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司法对困境未成年人采取的保护、干预、矫治和处遇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社会支持主体来完成,没有强有力的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司法很难完成促使困境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防其犯罪或者再犯的任务。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缺乏成熟的未成年人福利体系做支撑,因此尽管多年来这方面的实践探索已经取得不小进步,但总体上仍未尽如人意,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建设进度,都还远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司法的实际需要。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并在全国多地开展了试点探索和示范建设工作,大大加快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步伐。但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参与主体是否应当多元化、应采取什么样的发展路径、社会支持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困境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等问题,仍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探讨和明确。本期推出的两篇文章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反思和参考。
《从嵌入式走向合作式: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路径思考》一文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嵌入式发展路径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以合作主义理念引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与社会支持力量的融合,即在统一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下,明确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职能分工,发挥政府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组建多机构间的司法社会服务组织,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专业化与市场化。《从保护到赋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拓展与深化》一文对我国目前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程序内的保护和服务为目标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进行了反思,提出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正常社会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目标应从权利保护拓展至赋权。以赋权为导向的社会支持体系旨在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陪伴性的支持、心理和情感的支持等社会支持,修复或重建未成年人与家庭和社会的依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