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能改善企业环境绩效吗?
——基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2023-06-21 04:21程郁璇陈姗姗
关键词:费改税税费环境保护

程郁璇, 陈姗姗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引 言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绿色发展方面被寄予厚望。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环境保护税成为我国第一个体现“绿色税制”的税种。

环境保护税总体上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基于排污费制度改革而来,是税制绿化建设的重大突破,其与排污费制度相比,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度和更高的规范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面临制度和环境改变,必定会对“排污费改环保税”这项改革做出反应,以缓解环境保护税费改革造成的环境成本增加。环境保护费改税能否提高企业环境治理意愿,加大企业环境治理投入,改善企业环境治理绩效?其作用机制是如何?这是评估环境保护税政策效果的关键问题,也为未来环境税制度改进提供方向。

基于此,本文从环保理念、环境管理、环保投资、环保合规四个方面考量并构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借助双重差分法(DID),探究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以及传导路径。研究发现: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能够提升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促进企业环境绩效改善,且该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以及经济发达地区更显著。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一是为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的执行效应提供了微观证据,从更加契合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目的出发,揭示了改革对微观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对环保“费改税”政策效应评估后续研究提供借鉴意义;二是在环境税制度改革与企业环境行为关系研究中,从绿色创新水平和融资约束程度两个方面考查传导机制,丰富了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效应的作用机制研究;三是考虑地区间宏观条件以及企业自身属性差异对改革效果的影响,检验产权性质和地区差异在改善企业环境绩效效应中的异质性作用,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的异质性效应研究。

二、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1.文献回顾

环境税源于“庇古税”,是一种通过收费或征税的形式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手段。基于“双重红利”理论,学者们对环境税是否能有效实现环境红利和经济红利进行了大量研究[1-3]。国外学者大多认为在合理的环境税政策下基本可以实现环境红利[4-5]。

长期以来,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主要通过排污费制度让企业为自身排污行为“买单”,但这一制度存在较多行政干预,而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会降低其效果[6]。有学者认为开征环保税可以有效减少生态污染物排放总量[7],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制度还存在缺陷,无法完全达到“以税治污”的目的[8-9]。

关于环境税的经济红利能否实现,学术界则存在争议:曾先峰等认为环境保护税对宏观经济产出具有负向影响,原因是抑制了消费和企业投资[10];王军和李萍则发现环境保护税抑制了经济数量增长,对经济增长质量却有促进作用[11];徐文成和毛彦军的研究结论显示环境税政策能够使得污染密集行业的有效人力资本动态转移至清洁行业,显著推动产业结构调整[12],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将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的效应延伸至微观层面,有研究表明,《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企业加大了环保投入[13]和技术创新投入[14],绿色创新水平显著提升[15],企业金融化得到抑制[16],重污染企业走向了绿色转型[17]。那么,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如何影响企业行为的?学者们进一步对作用机理进行了分析。田利辉等认为通过提高排污成本、增强执法刚性、打破政企合谋等可以促进企业加大预防性环保投资,升级企业环保投资结构[18];环境保护税费改革通过“环保投资机制”和“研发投资机制”抑制企业金融化;刘金科和肖翊阳的研究发现环境保护税并没有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而是通过“挤出”其他技术创新,转向环境领域的技术创新[19];许丹丹和上官鸣认为融资约束在环境保护“费改税”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中具有负向调节作用[20]。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环境保护税对企业负担整体影响不大[21],政策实施的预期效应尚未产生,短期内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22]。

基于以上梳理,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环境税制度及其改革的宏观效应研究成果丰硕,但有关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微观企业环境行为影响的研究较少。一方面,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环保投入和技术创新的影响,较少涉及影响环境保护税绿色治理效应的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具有绿色理念、是否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以及是否减少污染排放等。另一方面,现有文献更多的是从制度合规压力角度出发,分析环境保护税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作用机理,较少关注税收征管模式改变和税收减免优惠所产生的作用效果。因此,评估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效应,并深入探究其作用机理,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2.研究假说

