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对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差异研究
——基于中国大学生追踪调查(PSCUS)数据的分析

2023-10-30 08:51许又姜宇高云浩林子琪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有罪受害者观念

许又姜宇 高云浩 林子琪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北京 102488)

一、问题提出

一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将教育作为关注和推动性别平等的关键议题,近些年接连颁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教育领域性别平等及通过教育促进性别平等战略(2019-2025)》《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等文件,呼吁在教育系统的各个环节关注性别平等问题[1-2]。在世界各国和我国政府共同推动下,国内女性地位和性别平等观念的发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中出现各类性别相关议题时,都会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然而在涉及性别不平等、性暴力以及性骚扰等话题时,仍会有声音指责女性,包括“被骚扰是因为穿得少”“大晚上为什么要出门”等[3]。这种声音被称为“受害者有罪论”(Victim Blaming),背后的逻辑是将关注的焦点从犯罪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认为其行为诱导了犯罪,或其本可以避免犯罪却没有加以行动等[4]。

在性别相关议题中,国内学者普遍使用性别现代化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性别观念也会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最终男女平等的现代性别观念将取代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5-6]。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建立在男尊女卑传统性别观念上,男性气质霸权长期以来存在于对女性的压迫之上[7],因此可将其视为传统性别观念的表现之一。性别现代化理论认为,相较于老一辈,社会新生代对传统性别观念的接受程度会逐渐降低,对现代性别观念的接受度会逐渐增长。因此,基于性别现代化理论,越年轻的群体对“受害者有罪论”的接受度也将越低。为探索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在年轻一代中的认同程度及其影响因素,本研究结合中国大学生追踪调查数据对其进行分析。本研究的结论将有助于了解中国大学生性别观念的现状,并对了解我国青年性别观念发展中的性别不平等感知等,均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假设

性骚扰最初的定义为“在不平等权力关系背景下不必要的、强加的性要求”[8]。这一概念确定于1979年,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之前没有性骚扰现象或相应研究存在。目前国内围绕性骚扰和性暴力等话题的研究,多侧重于法治建设、法律制定方面[9-10],缺少社会学的分析视角。而在海外研究中,性骚扰话题涉及法学、社会学、教育学、青年研究、女性主义、传播学等多个领域:海外关于性骚扰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涉及的场域包括学校、工作场所、家庭、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医院、军队等,考察了不同年龄组、性取向、种族和国家间的差异[11-12]。20世纪80 年代,性骚扰研究主要集中在工作场域[13],从权力入手将性骚扰描述为当权者(通常是男性)对权力结构中的相对弱势群体(通常是女性)的压迫模式[14]。对性骚扰的认知与观念也在这一时期进入学者和大众的视野,社会心理学领域学者开始对性骚扰展开研究,相关研究逐渐从制度转向个体的主观态度[15]。工作场域内的性骚扰、性骚扰相关法律政策与人们对性骚扰的认知和态度,成为20 世纪90 年代相关研究的主要关注点[16]。21 世纪初,相关研究在男性气质、性骚扰认知和态度的基础上,开始关注青年领域,主要关注初高中校园欺凌与暴力等中的性骚扰[17]。

20 世纪70 年代海外学者提出的“强奸神话”(Rape Myth)概念最早涉及了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该概念认为父权社会中男性在“故意掩盖强奸的真实本质”[18]。随后,玛莎·伯特(Martha Burt)第一次给出了“强奸神话”的定义:“关于强奸、强奸受害者和强奸犯的偏见、刻板印象和错误信念”,并以此营造“对强奸受害者怀有敌意的气氛”[19]。之后的相关研究中也多沿用这一定义。在此之后,分析特定地区或特定群体“强奸文化接受度”(Rape Myth Acceptance)一度成为性别平等意识研究的热点[20-21]。也有中国学者在海外期刊上发表相关研究成果,但也仅仅是沿用海外学者的“强奸神话量表”并描述中国部分院校的结果,未进行更为深入或全国性的分析[22]。而随着社交媒体、女权主义和政治进入性骚扰议题,对性骚扰及“受害者有罪论”的讨论与批判成了学者关注的热点[23]。包括“#Me Too”在内的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世界各国关于性骚扰的讨论,学者也对如何通过社交媒体与其他受害者联络、组织受害者集体向施暴者反抗等展开了研究[24]。部分学者对“#Me Too”运动在中国社交媒体上的发酵及其对女大学生的性骚扰认知的影响开展了研究,证明了当前中国家庭性沟通、学校性教育与性骚扰容忍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25]。也有学者通过分析流行媒体对性行为同意的描绘来研究大学生对此的认知[26]。在以上研究中,性别之间的差异一直都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假设1:男性大学生相比于女性大学生,更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

