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军 毛泽金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的困境未成年人①正常社会化面临的主要困境是社会资源的支持不足,这导致未成年人在生活条件、精神需求、成长过程中的陪伴以及获取资源的能力等方面都处于相对匮乏状态。这既是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和被侵害的诱因,又是掣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因素。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以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行中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促进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询问)、非羁押措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观护帮教等程序的社会支持体系化。正如有学者所言,“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再社会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1]。尽管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的过程中,通过引入社会力量为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搭建、社会资源链接等社会支持,但是对于司法场域内的未成年人而言,因诉讼程序结束而不再持续跟进乃至中断的社会支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指出了问题所在,“如果我们把视角转向曾经接受过社会支持但又非因本人原因而失去这些社会支持的涉罪未成年人的话,其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导致那些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在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的问题主要是由其自身社会资源匮乏、社会支持缺位所引发的,例如家庭陷入困境、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心理和情感支持、知识技能的严重不足及融入社会能力的欠缺,等等。这些问题是以司法程序有效运行、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目标的社会支持无法有效解决的。进一步而言,赋权理论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了使未成年人彻底脱离困境,以赋权理念为指引,重塑或改善未成年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未成年人的社会资源以及提升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自主能力及信念,为未成年人良好融入社会提供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
尽管学者们对于赋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的起源问题缺乏共识,但普遍承认20 世纪70 年代是赋权理论学术史上的一个关键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赋权理论开始“开花结果”[3]。美国学者索罗门(Barbara Bryant Solomon)最早在学术文献中使用了“赋权”一词。在其《黑人赋权:被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一书中,索罗门将“赋权”描述为一个过程,是专业社工及其黑人客户协力解决问题的应然目标。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赋权不仅可以解决黑人客户的具体问题,还可以消除压迫遗留下来的无权感[4]。此后,与赋权有关的学术文献大量涌现。有学者认为,赋权已经从一个新的、具有范式挑战性的(paradigm-challenging)概念发展成为社会学和许多其他领域的主流[5]。然而,学术界尚未出现一个能够为学者们广泛接受的关于赋权的概念。有研究者回顾了关于赋权的29 个常见定义,但这些只是赋权定义迷宫的一角,远非全部[6]。笔者认为,真正定义赋权理论的并非一段特定的文字,而是其背后的哲学或价值观。赋权理论通过多个视角来解释现实问题,强调社会工作者与需要帮助的人之间的平等与互动,尊重面临困境的公民的主体性。因此,赋权理论不是一种片面的实践方法[7]。拉帕波特(Julian Rappaport)具体论述了这种哲学或价值观:“我所说的赋权是指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提高人们控制自己生活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认真对待赋权问题,我们将不再把人们仅仅看作是需要帮助的儿童或者面临困境的享有权利的公民,而是把他们看作是既有权利又有需求的完整的人。”[8]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引下,赋权理论开始将赋权从一个行动延展到一种过程。
赋权理论可以在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过程中得以应用。社会力量通过资源链接、增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网络的资源供给能力等方式,促使困境未成年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从不稳定的、充满风险的社会角色逐渐达到社会角色的稳定化。这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目的及所要经历的长期过程。通过社会支持过程中的赋权,困境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努力维持和促进自己的独立性,并且习得经营自己生活和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能力。在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对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等活动的过程中,如何评估及界定帮教行动的边界,进而评价帮教的效果,成为非常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赋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自我赋权”或者“自我增能”。自我赋权和增能强调增加行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能,激发其所具有的潜能,促使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意识的觉醒,使之能对所面临的问题做出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实现“助人自助”的目的。就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困境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社会融入的过程中经常遭遇社会排斥,甚至形成社会和自我的双重排斥,导致其在学习、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难以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并健康成长。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社会力量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赋权的能力。其一,改变低自尊、无价值的认知,促进其更具积极意义的自我效能感的发展。其二,促使其形成正确理解所处的环境和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知识框架和能力结构。其三,具备识别可获取的资源并形成链接资源的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在人际互动中增进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以改变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形成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15]。以赋权为导向的社会支持将社会支持视为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的微观社会关系和宏观社会环境的事业,使其变得更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正常融入社会的需要。这是对赋权理论的具体应用,即以符合未成年人需要和增强其能力为内容的社会支持,能够使未成年人在链接社会资源、学习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和自信心、建立和拓展良好社会关系网络、增强抗逆力等方面的能力得以提升。
