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芳芳
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也是人大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推進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要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运作程序。根据监督法规定和实践情况,一般有以下几个环节:选定执法检查议题、组织执法检查组、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反馈改进情况。开展好执法检查,应在开展执法检查的上述环节中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执法检查主体的明确
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都不是检查的主体,而是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机构。严格来说,执法检查组也不是检查的主体,只是代表常委会具体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的意见不能直接视为常委会的意见,只有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的审议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还要特别注意,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而实践中邀请参与检查的有关专家、部门负责人,都不算检查组成员。
二、执法检查对象的选取
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明确了监督对象。因此,在执法检查中,一是要重点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即使去基层检查,也不是监督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下级“两院”。二是不应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例如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在实地检查某企业时发现其明显违反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此时不应由检查组直接进行处理,而应由当地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检查组。
三、执法检查议题的确定
执法检查议题的选择非常关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从6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常委会要做的是从大量信息中去粗取精,提出有价值的议题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筛选,进而选出计划检查的法律法规。这就要依靠日常调查研究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的深入了解。
四、执法检查的重点
首先,一部法律法规有几十上百条规定,但抓住核心内容,就牵住了牛鼻子,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选好检查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非常重要,这个重点可能是执行中的难点和关键点,也可能是今后法律法规修改的切入点。因此,必须要先做好执法前的调研工作。
其次,针对不同的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重点也不同。例如,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要任务,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不仅要关注法律法规实施的结果,还要关注依法行政的过程;不仅要关注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关注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审判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法律在司法环节的实施必然要依靠个案裁判来实现,所以执法检查不可避免地要从个案监督中着手,这就必须把握限度,避免对独立和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执法检查中对个案监督的限度,特别强调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仍由法院严格依程序办理。
五、执法检查的后续
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这就为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跟踪检查提供了依据。因此,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应当“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一查到底、抓出实效,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作者单位: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