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清末女性离家出走的案例

2023-06-15 08:34张璐
中国故事 2023年4期
关键词:婚书大福杜氏

张璐

导读

《南部档案》记录了四川省南部县上起顺治朝、下迄宣统朝及个别民国初年的公私文书,是相当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其中一件衙门档案记载了杜氏出逃的故事,涉及婚姻、家庭、地方司法实践等多个话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偏远地区部分下层女性的生活样貌。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四月的一天,在四川省南部县崇教乡,一位杜姓女子趁丈夫杨大福在外帮工之时潜逃出外。她最后跑到了四十多公里外的仪陇县观子场,在一个叫莫于基的陌生男人家住下,其相识过程不得而知。

同年十一月初八日,杨大福至衙门告状,称妻子杜氏被小舅子杜桂亭和堂亲杨秀礼等人拐卖。十一月初十日,杨秀礼等人上诉,说自己的冤屈。十三日,杜氏胞弟杜桂亭上诉,称杨大福嫁卖其胞姐。此后反复拖宕,至次年二月下旬,该案终于了结。

一、打开“罗生门”

在杨大福的诉状中,他是一个完美的受害者形象,原本在外辛苦挣钱养家,却遭身边人暗算,落了个妻儿尽失的结果:

情蚁幼娶杜桂亭胞姐杜氏为妻,生子杨长儿,年有六岁。因蚁家寒,今前三月,蚁外生理未家,四月间,被杜桂亭串同杜老四、杜天德、杜天伸、杨秀理、杨大美、大林、大堦一局,将蚁家具透漏无存,复将蚁妻杜氏串拐嫁卖与仪陇民莫于基为妻,并将蚁子长儿带去,杜桂亭等得钱瓜分。蚁于十月二十七外归,有杨秀祥对蚁说出实情,蚁寻至莫于基家,止见蚁妻之面,无子长儿,莫于基云称已死。蚁□□问,坐视不耳,蚁不甘心,为此叩究,伏乞。

计开:被告杜桂亭、杜老四、杜天德、杜天伸、莫于基、杨秀理(礼)

干证杨秀祥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具

批:候分别关唤质讯。

杨大福说,因家境贫寒,他常常在外谋生,不料妻子杜氏的胞弟乘机串通杨家堂亲将家中物什搬尽,还将杜氏和儿子杨长儿拐卖,嫁与仪陇人莫于基为妻,而后将财礼钱瓜分殆尽。七个月后,杨大福归家未见妻儿,听杨秀祥说起,才赶去莫于基家,却只见杜氏,还被告知杨长儿已死。

而在被告杨秀礼等人口中,杨大福是在造谣捏控,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全是他自己的责任:

恳状人杨秀万、杨秀礼、杨秀祥:情蚁等同堂兄,有蚁等堂侄杨大福原配杜氏为妻,结?以来,逆侄大福不守本分,在族目无尊长,动辄持刀逞凶,与蚁家族出有戒约三张,审呈。殊逆大福平昔不给杜氏衣食,面如饥色,以杜氏今四月间潜逃出外,四路查访杳无踪迹。迨今九月十四日,蚁等同杨大福始在仪陇观子场莫于基家中将杜氏找获,叫归大福堂兄杨大钦屋内住扎月余,有温玉良可质。今十月二十四日,大福复将伊妻杜氏仍然引至仪陇嫁卖莫于基为妻,不知大福得受于基财礼钱多寡。迨后大福归家与蚁叙说,始知前情。蚁等未言,逆侄大福仗恃滚刀皮之势,复行向蚁恶索,未遂伊心,故此大福今十一月初八日将蚁堂侄杨大美、大林、大堦及蚁等一并捏控在案,未沐批示,情难坐视,为此恳赏免累,伏乞。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具

批:杨大福控词业已批示。所称是否属实,候并唤讯究。

他们解释道,杨大福生性顽逆,经常惹是生非,杜氏因遭他虐待而离家出走,五个月后寻获领回,一个月后又将杜氏卖掉。文前还附上了直接有力的证据——戒约,能证明杨大福平时就是一个不正经的人。