自1979年实施临时征收排污费以来,政府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法规,试图通过对排污者收费来达到绿色治理目的,但效果甚微,这是由于排污费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收费”存在执法刚性较低、行政干预较多等缺陷。

将排污费制度相关法规与2018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比较分析后发现,环境保护税虽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但与排污费的区别在于其法律层级更高、税收减免范围更大,并创新了税收征管模式,这必定会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

首先,环境保护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排污费相比,法律刚性和征管规范性得到加强,这导致企业排污成本上涨。依据波特假说,更严格的环境监管[23]和更沉重的环境成本负担倒逼企业创新绿色技术以提升生产工艺和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24],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基于理性人假设,当现金流压力较大时,企业选择忽视环境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基本不会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活动[25]。环境保护税设置了两档税收减免,较之排污费制度增加了一档减免优惠(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污费制度规定排污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这有利于激励污染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将绿色发展提升到商业战略位置[26],展开各项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行动,实现环境绩效改善。最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各部门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27]。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提高税务机关分享的企业环境涉税信息的含金量和可靠性,在资金供需方之间形成了“桥梁效应”,降低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促进企业外部融资[28],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增加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投入,提升企业环境绩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主要假说: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具有正向影响作用。

三、研究设计

1.模型构建

本文旨在从更贴合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角度评估改革效应,研究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及路径。在环境保护税实施之后,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可能是政策实施导致的,也可能是时间变化导致的,因此,为验证文章假设并避免内生性,构建以下DID模型以评价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政策的净效应:

EPit=α0+α1Green+α2Control+λi+μt+ωc+εitc

(1)

其中:i代表企业;t代表年份;c代表企业所在地区;EP代表企业环境绩效;Green 代表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是分组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互项;Control 代表一系列控制变量;λi、μt、ωc分别代表个体、时间和地区固定效应;εitc代表随机扰动项。

2.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环境绩效(EP)。关于环境绩效的指标,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现有文献主要采用如单位营业收入排污费、废水排放量等单一指标或根据绩效的定义(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定义环境绩效是一个组织通过设立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组织与环境间相互影响的因素进行管理所得到的可测量结果。建立综合指标来评价环境绩效。单一代理指标存在较多噪音,且只能反映历史信息[29]。因此,本文参考Wood对社会责任绩效维度的划分[30],从动机-响应过程-行为结果三个维度划分企业环境绩效,从环保理念、环境管理、环保投资、环保合规四个方面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综合指标,各指标权重的确定借鉴沈洪涛等的研究[31],以《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为依据,并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具体指标构建见下表1所列:

表1 企业环境绩效指标表

(2)核心解释变量 环境保护费改税(Green),是分组虚拟变量Treat与时间虚拟变量Time的交互项,也就是政策变量。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在全国统一实施,较难找到完全不受政策干扰的对照组,但由Vig的研究[32]可知,当政策变化的影响在某一维度存在差异时,可以据此选择处理组和对照组。

重污染行业企业较之一般排污企业具有“污染排放量大”的特点,受到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的冲击更大,因此,根据污染排放程度,选取重污染企业(3)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等在内的16个行业。为实验组,非重污染企业为对照组。

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分组虚拟变量(Treat) 赋值为1,否则为0;若处于2018 年及以后年份,时间虚拟变量(Time)赋值为1,否则为0。

(3)控制变量 为避免遗漏变量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参考现有研究[17-18],选取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资产负债率(Lev)、账面市值比(BM)、盈利能力(Roa)、成长能力(Growth)、两权合一(Dual)、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独立董事比例(ID)、董事会规模(Boardsize)作为控制变量,同时在稳健性检验中加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ln GDP)、产业结构(GDP_Indu2)作为宏观层面的控制变量。表2列出了本文主要变量的信息,机制变量的选取在后文传导机制分析部分进行说明。

表2 主要变量说明表

3.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考虑到DID要求政策实施前后样本期间尽量保持一致,本文选取沪深A股上市非金融非房地产企业2015-2020年数据为样本。

