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逸翰
哥伦布远航时应该也没想过,原本没有地理和文化联系的国家,有朝一日会被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商贸和人员往来的增加,让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越来越靠近彼此,多元文化正成为大部分人需要面对的现实。当相互依存成为国际社会现状时,我们跨过了允许主权死亡的年代,开始正视文明共存的现实路径。
但差异、争端乃至热战并未就此削减,甚至有可能因文化误解和法律标准的不一致而愈显激烈。如何在“全球社会”这一集体框架之下,寻找一个“代价”更低、更有效率的争端解决方式,变得愈发重要。
过去,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方案,被放置在争端解决的第三梯队。在更遵循个人主义的国度,人们更乐意采用诉讼或者仲裁来保障自身利益。只不过,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会花费当事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也很难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克服法律和文化方面的分歧。
在全球共同体意识更强的现今,调解机制正因其“东方智慧”而越来越受到关注。毕竟,并不基于法律前提,而更多基于沟通的调解,相对容易以低成本促成双赢局面。
调解理念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和集体主义意识,共同将结果推演至此。作为社会权威的乡绅以“调解员”的角色出现在民间纷争之中的桥段,在古代中国已经上演了无数次。
惯性让现代中国仍保留着调解的文化因子,中国也乐于让调解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同时承担大国责任。“国际调解院”就此应运而生。
2022年以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老挝、柬埔寨、塞尔维亚、白俄罗斯、苏丹、阿尔及利亚、吉布提等国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预备设立国际调解院这一国际组织,为解决全球争端出一份力。
当年10月,中国外交部与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预备将国际调解院设立在香港特区。
2023年2月16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正式落地香港,预备就《国际调解院公约》的国家间谈判及组织成立开展工作。待这一国际组织正式成立,筹备办公室或将转型为国际调解院的总部及秘书处,持续为世界各国服务。
届时,中国调解力量将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中国决意设立国际调解院之前,国际社会已经看到了调解的潜力。为此,本是替代性解决方案的调解正逐渐得到各国青睐。相比对抗性更强的仲裁和诉讼,更低的成本、对差异的弥合以及私密性,成为了调解能够“脱颖而出”的原因之一。
以仲裁为例,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数据,其平均仲裁费用已经超过11万美元,而平均仲裁时长则达到16.2个月。无独有偶,伦敦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费用中位数也达到近10万美元,而耗时中位数则为16个月。
相比之下,调解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都要少得多。国际商会仲裁院下设的调解机构在2020年的平均调解费用只达到2.5万美元。并且,在这个机构中,调解程序平均只花费争端方4个月的时间。
相比对抗性更强的仲裁和诉讼,更低的成本、对差异的弥合以及私密性,成为了调解能够“脱颖而出”的原因之一。
对于争端方而言,调解的另一个优势在于,调解员能帮助自己向对方说明争论点及利益所在,尤其当争端各方来自不同的文明并采纳不同的法律程序时。在这种情况下,相比其他两种方案,调解因向争端方“解析”了各自的心理结构,而能促进跨文明相互理解,并由此寻找利益平衡点。
这在文化多样的国际社会中,变得尤为重要—很多时候,作为社会土壤的文化对群体如何感知世界、如何界定身份与关系、如何行动以及如何处理冲突,具有重大的影响。
如果说国际法是理性的制度建构,那么尝试将理解与相互接纳纳入框架内的调解,则显得更具“人文关怀”。
毕竟,“合意”是調解的基础。对于是否参与调解、是否接受预期的调解方案,争端方都可以自行决定,也无需如仲裁和诉讼般公开调解流程和结果。当需要避免争端双方商业关系终止情况出现时,调解无疑是一个利好的选择。
而且,在各方自愿基础上所形成的调解方案,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某种程度上,相比起需要外部力量监督的仲裁和诉讼,当以自愿和合作为重的调解成功时,解决方案通常会更加顺利且持久地被执行。
鉴于这些特点,各国、各群体对于调解的需求日盛,尤其是对于商事争端调解。
在2004年出具的一份报告中,联合国提及过去十年世界各国对联合国调解的需求激增,为此联合国也需要调整资源和架构以提供调解支持。为了有效提供调解服务,2006年隶属于联合国政治与建设和平事务部的调解支助小组正式成立。
在机构之外,为了正式规范化调解制度,2019年,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在新加坡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有关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也意味着,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了调解对于解决商贸争端的价值所在,并开始思考如何赋予调解协议更高的可执行性。
