一个过渡性的、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段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取得的。”从内容上明显看得出,制宪者先是在为历史已经取得的政绩和成就进行盖棺定论,后才提到“国家的根本任务”。这符合基本逻辑和发生学原理,国家的根本任务来源于对既有历史(既有成绩)的总结,不但从历史过去中提取经验命题,还要用提炼的命题继续应对当下和未来。因此,制宪者对历史的特定把握的意图在于给当下以及未来传授过去的经验。承接第7自然段,第8到第12自然段一方面回答了取得前述历史成就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对为什么要继承过去的经验作了阐释和说明,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以后继续保持革命历史的先进性和正确性。一言以蔽之,宪法序言不单单是总结出历史叙述性的史实资料,更为重要的是内在地承继历史叙述框架下的背景条件,追溯取得政绩(成就)的原因并寓于现实和未来。

序言文本中追溯的原因有五点:一是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和局限性,由第8自然段中“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以及我国仍旧面临“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实际风险所体现。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性,这里的统一性指的是我国的领土、领水和领空的完整统一和不可分割性。序言第9段尤为强调“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并且在政治意义和宪法层面上指出“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三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民性。社会主义事业指的是社会主义的革命、改革、建设,现阶段的侧重点在于改革和建设,序言第10自然段中更是明确提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就是指人民,人民最终的落脚点都在社会主义事业。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民族性。第11自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多民族国家这一事实正是奠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性”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民性”,没有这些前提,无论有多少民族也无法组成多民族国家,自然也无法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世界性,第12自然段指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同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一国之眼界过渡到整个世界,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思维渗透到全人类,主张全世界人民命运与共。

(三)规范性文本

一般来讲,规范性条文的目的是指引行为。但宪法作为高级法相较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意义,如果仅仅拘泥于规范条文的要素构成来解读序言文本更是有“小马拉大车”之嫌,那么是否可以尝试根据宪法之功效、宪法序言之功效对序言的内容作出贯通性的理解?解读宪法序言这一尤为特殊的部分,尝试跨越形式上的局限性而重视本质内容。基于此,宪法序言除了第13自然段属于“显性规范性条文”外,还有诸如“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人民主权”等概念或原则贯穿整个宪法序言的“隐性规范性条文”。

“显性规范性条文”指的是第13自然段,正是此处将宪法实施界定为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本段句句都在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属性,是在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整个法律体系做出根本性的“硬性指引”。鉴于“隐性规范性文本”想要阐述清楚需要的篇幅量大且本文写作意图,故仅以“党的领导”进行简单说明:其一,在历史叙述性文本中尤以四件大事所占地位最重,除却辛亥革命是由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其余三件大事(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可见,“党的领导”隐性地贯穿在历史叙述性文本中,在国家根本任务、国家政策、国家指导思想等方面起到“掌舵者”的作用。其二,在追溯原因性文本中以第7自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最具代表,在承接历史叙述的基础上,表明在今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人民仍然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可见,无论是历史叙述性文本还是追溯原因性文本都隐含着“党的领导”这一极其重要的命脉,这一命脉必将贯穿中国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总之,宪法序言以显性和隐性的规范性文本肯定和确认了宪法功效的历史、现实未来之必然。

二、宪法序言之功效

何谓功效?功效一词更多的是作为一个非法律性词语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对其解释离不开其基础文义。《辞海》对于功效一词的解释如下,一层含义是功绩(merits and achievements),另一层含义是功能(effect)和效率(efficacy)。功绩指的是功劳和成就,也就是指某种事物在某一方面的卓越贡献;功能指的是某种事物或者某种方法所发挥的作用,往往这种作用对于事物或方法本身来讲是有利的;效率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高效率这一价值都是值得且一直在追求的,也就是说效率是侧重于对事物本身的赢利性、有用性。综上,宪法序言的功效指的是宪法序言对我国在哪些方面有着突出贡献和有利性的作用,侧重于现实之实然。因此,探讨宪法序言之功效既不能忽视宪法序言文本的体系构造,又要兼顾法律现实生活实际的宪法问题,如宪法审查、宪法实施、宪法监督等。

(一)写实:宣告的正当性

既然现行宪法序言是以历史叙述性文本为主调的,研究其功效就无法避免对“历史”这一充满人性化色彩的词语进行解读。“历史”其本身最大的特点是相较于其他事物的不可改变性和真实性,因为它本身不能随着人的意志而转移。故按照“历史建逻辑、规律成本体”的思维模式,可以发现我国国家政权建立的正当性和党的领导的正确性是有着坚如磐石的基础的[3]。一方面,历史自己不能做假;另一方面,制宪者在编纂宪法序言时是以既有历史为依据。这也是为什么诸如四件大事此种的常识性历史事实在经过制宪者的精心选择和排列后就能够上升到“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逻辑高度的重要原因,进而实现了把历史叙述从事实层面到意识形态层面的转化。虽然宪法序言部分看上去是在描述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但其实不仅是在对客观事实描述,而是宣告国家政权的正当性,而正当性的宣告功效需要通过历史叙述性文本的写实性体现。