为保证数据有效性,本文对样本进行预处理:剔除2015年及以后上市的样本;剔除ST、*ST、PT的企业;剔除数据缺失严重的企业,剔除有异常值的企业;对连续变量作1%的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

本文相关企业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的企业年报数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环境报告以及国泰安数据库,宏观层面数据来自EPS数据库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本文使用Stata 16完成数据分析。

4.描述性统计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所列。

表3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环境绩效(EP)的平均值为22.486,表明样本企业的环境绩效总体水平较低;标准差为5.097,表明各企业间环境绩效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时间虚拟变量(Time)的平均值为0.494,说明有49.4%的样本处于排污费改环保税之后;分组虚拟变量(Treat)的平均值为0.321,说明实验组样本量占总样本量32.1%;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变量(Green)的平均值为0.157,表明样本中在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之后且为重污染企业的占比为15.7%。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影响的回归结果见表4所列。表4中,列(1)报告了控制时间和个体固定效应但未加入控制变量的结果,列(2)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了地区固定效应,列(3)和列(4)分别在列(1)和列(2)的基础上加入了企业微观层面的控制变量,结果均显著为正,这表明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的实施有效改善了企业的环境绩效,本文研究假说得到了初步验证。

表4 基准回归结果

2.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DID评估政策的前提是在政策发生前,实验组与对照组具有相同的趋势,因此本文借助“事件研究法”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将年份与分组虚拟变量生成交互项作为核心解释变量代入模型(2),系数βn表示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差异,其他变量及系数与模型(1)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共线性,参考王树强和范振鹏的做法[15],选取样本期初2015年为基准年,回归结果如表5所列,回归系数以及95%的置信区间如图1所示。可见,2016年、2017年回归系数的95%置信区间包含0,即β2016、β2017都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政策实施前重污染企业与非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绩效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相同的趋势,平行趋势假设成立,验证了用DID模型评价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效应是有效的。在政策实施的2018年及以后,交叉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政策实施当年,其就开始影响企业环境绩效。2018-2019年,边际效用增加,说明政策效应在增强;但2019-2020年,边际效用出现下降,这可能由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新冠疫情的冲击,无暇顾及自身环境管理所致。

图1 平行趋势结果图

表5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2)

(2)安慰剂检验 在理想状态下,由于政策是外生变量,借助DID对政策进行效应评估,结果不受可观测或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但在现实情况下,政策可能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对于不可观测因素,我们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控制,只能通过间接手段验证其对估计结果不存在实质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对随机化实验组的安慰剂检验来排除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

通过处理得到实验组共有738家企业,因此在全样本中随机抽取738家企业构成伪实验组,形成新的虚拟政策变量,将其放入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实验。若政策回归系数仍然显著,则表明结果是不可靠的。重复抽样1 000次的虚拟政策变量系数概率分布如图2所示,上方曲线为安慰剂检验的回归系数的分布,下方圆点为估计系数对应的p值,垂直虚线为正文模型中政策变量的真实估计系数0.356,水平虚线为显著性水平0.1。由图2可知,随机模拟的估计系数分布在0值附近,大部分处于真实值左侧,且90%以上的p值大于0.1,说明随机生成伪政策变量得到真实结果的可能性较小,表明通过了安慰剂检验,即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环境绩效提升的政策效果受到其他政策或不可观测随机因素干扰的可能性较小。

图2 安慰剂检验图

(3)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了确保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补充了其他一些稳健性检验。第一,为了消除样本的选择性偏差,本文进一步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对样本数据进行处理,再利用DID进行重新回归,结果见表6所列。表6列(1)为PSM-DID方法的结果,可以看到,政策回归系数为0.355,且在1%水平下显著,检验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6 稳健性检验

第二,由于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冲击可能会对实验结果有一定干扰,将样本期间缩短为2016-2019年。表6列(2)的结果显示:2016-2019年期间回归系数为0.350,且在5%水平下显著,表明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对实验结果影响虽然有一定影响,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效果依旧是显著的,即基准回归对研究假设的验证结果是可靠的。

