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聪
2020 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我国启动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22 年12 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 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 家企业、3051 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 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01/t20230116_598548.shtml#3,2023 年6 月4 日访问。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进一步提出,“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蒋安杰:《“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载《法治日报》2023 年4 月19 日第11 版。在国家高度重视与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如火如荼地探索建设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背景下,丰富涉案企业合规参与主体,注重发挥法院在涉案企业合规中不可或缺的参与作用,对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建构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发展情况来看,要想改变“检察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实践模式,必然应当优先解答法检协作的场域、方式与限度问题。本文力求通过对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全面考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以上问题作出回应。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实践样态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建构势必经历从“检察主导”到“法检协作”,再到“多方协同”的变化过程。
第一阶段为“检察主导”阶段,主要指向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初创阶段,即2020 年至2022年这一时期。也有学者将这一阶段形容为“检察主导,各方参与”。〔3〕董坤:《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推进企业合规的路径探索》,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4 期。从研究层面看,最早关注和率先针对企业合规问题开展调研的研究团队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率先对企业合规展开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交了名为《检察职能有待拓展的空间:刑事合规监督》的专题报告,建议通过启动合规试点拓展检察职能。〔4〕董坤:《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载《政法论坛》2022 年第1 期。从实践层面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 年正式启动合规试点工作,并于2022 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遥遥领先于其他政府部门及相关研究机构。通过考察企业合规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建立合规第三方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构成了合规规范性文件的“四梁”,而这些文件都凸显了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治理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实务中第三方监督评估委员会虽多设在各级工商联,但组织的多部门联席会议多由检察院主持。〔5〕《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增添新成员》,载《深圳特区报》2023 年5 月25 日第A05 版。此外,无论是通过观察涉案企业合规组织主体及其参与程度,还是通过考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主要处理方式,均显示检察机关在这一制度运行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统观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涉及程序阶段,不难发现,改革试点及第三方机制启动运行之前,合规主要在检察办案环节开展,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鲜少涉及。〔6〕高景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完善与监督评估实践创新》,载《政法论坛》2023 年第1 期。对于这一现象,有学者甚至认为,之前的改革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多处于‘友情赞助’的角色,并未对企业合规问题予以公开正式的回应”。〔7〕李玉华:《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立法》,载《政法论坛》2022 年第5 期。
第二阶段为“法检协作”阶段。随着法院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中的参与度逐步提高,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步入“法检协作”阶段的信号愈发明显。
其一,强调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现阶段“能动司法”理念逐步受到重视,强调法院加强与其他部门联动,助企纾困,保护市场主体,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8〕王丽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能动执行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5 月20 日第1 版。不仅是与检察院合作,法院也可以通过与公安或者其他行政监管部门合作,推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不仅是在刑事涉案合规中,在商事(金融)诉讼中,裁判时人民法院一旦发现金融监管等领域存在具体的漏洞或者问题,也可以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金融主体合规管理。〔9〕《以能动司法践行“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 | 苏州中院裁判式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澎湃新闻网,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3332381,2023 年6 月4 日访问。
其二,不同省份均出现通过召开法检联席会议,研究出台相应的“会议纪要”或者“指导意见”以规范涉案企业合规领域“法检协作”的做法。比如,2023 年4 月3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合规案件办理中的衔接程序,对审判阶段合规机制启动、合规标准互认、合规成果确认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10〕李阳:《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湖北破冰》,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4 月9 日第1 版。又如,2023 年4 月11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江苏合规纪要》),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规范涉案企业合规中的法检协作。〔11〕《江苏法检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hudong-xiangqing-396472.html,2023 年6 月4 日访问。