赋权理论是为了改善处于困境之中的社会群体获得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境况的理念和方法论。在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只是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之一,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使未成年人彻底摆脱其本人和家庭所处的困境。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实践中,以司法社工和志愿者为主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增强困境未成年人获取社会资源和扩展社会支持网络能力的理念,这一理念与赋权理论高度契合。
当前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这不足以彻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良好融入社会的任务。以赋权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可以有效弥补上述不足。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实践中,赋权的理论及方法要求社会力量协助未成年人通过感受自身的力量和价值等正面经验来激发内在的动力,并且在参与社区和团体活动的过程中学习获取并拓展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的能力,从而提升掌握自己生活主动权的能力。有学者认为,从福利司法的视角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和要求嵌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需要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全面梳理、审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精髓与要求,正确评估、动态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趋势”,实现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化回归这一最大利益[16]。笔者认为,相对于纯粹的“程序保障”和“权利保护”而言,将赋权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更能触及困境未成年人问题的实质,也更加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2016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第20 号一般性意见: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第17-18 段中提出的关于“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原则,充分体现了赋权理论的价值导向。该意见将青少年期及其相关特征视为儿童期的一个积极的发展阶段。儿童权利委员会发现,以前大量关于青少年期特征的负面描述导致各国实施一些狭隘的干预措施和服务,而不是致力于建立最佳环境,以保障青少年的权利,支持青少年的身心、精神、社会、情感、认知、文化和经济能力的发展。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定义为对待儿童成熟和学习过程的扶持性原则,儿童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获取能力、认识,他们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的能动性水平也不断增长①。笔者认为,该定义强调了儿童自主性、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的能动性,与赋权增能理论的内核是契合的。对于儿童能力不断演进的预设,实质上反映了一种将“能力理论与权利理念紧密结合”的观点,在承认儿童在自主能力方面暂时有所欠缺而给予福利待遇和保护的基础上,以动态的视角关注儿童的成长过程,根据儿童不同阶段的能力赋予其不同程度的自主决定权,以求最终达成“权利实现”这一目的。有学者认为,“儿童赋权”理论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作实践表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 条及其确立的“儿童能力不断发展”原则具有基础性地位,能够从规范和价值两个层面构建并协调儿童、父母和国家的三方关系,能够与第12 条一同作用于《公约》条文的解释,能够作为一项政策独立适用于儿童权利实践[17]。
赋权是通过专业化的社会支持给予服务接受者掌控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引导,将他人的经验转化为自我的经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主要过程是通过社会力量链接资源,增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网络的资源供给能力,促使困境未成年人从不稳定的、充满风险的社会角色逐渐达到社会角色的稳定化,并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实现“自我赋权”或者“自我增能”是赋权的重要目标。自我赋权和增能强调通过激发弱势群体的潜能来增加其权能,促使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乃至丧失自信和自主意识的人重新激活自我意识,使之能对所面临的问题做出理智判断并采取相应的积极行动。就司法程序中的困境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常常在就业、社会交往等场合面临社会排斥,也可能因为所处的弱势地位和社会排斥而产生自我排斥,甚至叠加形成“双重排斥”,这无疑会使困境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更差、社会融入之路更加艰难。因此,需要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赋权行动,以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在此基础上,困境未成年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和促进自己的独立性,并且能够经营自己的生活。据此可以发现,赋权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在价值取向上是高度契合的,二者的目的均不是短暂的帮助或者保护,而是旨在长期改善未成年人的境遇,最终达到自我赋权和自我增能的效果。