第三,企业环境行为也受到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产业结构影响,因此以企业所在城市GDP取对数ln GDP作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以第二产业增加值GDP占比作为地区产业结构(GDP_Indu2)的代理变量,代入模型(1),结果见表6列(3)。加入宏观控制变量后,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的正向影响依然是显著的。

第四,观察样本发现,部分样本企业所属行业随时间发生了变化,可能对实验结果造成影响,因此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入行业固定效应以控制遗漏变量的影响,结果见表6列(4)。回归结果显示,估计系数为0.334,在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在考虑了行业特征的情况下,环境税费改革仍然显著促进了企业环境绩效改善。

第五,替换外生政策冲击,以排除预期效应可能带来的偏误。2016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正式通过,企业可能提前对“费改税”做出反应,改变自身环境策略。因此,以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颁布为外生冲击,将Green替换为Green_change重新进行回归。具体来说,当样本企业为重污染企业且处于2016年及以后,Green_change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回归结果见表6列(5),Green_change的系数不显著,法案发布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并没有显著影响,这可能是由于企业无法感知政策实施力度和享受实际的税收减免优惠,缺乏改变环境战略的动力。这说明只有在真正受到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冲击时,企业才会选择改善环境表现,提升环境绩效,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得到支持。

3.传导机制分析

(1)环境保护费改税、绿色创新水平与企业环境绩效 企业绿色技术进步能够实现污染减排,持有环保理念的企业会改进产品和生产流程,创新节能减排降耗的绿色技术,减少自然资源浪费,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环境绩效[33-35]。环境保护税费改革会从加强征收力度反向倒逼和设置税收优惠正向激励两条路径,刺激企业增加绿色创新行为,加大绿色技术创新投入,提升绿色创新水平,进而改善环境绩效。

因此,本文将模型(1)中的被解释变量替换为绿色创新水平(GI)进行回归来验证这一可能的传导机制。绿色创新水平,参考张冬洋等[36]的研究以“ln (1+企业当年绿色专利申请数)”进行表示。

实验结果见表7列(1),政策系数为0.048,且在10%水平上显著,表明环境保护费改税后,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显著提升,将绿色理念贯穿产品和生产的各个环节,减少对环境的冲击,环境绩效得到改善。该结果验证了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提升了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进而改善环境绩效这一分析逻辑。

表7 传导机制检验结果

(2)环境保护费改税、融资约束与企业环境绩效 现有研究表明,融资约束会限制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投资[37],信用约束扭曲了企业资产结构,进而显著增加了污染排放强度[38],受到债务压力的企业会选择牺牲环境绩效[39],因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可以推动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一方面,环境保护税制度下,保留了排污费制度规定的“污染排放浓度低于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增加了一档“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标准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的减免优惠, 排污企业借助其环境治理行动获得的减排效果享受税收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合规成本增加带来的现金流压力;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税征收中跨部门协调征收的机制推动了环保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成与优化,这能够为政府、银行等投资者及时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企业环境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风险,也有利于企业信用融资和贷款融资。为了验证这一可能的传导机制,将模型(1)中的被解释变量替换为以下变量进行回归:企业融资约束(SA),选取SA指数的绝对值来表示,SA指数的绝对值越大,表明融资约束程度越高;生产成本(Cost),采用当期营业成本取对数后的值表示;企业现金流(CF),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初总资产;信用融资(Credit),采用(应付帐款期末余额-应付账款期初余额)/期初总资产表示;债务融资(Debt),采用(长期借款期末余额-长期借款期初余额)/期初总资产表示。

实验结果见表7列(2)~(6),可以看到,“费改税”后,企业的融资约束得到了显著缓解,表7列(3)~(4)显示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显著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但对于企业现金流却没有显著影响,说明税收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冲“费改税”造成的税收负担。表7列(5)~(6)表明环境保护税实施之后,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得到了缓解,信用融资和债务融资都显著增加,使得企业有可用资金来响应环保税政策,将投资用于环保领域,提升环境绩效,验证了环境保护税费改革降低了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进而改善环境绩效这一分析逻辑。