其三,各省市出现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的做法,同时,大量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合规有效与否被法官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比如,湖北、江苏和安徽等地陆续出现审判阶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甚至二审阶段启动合规整改,并将有效合规整改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案例。〔12〕周寿江:《帮助企业“解病灶” 引导企业“走正道”——湖北检察办理首例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案件》,载《湖北日报》2023 年3 月26 日第2 版;戴丽娟:《全省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 污染环境第一案宣判》,载《江苏法治报》2023年4 月20 日第1 版;周瑞平:《善意文明司法 合理合法发展——芜湖中院涉刑企业合规整改第一案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5 月9 日第4 版。
其四,部分地区邀请法院参与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的管理工作或将其列入第三方库中。在深圳等地区,法院系统加入企业合规第三方管委会。〔13〕前引〔5〕,《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增添新成员》文。在部分地区如苏州,已探索将熟悉涉案企业合规知识的法院审判人员加入第三方监督评估人才库,可以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有效性“评估”工作。
第三阶段为“多方协同”阶段,即法院、检察院联合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以政策激励、量刑优惠或者行政和解等形式推动企业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或者事前合规。正如有学者指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不能单靠检察机关一家单位,既需要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衔接推进,构建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也需要公检法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企业合规工作机制上的衔接配合,实现司法与行政、入罪与出罪、治罪与治理的良性互动”。〔14〕王贞会:《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制度建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23 年第5 期。从域外国家如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发展历程来看,企业合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主导,是企业与行政监管博弈的产物。从合规制度发展史来说,合规也主要起源于医药、食品、金融等政府强监管行业。〔15〕《谢鹏程:合规改革的新趋势》,网易网,https://www.163.com/dy/article/I67JCOMV0538PB6O.html,2023 年6 月4日访问。我国行政机关尤其是金融、药品、环境监管部门,已参与到涉案企业合规监管中。
在合规监管机制建构方面,我国已成立了一个多部门参与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这一举措具有相当的本土创新性。借助这个平台,多个部门均可参与企业合规,共同协商涉嫌行政违法(犯罪)企业的合规监管问题。
事实上,实践中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合规整改有效的企业免予处罚决定的案例已经出现。比如,山东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在发现某企业涉嫌行政违法后,与企业达成合规谅解协议,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整改专项审查,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后依据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16〕《全国首例:合规审查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网易网,https://www.163.com/dy/article/HR9DFSLM0553XIXS.html,2023 年6 月4 日访问。
法院和检察院在涉案企业合规问题上应当分工负责。检察院结合其享有的批捕权、起诉权和量刑建议权,展开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法院则应当围绕自身享有的“司法审查”“作出裁判”和“批准减刑”等权力开展相关工作。就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适用范围和力度而言,大致有美国的摇摆参与模式、英国的强力参与模式和法国的弱化参与模式。对于美国检察官与涉案企业签署的“不起诉协议”,法院并不进行司法审查。对于美国检察官与涉案企业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法院也仅进行有限的审查。〔17〕李伟:《企业刑事合规中的法院参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6 期。就我国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审查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对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合规“不起诉”权限,法院不应当进行实质或者形式审查。但是对于检察院行使合规“撤回起诉”权力,由于此时部分观点认为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因此法院可以行使相应的审查权,以决定同意与否。〔18〕褚福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载《法学论坛》2023 年第2 期。《江苏合规纪要》第2 条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主要启动和验收,应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组织。在审判阶段启动或者延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应当是例外情况。
法院和检察院在涉案企业合规问题上应当互相配合。为确保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有效适用,个案企业合规计划有序推进,检察院应当及时将企业合规情况告知法院。这里的企业合规情况不仅指向企业合规制度适用与否、企业合规计划内容为何等信息,也包括企业合规有效性相关信息。《江苏合规纪要》第1 条即明确提出,“法检协同推进……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这种配合在程序衔接过程中尤为显著:《江苏合规纪要》第6 条规定:“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但合规验收尚未完成、需先行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前与法院沟通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法院一般情况下应予支持。”第5 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需要核实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相关情况的,可以组织出庭公诉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为保障检法沟通的有效性,检察院还应将企业合规相关材料同步移送法院,方便后者了解企业合规具体情况,尤其能够帮助其对合规有效性问题形成深入判断。