以赋权为价值取向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存在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即当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社会支持时,如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心理疏导以及其他救助活动等,应该如何评估帮教和救助的效果?换言之,对于服务接受者而言,在“感觉到被赋权就够了”还是“赋权的结果是最重要的”之间应当如何选择和平衡?笔者认为,有四个要素影响着向个体赋权的效果。第一,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及其核心需求。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贯彻体现在两个位阶上:发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是什么的问题;听取、评估未成年人意见并将其纳入影响未成年人司法事项的程序保障中,解决如何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问题[18]。因此,需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考量要素和标准,赋权应当从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和核心需求出发。第二,个体的条件。个人条件既包括心理、信息、物质、精神、社会和经济等层面的有利条件,也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各种资源。第三,个体的机会。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发展、境遇的改善、能力的增强和社会层次的提升需要机遇或者适当的机会,获取各种资源的机会受社会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架构等复杂因素的影响。第四,个体把握机会的意识和能力。个体所具有的把握机会的意识和能力对于赋权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赋权,未成年人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并且可以通过使用选择权获得理想的结果。同时,这四项因素也可以作为赋权成效的衡量标准。
在采取赋权行动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现有的父母、家庭、朋友和邻里等社区人际网络中,未成年人存在哪些需要被满足的需求。尽管精神分析、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和人本主义等心理学流派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都认为正常需要得到合理满足是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的“需要”是机体内部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表现为生存和发展对客观条件的依赖性,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引导行动[19]。在此意义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要无法得到正常满足,将对其心理、动机和行为产生显著不良影响。在未成年人司法中,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得到不正常满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存在出现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潜在风险。心理学理论的启示在于,对未成年人的赋权行动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现实需要来开展,这将大幅度提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深度与效果。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实践中,可以把经过调查和评估确定的未成年人需求列成表格并分类,例如身体健康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心理需要、陪伴的需要,等等;或者从未成年人发展维度的需要进行分类,如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要、行为发展的需要、自我认同的需要、家庭关系与社会交往的需要、自我照管技能的需要,等等。在明确上述各种需要的基础上,还要厘清各种需要之间的逻辑关系,由此确定社会力量的参与顺位、参与时机、相互协作及转介服务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未成年人的需要具有差异性,因而不能对一个案件中的所有未成年人或者某一个程序期间内的未成年人提供内容相同的服务。
赋权理论之所以可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是因为赋权将困境未成年人所经历的社会支持缺位和运用社会资源能力欠缺等问题放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体系之中,从宏观和整体的视角来看待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这一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境况的事业。赋权理论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中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例如,在确定帮教方案时,可以基于赋权理念的要求,以未成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实现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运用赋权的方法论解决不利于未成年人从家庭、社区乃至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之中获取其健康成长和正常融入社会的资源的问题,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需求,使其处境更加符合社会化和社会融入的需要。
作为方法论的赋权理论是指以任何可能的方式,例如资源、教育、政策改善、自我意识等,给困境未成年人更大力量的过程。在未成年人司法中,赋权要求尽力维护那些在社会上拥有资源最少、被最不公平对待的困境未成年人的权利,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来评估怎样对待未成年人是符合其良好发展需要的。但是,以赋权为理念的工作人员专业化倾向可能导致的后果值得反思,有时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和选择权可能被弱化了。过度专业化的副作用就是,虽然专业人员的工作能恰到好处地与专业架构相吻合,并且能游刃有余地控制、管理、评估那些接受服务的人,但这将使未成年人一直处于被对待的被动处境。这种将未成年人视为客体的做法可能会弱化未成年人在赋权行动中的参与感,甚至产生“反赋权”的不良影响。上述问题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活动时需要高度警惕的。
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形成与他人富有意义的、积极的依恋关系的重要基础。未成年人获得认知技能、习得道德规范及其他社会化的行为模式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困境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他们需要社会力量为其提供重建“依恋”关系的社会服务。从理论上和经验上了解依恋模式与健康成长之间的关系,可以帮助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司法中提供更切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服务。