该戒约立于四年前,彼时杨大福二十四岁:“立出警戒以犯上押小敦其和睦文约人杨大福:情因生性凶恶,怙终不悛,今岁五月中旬,手执锄头、石头凶殴堂兄杨大钦。”经族中老幼人等商议,“念系一脉源流,不忍送官惩治”,加之杨大福保证以后一定改正,因此只书立戒约,如若重蹈覆辙,再任凭族人处治。

杨秀礼等人上状三天后,杜氏胞弟杜桂亭将杨大福控告在案:

情蚁胞姐杜氏许与杨大福为妻,结?以来,奈大福田地俱无,蚁姐杜氏平昔帮人务农,养活生命。谁知杨大福瞒蚁不知,今四月间将蚁姐杜氏引至仪陇嫁卖莫于基为妻,以致大福今八月内来蚁家中言及蚁姐杜氏被伊嫁卖等语,蚁闻大骇,哑忍未言。殊杨大福今十月二十日,复将杜氏叫回,引至新镇坝住扎,蚁彼不依,时有大福胞叔杨秀祥、杨秀万等就约二十四日集理,岂杨大福不候期至,串同陈廷灿、温玉良、杨大吉等仍将杜氏嫁卖莫于基去讫。蚁未得知,大福复至今十一月初三日来蚁之家,言蚁姐杜氏仍然被伊出嫁,蚁以理斥,遭被大福将蚁詈骂不堪,蚁亦忍待,伊心未遂,以蚁本朴可欺,所以大福于初三日将蚁控案。奉批:候分别关唤质讯。情难静听,为此诉明,祈赏添唤陈廷灿等到案,以分泾渭,伏乞。

被诉杨大福 添唤陈廷灿、温玉良、杨大吉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具

批:候添唤质审。

根据杜桂亭的说法,杨大福家贫,胞姐杜氏平时靠帮人务农过活,今年四月,杨大福偷偷将杜氏拐到仪陇县,嫁卖给仪陇人莫于基为妻,十月二十日,将杜氏找回,几天后仍将杜氏嫁给莫于基。

表面看来,大家都各说各话,杜氏的遭遇陷入了“罗生门”,但通过细读与比对文本,我们仍能发现一些真实的痕迹。比如杨大福家确实贫困,且其为人不正,有时会恃凶逞刁,动用暴力发泄自己的怒火。当得知杜氏被嫁卖,娘家胞弟杜桂亭与杨大福的堂亲们的第一反应都是隐忍不言,虽然都觉得这件事有违道德,但却无人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表示反对,而他们的沉默只有在危及自身利益或实在忍无可忍之时才被打破。或许这一方面说明了他们对杨大福心存些许畏惧,担心他做出某些过激的举动,另一方面则隐约显露出杜氏不管是在娘家还是婆家,都没什么地位可言,仿佛不值得大家为了她与杨大福闹翻。

此外,该档案中还包含一则婚书(未提及由谁呈供,或是后世档案整理者因主题相关,将之放在一起),立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十月二十三日,也就是杨大福告状的半个月之前,恰好证实了是他将妻子杜氏嫁给了莫于基:

立出择嫁婚书文约人杨大吉,愿主嫁婚书文约人杨大富:娶妻杜氏,因夫妻不合,男不愿女,女不愿男,夫妻反目,自愿离别。弟兄商议,自请媒证陈廷灿说合,出嫁与莫予知(莫于基)名下为妻,□日凭媒证言明财礼正价钱八千文正,脚摸手印走迹画□并包内。自嫁之后,倘有娘家、婆家、以知未至人等,不得滋□。倘若异言滋是,有杨大吉、杨大福、陈廷灿三人一面承當,不与莫姓相染。自嫁之后,明婚正娶,并无缸抬逼嫁等情。今恐人心难拴,立甘愿主嫁婚书一纸付与莫姓,永远存据。