法院和检察院在涉案企业合规问题上应当互相制约。首先,检察院“合规从宽”量刑建议权对法院量刑权的制约。检察院可将有效合规整改情况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此为基础提出量刑建议。法院虽然未必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一般情况下应受到这种量刑建议权的约束。其次,检察院对法院能否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的“建议权”。涉案企业、个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法院应当听取检察院关于是否适宜开展的意见,但仍应保留法院对是否启动合规的最终决定权。目前实务中已经出现了法检观点不一的情况,即检察院认为某一企业不适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但法院对此持反对意见,坚持在审判阶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最后,法院有权建议检察院对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并验收有效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调整量刑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103/bf13037b5d2d4a398652ed253cea8eb1.shtml,2023 年6 月4 日访问。这一要求反映出我国在企业合规领域对“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高度重视态度与全面贯彻要求。
目前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相关的刑事激励政策主要包括检察系统的合规不起诉政策和法院系统的有效合规量刑从宽政策。前述刑事激励政策是推进合规整改的核心动力,但也引发“放纵犯罪”“民营企业家特权”的质疑声。从域外实践看,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放过企业,但不放过责任人”,而我国当前的改革中,检察机关普遍采取了“放过企业,也放过企业家”的处理方式,甚至是“放过企业家的同时,顺便放过企业”。〔20〕胡东林、赵宝琦:《推进企业合规工作应重点把握三个维度》,载《检察日报》2021 年 5 月 19 日第 3 版。到了审判阶段,也开始出现有效合规后定罪免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案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在依法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审判阶段进行合规从宽激励的正当性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其一,“责任刑”“预防刑”与“公共利益”的量刑因素。首先,责任刑即由报应决定的刑罚,其中的不法事实因素包括行为、结果、手段、数额、次数、未遂、共犯关系等。实务中许多涉案合规整改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污染环境罪,系初犯,且进行了相应补缴或者生态修复等,可以从轻处罚。其次是从“预防刑”角度考量,涉案被告人在合规过程中有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积极赔偿、修复环境损害、建立企业合规机制防止未来再犯罪等情节,亦可以从宽处罚。〔21〕李勇:《准确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内涵标准》,载《检察日报》2022 年3 月29 日第3 版。最后是“公共利益”因素。我国的许多涉案企业,企业家与企业的兴衰是高度绑定的,“严惩企业家”也会损害企业利益,影响企业员工就业甚至整个产业链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学者提出,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特别是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相互高度依赖、高度捆绑的现实,要想让涉案企业获得重生,须适当“放过”企业家。〔22〕陈卫东:《刑事合规的程序法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 年第6 期。有学者在对合规案件类型进行梳理后也指出,“无论是事前的合规表现,还是事后的合规整改,都切切实实地影响量刑”。〔23〕李本灿:《法官参与合规案件的路径》,载《法学论坛》2023 年第5 期。
其二,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立合规第三方指导意见》第4 条规定,启动第三方机制监督合规整改的一大前提条件为“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载明合规从宽的量刑依据,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限度内予以从宽,于法有据。近年来的涉案企业合规试点,以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挽回给国家、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帮助企业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对民营企业犯罪的诉源治理,进而给予涉罪企业在刑罚上的正向激励,取得了良好成效。〔24〕刘雅玲:《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指导下对民营经济的刑法保障》,载《法学》2023 年第1 期。
刑事诉讼中的比例原则,原指刑事追究措施,特别是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其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25〕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77 页。但在涉案企业合规领域,其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26〕陈瑞华:《企业合规整改中的相称性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23 年第1 期。
其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模式应当与企业规模和合规整改要求相适应。最早由上海市金山区提出,将合规分为“范式”和“简式”两种模式,对于合规整改要求较高且规模较大的企业,参照完整的“范式”合规程序;对于整改要求较低的小微企业,适用“简式”合规程序,提升办案效率。〔27〕林中明:《整改重规范 堵漏见实效 上海金山:探索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管人机制》,载《检察日报》2021 年4月13 日第2 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江苏F 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就提到,“针对涉案的小微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可以根据《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简化合规审查、评估、监管等程序,适用‘简式合规’”。〔28〕《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8/t20220810_570413.shtml#2,2023 年6 月4 日访问。
