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民族与社会学院,北京 10248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乡村振兴对于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意识与行动需要,决定了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地位。2020 年7 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农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首次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全面规划,强调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乡村振兴在战略层面明确了农民主体性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作为落实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明确了农民视角下的产业发展对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可以看出,乡村振兴在战略、实践层面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关注,本质上关涉的是如何带动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行动。从既有学术研究来看,按照问题分类,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从不同参与主体关系中把握农民的社会位置。乡村振兴作为助力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战略规划,其总体论域依旧是以乡村发展与建设为核心,由此国内外研究中对于乡村建设主体的研究可对此提供探讨依据。第一,国家论。在农业转型经典理论研究中,国家干预及其权力结构是其中的关键变量。在我国农业转型过程中,国内学者意识到国家以直接推动和间接干预两种方式参与农业转型[1],两种形式在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多有体现,前者表现在国家确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在政策、实践上的具体形态,后者则体现在国家干预与工商资本下乡、家庭农场、乡村精英之间的内在关联。第二,企业论。在农业产业发展中,工商企业为农业发展提供较为重要的配套资本,且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角度而言,企业的规模经营、专业化分工、资本密集型特征,使其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主体[2],以此逐步衍生出“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经营体系[3]。第三,中坚农民论。中坚农民指有能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一定经济与社会资本积累的农民[4],能发挥扩大农民流动空间、充当村庄治理精英和引领农业内生发展的功能[5⁃6],如乡村干部、在乡青壮年农民、返乡青年等将身心聚焦于乡村发展的乡村精英。当然,相关研究者也指出以上三类参与主体在乡村发展中的问题。比如,在国家论和企业论的实践情境中,国家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模式存在国家资源供给与农民需求脱节、项目制逻辑无法融入乡村社会结构等问题[7⁃8],依靠企业实现农业产业发展亦存在“反租倒包”、新型农业主体异化、争夺国家项目资源等问题[9],同时,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阶层分化的村庄社会结构、精英垄断的村庄权力结构、记忆“悬浮型”的村庄治理结构,为精英“俘获”扶贫资源提供了社会基础[10]。
其二,对于乡村建设中农民行动的讨论。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将农民行动引入到研究中心,需要关注以往乡村发展研究中对于农民行动的讨论,其中代表观点是以家庭作为农民的行动单位,分析农民行动的一般逻辑。首先,农民一般以家为界限构建出乡村社会内部的公私关系。贺雪峰指出这种公私关系揭示出中国农民行动的一般逻辑,即以家为界限,自家的事就是私人的、需要好好做的事,而公家的事情,则与自己无关[11]。其次,在社会发展中,认识到个人行动单位与家庭行动单位的分离,并以此讨论农民在家庭内部与家庭外部的行动差异。邓大才认为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数量增加,年轻打工者会从一个“家庭人”变成一个“社会人”、“经济人”,但是在乡村社会内部,个体行动者的个人偏好基本等同于家庭偏好,但家庭之间的偏好较难整合为集体偏好[12]。以上讨论进一步为学者提供了农民难以形成集体行动的经验依据,即农民的行动单位与逻辑都不支持在乡村社会中建设一个在家庭之上、整合农民偏好的、让农民视为“我们的”领域,因而也较难在农村呈现具有一定规模的、有效的农民主体行动。