当文化多样性成为现实时,当因技术的进步国与国之间不再是单次博弈时,当国际规则演化又迈了一步时,中国除了认可并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之外,也尝试发挥大国作用。国际调解院就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中诞生。
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之后,国际调解院是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另一公共产品。作为世界上首个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主导建立的国际调解院将为解决争端提供协商对话的新平台。
如同新加坡能成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地一般,国际调解院能建立也少不了中国在过去积累起来的调解经验。无论是近期的沙特伊朗复交、叙利亚问题上的进展,还是出面斡旋罗兴亚难民危机、调解埃塞俄比亚大坝问题,都证明了中国拥有调解的意愿和能力。
當然,中国也在其中积累了管理冲突和维护稳定的国际声誉。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调解院的9个创始成员国,都是与中国有紧密联系的“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国家,且大多数国家加入了亚投行,也不乏曾作为当事方被中国调解过的国家。不过,当我们必须寻找一个名词来囊括它们时,或许只有“全球南方”适合。
一方面,传统的“调解人”美国、英国等国家,对于这些南方国家而言更容易造成“历史忧虑”—过去的侵略或是殖民历史,多少会影响国家间商贸及政治交往的尺度。对比之下,没有历史包袱的中国更“像”一个“为了维持稳定而存在”的中间人,也更容易被接受。
这一点上,阿富汗已经给了例证—中国既可以与当时的阿富汗民选政府接触,也可以与当时的塔利班武装接触,而接触是调解的前提。
从另一方面来说,加入国际调解院的驱动力还在于,这些南方国家与中国的商贸来往十分频繁。比如,多年来,中国都是创始国之一印度尼西亚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正因如此,无论是这些创始国还是中国,都比其他国家要渴求地区安全、稳定。
毕竟,改善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条件,才能让商贸或投资更顺畅地流动起来,让参与方都受益。问题也在于,即使同属于“全球南方”,也不意味着国家间共享一套文化、价值乃至法律体系,争议总会出现。
当争议发生时,如果提交仲裁或诉讼,选择何种法律标准衡量“对错”,都会因体系不同而影响双方的利益状态乃至当事方对于事件的预期。为此,标准本身不仅关乎特定事件的输赢,还关乎国家间关系,乃至地区安全环境。
这时,国际调解院就相当于一个共同的框架,能够纳入拥有不同文化和习惯的国家,通过调解过程搁置法律制度的差异,针对性地应对不同冲突的特殊性,寻找当事方的利益平衡点,以维系并稳定彼此的商贸联系。
国际调解院的9个创始成员国,都是与中国有紧密联系的“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国家,且大多数国家加入了亚投行,也不乏曾作为当事方被中国调解过的国家。
对中国而言,筹建国际调解院的理由之一也在于此。当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倡议时,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投资建设也就越来越多。同时,亚投行的发展也促进着这样的趋势。
为此,提出制度构想以有效管理、减少乃至解决国家间摩擦,算是长久之计。至少,如果要与每一个沿线国家逐一签署对应的商事争端解决协议,那么中国需要面临更高的成本。
相对于其他调解机构,国际调解院的优势之一也在于,它是首个多国政府参与的调解专司,不再是设于仲裁机构之下的小组,未来在资源调配和争端协商方面将会有更多优势。
至于选择落地香港,同样是有多重考量。
从业务层面来看,香港本地就已经有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多个仲裁机构,在法治和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方面有一定优势。一个简单的例证就是香港获得的荣誉—2021年,香港被评为继伦敦和新加坡之后的全球第三大最受欢迎仲裁地。
排名背后显示的,是香港坚实的基础设施、繁多的商机以及众多的多元、多语法律人才,当然,最重要的是全球各国对于中立地点香港的信任。这也意味着,香港同时具备建立调解机构所需的硬条件。
应当提及的是,香港近些年在争端解决服务上获得的地位,也离不开这些年中国对大湾区蓝图的描绘。正因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香港作为出海或进入内地的跳板,才产生了对争端解决服务的更多需求。而这样的需求,也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而增加。
如今,国际调解院正在筹备当中。5月5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主任孙劲在演讲中表示,近期中国将与其他国家一道开展首轮公约的政府间谈判。而根据香港立法院文件,目前香港的筹备办公室基本上由律政司和外交部的借调人员组成。
未来,国际调解院将以何种形式运转,参与何种分类的争端解决,会吸引什么国家加入,都将在公约谈判结束后揭晓,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