(二)溯因:主体的整合性

宪法是一部整合性的法。例如,陈端洪教授[4]提出的中国宪法的“五项根本法”是中国民族整合、政治认同的根本原则;韩秀义教授[5]认为宪法序言完成人的整合的逻辑主要包括四个环节:“革命”“新民”“人民共和国”和“确认和规定”;李忠夏教授[6]表示“宪法的规定通常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权限分配、民主的运行以及以控制国家权力为主的基本权利。可以说,宪法是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结合点”,即宪法是对社会价值的整合性的法。上述观点各有特色,但最终都落脚在宪法的整合性上,故宪法序言文本中体现整合性的结构也必不可少。

以第7自然段为核心内容的追溯原因性文本为例,该部分一方面是在追溯取得历史政绩的原因,另一方面将追溯原因下的五个背景条件整合起来,即把“中国人民”这一主体整合到以“阶级斗争”“祖国统一”“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民族团结”“人类命运共同体”五部分组成的国家任务的框架下。制宪者想通过这样的文本安排体现宪法序言的何种功效或目的?无论在国家任务的哪一部分对“中国人民”进行整合,都是为了实现宪法目的的三个实然方面:表述国家的目标、形成政府的结构、确立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其中形成政府的机构是较为具体的内容,多体现在宪法正文中,其余功效在序言中都有体现,尤其体现在追溯原因性文本中。可见,序言中的原因追溯仅是文本之表象,其内在逻辑是落在对“人民”(主要是中国人民)这一主体的整合,即宪法序言的追溯原因性文本的功效是落在对“人民”的一体化锻造这一整合性的基点之上。

(三)规范:法律体系的统摄性

前文已经将宪法序言中的规范性文本区分为“显性规范性文本”和“隐性规范性文本”。无论对宪法序言中的规范性文本作出何种区分都不可否认宪法规范既有着一般法律规范本身的规范性属性,又有着宪法自身的特殊规范性属性。这是因为,从性质上来讲,宪法具有根本法、权利保障法和高级法的特殊属性,其中以高级法体现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统摄地位。宪法的统摄地位源于法律体系是以“效力位阶”为依据的链接方式,即法律体系具有阶层构造。形象地说,处于不同阶层的法律构成了“金字塔”状的图景,而位于“金字塔塔尖”的正是具有最高地位的宪法。也就是说,宪法作为高级法在法律体系的垂直方向上展现出的是一种最高的统摄力,位于宪法之下的其他法律都表现为一种从属关系[7]。这种法律体系的统摄性之于宪法序言的意义在于,制宪者和修宪者应当根据序言隐性(内在的)和显性(外在的)规范性文本确定宪法正文的制定和修改。因此可知,宪法序言在规范性文本中有着如下的功效:在宪法自身以外的法律体系空间,宪法作为高级法毫无疑问地统摄着整个法律体系;宪法在其内部的法律规范空间,宪法序言以其规范性文本确定的总基调理所当然地统摄着整个宪法法律规范。

三、结语

如果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那么序言就是“宪法的宪法”。我国宪法序言的功效包括宣告的正当性、主体的整合性和法律体系的统摄性,尤以历史叙述性文本所体现得最甚,诸如确认了国家权力在政治上的正当性,认同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性,体现宪法的根本法、高级法和权利保障法的属性。可见,对于宪法序言的功效这一问题的把握离不开宪法序言文本。宪法序言功效的最大意义不是在于厘清现实情况下的实然样貌,而是立足既有历史面向未来做出当下的努力。无论宪法序言实然层面上多么有利,都不过属于既定事实的范畴。因此,宪法序言的功效绝不可能是一个静态的命题,更不是我国宪法的终极检验和最后证明。宪法本身就要面向当下以及未来,序言也不例外,因为风险会持续存在,而消除风险只能通过实践,因此宪法必须要有实践意义。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尽可能地减少错误、避免失误,防止宪法序言的功效蒙受损失,应当且必须做到如序言第7自然段中所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参考文献:

[1]黄仁宇.中国大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2.

[2]秦前红,刘怡达.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J].法学研究,2019(6):18-31.

[3]喻中.论宪法效力的终极依据[J].政法论坛,2011(2):79-85.

[4]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J].中外法学,2008(4):185-511.

[5]韩秀义.中国宪法中的权利类型解释[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54-69.

[6]李忠夏.作为社会整合的宪法解释:以宪法变迁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2):71-82.

[7]舒国滢,王夏昊,雷磊.法学方法论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163.

作者简介:朱羿臣(1997—),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单位为辽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為法律方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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