但也需要注意,以上对农民行动的解释路径依旧无法避免利益最大化的假定,是否能在普遍意义上对不同处境中的农民行动提供解释依据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基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尝试总结农民角色在以往研究中的呈现特点。首先,农民作为乡村建设的主要参与主体,在研究中多以“片段式”的方式呈现,即多作为反映某问题的解释背景或补充材料,而并没有作为研究对象的行动者“出场”。因而,对于农民角色的理解与把握而言,都是一种侧面的、兜转式的解释,而无法以整体性视角认识农民在特定处境中的具体行动。其次,在以上解释中,多从利益、资源关系的角度认识不同参与主体的关系与行动,因而也无法避免从利益结构的视角理解农民行为,比如在外来资源与乡土社会的利益结构变化中,农民是缺少各类资源的相对弱势行动者,因此更容易关注到的是经济、社会资源相对丰富的中坚农民,而多数普通农民则较少被放置于观察和分析的中心。
总之,在以往经验呈现中,农民作为乡村建设的主体,要么是短暂“出场”,要么只是作为讨论相关议题的背景。有必要结合已有研究结论,继续补充农民主体视角下的分析路径。当下,学界对农民主体性的讨论,基本可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关注国家、企业、中坚农民在帮扶中对农民主体意识的激发,二是对于农民主体行动的讨论多集中于集体行动的困境中,三是对农民主体性的界定与分类,目前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如王春光提出,“农民主体性,就是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并结合乡村战略的目标与原则,从经济、社会、文化三个层面认识农民主体性的内涵[13];也有学者关注农民主体性的功能,提出从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层面理解农民主体性[14]。综合来看,需要从乡村发展的处境中,关注与农民主体性相关的实践过程,尤其以农民主体的意识与行动为关切,即在特定情境中结合具体实践理解农民主体性,这是由于无论是从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上来界定农民主体性,还是从经济主体性、社会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等维度来考察农民主体性,农民主体性的现实考察维度都过于宽泛,而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农民主体性内涵在实践层面会有不同呈现方式,需要借助与农民相关的行为、语言、事件等丰富农民主体性的定性测量维度,以此探析农民主体性的实践逻辑。在此,本研究将从乡村发展的角度理解农民主体性,结合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参与过程,从发展意识、发展权益与发展能力三方面分析农民主体性的现实呈现。
以此,本研究以农民主体性的具体呈现为关注点,观察在湘西Y 村合作社发展中农民主体性的具体内容及其现实路径。本研究认为,在农村产业发展中,农民发展意识的呈现是各方主体在产业发展中统一目标、共同行动的结果,合作社同样是各方主体参与乡村发展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农民发展权益在合作社中得以丰富、保障,农民的发展能力亦需要在产业发展的组织化实践中得以促进。由此,共同行动目标与组织化实践成为激发农民主体性呈现的两种主要机制,为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性研究提供了探讨空间。
本研究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Y 村合作社为个案研究对象。Y 村所在的腊尔山镇位于湖南省凤凰县西北部,平均海拔800 余米,是湖南省高海拔集中连片深度贫困地区,也是少数民族高寒贫困山区之一,全村4 个自然寨、8 个村民小组,共252 户1294 人,97%以上为苗族。2016 年初,该村开始探索合作社产业发展模式,与该镇其他村合作社共同助力产业扶贫。到2020 年,全村有180 公顷土地种植特色农产品,有90%以上的家庭入股该村合作社。未入股的家庭类型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家庭收入完全依靠非农劳动,且家庭成员多已定居在外地;一类是家庭成员以雇佣劳动力参与合作社,但不以土地、资金入股合作社;最后一类是家庭以土地流转形式参与该镇其他村的合作社。在腊尔山镇台地联社的带动下,各村合作社的产业经营项目各不相同,Y 村合作社的特色产业主要以辣椒、金银花为主,目前全村村民参与的合作社种类涉及金银花、辣椒、优质稻、吊瓜、猕猴桃、蚕桑等;随着产业发展,村集体成立了两家公司,2020 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20 万元,在此基础上,Y 村继续紧扣“务工、产业、兜底”三项政策,坚持“兴产业、增就业、置家业”的帮扶方向,进一步明确以产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的发展方向,在种植合作社“增就业、置家业”的发展模式已基本形成①。