其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标准应当与“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等因素相适应”(《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第15 条)。江苏省张家港市 2021 年3 月颁布的《合规有效性审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3 条规定:“合规有效性审查的标准采用多元化区分方法,大型企业合规审查标准应当接近央企标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合规有效性审查的全部要素;对于中小微企业,可以适度放低标准,但应当具备合规计划、预防体系、识别体系、应对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大中型企业有效合规须满足合规风险识别、违法行为处置、管理人员配置、人力物力保障、监测举报等机制构建和合规文化形成等六个层面的要求,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则可将重点放在“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三个基本方面。其中,第21 条进一步规定,合规建设范围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规模成正比,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必要增设合规专项,越趋向于进行全面合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同样在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之间划了一道明确的分界线。这是一种对大中企业和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进行二元化区分的模式。〔29〕邵聪:《涉案企业合规的评估标准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4 期。
其三,未来在监督评估涉案企业合规问题上,是选择第三方监管模式,还是检察建议(如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也可探索法院制发司法建议)模式,须与企业规模、案件影响大小等因素相适应。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启动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管,同样贯彻了比例原则。美国司法部的标准主要是“经济性”,即衡量聘用第三方监管人对公司和公众带来的收益以及对公司带来的成本,如果公司的合规体系足以使其实现合规就不必聘请监管人。〔30〕沈磊:《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制度研究》,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23 年第4 期。
“能动司法”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十几年前它就曾引发学术界的许多讨论。关于能动司法的概念,目前流传最广的版本系由苏力教授提出,即“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31〕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1 期。在涉案企业合规领域发挥能动原则处理相关案件,同样应当坚持依法守法的前提,避免能动司法运用的泛化,追求高质量而非大数量,以综合的手段达到良好效果。
其一,在消极审判无法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而综合运用涉案企业合规相关程序合法合理且能取得良好效果时,选择涉案企业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一种普遍的审判替代程序,在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这一点与过去的能动“调解程序”完全不同。在基层法检的案件办理考核指标中,不宜设置与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数量相关的具体指标,但应当通过筛选、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鼓励地方法检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质量。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能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并不意味着“优先”适用,它更多的是一种在权衡各种因素后的“个别”适用,甚至有时是在传统消极司法无法解决问题时的“不得不用”。
其二,在前端问题如诉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等问题上,通过解决典型个案实现社会治理。〔32〕张晨:《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如何破题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召开专题研讨会聚焦转变司法理念》,载《法治日报》2023 年6 月14 日第3 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3 年公布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九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住建厅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根据该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涉诉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发现某大型重点建筑企业三年来涉诉68 件,极大影响了企业正常发展,于是编制《企业合规管理十条建议》,全面提示企业运行常见问题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并对该公司风控人员开展培训。该公司对此反应积极并希望能够探索建立法院-企业风控联动机制。〔33〕张悦:《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巡回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5 月23 日第3 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希望通过此举,借助该企业在行业领域的影响力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其他企业“照方抓药”,实现诉源治理。
法院在哪个阶段、以何种方式参与涉案企业合规亟待回应。有学者以量刑程序、撤回起诉程序和企业缓刑程序三种程序为切入点,论述了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具体路径。〔34〕前引〔18〕,褚福民文。还有学者在考察域外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路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本土背景和特色,探讨了可行的中国路径。〔35〕前引〔17〕,李伟文。也有学者从处理好法检衔接适用问题出发,从重罪治理、量刑程序和撤回起诉三个维度提出了具体建议。〔36〕王旭光:《协同视域下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研究》,载《法律适用》2023 年第5 期。更有学者针对涉案企业合规中检法协作的具体方式提出详细建议,其中明确指出,检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以合规责任论为指导,在刑事诉讼的全流程及各分流阶段均需加以贯彻。〔37〕此观点为刘艳红教授发表于第十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郑中云、侯思倩:《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载《检察日报》2023 年6 月13 日第3 版。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早期,主要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不起诉”激励涉案企业及相关个人积极参与合规整改。随着改革推进,越来越多的案件面临“分案处理”。在此背景下,法院应全面参与刑事合规案件的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