择嫁杨大吉 媒证陈廷灿 代笔□□星

道光廿一年十月廿三日 立出甘愿主嫁婚书文约人杨大福

虽然这是“婚书”,上面也清清楚楚写着“自愿别离”“明婚正娶”等字词,但杜氏和其娘家人并未出现在立约人中,再结合前几则文书,不难看出,这并非男女两厢情愿离异后女方自愿再嫁,而是男方存心独自操纵,其本质当是一份卖妻或卖休文约。杨大福通过嫁卖杜氏,从中获得了财礼钱八千文。

二、审判

十一月十三日,衙门欲唤集案内人证审讯:

(前衔略)为伙串蓦嫁事。案据民人杨大福、杨秀万等互控一案,据此除关唤莫于基等,外合行差唤。为此票差该役前去,即将后开有名人证,逐一唤齐,依限随票赴县,以凭审讯。去役毋得借票需索、滋事、迟延,如违重究不贷,俱速须票。

计唤被告杜桂亭、杨秀礼,词照杨大钦、温玉良,原告杨大福,并告杨秀万、杨秀祥、杨秀礼,添唤陈廷灿、杨大吉。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礼房呈

莫于基是仪陇人,此案涉及跨县问题,要传唤莫于基、杜氏到讯,须另向仪陇县发移文请求协唤,所以票文中未提及他们二人。

十二月十一日,差役邓忠、陈伸禀告因有人套保阻挠,未能唤齐人证:

情今十一月初八日,杨大福具告杜桂亭等将伊胞姐杜氏蓦嫁仪陇莫于基一案,蒙恩票差,役等前往伊家分别关唤。役等将原被人证均已唤(齐),时有温玉良之胞兄温玉金并杨大明估将温玉良、陈廷灿、杨大吉保归,约期赴案审。役等至期向伊保人要人,伊等不惟不许唤走,反口出恶言,若役等强唤,定除役等往□等语。役等畏凶,不敢强唤,止将杜氏关回。兼杜氏系属幼妇,役等不便守押,请将杜氏交保守押。役等思伊所保三人,均系添唤,案无此三人,碍难了结,役等不甘伊等套保阻唤,是以禀。

南部县与仪陇县相邻,两县位于川东北一带,地貌多以低山丘陵为主。杨家人住在南部县峑子山,离城七十里,杜桂亭住南部县公山庙,离城五十里。南部县与仪陇县相距四十多公里,相较而言,并不算太远。因此也能证实,其间推拉拖延,人为因素占很大比重。

道光二十二年(1841年)正月二十日,南部县衙再发传票,差唤案内人证候讯。几番延宕纠葛,终于在道光二十二年(1841年)二月二十日进行当堂审讯,但关键人物莫于基、立出擇嫁婚书文约人杨大吉、媒证陈廷灿未到。

杨大福在供状中一改前期话语,以家境贫寒、杜氏不守妇道为借口,企图免去自己的责任:“小的幼配杜桂亭的胞姐杜氏为妻,结?后,杜氏不守妇道,奈小的家贫,出外帮人佣工未归。在去四月间,小的妻子杜氏逃往仪陇县观子场莫于基家内住扎,迨后小的将杜氏找获回家,那时小的家寒,仍将杜氏嫁卖与莫于基为妻,小的与莫于基书立手印婚约,他与小的出备财礼钱八千文。小的回家,杜桂亭辱骂小的,是小的才来案把他们告了。今蒙审讯,小的自行将妻杜氏嫁卖,不应妄控,当将小的责惩,其杜氏亦不应莫于基承领,沐交保嫁卖。是小的错了,只求施恩就是。”

