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成,曾云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环境与发展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63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美丽湾区建设提供了指引。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标国际一流湾区生态环境质量和治理水平,也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粤港澳三地政府从政策规划的出台、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环保产业项目的实践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生态合作,为大湾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环境问题的无界性、渗透性和日益复杂性,使跨区域环境治理面临重大挑战,急需采用符合跨区域特点的新治理模式,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正是迎合了新时代环境保护要求的一种重要方式。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顾名思义就是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为主体,通过各主体间的协商、协作等方式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以此提高环境治理的成果和效率。其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手段的多样性、治理机制的协同性和治理对象的跨域性等特征(张成福等,2012)[1]。基于此理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是否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合作是否常态化、高效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环境治理中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采用了政策文本分析法对现有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梳理和量化分析,试图找出粤港澳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的特征规律、发展趋势和瓶颈问题,从而为探索和完善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体系的有效路径提供参考。
在经济交往和产业合作日益频繁的新时代下,区域环境问题逐渐受到学界和实践界的关注,由于污染问题的无界性、复杂性,其已经无法单独由个别地区政府或机构解决,需要从区域层面建立一种协同合作治理的机制。
国外对区域治理理论的研究较早,以区域经济学为基础,结合公共管理、经济发展、协同治理等理论,研究区域合作的规律及其动因。在区域问题中往往涉及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所以府际协议(Interlocal Agreements)被认为对于解决区域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具有重要作用(Andrew,2009)[2],而合作的形式有非正式合作、正式合作、授权合作、协议共建、自治委员会等等(Feiock,2013)[3],横向合作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搭便车”行为的发生(Walker,2000)[4]。但是,地方政府都是在自身利益的考量下做出合作的决策,从而形成一种社会组织网络关系(Feiock,2009)[5],所以政府间的协议、契约等则构成了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网络联系(Lerous等,2010)[6],而通过建立区域协调组织,则可以提高污染治理效果(Gunningham,2009)[7]。国外对区域环境治理的研究一般是以跨流域污染治理的具体案例为主,例如美国的密西西比河流域治理、欧洲的莱茵河流域治理等,这些成功的案例或是通过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或是通过立法、或是以污染补偿等不同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污染问题,因此国外对跨域生态补偿、合作方式、治理评价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Vatn,2010;Ring,2008)[8-9]。
国内对于区域环境治理的关注始于20世纪末期,主要源于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其研究集中于区域环境治理的动机、内因、模式、机制等方面(汪伟全,2014;汤学兵,2019;郑云辰等,2019)[10-12]。随着区域合作的深入发展,地方政府相互合作应成为区域环境治理的常态(陈瑞莲,2005)[13],因此府际合作也成为国内学者认同的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孙涛和温雪梅,2018;温雪梅,2020)[14-15]。但由于行政区域的划分,环境治理作为公共产品仅仅依靠地方政府是不够的,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进行“多中心”治理(秦书生和王艳燕,2019)[16],但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还远远不够(周亚雄和张蕊,2020)[17]。因此,还是需要加强区域之间的协作,打破科层制的限制,成立协同治理公共部门或治理基金等(李金龙等,2008)[18]。而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环境问题,由于发展阶段、模式和诉求不同的影响,区域协同治理的效率尚未充分体现(王玉明,2018;许堞和马丽,2020)[19-20]。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已有研究对区域环境治理的理论、主体、方式、工具等方面都有较系统的论述,也探讨了区域环境治理的动机、模式和机制等,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逻辑和理论借鉴。但是,对区域环境治理的整体网络、治理主体及各主体间的作用机制缺乏深入详尽分析,定量化的研究也不多见。因此,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的背景下,采用政策文本来分析政府间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弥补了现有研究中对环境协同治理政策量化研究的不足,也为跨区域政府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更具现实意义。
基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采用政策文本方法对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主体、重点、机制和方式进行量化分析。本研究通过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政策文本数据库进行收集整理,汇总了从2002—2019年我国所颁布的有关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政策文件,运用内容分析法对收集到的政策文本分别从总体和局部的视角进行分析,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 Method)是采用定性研究对政策文本进行量化分析的主流社会科学方法。总体方面从政策发文时间、发文数量和发文主体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局部视角主要对政策主题进行社会网络分析。通过总体和局部的分析,挖掘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的特征及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本研究所选择的政策文本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文件、规划、法律法规、条例、意见和通知等,这些政策文本大部分来自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其余部分来自于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网站。本研究进行政策文本搜索的关键词包括“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广东省、生态文明、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协同、协同治理、绿色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等12个,基本涵盖了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涉及重要方面的关键字眼。在确定政策文本研究时间起点时,搜集最早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政策文件发布于2002年,因此,本文政策研究的时间范围是从2002—2019年,共收集了34份权威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文本。
