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波,王正
(安徽建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便明确坚定要以农民的土地利益为中心,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公平获得土地、分享土地收益、拥有合法土地权利。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习近平强调“要深化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聚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实问题,发展21 世纪马克思主义”。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正由传统的碎片化、个体化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模式过渡,土地的市场化运转使土地配置由政府、农民的两者互动演化为政府、市场、农民的三方协作,构建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是解决当前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将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党领导农民解决农地问题的历史逻辑相结合,紧扣新时代下农村土地改革进程,探究土地产权关系的协调发展模式,对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现代化转型时期农地产权制度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本研究拟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为理论起点,运用土地国有化理论、农业合作社理论和土地商品化理论对中国各个时期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剖析,并在梳理我国土地制度历史逻辑的基础上明确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发展逻辑(如图1 所示)。
图1 本文分析框架图
马克思认为产权是交换关系产生的前提,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代表权力主体拥有产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也代表他人对于权利主体作为产品私有制身份的认可[1]。在分析土地产权问题时,马克思提出土地产权并非“不可分割的权利束”,土地产权中的所有权、经营权、支配权等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发挥不同作用[2]。就其实质而言,土地产权制度是对土地所有权、支配权、经营权及其他权能配置与归属问题进行界定。马克思在《资本论》《论土地国有化》等著作中围绕土地产权问题提出一系列的产权思想,其中便包括土地商品化理论、土地国有化理论、农业合作社理论。
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具有和普通商品一样的交换价值,因此可以通过引入市场逻辑进行商品化配置,使土地“变成一种交易品[3]”。土地商品化涉及的是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权能的让渡和转移。其中,土地所有权是所有者对土地归属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所有权的转移将直接影响土地制度的性质。土地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实际占有、控制和支配土地的一种有限度的处分权,权利主体在行使上述权力的过程中体现自己的意愿并取得经济利益。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者在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保证土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
具体来说,土地产权商品化配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第一,出租和转租。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等部分权能出租给土地租赁者,土地租赁者也可以按照实际需要继续将自己拥有的土地权能再次转租。第二,土地交易。土地交易就是土地所有权交易,这一过程中蕴含着土地资本与货币资本在各主体之间的互相流转。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可以使土地使用权和占有权等有效流转到有土地需求的产权主体手中,形成灵活高效的土地产权市场配置模式。
马克思创造性地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宏观角度考察土地产权的形成逻辑,他将土地产权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即原始公社公有产权时期、私有产权时期和社会主义公有产权时期。在公有产权时期,由于当时的人类处于原始的自给自足状态,没有对产权的认知,认为自己“劳作的土地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4]”。实质上,过去“私有财产”意识并不是现代产权中的所有权意识,而只是一种对于自己劳动成果以及生存权的保护意识。当时人们的劳动意愿是出于自然生存欲望的驱使,因此人们过去的生产力水平极低。随着生产工具的发明和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产权形式不再能容纳其生产力水平,必然会出现新的产权形式[4]”。这种“新的产权形式”就是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便伴随着地主对农民的掠夺,因为高度分工的工作方式和现代化生产工具的运用使少部分人就可以生产出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剩余的部分劳动者只能和土地强制分离然后“被当做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市场[5]”,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离标志着劳动者开始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中,从这时开始,劳动者便“被剥夺了为自己实现这一财富(劳动价值)的一切手段[6]”,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对人民的剥削是源源不断的[7]。因此,马克思认为土地国有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土地国有化才能消除地主对劳动者的剥削,保证国家对土地的必要监管和调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者合作社,用以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马克思在分析德国、法国农民问题时发现他们“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但是这种“小农生产模式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分散的土地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碎片化的土地耕种也难以将土地地力完全发挥”[8]。必须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改造小农土地所有制,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9]”。马克思认为,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可以将分散经营的农户整合为农民利益联合体,消除对雇佣劳动中的剥削,让他们理解农业合作社的核心便是维护农民利益,使其积极参与和共享新的农业技术成果的应用与试验。为改造小农生产方式,充分发挥合作化大规模农场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和市场响应速度,应当引导农民从个体经营走向农业合作社共同管理。
马克思产权理论中阐明了产权的变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和发展受特定时代及其现实环境的制约,产权制度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生产力水平[10]。因此,解决我国当前新发展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不仅要坚持问题导向,同时也要注重从党领导农民解决农地问题的伟大实践中寻找历史逻辑,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汲取精神力量,完善符合新发展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提出“土地是劳动人民的天然权利,如果这一权利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掠夺,那么多数人只得积蓄力量夺回属于他们的土地[1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废除地主阶级剥削的封建土地私有制。1923 年中共三大提出了《关于农民问题的决议案》,其中明确表示要“联合农民及雇工一起反抗地主劣绅”。1927 年中共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坚持平均分配土地,进一步消除封建剥削和实现土地国有。因为封建土地制度实质上保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从制度上否定地主剥削农民利益的合法性,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中产党在土地改革实践中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明确了农民土地私有化的道路,1928 年的《井冈山土地法》就规定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12]”。农民土地私有化不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发展,而且这也是我国土地制度首次出现土地权能集合的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这为我国后续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其次,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减租减息”的土地制度,承认了这一时期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从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承佃权,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减租减息”的土地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阶级抗战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另一方面明确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推进了土地承包关系的发展。最后,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先前革命的经验,在1946 年《五四指示》中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实现“耕者有其田”[13]。解放战争中的土地改革着重于彻底废除压迫农民已久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起维护农民土地利益、顺应农民土地愿望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以农户个体为产权主体,土地产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支配权集中在农户手中。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从制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当时农户生产方式和生产力都还处在传统农业阶段,依然保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导致“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存在的局限逐渐显现[14],合作化的农业经济发展思路在这时也逐渐得到重视。