同时,中国学者在海外发表的性骚扰相关研究,多关注在工作场域中的性骚扰[27-29];即使研究涉及大学中的性骚扰,也多集中在教师或学校职工对学生的骚扰[30],或教师间的性骚扰,仍属于工作场域内的探讨[31]。针对学生对性骚扰感知或“受害者有罪论”的研究较少,且仅停留在描述水平。如有研究指出学生间同伴性骚扰的发生频率是教师性骚扰学生发生的两倍,受访者中有大约四分之一的女大学生遭受过各类性骚扰,有1%的女大学生被老师或其他学生性侵犯[32]。其他涉及中国内容的研究,多建立在性骚扰感知、态度等在与美国、英国、欧洲、中东、拉美等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比较上[33-35]。因此,本文将关注点聚焦到大学生群体所在的教育场域之中。同时,尽管国内性骚扰的相关研究较少,但包括婚姻、家庭观念等性别观念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影响因素的参考:目前国内性别观念研究,除性别差异比较外,多关注城乡或地区、教育水平、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如许琪使用2000 年和2010 年两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在以“男主外,女主内”和“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两个指标为例研究10 年间中国人的性别观念的变化时,主要对比了城乡和教育水平差异[36]。现有研究均结合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在讨论男女间的性别观念差异的同时,主要对比了城乡差异和教育水平对性别观念的影响。因此,本文也将考虑城乡差异对“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的影响,并以此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假设2:农村户籍大学生相较于城市户籍大学生,更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

同时需指出,已有研究讨论教育对性别观念的影响时,多仅以是否接受高等教育作为分水岭关注教育水平的影响,较少讨论同等教育水平下不同教育质量、同辈群体、学校文化等差异。这种对教育水平而非教育质量的关注,在海外的性骚扰研究中同样存在。为了对教育的影响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本文选用中国大学生追踪调查的数据,比较985/211 院校、普通本科和专职院校大学生对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差异,以探究在同一教育水平下不同高校类型大学生群体内部的差异。因此,本研究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

假设3:高职院校大学生相较于985/211 院校、普通本科大学生,更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

同时,在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研究中,学者常采用社会分层的视角,比较来自不同阶层的学生其家庭背景的影响[37-38]。这一视角不仅能解释学生间的差异,也能进一步探究不同社会阶层群体间的差异,从而将结论拓展到整个社会层面。本文也将考虑家庭背景对大学生的影响,因此选取布迪厄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对家庭背景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布迪厄提出了最著名的三个概念即场域(Field)、惯习(Habitus)和资本(Capital),而资本又被分为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不同类型资本在代际间的传递,即社会阶层与不平等的再生产[39]。很多学者在比较大学生的阶层差异时,均对家庭的不同资本进行分析[40-41]。因此,本研究将比较大学生的家庭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对其在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的影响,以此比较不同阶层间的差异,并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4:家庭经济资本对大学生在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程度有显著影响,家庭月平均收入较低的大学生,更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

假设5:家庭文化资本对大学生在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程度有显著影响,父母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大学生,更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