未成年人在正常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困境一般源于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这种自然支持系统的不完善通常会导致未成年人的整个社会支持体系出现结构性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了家庭监护功能,使得部分未成年人遭遇监护困境。一旦家庭监护出现缺失或者障碍,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这不仅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被侵害的问题,而且监护缺失或不当监护给未成年人心理留下的阴影可能伴随其终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到城市工作。工作地和家乡的距离造成了父母与未成年人在地域上的间隔,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由此产生。对于部分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落后的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天然的生活困境加上缺少父母的陪伴和教育引导,其很容易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出现不良行为甚至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主动或被动辍学进城务工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原有的社会支持系统断裂,而新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网络难以建立,容易导致其身体和心理出现严重的不协调、不平衡甚至冲突,在无法获得有效支持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困境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往往也需要社会支持或者扶助。许多困境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或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管教,或是管教的方式存在问题。面对此种情形,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赋权,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亲职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旨在提升父母的沟通能力、教育能力、监护能力,形成健康的亲子关系。有学者认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使其摆脱犯罪深渊的根本途径在于修复或者重建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包括其与家庭、学校、邻里、社区、单位等之间的依恋关系、奉献关系、卷入关系以及信念关系,而这些关系的修复或重建只有依靠社会支持才能实现[20]。
依恋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依恋理论对社会工作的启示是,应当尽可能支持既存的依恋关系。根据社会学依恋理论对依恋形成机制的解释,依恋来自人的生存本能,从婴儿期就已经开始,并且从婴儿期建立起来的早期依恋关系会影响今后的感情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对人际关系模式和性格特征有较为明显的影响。正常的依恋关系是成长过程中与人沟通能力的基础,也是建立与他人正常社会关系的心理依据。如果父母不能尽到监护职责或缺乏必要的抚育孩子的能力,就会影响孩子依恋关系的建立。如果在婴儿期、幼儿期和童年期未能建立起正常的依恋关系,那么就会影响其从少年到成年转化过程中正常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处理关系的能力,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正常发展和社会化。与此同时,依恋关系与语言发展能力、社会认知能力及对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遵从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依恋理论为评估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存在偏差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和观护帮教过程中,运用依恋理论所提供的视角和评估方法,可以对困境未成年人依恋关系缺失的原因及其程度、对行为模式和今后行为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服务时,无论是合适成年人在场,还是观护帮教,都需要关注如何有益于未成年人正常依恋关系的建立。
对有些未成年人来说,需要观护者悉心工作以帮助他们与照管者建立新的依恋关系,这是对既存依恋关系的发展和补充。对另一些未成年人来说,既存的依恋关系正在损害他们的情感发展,那么建立一种永久的新型依恋关系就是必要的。在重塑依恋关系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法是陪伴性支持,其旨在满足人的自尊、健康成长等需要,是一种有利于提高个体自我价值感的言语或行为。这就需要专业人员尤其是社会工作者长期跟进服务,或者由某一专业照管机构与该未成年人建立长期的联系,满足未成年人依恋关系的需要。对于那些在较长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生活在社会观护机构(观护基地、专门学校或者其他照管机构)的未成年人而言,当他们离开这些机构回归家庭的时候,将会面临已经与观护机构、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起来的依恋关系被中断之后如何与其父母恢复或者重建依恋关系的问题。由于部分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或者缺乏正常的沟通而未能产生正常的依恋关系,例如,未成年人感觉到与父母有着良好的依恋关系,而父母却对这种“依恋”没有任何回应,这对于未成年人良好地融入家庭造成一定的障碍。志愿者或者司法社工应该认识到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不利的依恋关系,应当通过专业的方法对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否则这种不正常的依恋关系会阻碍未成年人正常融入社会。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亲职教育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赋权的社会支持。
对于大部分困境未成年人而言,离开专门学校或者其他照管机构之后最好的方式是回归原生家庭,至少在短期内这是比较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安排。经过几个月乃至一年的考察帮教、观护照管和社会支持网络搭建,即使是那些与原生家庭曾经较长时间缺乏联系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也得以在某个阶段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的帮助下顺利重返家庭。这种回归家庭可能发生在刚离开观护照管机构的时候或者间隔较短的时间,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与他们的家庭重新建立了联系,其与父母或其他亲人的依恋关系得以维系或重新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青少年志愿者或者司法社工在帮助未成年人重塑依恋关系和顺利回归家庭方面可以开展很多专业性的工作,尤其是在观护照管期间,帮助未成年人与原生家庭保持适度的联系。如果原生家庭存在问题,比如父母和子女关系紧张、父母的行为存在偏差,经过适当评估后,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来改善亲子关系,为未成年人在结束观护帮教或者离开专门学校后能够顺利与家庭建立良好的依恋关系提供支持。研究结果显示,未成年人成功回归家庭最重要的特征是“家庭关系质量较高”和“家庭对因孩子回家而产生的焦虑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有所准备”[21]。这要求介入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离开观护照管机构之前的一段时间,及时对未成年人原生家庭可以提供的支持质量进行适当的评估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支持。
