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存
某日,罗某(女性,54岁)傍晚回家将外面放养的鸡赶进家,发现少了两只。罗某听邻居说同村的徐某(男性,75岁)下午用扫把赶跑过附近的鸡群,于是到徐某家去问他是否赶走自家的鸡。徐某予以否认,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徐某恼羞成怒操起小板凳砸向罗某。罗某用胳膊挡住板凳并反手一掌掸中徐某面部,紧接着用力推向徐某胸口,徐某踉跄后退,腰部顶住饭桌才未摔倒。罗某怕徐某再上前攻击遂转身离去。徐某当夜感觉胸口疼痛难忍,数日后不见好转至医院就医,医院经诊断发现徐某左胸第2、3、4、5根肋骨骨折。徐某家人报案,经法医鉴定,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报检察院罗某并提起公诉。
【点评】 故意伤害罪一直是犯案率较高的传统型暴力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所谓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以犯罪结果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案有两个要点:一是徐某先用板凳砸中罗某手臂,罗某的反击行为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互殴的双方在主观上都持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以双方各自身体受损害的结果来定罪量刑。如果属于轻微伤,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处以治安处罚。如果一方或双方伤情为轻伤二级以上,则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徐某率先向罗某发动攻击,用板凳砸向罗某,其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罗某的故意,但由于徐某年老力衰,其攻击行为没有对罗某产生明显的伤害后果,而罗某在用胳膊挡住板凳之后,先用手掌掸中徐某面部,随后猛推徐某胸部,其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努力避免冲突,而是出于愤怒情绪实施的攻击行为,所以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二是罗某的行为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罗某在遭受徐某攻击时,第一时间用胳膊挡住其砸过来的板凳。此时,罗某作罢则不会产生任何犯罪行为,但罗某反手一掌掸中徐某面部后又用力推其胸部。罗某作为邻居是明知徐某当时已经70多岁,而罗某正值壮年,力气较大,罗某掌推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对打击徐某的后果持故意或者放任状态,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徐某胸口肋骨骨折的伤害结果,罗某实施的攻击行为与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符合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6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