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展和继承顺序的重新构建

2023-06-25 12:42冷荣芝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人遗产

冷荣芝

北京市石景山区业余大学,北京 100043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很多老百姓的个人和家庭财富明显增加。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政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整体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都发生了明显变化。财富增加却伴随着老龄化、少子化、单身人口激增等社会现实,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继承纠纷。而且很多法定继承纠纷都与现行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有关。

2021 年施行的《民法典》几乎全盘沿用了我国1985 年颁布实施的《继承法》(已废止)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的规定。这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同时却没有回应现实社会中很多继承纠纷对法律规则调整的呼声。本文拟结合一些现实问题就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的调整进行探讨。

一、继承与法定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1]。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体现的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而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存在没有被遗嘱处理的遗产时,继承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法定继承。

由于继承涉及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等诸多问题,因此,各国继承法律制度都为法定继承确定了比较丰富的规则。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法定继承部分既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又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分配原则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限于主题,本文仅就我国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做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现行法定继承制度中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继承制度中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以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参与继承。

另外,《民法典》用代位继承来解决子女先于父母去世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用转继承制度解决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去世的问题。

三、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存在的问题

结合现实中出现的一些继承纠纷,我国现有法定继承制度中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继承人范围过窄

虽然我国目前法定继承人在范围上覆盖了被继承人的主要和重要亲属关系。但是,面对老龄化、少子化、单身率提高等社会现实,现有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使得很多被继承人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现实问题。例如,一个大龄单身男士,是父母的独生子女,按照一般的自然规律,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会先于他去世。在上辈人均先于他去世的状态下,由于他没有配偶,没有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在他死亡时,他的遗产就会陷入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状态。即便他有叔叔、姑姑、姨、舅舅之类的近亲属,按照现有法定继承规定,这些近亲属也无法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他的遗产。

2022 年5 月,一起舅舅帮外甥还贷款但是房子依然被作为无人继承遗产判归民政部门的案件引起网络热议[2]。该案充分暴露了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局限。如图1 所示,如果家里的老人按顺序去世,单身无子女的被继承人“自己”去世时就没有法律上的继承人,其叔叔、姑姑、姨、舅舅等亲属无法基于法定继承来取得遗产。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又叠加了单身状态这种现实情况,这个问题会日渐突出。虽然国家设置了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制度,不会让无人继承的遗产真的处于无人继承状态,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有类似叔叔、姑姑、姨、舅舅之类的近亲属,在国家充当继承人和这些近亲属充当继承人两种选择之间,让这些近亲属成为继承人更符合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以及亲属观念。

图1 叔、姑、姨、舅无法参与侄子女、外甥子女遗产继承的图示

(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引发的纠纷多发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定依据主要是亲属关系的远近。父母和子女相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合理性。但是,现实情况的变化让这种继承顺序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实践中,大量的老年人在退出工作岗位后不再面临工作和生存压力,叠加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人均寿命明显延长,这在客观上使得我们国家的老年人数量明显增多。此外,经济快速发展的状态却让身处职场的中青年人面临巨大的职场压力,心理、身体健康都极易受到损害,于是,现实中出现了很多家庭中的“中间层”过早离世。处于“中间层”的中青年人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既包括配偶、子女,还包括父母。父母继承了其遗产以后,其兄弟姐妹会经由转继承参与其遗产的继承和分割。于是现实中就出现了叔叔、姑姑、姨、舅舅等和作为独生子女的外甥、侄子争夺遗产的纠纷。这既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亲情维系,也给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纠纷解决资源造成极大压力、形成极大消耗。

如图2 所示,如果作为父母的中间层先去世,由于其父母(图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并且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会首先由图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独生子女共同继承。将来图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后,相关遗产再转由其子女,即图中的叔叔、姑姑、姨、舅舅继承。于是,在实际遗产分割时,就出现独生子女要和自己的叔叔、姑姑、姨、舅舅共同分割其父母的遗产的情况。