本研究的案例资料主要由三方面构成。一是以县委、县政府提供的材料对全县农业、农村发展情况有基本的了解,二是以镇干部和村干部所提供的材料,了解镇内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情况,三是以半结构访谈形式向Y 村驻村干部、乡村精英、普通农民了解该村产业发展的具体过程和农民的参与情况。在资料分析层面,以该村农业经济情况作为背景,以合作社发展中的农民参与来搭建实践框架,分析农民主体性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呈现。
产业振兴的推动力量除了国家干预与市场资本外,更需要内生出支持产业扎根乡村的内生性主体力量,因此,需要在制度安排与市场导向的结构性因素影响下,促进农民基于产业发展的主体性意识与行动。在现实层面,缺少内生性力量是制约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其一,没发展农村特色产业的地方缺少农民主体性的实践空间,比如据Y 村驻村干部W 描述,在发展特色产业之前,多数普通农民依靠非农劳动维持家计,很少有农民有意愿、有能力将资金、时间与劳动投入到乡村特色产业的初期探索中;其二,有农村特色产业的地方也会存在缺少农民主体性的问题,如存在“精英俘获”或外部“嵌入型”力量无法与农村社会结构有效融合等。由此,农民的发展意识是衡量乡村产业发展功能的首要要素。
在Y 村合作社发展初期,农民的发展意识因社会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可大致分为两类农民:一类是乡村精英,包括以村支两委干部为主的乡村政治精英,以乡村经济组织的创办者和管理者为主的经济精英,兼具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双重身份的乡村精英[15];另一类是特色产业发展所依靠的多数普通农民,能够反映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整体面貌。因此,可以从多数普通农民的角度分析该村农民的特色产业发展意识。整体而言,该村农民发展意识经历了从“个别支持,多数犹豫”向“精英带动,多数支持”的转变,这一转变包含了三种行动力量及其之间的关系转变:三种力量分别来自于驻村干部、乡村精英、普通农民;三种力量的行动关系依多数普通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行动转变而转变,即从“观望”产业到“参与”产业的转变,如图1 所示。
图1 农民发展意识的呈现
起初,驻村干部认为可以通过特色农产业带动乡村集体经济发展,这一想法得到个别党员(即后来的乡村精英)的认可。早在2010 年,就有个别农民想通过承包土地种植金银花,而受制于启动资金、种植技术、销售渠道等因素无法推进。在此情形下,驻村干部可协助解决之前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限制因素,为个别农民的产业发展意愿提供支持,但问题是,多数普通农民对于发展合作社产业没有明确意愿,一是对于合作社发展模式不了解,二是并不相信能通过合作社增收。对此,驻村干部、乡村精英围绕农民的家庭生计需求,介绍入股合作社的多种方式,以此逐步带动多数普通农民的发展意愿。在入户访谈中,当问及普通农民家庭入股合作社的最初想法时,大家纷纷表达了对驻村干部的身份信任、对合作社发展模式和乡村精英个人能力的认可。
“说实话,刚开始我还不信这个合作社能搞起来。驻村干部就挨家挨户地上门做工作,以前认为驻村干部做工作是为了完成任务,现在不会这么想,他们是真的住在这里帮我们解决问题,比如我这房子,当时盖到一半出现漏水,实在没钱解决,是驻村干部看到我这个情况来问我,帮我申请临时补助,我才能继续修房子,以前这都是要靠自己想办法的,就这一点,我是信驻村干部的。不只是对我一个人这样,所以驻村干部说的话,我们慢慢了解之后也相信,刚开始用土地少入股一些,想看这个合作社能发展怎样,没想到真的发展起来了,一年比一年好,那我就还想多入股。”(访谈编码:20210729ZGLCCM4)
“刚开始是我们村H(合作社理事)来家介绍合作社,说了很多,我知道他们是干好事,他们本来的家庭条件就比一般家庭好,他们还想着怎么从土地里多挣钱,我就想参加试试,试一下又不会怎么样,就先少入一些(股),现在收入还可以,等之后有机会,还想用土地再多入些股。”(访谈编码:20210728HKCCM5)
在农民眼中,他们愿意在产业发展中多入股,看好产业的发展,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合作社以适度规模化的产业发展模式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收益;第二,农民与驻村干部之间构建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农民相信驻村干部说的话,驻村干部能够继续帮助农民解决在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与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有效互动;第三,Y 村农民群体存在内部分化,但乡村精英依个人产业发展获得较好的群众基础。这三者的共通点是将乡村发展的具体实践始终围绕着农民的现实需求而展开。驻村干部所说的话能让农民信服,不仅因为驻村干部的身份,更多的是农民基于现有经验认为驻村干部所描述的产业发展前景值得尝试;农民愿意继续在产业发展中扩大投入,从“观望”转变为“参与”,不仅是其基于家庭生计需求、个人发展需求的现实选择,而且是对合作社具有提高农业经营收益的经济功能的认可。