根据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人们的社会网络以及各种社会关系与一个人的精神健康具有相关性。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好坏和人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不同的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对健康具有不同的影响。来自互助群体、邻里、由亲属组成的初级群体网络等的支持对精神健康有较为直接的影响。在心理支持的维度上,不仅要对有心理问题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而且要从心理健康和正常社会心理层面提供社会支持。社会力量除了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之外,还要重视情感支持。有学者认为,情感支持是指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分享感受、疏通挫败感等方式使未成年人理解自己过去行为的错误、尊重他人、肯定自我的价值[22]。通过情感支持,可以使未成年人感受到他们受到成年人的关爱,尽管他们有各种问题,但是成年人并不放弃、抛弃更不歧视他们,对他们是充满爱、期待和包容的。
对于因涉嫌犯罪或者被犯罪侵害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而言,这些遭遇是超出他们不成熟的心智范围的“压力性社会事件”,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都是“受害者”,更需要心理疏导和情感抚慰。特别是通过儿童友好型的程序设置、场所和环境布置,适当社会力量参与维护未成年人的自尊需要和塑造其对成年人世界的信任感、安全感,唯此才能培养未成年人的“亲社会情感”,增加其亲社会行为和与社会融入及“和解”的意念,为正常社会化和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心理和情感基础。同时,这也为其他的帮教活动和社会支持活动打开了心灵通道。在社会支持的过程中,从事司法社会服务的主体可以使未成年人的心理资源流动起来,并且掌握它的情感负担;他们分担他的任务,提供额外的金钱、物质、工具、技巧以及认知上的指导,从而增强个体对环境的掌握[23]。社会力量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免费的心理创伤治疗和心理疏导,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帮助和教育矫治的专业服务。
在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的过程中,抗逆力的培养是关键。因为困境未成年人比一般未成年人面临的挫折、压力、失败、痛苦等“逆境”更多。在面对逆境和困难的时候,如何调适心理和情绪,采用何种策略进行适当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同的选择将会带来不同的行为模式和社会效果。抗逆力是帮助我们承受因逆境而生的许多负面影响并做出积极反应和行动的心理素质或品质。抗逆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先天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某些孩子天生就具有更强大的抗逆力。家庭教育、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心理素质和生活环境对后天抗逆力的培养、对先天抗逆力的发掘具有重要的作用。抗逆力可以在有利于提高自尊心、自信心、依恋和信任、安全感或者正向的家庭环境和生活经历中获得培育和发展。在观护帮教过程中,可以通过有助于提升抗逆力的活动(例如游戏或者戏剧、参与公益活动等)让抗逆力弱的孩子寻找自己认为有意义的角色、获得自主性、提高自我认同和被认同感等与抗逆力正相关的优秀品质。需要反思的是,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和情感支持的活动,不仅要将目标设定在“矫治未成年人不良的心理和行为”和“降低再犯风险”上,而且要更多关注观护帮教活动对于困境未成年人的抗逆力提升是否有积极作用。困境未成年人抗逆力提升的价值远大于做几次心理疏导和矫治活动,因为这才是真正地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当未成年人走向社会之后能够正确对待逆境和困难进而选择积极的、有意义的应对方案时,可以确定其不良心理得以治愈、不良行为得以矫治,从而大幅度降低他们将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因自身的不良行为卷入犯罪活动而被侵害的风险。
社会组织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资源网络有两大类:正式的资源网络和非正式(或自然)的资源网络。正式的资源网络是指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的制度性的支持,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性的资源,例如学校、社会服务机构、其他为了适应社会公共生活与活动而建立的满足短期或特别需要的网络等。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帮助案主整合、动员社会支持资源——激活、链接静止的网络资源,调整具有伤害性、破坏性、压力性等“负面支持”的网络资源为“正面支持”的网络资源,并帮助未成年人提升使用资源的能力[24]。社区是未成年人活动最为广泛的社会空间。动员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加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事业中,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帮助和服务,协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必要。
社区既是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社会学对社区的定义有很多种,有学者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功能论视角的社区概念,认为社区是由具有共同目标和特定关系的人构成的共同体,即目标的共同性和利害关系的共同性;第二类是区域视角下的社区概念,即在一个地区内共同生活的有组织的人群。国内社会学通常从区域和关系相结合的角度给社区下定义,即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区域生活共同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社区给出明确的定义,有的部门规章从区域聚居的视角对社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①,也就是以行政管理系统的基层组织辖区为区域界限,将居住其中的居民所构成的共同体称为社区。在这一视角下,社区组织除了居委会、村委会之外,还包括司法局派出机构的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派出所在社区派驻的社区警务室等其他主体[25]。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区域和基础社会环境,也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的基本单位。社区除了具有管理功能、教育功能、安全稳定功能之外,还具有救助和保护社区内困境未成年群体的服务保障功能。