假设6:家庭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在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程度有显著影响,父亲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大学生,更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开展的“中国大学生追踪调查(PSCUS)”2018年的数据,对大学生对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程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大学生追踪调查为年度性调查,始于2013年,以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全国高校为总抽样框,依照多阶段、分层、随机的抽样原则从“学校—专业—班级”三个层次进行抽样。学校为初级抽样单元(PSU),按照学校层级(985高校、211院校、普通大学、高职院校)、学科类型(综合类、理工类和文科类)和分布地域(北上广、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中、华东、东南)划分为三个抽样层,并使每一抽样框内所抽中的大学尽量分散在不同的抽样层上,以此来平衡PSU的多样性,降低抽样误差。专业为二级抽样单元(SSU),在每所选中的院校中随机抽取八个专业。班级为三级抽样单元(TSU),所选专业中按照年级随机抽取一个班级。在本文使用的2018年数据中,共包括了18所院校,在剔除分析变量的缺失值后,有效样本量为7640。

(二)变量及测量说明

在中国大学生追踪调查2018年的问卷中,涉及对女性在性骚扰中角色看法的共8个问题,很好地诠释了“受害者有罪论”中的女性形象。问题包括“女性对性骚扰、性侵犯的指控往往很多是无聊轻率的”“女性之所以遭受性骚扰、性侵犯是因为女性的言行举止、衣着发出了邀请的性暗示”“有时候女性会为了得到好处而编造性骚扰、性侵犯控告”“一旦女性被发现与同学、老师等学校相关人员有染,她们有时会声称是自己遭受了性骚扰、性侵犯”“当得到关注时,大部分女性都会为此感到高兴”“大多数女性都会暗自享受异性对她的亲近与调戏”“女性只需向异性的行为表示不悦,就可以成功阻止她不想要的性关注”和“只要女性坚决拒绝,几乎所有的性骚扰、性侵犯的事件都会终止”等。以上问题的回答均以“完全不同意”“不同意”“同意”“完全同意”4个选项作为回答。本研究将4个回答分别赋值1-4,将其求和计算出“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最低分数为8(所有问题都选择“完全不同意”),最高分数为32(所有问题都选择“完全同意”)。理论平均分为20,因此高于20分即视为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分数越高代表其认同程度越高。

依照已有研究结论,教育水平和家庭背景对性别观念的形成有着显著影响。因此本研究使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大学生群体中“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程度的影响因素时,自变量主要考察其教育和家庭背景。因所有样本均处于高等教育阶段,研究使用学校类型而非教育水平作为教育的考察指标,以考察同等教育水平下不同教育质量的影响。对数据中样本所在学校分类为985/211院校、普通本科、专职院校后,依次赋值1-3,以专职院校作为参照组。家庭背景参考布迪厄社会再生产理论中对资本的划分,分别选取“父母教育水平”考察样本的家庭文化资本,以“父亲职位类型”和“父亲单位体制类型”考察样本的家庭社会资本,以“家庭平均月收入”考察样本的家庭经济资本。其中父母受教育水平参照教育社会学相关研究,将不同教育程度转换为不同受教育年限(文盲=0,小学=6,初中=9,中专/高中/职高=12,大专=14,本科=16,研究生及以上=19)。家庭社会资本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父亲职位类型分类为“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农林牧渔生产及辅助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8个选项,分别赋值1-8,并以“农林牧渔生产及辅助人员”作为参照组。此外,考虑父母职业在体制内外的差异,建立新的虚拟变量“父亲单位体制类型”,将原有数据中父亲单位类型中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军队”划分为体制内,其他单位类型体制外。体制内赋值为1,体制外赋值为0。家庭平均月收入则直接使用数据中的连续变量。同时将城乡户籍(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和性别(男性/女性)两个性别观念研究中的经典因素作为控制变量。以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详见表1。

表1 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四、研究发现

在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后发现,大学生整体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平均值为15.64,低于本文数据的理论平均值(见下页表2)。换言之,大学生群体能够意识到女性在性骚扰中处于弱势地位,抵抗能力有限,因此不认同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对城乡、性别和不同学校类型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城乡、性别和不同学校类型的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均存在差异(见下页表2)。具体来看,农业户口的大学生相比非农户口的大学生更认同“受害者有罪论”,男大学生相比女大学生更认同“受害者有罪论”。这与目前已有性别观念研究中的讨论相一致,本研究的假设1和假设2得到验证。同时专职院校学生相比于985/211院校和普通本科大学生,更认同“受害者有罪论”。本研究的假设3得到验证。