农民有了发展意识,为Y 村合作社发展奠定了发展基调,更为关键的是农民是否能成为支持产业发展的合力。对此,需要理解合作社作为农民组织化的一种呈现,其对农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有学者指出,农民组织化体现的是乡村振兴中主体建构的问题,只有建立了村庄内村民之间基于利益分配的利益关联机制,村民才会真正介入村庄事务,农民也才能组织起来[16]。在产业振兴的政策背景下,农民组织化不仅要构建农民的利益关联,更需要确保农民在农村发展中的各项发展权益能够随产业发展得以完善,而避免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边缘化问题的出现。
根据Y 村合作社理事W 的介绍,合作社在Y村有明确的功能地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集体利益引导农民在产业及村级公共事务中的集体行动。合作社理事H 提到:“没有产业,空谈乡村文明是不现实的,提高农民收入是主要目标,但乡村建设不只靠经济,所以只要产业能发展,我们就想办法把合作社的影响再扩大一些,比如大家挣钱了,心情好了,对村里的活动也就动心了。”以此,合作社将“农业提产,农民增收”作为核心目标,逐步拓展农民在不同层面的发展权益。
首先,合作社为农民与农业活动之间的联系注入新要素。Y 村合作社在延续农民种植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改善品种、传授种植知识,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通过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业生产的产品附加值,并促进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全过程参与,确保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自主性地位。其次,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加强了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关联。具体而言,合作社以“集体分红+个人分红”的形式,构建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据驻村干部介绍,Y 村合作社的利润分红情况为5%需上交村集体,支持乡村建设,15%~20%用于下一年合作社运营成本,剩余75%~80%用于村民入股分红,进而形成以利益分配搭建“农民-合作社-农村”之间以发展为目标的利益关联。第三,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丰富其在乡村建设中的参与行动。一方面,农民肯定乡村精英在产业发展中的帮扶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也逐步将帮扶行动内化到个人行动中,尤其体现在种植技术学习的互帮互带上。另一方面,合作社成为宣传乡村活动的一个重要场地,农民可以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了解、讨论村里近期要开展的活动,乡村活动一旦进入农民的讨论空间,便预示着农民对于公共活动的参与意愿与行动,农民不再单是关注家庭生计的个体,更是关注乡村发展的行动者。在驻村干部看来,合作社能够将分散的个体化农民重新凝聚在一起,是连接农民家庭生活与乡村集体生活的一个关键环节。
“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民参与乡村发展的一个纽带。第一个,大户对于政策的理解,然后对老百姓的言传身教,老百姓会更容易理解一些;第二个就是,很多老百姓的意向,我们能在合作社中有所了解;第三个,合作社能促进一些村庄活动的落实,大家会讨论村里的大事小情,比如‘最美儿媳妇’评选、‘最美院落’评选、乡村卫生改造、闲暇文娱活动等,大户都积极带头参加,这些活动都要比以往办得更热闹。这样,农民积极性提升了,而且也打开了一个培育能人的路径,比如越来越多的种植大户,他的群众基础会比较好,他们不仅是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也会是村委会的重要后备力量。”(访谈编码:20210729ZGLLBZ)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民而言,一旦农业生产领域中的联系被再次构建并能够得以发展,农民在其他领域中的社会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功能性改变,尤其体现在农民对合作社的态度上。在调研中发现,农民在谈及合作社时会将其与其他村的合作社进行对比,以此强调对“我们的”合作社的认同和归属,这种归属感会随农民的日常行动延伸到乡村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可以说,Y村合作社所带来的农民组织化,是一种始于外力促动的内源性组织,它是以农民的发展意识为起点,瞄准乡村产业发展与乡村发展之间的协同关系,其中,改善个体家庭生计模式是产业发展的内在目标,而拓展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多方面参与则是从实践层面丰富了农民对于发展意识的个体体验,以此增强农民对于产业、农村发展的兴趣与实践,逐步探索出有利于乡村集体的发展道路。