4.异质性分析

(1)产权异质性 不同的产权性质诱发的企业环境行为结果差异明显[40]。国有企业更加重视自身行为的社会效应,无论环境监管力度是强是弱,国有企业都会迎合政府的环境诉求,表现出更好的环境绩效[41];非国有企业往往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从融资角度看,国有企业本身环境绩效水平较高,且天然的政治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陷入财务困境的风险,使得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国有企业环境改善效应的发挥空间较小;而非国有企业环境行为更易受到筹资环境的影响。

就绿色创新水平而言,《环境保护税法》未正式实施前,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制度对排污行为进行收费,但由于排污费制度存在法律层级低、征收标准不高、征管不够规范的问题,逃避缴纳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环境管理带来的回报短期内并不确定,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大多会选择缴费排污费甚至直接逃避缴费,而不会将资金用于绿色创新;费改税后,在政策反向倒逼和正向激励双重作用下,非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会显著提升[19],进而改善环境绩效。

基于以上分析,将全样本按照产权性质进行分组实验,分析结果见表8列(1)~(2)。表8列(1)显示环境保护费改税对国有企业的环境绩效存在负向影响,但不显著,说明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并不显著;表8列(2)显示回归系数为0.597,且显著性水平为1%,说明政策对改善非国有企业环境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综上,环境保护费改税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影响并不相同,即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

表8 异质性回归结果

(2)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异质性 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会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42],那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环境保护税实施效果是否存在差异?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的经济实力更强,能投入更为充足的资源应对环境税政策,绿色创新效率较高;同时,经济发达地区教育、信息技术资源等更为丰富,涉税平台信息化、数字化水平高,能够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

基于以上分析,按照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份将全部样本企业划分为高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和低经济发展水平地区(4)经济发展水平用企业所在省份人均GDP的对数表示,高于中位数为高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低于中位数为低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并分别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8列(3)~(4)。由结果可得,环境费改税政策对高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企业的环境绩效的改善效应显著,对低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企业的环境绩效存在正向影响,但不显著。可能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人才丰富、科学技术先进,企业能及时响应政策,提升环保意识,同时,更先进的信息技术服务于政府环境保护税征收、企业环境保护税纳税服务以及部门间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补偿改革造成的成本压力,企业逐步走向“主动治污”,改善了环境绩效。

五、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环境保护税法》的落地实施,以法律来保障环境税收,意味着环境税制度正朝着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向改进,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境保护意识,增加防治污染行动,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借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从微观企业环境管理角度出发,对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进行效应评估,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换言之,环境保护税开始征收后,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理念显著提升,建立企业的环保制度并进行环保投资,带来了好的环境行为结果;二是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改善的正向作用通过提升绿色创新水平、缓解融资约束进行传导;三是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效应存在产权性质和地区异质性,在政策实施后,非国有、经济发达地区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绩效显著改善。

2.对策建议

(1)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持续深化环境保护税改革 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能促进微观企业进行环境管理进而实现绿色税制的环境治理功能。因此,需要坚持落实和持续深化环境保护税改革。一方面,政府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环保税政策,减少环境保护税执法过程中的“政企合谋”。另一方面,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细化税收优惠层级等方面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考虑企业产权性质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实行差异化税率和税收优惠标准,引导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2)完善涉税平台功能,加强地区间经验交流 一方面,各地区要加大涉税平台的建设力度,提高征管效率。运用先进技术优化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电子税务局”等纳税服务平台环境保护税功能板块,加强信息互通,缓解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各地区税务局可通过“线上+线下”模式,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税政策宣传、税收征管、涉税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治理效应。

(3)进一步推进税制绿化,提升绿色创新水平 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提升,进而影响环境责任履行及成效,但目前企业环境绩效仍处于较低水平,需要协调全税种,进一步推进税制绿化,将绿色理念贯穿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制定中。一方面,对企业研发减废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的费用给予税收优惠,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提升环境绩效;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从上游购买可循环利用产品以及向下游销售节能产品,给予一定的增值税优惠,如加计抵减、优惠税率等,提高企业进行绿色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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