社区是困境未成年人生活的地方,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它们也是存在较大社会治理问题和较高违法犯罪风险的地区之一。因为处于各部门管理的末稍、边缘地带,这些社区中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较多,例如网吧、酒吧、电子游戏厅等,都给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环境诱惑而产生不良行为以及未成年人被侵犯埋下了隐患。最为突出的是这些社区对外来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支持功能及教育指导功能都较弱,亟需从社会治理层面和社会工作层面改善和提升这些社区对于未成年人的支持功能。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需要从问题较大的重点社区、从涉罪未成年人和被侵害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的社会支持功能的补强及社区生活和文化环境的优化入手,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儿童友好型社区”。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的角度来说,社区也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了社区在强制报告、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职责。例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与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等配合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需要从“单向社会支持”模式升级为“网络互动社会支持”模式,从单线条的垂直支持转换为横向和纵向交织成网的网络支持模式。该模式的探索可以以社区这一社会支持网络建立的基础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社区整合资源、汇集社会力量为司法中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资源的社会网络单元的作用。在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水平提升的背景下逐渐发育成熟的社区不仅是居民的生活共同体,还是家庭及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的最终落脚点之一。国家各项福利政策和社会支持政策最终都要通过贴近民众日常生活的社区直接给予社区居民,尤其是困境未成年人最终要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社区的架构虽小,但对接很多上级部门,例如,社区工作中承接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部门或团体有民政、劳动保障、综合治理、团委、妇联和关工委,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的很大部分来自社区。
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应当尽可能涵盖多元化的司法处分,不仅要顾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及时矫正及除标签化,也要将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纳入现实考虑[26]。根据社会工作理论,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为其提供社会支持,能提供社会支持的社会网络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关系和信任基础之上的。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网中的人都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正面的支持,例如不尽监护职责、或者缺乏教育子女的意识与沟通技巧的父母和其他密切关系人都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的影响,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就无法发挥社会支持的功能。有学者认为,社会支持网络是个人全部社会网络的一个子集,个人能获得物质帮助、情感支持或者社会交往[27]。当未成年人面临社会支持网络建构和资源链接障碍时,社区可以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给予更多的接纳和支持,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和资源获取能力,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消解未成年人社会融入的困难。
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和社会交往模式也是其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和社会交往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及社会资源利用能力。从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观察中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其社会交往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具有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普遍面临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社会支持网络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其社会交往模式,不良的交往模式自身就存在行为出现偏差甚至违法犯罪的风险。未成年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行为的人员交往也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过程中,通过社会广泛参与,运用专业的干预方法,改良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及其社会交往行为。尤其要重点关注这些未成年人与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甚至违法犯罪前科的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也就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的质量。质量较差的朋辈关系有可能导致群体成员之间的心理问题扩散传染、偏差行为相互模仿,这都会产生严重影响观护和矫正效果的风险,甚至可以说是再犯的风险。专业社会力量运用专业的工作方法会对帮教期间的未成年人的交往方式和群体进行适度干预和指导。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对这方面的指导和干预往往有抵触心理或者消极不合作,他们可能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与这些人员交往。经过一系列的专业化干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中的具有不良行为的交往对象数量会有所减少,有一些则断绝了与之前不良交往对象之间的关系。实践经验表明,社会力量尤其是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交往的干预,特别要提升未成年人对社会交往关系状态及其后果的认知,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与不良行为人员的社会交往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依照儿童心理学和犯罪学理论来分析,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或犯罪动因就是社会隔离感、缺乏亲社会意识。未成年人与社区、家庭的联结越紧密,其亲社会意识越强,越能够接受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能力也就越强,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之前考虑社会影响和对社会伤害的意识就越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通过社区文化的营造和社区意识的培育,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与居民家庭和个体的联结紧密度。