从Y 村合作社产业发展的空间延伸来看,一方面产业发展以农业生产活动为基础,不断增添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产业要素,另一方面则在产业发展中始终以农民为核心,关注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与能力提升。
农民可借助产业链的延伸逐步扩大其在产业发展中的参与空间,以产业实践提升个体发展能力。首先,合作社将产品加工、物流运输业务加入到产业发展中,避免农产品附加值流失,节省物流运输开支,并以此拓展销路,扩大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产业联系。目前,Y 村合作社的产业链已经包括种植、加工、销售、物流四个环节,每个环节还可以细分,这为农民提供了更多兼业机会,细化了农民作为“产业参与者”的角色,如生产环节的参与者、加工环节的参与者和销售环节的参与者甚至是管理层面的参与者。从表面上看,这种分工细化只是产业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体现,本质上则是以此逐步构建以农民发展能力为要素的产业发展环境,依靠农民向外拓展销售市场,也依靠农民不断为合作社、为乡村发展赋能。
“我们村这个地势环境决定了我们要发展,必须要多靠我们自己,我们能干,政府再帮我们多宣传,酒香才不怕巷子深,所以多还是要靠我们自己,我们需要产业,需要合作社,合作社也需要我们来发展。我们的模式依靠谁?依靠老百姓,为了老百姓。很简单一点,你发展产业就要想办法也能提高大家收入,比如村里的辣椒加工厂,目前的工人在50 人以上,(每个工人)每个月工资2800,每年给村里交8 万。其他的散户就可以根据他们的种植情况挣钱,这个钱来自哪?来自销售、加工等收入,销售上,我们和长沙红星市场合作,把青辣椒直接销售到那边,红辣椒我们就自己加工,但是目前厂子的规模,一年只能加工几十万斤,其他的就销售出去,现在规模还要再继续发展,现在加工的规模远远满足不了我们的辣椒产量……我们也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公司,我们占了60%的股份,把加工的产品都是运输到吉首去,然后才销往全国各地。”(访谈编码:20210729ZGLCWZCM3)
可以看到,Y 村合作社将农民作为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始终关注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现实参与。农民不再单是依靠土地产量的劳动者,而是可以成为满足产业需求、支持产业发展的生产要素,且随着产业链的完善,不断有新的生产要素增加到产业发展过程中,如市场信息、加工技术等,而各种生产要素需要依托农民主体得以整合、发展,以此更加凸显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在家没收入,有收入不能在家”的生计模式问题,面对照顾家人与维持生计的家庭需求,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不再是被拆分的劳动力,可以依靠合作社成为整合型劳动力,以此兼顾家庭多方面需求,这也将成为农民在合作社中寻求发展的一种动力。据调研所知,对于农民而言,当下参与合作社经营、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仍低于在外务工收入。对此,我们需要明确,对于处于产业发展初期的农村而言,合作社对于家庭生计模式的功能并不在于替代外出务工的收入优势,而是弥补外出务工在满足家庭多重需求上的不足,以此逐步提升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意识与能力。
对于农民主体性培育的实践反思,需要将其放置于乡村经济结构变迁的整体环境中,以考察农民主体性在农村产业发展中的生成机制。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国家、社会资源大量投入农村,乡村的政治、经济环境亦在此过程发生改变,所有行动的核心指向为农民主体地位及乡村内生动力。具体到乡村发展情境中,驻村干部、乡村精英、普通农民共同关注产业发展对于农民生计的影响,从“国家-社会”关系视角来看,在国家力量的协助下,国家与社会在产业发展中逐步实现目标统筹。其中,驻村干部是协助农民凸显发展意识、保障发展权益、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参与者,乡村精英与多数普通农民则是主要实践者,多数普通农民实现从有所迟疑、主动参与、谋求发展的行动转变。合作社作为农民组织化的一种形式,协调产业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拓展农民发展权益,提升农民发展能力。
因此,对于产业发展中的农民主体性呈现而言,既离不开国家、社会在产业发展中的协同配合,构建农民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也离不开适宜的组织形式以承载国家、社会在产业发展中的协同配合,以实现农民、农业活动与市场之间的联结,进而构建出以农民发展为核心的产业发展体系,激发产业发展中农民主体性的呈现。