从马克思产权理论看来,如果由私人掌握土地所有权,那么最终仍然会出现新的地主富农和雇农。这是因为一方面土地资源本身的自然生产力便具有优劣之分,这种优劣是受自然条件和环境因素所影响,单位土地投入的生产力和精力所产生的回报并不相同,这从客观上就导致了可能出现的“级差地租[15]”,由自然地力差异带来个体间贫富差距的扩大;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劳动分工的细化和个人自身的逐利性,各土地所有者都渴望比他人拥有更多的产出,这便形成了非对称竞争出现的条件,这种非对称竞争为不合理的雇佣关系提供了可能。因此,土地个体所有制必须走向土地集体所有制。
20 世纪50 年代初期,首次出现了以农民自愿参加、自愿结社的农业互助组,目的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联合农户共同抵御自然灾害。1953 年颁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则从制度上形成了农业生产合作社[16],农业合作化的加速推进使农村土地逐渐从农民所有转向集体所有,但合作化的高潮并未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变而褪去。1958 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从集体所有制迈向全民所有制[17],人民公社运动在短时间内极大调动了全党乃至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但以当时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实际状况来说,迈向全民所有制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其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处于工农轻重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中,工业基础薄弱使得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难以短期内满足跨越式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条件。由于当时的公社内实行集体分配制,受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过度追求土地公有化的现象,一系列无偿占用、无偿征收行为导致农民被迫失去了土地所有权和对劳动的积极性。人民公社运动的问题在于未能做到主观能动性和客观事实情况相结合,未能意识到跨越式的发展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时是难以实现的。总体上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等已经从农户个体转移向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也开始转向土地集体所有制。
恩格斯在其著作《反社林论》中曾提出实现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平等是无产阶级平等观所要追求的目标,但这种平等观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差别的平等,他认为平等观应当是具体历史时期的产物,“抽象的平等是荒谬的[18]”。人民公社时期所提倡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将现实社会简化为抽象的个体间联系,没有意识到即使处于相同的时代、社会背景下,人与人的意志也不会完全“无差别”的相同。平均主义并非共产主义,应当注意到个体对总体社会的影响,追求个体和社会的均衡发展。
1978 年,“包产到户”首次在小岗村的农户中开始实行,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分配到农户手中,激发农民自主生产劳动的积极性。1980 年5月,邓小平在考察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制改革工作之后认识到包产到户的改革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定农村改革势在必行。1982 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积极作用,并且指出“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那就不要变动[19]”。《纪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以集体、农户双层经营结合为特征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正式开启。“集体经营”体现在农村的土地始终属于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坚持的“土地国家化”观点。“农户经营”体现在“包死基数,定量上缴,超多自留”的责任制。改革开放时期的土地产权首次实现了土地“两权分离”,农民凭借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并且拥有对自身所有的劳动产品的支配权,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而且充分调动了农户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提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必然伴随着现代化生产工具在农业领域的运用”,“我们所拥有的技术手段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利用”[20]。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后,我国农村地区粮食农产品产量不断提高,保障了我国的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现阶段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供不应求的总量矛盾,而是供需不平衡的结构矛盾。这种结构性矛盾具体表现为两点。第一,从农业生产来看,碎片化、个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难以快速实现先进生产工具和经营理念的推广应用。中国传统小农生产以满足其家庭生存需求与消费需求为宗旨,以小规模低端农产品生产为主。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居民消费逐渐升级,农产品市场需求呈现多样化与高品质特征,但由于小农户生产结构相对单一,高品质农产品培育经验与技术不足,使得精致化与特色化的农产品供给存在空缺;第二,从农村发展来看,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之间的融合发展,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向非农部门或城市转移,在此过程中,土地承包权也随着农户进城而进城,“离乡不离土”和“带地进城”现象导致大量农村土地低效利用甚至抛荒,造成土地资源紧缺问题和土地浪费问题并存。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谈到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方法时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产权时期要将土地的经营权集中到专业化合作社手中,运用先进的耕种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2014 年,中共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6 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深化“三权分置”改革,将改革思路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逐步形成农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新模式。“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经营权分配中引入市场增量,通过市场运作逻辑使土地的使用权集中在专业化经营承包户手中进行耕种,采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工具与经营技术来提高农产品产量,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从而化解农产品阶段性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马克思认为理想类型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坚持土地国有、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化生产工具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农业工人合作社模式,实现“社会主义者为共同的利益而共同耕种”[20]。在“十四五规划”新时期,更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和工作方法,为新时代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经验指导,从而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马克思土地国有化理论认为产权必将走向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式,土地国有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作为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我国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制度。