居民的社区意识越强,社区资源与居民的联结度就越紧密,社区所汇集的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资源才能与社区居民发生关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居民可以从社区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资源。因此从社会支持的角度看,社区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实践在较长时间内把主要精力放在未成年人身上,后来才逐渐扩展到其家庭监护和支持能力的改善层面。近年来,人们对更广泛的社区以及社区影响儿童福利有了更浓厚的兴趣。社会生态学试图把个体、家庭、社区和更广泛的社会等多种因素整合起来理解。家庭之外的依赖关系对于父母和孩子双方都有价值,对家庭的社会网络的积极资源和消极因素都需要给出清楚的评估[28]。基于血缘关系而由父母及其他亲属为未成年人提供的“自然支持系统”,以及建立在选择、互惠基础之上的其他非正式支持资源都富有价值,这些支持有时被称为社会资源。前者决定未成年人的养育质量,而正如对养育质量的评估一样,对社区的资源和力量给出评估也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未成年人目前的状态、计划将来对社会的贡献,这是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通过提供其需要的社会支持以实现赋权目的的基础。
对社区资源的评估应考虑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当地或者更广泛的社区有什么社会资源可以支持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这既包括经济机会、教育、娱乐设施、交通等,也包括未成年人的照管资源,例如临时托管场所、负责照管的人员、青少年活动场所和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等。为了加强未成年人和社区联系的紧密度,增强未成年人的亲社会性,建议政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建立社区青少年辅导中心等活动场所,根据社区内未成年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课业辅导、拓展活动和公益活动。第二,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能获得什么社会支持,有没有便捷的社会支持网络,他们有没有机会接触并使用这些支持网络。第三,如何促进未成年人及家庭与社区、邻里联系起来,他们的社会关系模式对他们是有帮助还是给他们带来麻烦。第四,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监护人的收入状况,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是否足以为其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等等。在社会力量提供服务时,考虑上述问题和因素将有助于客观全面地评估其社会网络结构的优势和更广泛地理解当地社区的情况。
根据社会学和儿童心理学理论,儿童的成长过程就是不断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则的过程。具有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融入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念,这是观护帮教、专门教育矫治过程中的社会支持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学校教育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其中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是内因,它是决定帮教和教育矫治效果的关键。赋权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过程的关键环节,是提升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念,即唤醒并增强未成年人的主体意识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信念,从而实现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
通过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协助未成年人获得工作机会①,可以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的社会资源和生活境遇,使他们疏离社会和抵触社会规范的内心动因逐渐消除,进而培养亲社会、认同社会规范的心理并外化为能够正常融入社会的行为。具体而言,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得未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学历、技能证书等融入社会的基本条件,这是未成年人脱离原来困境的基础。工作岗位为未成年人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满足了其维持正常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改善了其经济地位。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被学习和工作占用,这样也能减少未成年人闲逛的时间。未成年人在工作、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他人肯定并找到自身的价值,自尊心、自信心和荣誉感逐渐得以养成和强化。在此基础上,由于涉嫌犯罪而产生的被排斥、被歧视的感觉就会有所降低,对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并且希望继续求学或者通过培训获得技能证书,那么他们的现实需要就是得到继续教育的信息、培训机会等资源的支持。普通学校和专门学校基本上可以解决未成年人的教育需求。然而,由于一部分未成年人过早辍学,或者学习成绩很差并且没有良好的学习意识和习惯,让他们看到继续接受教育的收获就会更加困难。因此,对这些学习困难和缺乏生活目标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帮教计划中增加一些能增进他们学习动力、明确生活目标的内容和活动。对即将结束专门教育、职业培训或者观护帮教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建议和人生规划意见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尤其是在他们找第一份工作、更换工作和保住当前这份工作等方面给予一些实际的支持。例如,指导他们制作简历、准备面试、资助交通费、指导恰当的着装以及分享相关经验,等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志愿者、司法社工以及专业的技能培训教师、职业规划师等专业社会力量都可以为即将结束观护帮教、专门学校教育或离开照管机构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能力提升的建议和指导方案。对于困境未成年人而言,无论他们是在专门学校或其他照管机构,还是回到自己的原生家庭,社会支持体系都应当为他们提供稳定的、长久的、多种形式的照管与持续的资源支持。这些有计划、有目标、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导向的持续社会支持,能确保未成年人在其他社会支持系统缺失的情况下,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获得适当的、稳定的社会资源,建立属于自己并有利于自身健康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只有这样,未成年人才可以依靠这些支持过渡到成年并正常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消除引发违法犯罪的风险因素。