伴随国家各类资源不断向农村输入,国家建设行动与乡村社会结构之间的接触日益频繁,如何看待“国家-社会”在乡村发展中的互动成为农村社会研究的重要议题。对此,有学者批判西方“国家-社会”关系框架不适用分析我国农村社会的行动关系:首先,“国家-社会”关系框架基本假设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既冲突又合作的权力博弈模式,其次,在此分析框架中价值和意识形态与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互动模式是相分离的[17]。在现实层面,“国家”和“社会”在乡村发展中的行动与关系无法单以利益关系来描述,尤其对于已完成脱贫攻坚村庄而言,不同主体的参与行动逐步呈现以农民发展为核心的特征。以Y 村为例,代表“国家”力量的驻村干部与代表“社会”力量的乡村精英和普通农民,在产业发展中展现出以提高农民产业收入作为核心目标的协同行动,增强了驻村干部、乡村精英、农民之间的紧密关系。
驻村干部整合政策资源,将驻村工作的任务要求与发展农村的现实要求相结合,协助解决农民在农村产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Y 村合作社的发展受益于乡村精英长期以来的农业生产探索,但正如上文提到,Y 村合作社是在外力支持下实现的内源性发展,在合作社发展初期,驻村干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带动、引导与支持功能,这基于驻村干部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政策的理解与落实,用驻村干部W 的话来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本质上都是利农为农的国家战略”,因此,在驻村干部看来,农村社会发展需要外力支持,国家对于发展农村的政策不单单是他们需要落实好的任务,更是带动农民、农村发展的原则与目标。
乡村精英作为农民群体中的代表,其明确自身在产业发展中的优势与责任,通过“精英帮扶”带动农民与产业、农村共同发展的具体实践。在乡村产业发展中,乡村精英的资源优势较为明显,他们是普通农民参与产业发展、拓展经济行动的“参照系”,乡村精英的角色光环带动农民投身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多数普通农民希望乡村精英能够带领他们共同参与产业发展,改善家庭生计模式。而正是这种“身份寄托”打开了发展内源性乡村产业的切入口,乡村精英不单是区别于多数普通农民的“精英”,更多时候代表了渴望寻求发展的“农民”,因此,乡村精英通过产业帮扶再次融入到普通农民群体中,以此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发展环境。
多数普通农民积极参与产业发展,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改善家庭生计模式。驻村干部、乡村精英为多数普通农民的产业活动提供了行动空间与资源,而多数普通农民如何利用产业发展资源开展相关参与活动,才是农民主体实践的关键体现。对于Y 村大多数农民家庭而言,外出打工挣得多,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这种生计模式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农民将外出务工视为一种“暂时的选择”,将自己称为“城市的建设者”,但他们只能在城市“露营”,无法在城市扎根。在这种情境下,合作社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家庭所面临的生计压力,且随着产业发展,农民可以在确保发展权益与能力的基础上完善家庭生计模式,而乡村发展所需要的农民主体性亦可在此过程中得以提升。
驻村干部、乡村精英、多数普通农民对于改善农村经济环境、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共同追求,成为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原则与目标。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源于农民对于农业经济效益的现实需求,并从组织层面逐步完善农民主体性呈现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合作社通过提高农产业经济效益以增强经济联合的吸引力,紧密了驻村干部、乡村精英、农民、村集体之间的现实联系,不断整合产业发展资源;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动力源于对农民主体地位的维护,并以此为乡村建设中的农民集体行动提供现实可能。
首先,合作社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探索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市场优势,紧密了乡村精英、农民、村集体之间的现实联系。农村产业基础弱、产业效益少、产业融合难是当前农村产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农民家庭分散经营在市场环境中面临较大挑战,尤其处于偏远山区的农村更加受地形等条件限制,不易在市场环境中占据销售优势。在调研中发现,Y 村合作社理事主要从三个方面撬动乡村内外资源。第一,驻村干部的身份优势,为合作社前期发展提供必要支持。无论是协助项目贷款还是介绍减免政策,都成为Y 村产业起步的发展性投资资源。第二,乡村精英与普通农民的帮扶与合作,本质上是Y 村农民以自然资源、农业生产经验、信任关系为基础,不断塑造基于产业发展的行动偏好。第三,合作社延长产业链,突破农产业发展限制,带动农民对产业发展的信心与能力。在Y 村合作社成立之前,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困境源于农业生产与市场之间的联结问题。成立合作社后,在驻村干部、乡村精英的共同努力下,延长合作社产业链,细化合作社产业生产过程,逐步满足产业发展对加工、销售的需求,解决了Y 村合作社在销售环节与市场之间的联结问题,以此增加了产业发展中农村土地、劳动力的附加值,确保农民在产业参与中的发展权益,并以此提升农民的个体发展能力。