为确保政策文本分析及相关结论具有说服力,本研究在遴选政策文本时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权威性、公开性、有效性和相关性。权威性指政策文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权威主体发布,即发布主体权威;公开性则保证了政策文本的可获得性,即获得渠道公开;有效性,即政策文本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失效的剔除在外;相关性是指政策文件与研究内容高度吻合,即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内容相关。
政策文本是当前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意图的重要体现,通过对文本的梳理,可以发现现有治理的重点、目标及趋势方向。从检索整理的政策文本看,目前尚无在标题直接标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字眼的专门性文件,大多是在一些综合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内容,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等。虽然目前并无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专项政策文件,但在粤港、粤澳、港澳、珠三角等不同区域范围内都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环保合作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见表1),这既是粤港澳三地环保合作的政策脉络,也为三地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政策文件中,既有纲领性的规划纲要,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也有具体领域的合作协议,如《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关于推动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合作协议》等,而且协同治理主体也从两方逐渐向三方转变,政策发布主体级别也是不断提高,大湾区规划纲要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这都体现了三地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不断向广度、深度、高度发展。
表1 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件列举(部分)
政策的发文时间和数量,体现的是现阶段对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密度和频度,也反映出当前政策制定者的重视与否。对于不同的政策体系,其都有自身的发展历程和脉络,目前主要有发展阶段分期和世代分期两种主要的政策阶段划分方法。本研究综合这两种划分方法,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工作的推动和开展角度,根据国家出台的标志性重大政策文件和政策文本的年度发布数量,将收集整理的政策文本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萌芽期(2002—2009年)、探索期(2010—2012年)、发展期(2013—2019年)。表2列出了2002—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年度发布数量及占比变化情况。其中,数量是指所计算年份发布的政策文件数量,占比是指计算年份发布的政策文本数量占全部分析文本数量(34份)的比重。
1.萌芽期(2002—2009年)
这个时期总共发布了10份文件,占全部文件总数的29.4%,平均每年发文数量不到2份,其中有几年的发文数量为0份。在这个阶段出台的最重要的文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对珠三角地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措施。这也充分说明,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问题尚未得到社会各界及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政策出台尚处于萌芽时期。
2.探索期(2010—2012年)
此阶段的发文总数为9份,占全部文件数量的26.4%,处于政策文件发布数量逐渐向上增长的时期。这个时期出台了两份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分别是《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在这两份指导性文件的引领下,粤港澳三地在环境保护方面不断加强合作,短短三年时间就出台了9份文件,不可谓不是一个积极探索的阶段。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相关政策文件有:《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粤港珠三角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11—2020年)》《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等等,这些政策文件都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建议,各地之间的环境治理合作也在不断充实发展。
3.发展期(2013—2019年)
这个阶段发布实施的政策文本总数为15份,占全部文件数量的44.2%,是三个阶段中文件发布数量最多的时期。党的十八大以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生态文明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时期的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也进入了稳步发展期,出台的政策文件密度、频度不断增加,在大气、水、清洁生产、固废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合作。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美丽湾区的愿景,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居民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大湾区可持续发展。在这一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也一定会向更细分的领域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数量也会日益增加和丰富。
政策发文主体是指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可以很好地反映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主体及相关主体在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梳理收集的政策文本,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发文主体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澳门特区政府环境保护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林业厅、香港规划署、澳门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等14个党、政部门机构,尚无出现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发布的政策文本。