表2 不同背景大学生对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比较

为进一步了解大学生群体“受害者有罪论”认同感差异及其影响因素,本研究对大学生的学校类型、城乡和家庭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本进行了回归分析(见表3)。结果显示,学校类型对大学生的“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程度影响显著,且存在一些性别差异:对女大学生来说,在985/211院校和普通本科对其“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差别较小(标准系数绝对值分别为0.628和0.881,差值较小),但在专职院校中女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显著更高;而男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在985/211院校、普通本科和专职院校三者间呈阶梯式上升。假设3得到进一步验证。

表3 大学生“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程度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

在家庭资本的比较中,家庭的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会影响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家庭文化资本中,母亲的受教育水平会显著影响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假设5得到验证。在家庭社会资本中,父亲职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与有关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的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相比于“农林牧渔生产及辅助人员”显著降低。分性别比较时发现,男大学生中仅有父亲职业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和“军人”时,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出现显著差异;而除“军人”仅影响男大学生外,其他在整体数据中存在显著性的父亲职业类型也均影响女大学生。父亲单位体制类型在大学生整体中也存在显著性,且在男大学生中显著性更高,但并不影响女大学生。父亲职位类型和父亲单位体制类型均被视为大学生的家庭社会资本,因此本研究假设6被验证。分性别比较可以发现,家庭社会资本对男女大学生的影响路径存在差异:父亲职位类型更多地影响女大学生,而父亲单位体制类型仅影响男大学生。

家庭经济资本的提升也会显著降低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假设4被验证。分性别比较时可以发现家庭经济资本对女大学生的影响显著,而对男大学生并不显著。而户籍对“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的影响,仅在大学生整体和男大学生中存在显著性,在女大学生中不显著。因此假设2在女大学生中不成立。

对比表3中标准系数的绝对值可以发现,不同变量对“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其中性别和学校类型的影响最为明显:男性和女性大学生之间的差异最为明显,其次为985/211 院校大学生和专职院校学生间的差异较为明显。家庭资本中影响最为显著的是母亲的受教育水平,而家庭收入和父亲职业类型对大学生的性别观念影响相较更低。可见大学生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受家庭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因素的影响较弱,主要受学生学校类型和家庭文化资本的影响。

同时,不同性别内部也存在显著差异。比较标准系数的绝对值可以发现,母亲受教育年限对男大学生(标准系数绝对值0.021)的影响要强于女大学生(标准系数绝对值0.003)。教育质量的提升(即学校类型的改变)对男大学生的影响也显著强于女大学生:普通本科的男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比专职院校的男大学生低0.982,女大学生只低0.628;211/985院校的男大学生比专职院校低1.511,女大学生只低0.881。当然这也和男大学生整体对“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要高于女大学生有关。此外,除家庭社会资本的路径差异和上述程度差异外,也存在对特定性别产生显著影响的变量:女大学生主要受家庭经济资本影响,男大学生主要受户籍类型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使用“中国大学生追踪调查”2018年的数据,分析了当代大学生对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程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大学生整体倾向于认同性别平等,不认同“受害者有罪论”,但不同性别、院校背景的大学生之间存在差异。研究结果显示,性别、学校类型、母亲教育水平是影响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最显著的因素。换言之,就读于专职院校、母亲教育水平较低的男大学生,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会高于其他学生。分性别比较后发现,家庭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受害者有罪论”认同度的影响存在路径差异,父亲体制类型影响男大学生,父亲职位类型影响女大学生;经济资本在女大学生中影响更为显著;城乡背景在男大学生中影响更为显著。