根据杜氏的自供,她根本不明白为何会有这样一桩案子,从她的角度来看,她只知道自己幼配杨大福为童婚,成家后遭受丈夫虐待,逃走后被寻回,再被卖掉与人为妻:“结?后,小妇人丈夫不给小妇人的衣食,在去四月间,小妇人才逃往仪陇观子场莫于基家下住扎,迨后小妇人丈夫将小妇人寻回,在十月间仍将小妇人引至观子场嫁卖与莫于基为妻。迨后不知怎样,小妇人的丈夫就来案把他们告了。今沐审讯,只求天断就是。”

前杨秀万等恳状中言“大福平昔不给杜氏衣食,面如饥色”,杜桂亭供状中也提及“杨大福不给小的胞姐衣食”。此处的“不给衣食”在其他档案中常与“蹭践刻薄”之类的词连用,是指妇人在夫家受虐、被欺辱,而非仅仅是指不给衣食。可见实情并非杜氏不守妇道,而是长期遭受虐待、无法承受才逃离的。

大清律法明确规定:“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而我们在《南部档案》中看到的是,律法是一回事,地方官府的实践又是另一回事。

若按《大清律例》来审判,杜氏离家出走,应当杖责一百,听由杨大福嫁卖,而杨大福在找回杜氏后再将之嫁卖,刚好符合这一规定,应当免责。但南部县衙并未对杜氏作出惩罚,反“将杨大福责惩”,杜氏由杜桂亭领回另嫁,由于杜桂亭不愿承领,知县又采纳其意见,将杜氏交保嫁卖。

可见,知县在进行司法实践时,往往将情、法、理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再作出决断。比如杜氏不是无缘无故离家出走,而是在生活遭受威胁后才做出此种举动,而杨大福是因家贫将杜氏卖掉,所以只是责惩,具体惩罚也未告知。在经过这么一连串事情之后,杜氏与杨大福的感情已经破裂,若知县判杜氏由杨大福领回家去,也许又是一场“腥风血雨”,而莫于基通过购买生妻的手段将杜氏娶走,已经违背了律法规定,显然也不适合将杜氏领回。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妻子离家出走是比较平常的事。笔者在《南部县衙》中见到许多因与丈夫、婆婆发生口角而出走的案例,最后知县都不会全按律法进行裁断,一般只令夫家或娘家领回家好生教诫。而民间嫁卖生妻、买休卖休的现象也很普遍,虽然官方制定有相关刑法,却仍屡禁不止。而且这种事情常常是因财礼钱分配不均等利益冲突闹到官府,如果不上告的话,官府一般不会理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了这一行为。

在杜氏的案件中,还值得思考的一点是,“交保嫁卖”的实质是什么?它规定了有权力进行买卖的主体,以及可以在哪些条件下嫁卖妇女,在此种意义上,这似乎也算是官方将买卖妇女行为合理化的一种方式。此外,令人疑惑的是,几人的供状中均未提到杨大福之子杨长儿。杜氏出逃时,带走他了吗?或者真的是莫于基说的那样,六岁的他已经去世?又或许,根本就没有杨长儿这个人,是由杨大福凭空捏造的?因信息缺漏,杜氏有无孩子一事我们仍不得而知。

三、余论

杜氏出逃后的第三十八年,易卜生笔下的娜拉主体意识觉醒,决定出走,她重重地摔上了大门,开始自立新的生活。娜拉走后怎样,易卜生并未给出回答,但其越发强烈的独立精神已经向众人宣示,她有步入广阔天地的可能。

然而杜氏几乎没有这种可能性。她的出走只是一个女子在压迫之下的无奈选择,是对一种受辱生活的下意识抗拒。杜氏走后怎样?先是被丈夫寻回,不久后又被丈夫卖掉。原本可以回娘家,胞弟却不愿承领,只得被交保另嫁,等待她的是未知的生活。杜氏的一生依附于男性,社会结构之网困住了她,或许她有过反抗,但终究需要承受当时女性的普遍命运。

参考资料

[1] 四川省南充市档案局(馆).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第十册)[M].合肥:黄山书社,2015.

[2] 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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