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三地政府,因此政策文本往往存在多地联合发文的情况。不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合发文可以体现地方之间的合作情况,发文数量越多,表明合作越紧密,各地之间的协同治理也越好。根据收集的34份政策文本,从政策合作发文主体组合数量看,单主体发文即单独发文数量为17,占总发文数50%;两主体联合发文数为12,约占总发文数的35.3%;三主体联合发文数为4,约占总发文数的11.8%;四主体联合发文数为1,约占总发文数的2.9%。
2002—2019年期间,在单主体发文中,发文量最多的部门是广东省政府,共发文7份;其次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单位发文数量为5份;两主体联合发文占35.3%,三主体联合发文11.8%。这说明了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问题更多需要省政府与特区政府层面之间的沟通协调,在“一国两制三法域”下,对于单一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来说,要加强与跨域环保部门的合作,也是一项重大的挑战。而且现有政策文件也是以双边联合发布为主,三地联合发文数量仍然较少。
政策文件按效力级别可以分为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形式,其体现的是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效力,也是协作紧密程度的一种表现。从收集的政策文本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类型包括纲要、规划、协议、意见、计划、通知、方案等七大类(见表3),其中协议类的文件最多(11份),其次分别是计划类文件(7份)和规划文件(6份)。从政策类型可以看出,协议文件数量最多,充分体现了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特点,需要加强三地政府的协作。此外,纲要、规划类文件占比26.4%,这类文件效力规范性、约束性较强,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细则、方案类文件还比较少,说明下一步应出台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协作密度。
表3 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类型统计(份、%)
1.主题词的筛选
政策主题词是所发布的政策文件具体实施的领域范围,也是文件的核心内容,能够很好地突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关注焦点。本研究采用共词分析法对收集的34份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进行政策主题词的提取。共词分析法方法是上世纪70年代,由法国文献计量学家提出,之后经过众多学者不断创新发展,如今已经日趋成熟,并被运用到多个领域分析当中。在本文中,首先,运用Rost Content Mining(内容分析研究软件)进行共词处理,得出政策文本的主要共词表。然后,对共词表进行筛选,得出高频词表。由于一些连词、副词、助词等无意义的词也会统计在内,将其剔除在外;另外一些无用的高频词,例如“加强”“发展”“实施”等,也应剔除。通过进一步进行人工筛选并结合主题相关性,统计出现频数大于50的政策文本主题高频词(见表4)。
表4 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主题高频词统计
从分析出的政策主题词可以发现(表4),“区域”“保护”“合作”“生态”这几个代表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主题词已经出现,并且词频数较高(分别为268次、200次、149次、152次),这说明粤港澳三地的生态保护已在不断的落实推进之中,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逐渐成为共识。另外,“规划”“机制”“排放”“监测”出现的频数也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粤港澳三地正在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及监测的共建,包括规划的设计和标准的对接等。但是,在主题高频词表中,关于“社会组织”“公众”等相关主题词仍然较少,说明多元治理主体建设仍有待强化,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还未被充分激发。
2.主题词社会网络图分析
社会网络图通过连线的方式将不同的主题词连接在一起,体现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内容的结构关系,也是治理政策文件内容脉络及侧重点的表现。
依据共词矩阵的构建方法,统计每两个主体高频词出现在同一政策文件的次数,编制共词矩阵表,表中m行n列的数字即为序号为m和序号为n的两个主题词在同一政策文本中的次数,对角线上的数字即各主题词出现的总频次。因篇幅有限,表格只列举了共词矩阵的一部分内容(见表5)。
表5 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主体高频词共词矩阵(部分)
根据共词矩阵表5,利用Ucinet6软件可以得出反映政策文本主题词的社会网络图。任意两个主题词出现在同一文本中的次数越多,两者间的线条越粗,关联度也越大;而且每个主题词在网络图中都代表一个节点,节点的大小反映了主题词的重要程度,也即中心度,中心度越高,节点越大,该主题词的重要性也越高。
从图1可以看出,重要主题词之间的连线密集,整个网络图重点较突出。“环境”“区域”“保护”这三个主题词之间不仅联系频次非常高,而且节点中心度也是较高的,其中又以“环境”为核心,该节点最大,与其他节点之间的连线最紧密,是所有政策文本的核心主题词。“合作”这个主题词的节点也已经出现,说明了在多年来的共同努力下,粤港澳三地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合作不断深化,同频共振的合作显现。其次是“区域”的节点也较大,这充分说明所收集的政策文本体现了区域环境治理的主线。但“体系”一词的节点较小,与其他主题词之间的连线也较少,说明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治理的政策体系方面还有待完善,从已收集的政策文本也可以看出,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在体制机制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创新,突破制度藩篱,从而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图1 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主题词社会网络图
3.主题词中心性分析
主题词中心性是主题词关键程度的重要补充,是对现有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内容的进一步挖掘。1979年,美国的林顿弗里曼教授首次提出了主题词节点的重要程度可使用节点中心度指标进行度量,其中点度中心度就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其表示一个节点在整个网络结构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节点对这个节点的依赖程度,其矩阵表示为
通过Ucinet6软件,得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主题词点度中心度测量值,其中“环境”“区域”“保护”这三个主题词的点度中心度最高(分别为977、727、593),处于整个主题词网络结构的核心地位,与其他主题词之间的关联度也较强,其他主题词也是围绕这三个主题词展开,这也体现了现有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的聚焦性。
4.主题词聚类分析