犯罪的“标签效应”是对未成年人产生社会排斥的重要原因。“去标签化”是未成年人司法推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社会化处遇的原动力。在过去乃至现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仍存在一种偏见,即把犯罪未成年人作为需要“改造”或“矫治”的对象,将观护帮教、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和社区矫正的目标定位为矫正未成年人过去的偏差行为,这进一步加剧了未成年人正常融入社会的困难和阻力。因此,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需要确立的理念是:以赋权增能为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以未成年人的需求及其利益最大化为导向,消除社会排斥,提升社会资源获取能力,恢复失衡乃至断裂的社会支持系统。这样才能更好地使困境未成年人适应社会的变化,达到正常融入社会的目的。
由于困境未成年人缺少社会资源和必要的支持网络,导致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处于较低的状态,甚至低于社会一般水平,无论是他们与处于中等程度的人群交往,还是与更高层次的群体交往时都可能遭受社会排斥。社会排斥还会成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资源困乏的加速器,进一步恶化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处境,降低其社会地位。运用赋权策略和方法,通过国家福利制度精准扶持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力量有目的、有技巧地介入支持行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困难家庭获得改善生活、经济地位和社会处境的技能,可以减少乃至消除社会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排斥,为困境未成年人正常融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社会适应指个体对社会生活环境的适应。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社会适应不良的结果。个体在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通过顺应、调控或改变环境,最终达到与社会环境和谐共生的状态,维持着相对平衡的关系。如果在发现未成年人有社会适应不良的问题时,通过专业人员、组织和机构的及时干预,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这种有效的社会干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社会适应不良而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29]。由于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家庭及社会环境的差异,在成长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社会适应状态,可以大致分为适应不良和适应良好。其中,触法未成年人虽然是社会适应失败或适应不良的个体,但仍然可以通过培养良好适应社会的能力以恢复其正常融入社会的功能。
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中断或者遇到阻碍的常见表征之一就是自我控制能力降低。根据犯罪学理论,自我控制力弱或者“低自我控制”是几乎所有犯罪行为的动因。但是并不能绝对地将“低自我控制”完全归因于个体因素,即未成年人的遗传基因、人品、道德素质或者心理上的问题,而是要综合其成长过程中的家庭及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因素。就家庭因素而言,如果人在幼儿期不能在家庭中很好地完成社会化过程,那么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就会降低,由此培养出低自我控制力的未成年人。这些低自我控制力的未成年人比处于正常值的孩子更可能冲动,偏向于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需要不断学习的活动或者工作,更爱冒险,更喜欢肢体活动而不是语言表达,过度地以自我为中心。具备这些低自我控制力个性因素的未成年人,如果再受到违法犯罪的成年人、朋辈关系中的不良同伴的引诱或者教唆,就更容易发生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以及因自身问题而卷入不正常关系并遭受侵害成为被害人。
在以赋权为目标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中,对未成年人进行观护的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回归社会存在困难的未成年人,仅仅为其提供物质上的支持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专业方法增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例如,可以在公益类型的帮教活动中通过提升亲社会行为促使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实现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是一个长期的、目标需要不断调整、方法需要不断更新的过程,在此期间,需要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持续和关系稳定的环境,并且可以超越时空得以保持适当的持续,使未成年人获得长久的被支持感和安全感,最终培养起未成年人积极主动链接社会资源、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的意识和能力。
结语:当前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这不足以彻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良好社会融入的目标。以赋权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可以有效弥补上述不足。赋权将困境未成年人所经历的社会支持缺位和运用社会资源能力欠缺等问题放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体系之中,从宏观的和整体的视角来看待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这一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境况的事业。赋权理论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中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为困境未成年人搭建社会支持网络的各种服务的路径,始于为未成年人整合其自身的社会资源,通过建立社会力量与被支持者的互动关系,赋予困境未成年人构建属于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由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社会支持体系,通过进一步赋权增能提高社会支持体系的效能,并且开始向未成年人输出资源和传递社会支持,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初步建立。在这个以困境未成年人需求为导向的平等互动支持过程中,未成年人习得获取社会资源的办法,进一步养成自强自立、自主解决困难的意识和能力。在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服务和社会支持的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社会支持的“发送与传递”过程,因为动态的传递过程和学习过程能切实提高支持效果。反之,如果忽视支持网络构建的实施过程,那么社会支持就是短期的甚至是表面的,因为如果未成年人并未从这个平等互动的过程中学习自我赋权的能力,就不会形成稳定的、长效性的社会支持体系。这种社会支持工作模式的核心是将支持与被支持作为一场持续的互动过程,旨在构建未成年人个体的社会支持体系,通过持续跟进、指导和帮助解决资源传递中的问题,培养、调动和激发未成年人的主动参与和自我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