本文发现,大学生对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程度因个体背景和生命历程的差异而产生了分化。由此可见,社会中的青年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对“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度也必然存在各类分歧和差异。代际社会学相关研究已经指出,由于我国城乡二元格局和地域发展差异,年轻一代经历的公共生命历程存在极大差异,因此其代际内部很可能存在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分化[42]。本研究的发现进一步证明了上述结论。

在本研究中,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类型在观念分化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在高等教育普及化、大学扩招的当下,经历高等教育成了我国青年重要的公共生命历程之一[43]。因此本研究增加了对同等教育水平下不同学校类型的关注。研究结果发现,学校类型是造成大学生群体内部观念分化的主要原因,其影响程度甚至超越了城乡二元结构和性别差异的影响。换言之,通过高考进入985/211 院校的大学生,即使具备较差的家庭经济条件、农村户籍等指向传统性别观念的背景,也会受985/211 院校的教育环境和同一高校内其他学生的同辈影响,具备更加平等的性别观念。然而大量研究已经指出进入何种大学与城乡背景、性别、家庭资本等因素相关[44-47],因此学校类型究竟是作为其他影响因素对观念分化的影响路径、造成大学生观念分化的关键因素,还是大学生观念分化发生的具体场所,均有待进一步探索。但无论学校类型在大学生观念分化中扮演何种角色,验证大学生群体中观念分化的存在,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高校扩招的当下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性别也是大学生观念分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研究发现,影响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的因素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女大学生更多受家庭社会资本中父亲职位类型与经济资本的影响,而男大学生更多受家庭社会资本中体制类型与城乡户籍差异的影响。这一差异的可能解释是,家庭社会资本对大学生性别观念的影响,建立在社会中性别不平等在家庭中的再生产之上。家庭经济资本更高的女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更有可能接触到更多的教育资源与媒体内容。已有研究证明了社交媒体中“#Me Too”运动对性别观念的影响[48-49],家庭经济资本高则有助于女大学生接触到上述内容,从而使女大学生拥有更平等的性别观念。其他研究也已经充分论证了父权、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与农村的紧密联结:中国农村地区相较于城市地区,整体现代化和工业化程度较低,仍以农业经济为主导,因此夫权和父权对农村文化生活的影响仍较为强烈[50]。这导致了农村社区对男性成员的角色期待:男性需要成为“男子汉”和“一家之主”[51]。换言之,对于农村背景的男性来说,追求性别平等与农村对其的角色期待相违背,从而使其需要面对农村父权结构中包括同辈和社区的社会压力。而农村女性所面对的社会压力与男性不同:即使女性完全认同传统父权结构对其的性别角色期待,其仍处于被压迫的一方,社会压力并无显著变化。因此在了解和实践性别平等的性别观念时,农村女性会面对比男性更小的社会压力。

研究发现,大学生对性骚扰中“受害者有罪论”的认同,主要受学校类型与母亲受教育年限的影响。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分析,文化资本对性别观念的影响兼具直接和间接影响:具备更高文化资本的阶层,其文化资本不仅有助于其子女进入更好的学校、获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从而获得更为平等的性别意识;同时家庭文化资本本身,尤其是母亲具备的文化资本也有助于其子女获得更为平等的性别意识。而母亲受教育水平对性别平等意识的作用,正是性别方面的文化资本再生产的过程。

性别所产生的观念与行为模式差异,是由不同性别在社会中遭遇的差异所造成的。正如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受害者有罪论”认同的影响,是社会性别不平等在家庭内部的投射。这一差异在性别平等真正实现之前,很难彻底消除。尽管如此,已有研究证明了高等教育对于女性的性别平等意识有着显著正向影响[52-54],同时母亲教育水平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有显著正向作用[55-56]。因此,结合本研究的发现可知,推动更多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是提升大学生群体性别平等观念的有效方式。推动更多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不仅有助于打破性骚扰中的“受害者有罪论”,也将对青年性别观念的发展有着正向促进作用。更宏观地来看,其也能培养更广泛的、国家发展所需要的相应人才,为应对当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相应的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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