为了进一步理清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本内容的关系架构,可以对主题词进行聚类分析。本研究根据度数中心性的测量结果,利用SPSS软件,对主题词进行层次聚类分析,得到聚类结果。从聚类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这些主题词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珠三角区域生态合作、加强环保监测、完善体制机制、控制排放标准等,而且这四大类领域也基本涵盖了所收集政策文本的主要内容,为更好地理解政策文件提供了帮助,也反映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治理呈现出不断完善深化的过程,从加强环境合作的宏观层面,向排放监测、标准制定、水质处理等微观方面不断细化,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质量提升提供坚实的基础,但与此同时,这也为下一步弥补政策体系的短板提供了方向和参考。
综合前文的对政策文本发文主体、数量、时间和主题词的量化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呈现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政策的顶层设计已经出台,即《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这也是协同治理的一致性目标,为下一步专项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发布指明了方向和遵循。二是政策文本类型丰富,但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即协作的效力应强化。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专项规划仍未出台,缺乏相关的配套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是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治理仍需进一步深化,即治理机制的协同性有待提高。从目前收集的文件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文件以双边发文为主,粤港澳三地联合发文的政策仍然较少;而且发文主体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与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等主要部门联合发文较少。四是已出台的政策文本以政府间的合作为主,涉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政策文件缺乏,即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仍需加强。因此,虽然粤港澳大湾区目前在环境保护治理方面已初见成效,但在政策的细化落实和协同治理方面仍然存在短板和瓶颈,需要不断创新突破,构建更加治理有效的政策体系。
但作为全球经济体量第二的湾区,在环境治理方面与纽约湾区、东京湾区等还有不小的差距。例如纽约湾区,由于其跨州、跨城市的特殊性,为了应对区域问题,非官方机构——纽约区域规划协会应运而生,协会设有专门的能源环境委员会,负责对湾区内的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统筹协调,由于协会的非官方性,所以在决策时更多地从居民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环境承载力。另外,一系列完整的政策、标准体系也是纽约湾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又如东京湾区,在成立之初也出现了严重的烟尘污染环境问题,为了应对危机,日本政府除了出台《环境保护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精细化、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外,还先后五次修改发展规划,注重可持续发展,此外,成立了东京湾区内各县市政府、相关组织、研究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环境协调机构——东京湾再生推进协议机构,负责处理湾区内的环境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区域,环境治理除了借鉴国际经验外,还应结合自身特点,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以规则制度的有效衔接作为突破口,将湾区环境治理打造成为全球典范,成为向世界展示美丽中国的重要窗口。为了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美丽湾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未来政策的着力点可以考虑以下四方面: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与规划落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充分考虑粤港澳三地发展的差异,合理统筹各地生态环境目标,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分区域、分阶段推动大湾区各地实现碳达峰,加快推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跨界水体、大气污染、固废危废、资源循环利用、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并结合三地发展定位、目标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针对粤港澳三地生态场域丰富的特点,深入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统一推动大湾区内各生态要素的保护和修复,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湾区。
二是加强大湾区内部生态环境治理协作。将粤澳、粤港、珠三角内部的两两合作向湾区整体合作推进,促进各自治理向协同发力转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创新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粤港澳三地间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系统,以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为基础,加强水质、近海海域质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与联合监测。充分利用香港、澳门在生态环保方面的科技优势,加强粤港澳三地科研院所、商贸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共享治理技术经验、拓展合作领域,针对污染关键痛点进行联合攻关。加快区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协同建设,联合广东碧道、香港和澳门的郊野公园等基础设施,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三是创新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充分借鉴香港环保卓越计划、澳门环保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促进粤港澳三地社会团体、智库、公众在环境保护、环境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环节的参与度,并在规划纲要落实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和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建议。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增强粤港澳三地公众对绿色生产生活的认同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四是完善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则、标准的对接。统筹粤港澳三地在监管准则、环保标准和执法规范等方面的统一,深化内地与港澳在环保设备产品标准、环保从业人员资质互认、车船油路港等环境标准等方面的衔接。同时,寻求立法体制突破,统一大湾区内的环境纠纷法治标准,强化区域制度协同的法律保障,提高联合执法的可行性和效力。加强大湾区在生态环境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为执法落实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