其次,合作社对农民主体性的维护,使得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展出新的联合,为农民在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中的集体行动提供了现实可能。在调研中发现,乡村精英、普通村民与驻村干部起初对合作社功能的认识有所不同,比如乡村精英和普通农民相对更加关注如何在合作社中获得好的产业收入,驻村干部则在此基础上会关注如何通过合作社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并带动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参与。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带有差异性的认识中包含着对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农民发展的共性目标。这种共性目标随着农民对于合作社的认可、参与行动而不断彰显,农民与合作社之间构建以农民主体为核心的联系纽带,逐步形成一种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产业发展目标引导下,带动乡村发展的一种内生性产业发展模式。
因此,合作社的发展不会忽视或取缔小规模经营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可以随产业发展而不断凸显主体性地位,也正如此,合作社才能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统分结合”的功能,在确保农民自由选择权的基础上发展农业经济共同体,维护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性。
农民主体性是产业振兴的内在动力,产业振兴为农民主体性培育提供了实践空间。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分析产业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培育的实践机制。目标统筹体现了驻村干部、乡村精英与普通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的目标统一,为以往“片段式”的经验呈现方式及以利益主体为假定的分析框架提供了一种经验研究的新视角;组织再造则从农民组织化形式进一步巩固了农民主体性呈现所需的社会基础,合作社充分发挥组织化优势,突破乡村农业生产的原有限制,打通乡村产业发展所需的内外资源联结,进而从发展意识、发展权益与发展能力三个方面助力农民主体性培育,为全面振兴乡村提供了经济发展与组织行动的基础。
在振兴乡村产业的具体情境中,产业振兴离不开国家、社会力量的合力带动。在此情境中,农民的角色认知与自主行动虽然会受到制度安排与市场导向两种结构性因素影响,但这并不阻碍乡村发展中的农民主体性呈现,通过本研究的经验呈现,农民主体性呈现与发展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政府、社会层面的力量支持与引导,因此,需要在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中讨论农民主体性内涵与实践路径,关注各类资源如何进入乡村、如何转化为支持农民发展的有效资源,在此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又如何展开行动,又如何发展出以农民为核心的行动关系,以此将国家干预、市场引导与精英引领的讨论空间不断引向与农民主体性相连的核心论域。
同时,需要进一步从农民主体视角下认识乡村产业发展。产业兴旺的核心力量来源于大多数普通农民的主体行动。其中,农民主体性的呈现与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契合乡村产业的发展规律,产业振兴所带来物质基础的变化及其在乡村振兴其他层面的经济与社会结果,成为农民主体性培育的可行性基础。农民也只有真正参与到产业振兴的具体实践中,才能认识到农村现代化过程中自身主体性的局限,从而具有培养自身主体性的意识与能力。单纯从理性组织形态或参与主体的关系形式来分析乡村产业中所包含的经济行动,无法把握乡村产业在生产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细节,因而无法看到产业振兴中除国家、市场、中间农民以外的多数普通农民。而以产业发展为切入点,理解农民主体性呈现的社会基础与实践路径,则是需要在理论、经验层面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