基于以上分析和现实中很多中青年人先行去世的情况越来越多的现实,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则面临明显挑战。

图2 父母参与子女的遗产继承引发复杂继承关系

四、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思考

(一)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继承顺序

针对前述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单身无子女的被继承人面临无法定继承人的问题,应当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叔、姑、姨、舅、侄子女、外甥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在没有在先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后续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在老龄化、无子化家庭日渐增多,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养老压力都非常大的现实状态下,通过扩大继承人范围的方式让更多人在享有继承权的基础上愿意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或扶养义务,这对于缓解单身无子女人员的养老压力会产生积极作用。

(二)调整父母等长辈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将其作为特殊继承人

针对越来越多的中青年人英年早逝,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给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造成的继承困扰,建议将父母作为特殊继承人,在适用特殊规则保证父母利益的同时,避免父母卷入和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争财产的状态,也避免财富向长辈逆向流动之后再行向下流动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中年人去世,作为继承人的父母,也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祖孙之间的财富争夺在客观上会对家庭关系和亲情维系产生很大冲击。所以,无论是为了维护良好家庭关系,还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父母和子女在继承顺序上应当有所区别。

之所以还要尽量避免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其配偶争财产,主要的考虑是,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婚姻关系中的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多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积累的财产。如果法律强行规定父母参与遗产继承,并且经由父母继承以后将来再转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这无疑会伤害配偶的情感和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的流转或者分配有失公正。

当然,父母子女作为血缘上和法律上最近的亲属关系,在子女去世以后父母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根基牢固。另外,有些有赖于子女赡养的父母,其继承权更是不容置疑。所以,法律将父母作为特殊继承人的特殊处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没有配偶、子女作为继承人的情况下,父母当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取得其子女的全部遗产。其次,在有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遗产价值充裕的情况下,父母有权取得与赡养费标准相当的遗产。除取得与赡养费标准相当的遗产利益外,不参与子女其他遗产的继承。与赡养费标准相当的遗产,可以由被继承人的配偶或子女在遗产分割时析出,也可以由配偶或子女向被继承人父母定期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完成,具体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基于亲情关系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参照现有规则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方法、确定标准等确定。

当然,如果遗产价值不充裕,其赡养和财富传承的价值非常小,则可以依一般继承规则由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继承。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观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可以作如下调整和安排:

按照图3 所示,将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叔、姑、姨、舅这些被继承人的上辈近亲属以及侄子女、外甥子女这些被继承人的晚辈近亲属。在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这些第三顺序的近亲属可以参与继承。

图3 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设计

在三个继承顺序中,都将被继承人的长辈列为所在顺序中的特殊继承人,其特殊性体现在:如果没有同顺序标准继承人,则该继承人可以享有完全继承权,按照一般继承规则参与继承;如果有同顺序的标准继承人,则该继承人只以获取赡养支持为目的和标准参与继承,限制长辈继承人过分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引发被继承人财产的“逆向”流转。

五、结束语

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家庭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是社会现实,这是继承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客观原因。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继承问题,老百姓的遗嘱意识也有了很大提升,但受制于传统观念,仍然有很多老人不愿意用遗嘱的形式处理遗产问题,大量中青年人更是没来得及考虑遗嘱问题就意外离世。所以,现实中很多的继承问题仍然是法定继承问题。

老龄化、少子化、单身率高、家庭“中间层”压力重重风险增加等社会问题都让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面临新的挑战。由于继承人范围过窄,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被继承人有近亲属但遗产却被认定为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遗产被当作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的情形增多,这对老百姓的财产和亲情观念造成冲击,不利于更大范围内亲属关系的维系。很多中年人早逝,父母继承遗产在客观上让更多亲属卷入继承纠纷。面对这些已经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适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调整和增加继承顺序,不但有利于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也有利于弘扬亲情观念,构建和谐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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