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刀
【案例】职工周某到包工头初某家讨要工程尾款,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混乱中,周某用烟灰缸将初某头部砸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初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初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令周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过激讨薪行为引起的侵害健康权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与初某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吵,周某任意殴打他人致使初某受伤,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初某因治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依法都应当由被告承担。
司法实践中,健康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一种,而人格权又与寻常百姓的工作生活最为密切。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下面简单谈谈这些权利的主要含义。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以及取得维持其生命存在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这项权利非常好理解,即每个人都享有生命不被威胁和伤害的权利,任何人的行为只要产生了危及他人生命的情况,都是对生命权的侵害。在享有的各种具体人格权中,生命权最为重要,是自然人物质人格的集中体现。生命终止,自然人一切其他人格权利均随之丧失。因此,我国《民法典》以充分保护生命权为首要目的,一旦生命遭受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性权利则受到侵犯,就会受到民法的保护。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好的权利。健康权不仅包括身体及其器官的完整,还包括身体机能和器官保持正常运转;不仅包括身体机能的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对健康权的侵害往往与身体权相伴随。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等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保护的方向不同,对身体的侵害主要指肉体上的侵害,造成机体或者器官无法正常运转。而健康权不仅是身体上的还包括心理上的,虽然机体或者器官尚未丧失功能,但良好地运行发挥其功能,可能使身体达到更好的状态。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设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可以由其自由设定,一般为姓加上名,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姓名设定有特殊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同时,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另外,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在法律适用和保护上给予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的保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而使用。比如,婚庆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就将个人的婚纱照片对外展示宣传,那么此举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名誉是对自然人的道德品质、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积极的社会评价,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就是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侵害名誉权的核心构成要件。比如在现实中侵权人故意散播不实消息损害了某人的声誉,导致别人对他的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与名誉权类似,荣誉权也是对自然人个人积极的社会评价,只是这种评价是一定的组织作出的,并非个人作出。荣誉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这种权利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对其获得的荣誉的公开的否定性评价,对其荣誉证书、奖杯等证物的毀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特征在于“私密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例如,小楠同学喜欢记日记,如果不想让别人知悉日记的内容,那么任何人都无权通过任何方式查看这些日记,包括老师和父母。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婚姻自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项权利最好理解,在不存在禁止结婚的特殊情况下,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登记结婚,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包括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