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初步实现了土地产权的“两权分离”,但仍以集体所有为主体,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我国现阶段所提出的农业用地改革也同样明确要求“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私有化”。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利益。新时代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改变,在此基础上将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这样既可以保证农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能够真正获得利益,成为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受益者,也可以保证经营承包户用现代技术提高地力,发展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因此,在当前我国深化农地集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既要做到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还要进一步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凸显集体制度在农业现代化转型中的作用。首先,要完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治理方式。村委会可以在农村土地配置中发挥重要的信息枢纽作用。一方面,农户之间因为分散经营方式导致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合作,容易在土地配置问题上产生矛盾和分歧,村委会作为村民代表可以听取农民对土地配置的意愿和利益诉求,从集体层面出发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经济资源,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在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合作中小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村委会则可以作为农户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维护农户在合作经营中的合法利益,以促成双方互利共赢的平等合作。其次,要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严厉处理在我国土地配置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更改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的行为,使农民明确“责任田”并不是私有财产,防止“集体”虚置。坚决防止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的倾向,坚持中央政府控制总量,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规划土地建设和使用计划,使农村现有低效用地得以合理利用和改造。
农业合作社理论是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小农生产模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分散的土地经营难以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个体化的土地耕种也难以将土地地力完全发挥。为改造小农生产方式,充分发挥合作化大规模农场的优势,应当引导农民从个体经营走向农业合作社共同管理。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实践来看,可以发现我国农村主要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以小规模生产的个体农户经营为主,这种农业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对于实行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是极大的挑战,阻碍了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脚步。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农业合作社模式作为高速稳定发展农业的载体,可以集中生产资料、劳动力,形成合作共赢的生产集体,从而极大程度地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克服个体农户碎片化经营带来的弊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农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合作社能够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纳入农民利益联合体中,让其主动分享并参与农业新技术成果应用和实验,提高全体成员应对市场的敏感性,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规模上和组织程度上还未能起到整合个体农户、改造小农生产方式的作用,国家的引导和帮助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农户对合作社作用的认识。对于如何引导农民接受农民合作社,恩格斯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宣传,让农户积极主动地加入合作社”,使农户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同时,加强宣传的过程中要发挥合作社的示范作用,通过向农户提供利于农业生产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组织农户学习标准化技术等,使农户了解合作社带来的正向效应,加强农户对于合作社的信心,激发农民参与合作社的内在积极性,从“被动合作”走向“主动合作”。二是要提供资助,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优惠。农业合作社初期可能会出现贷款难、集资难的问题,阻碍合作社的起步发展,国家可以通过为合作社提供低利率贷款、为合作社建立合适的税收制度等方式扶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三是要分类指导,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马克思在分析德国、法国农民问题时就提出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农民应采取不同措施和对策。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不应遵循同一种固定的道路,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保证农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实现利益共享,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的作用。
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作为可分离的权利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权能进行市场化配置,使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有效流转到有土地需求的产权主体手中,形成灵活高效的土地产权市场配置模式。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形成了市场经济改革的共识,在40 多年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土地要素市场配置经历了1978—1991 年以“放开土地流转交易”为特征的探索发展阶段、1992—2002 年以“创新土地出让方式,促进农地市场法制化”为特征的初步形成阶段、2003—2012 年以“完善土地市场化基础制度安排,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为特征的基本形成阶段和2013 年之后以“强化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深化改革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发展多种土地出让方式,建立起权力清晰、流转顺畅的土地产权体系,将市场增量引入土地经营权分配中,鼓励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清理存量低效用地,提高多元主体参与土地市场化配置积极性,打破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机制体制障碍,通过深化土地要素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018 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正由“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模式”转向“推动农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21]。因此,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应坚持马克思土地产权商品化配置理论,构建以政府主导出让、多方共同参与竞争的土地使用制度。首先,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设备进行农业生产,可以适应现代化大规模市场发展的农业生产,优化农产品种植结构,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其次,要注重农地市场化改革中土地、农户的循环联动和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共享。人地要素之间应实现“地随人走”的土地利用局面,对于进城农民和下乡市民的土地权益要分类处理,使土地要素双向循环流动。最后,还应处理好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金融机构三者关系,通过形成三方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迈向金融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保驾护航,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小农户共同成长的协同发展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