第一种是法院就涉案企业是否适宜启动合规整改程序提出相应建议。法院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启动前,参与检察机关主持的联席会议,就涉案企业是否适宜启动合规整改程序提出建议。部分地区如上海,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前,有一个前置的“社会调查”程序,用来对企业涉嫌犯罪状况、经营状况、乡镇机关意见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进行调查。〔38〕余东明:《给“犯了小错”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海检察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调查》,载《法治日报》2022 年2 月24 日第4 版。《江苏合规纪要》提出,在审判阶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前,法院应当先听取检察院的建议。对此,笔者了解到,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可以派员参与“社会调查”程序、联席会议或者听证会议等程序,为检察院提供关于该企业是否适宜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合规的建议。
第二种是将法官吸收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人才库,在某些案件中作为第三方组织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监督、评估工作。某些地方如苏州,在最近一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人才库扩容过程中,加入了个别法官。
第三种是法院对检察院作出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决定有权进行司法审查。不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可在某些域外国家如英国找到先例,但在我国尚无相应实践,是否适宜我国国情,需慎重考虑。
第一种是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确定从宽幅度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这将是适用最多、争议最小的方式。具体表现为,在庭审阶段,法院对企业合规整改是否有效进行实质性审查,针对整改总体情况、违法所得退缴情况、量刑建议是否考量企业合规因素等,要求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说明诉讼主张的理由,重点审核企业风险排查、整改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第三方审查情况等,以此为基础最终判定企业合规整改是否有效。在法院查明企业合规是否有效后,将企业退赃情节、悔罪态度等合并作为最终给予量刑从宽的情节。〔39〕《涉企案件刑事合规,秦淮法院这样做》,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网,http://www.njqh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qhfyww/xwzx_2_mb_a2023052412114.html,2023 年6 月4 日访问。
第二种是检察院将涉案企业及责任人起诉到法院后,再以企业合规整改有效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这种做法在英国和美国已有先例,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有学者主张,检察官与企业及辩护人协商,制定撤回起诉协议,设定企业合规整改时间。法院对控辩双方的撤回起诉协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合理,即同意暂缓审判。企业如按照协议要求整改合格,则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40〕杨宇冠:《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 年第6 期。还有学者提出在立法建议稿中增加合规撤回起诉条款——“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以需要对涉嫌犯罪的单位作附条件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41〕李奋飞:《“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建议条文设计与论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 年第2 期。
第三种是在对相关责任人合规从宽的同时,附加相应“从业禁止”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7 条之一第1 款规定了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条件和期限,第2款规定了违反人民法院从业禁止决定的法律后果,第3 款规定了刑事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或者限制从业的关系问题。〔42〕黄伯青:《在证券犯罪中合理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之提倡——以宁某内幕交易案为切入点》,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5 期。此外,《刑法》第72 条第2 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金融证券领域,刑事处罚附加从业禁止禁令的案例在2020 年即已出现。〔43〕安健:《全国首例涉证券领域犯罪人员适用“从业禁止”案宣判 被告人因内幕交易被判三年不得从事与证券相关职业》,载《人民法院报》2020 年5 月30 日第3 版。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江苏省也出现了在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不起诉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活动的判决。〔44〕前引〔12〕,戴丽娟文。
第四种是法院负责裁判对涉案个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生态环境类案件为例,此类案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被判定有效后,检察院可对涉案企业决定不起诉。但由于相关犯罪产生了损害生态环境的结果,需要由相关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此时,可由检察院对涉案个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
第一种是法院认定合规整改有效,进而从轻量刑判处缓刑的,通过“回头看”、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回访了解企业合规整改后是否形成长期效果,并将此作为涉案个人缓刑期间的社区矫正评估依据之一。目前已有部分市县将前述内容写入地方多部门会签的推进合规会议纪要。
第二种是法院在作出减刑裁定时将“合规整改有效”合并其他情节进行考虑。未来可以考虑,将“合规整改有效”作为企业经营相关犯罪的一种“悔改”表现,给予酌情减刑优待。犯罪分子针对其犯下的企业经营相关罪行,积极推动其所管理的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等评估有效的,可以由刑罚执行机关合并犯罪分子其他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情节,向法院提出综合的减刑建议书。
伴随着审判阶段启动或者延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程序案例的出现,审理期限无法满足合规整改验收需要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刑事诉讼法》第208 条对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作出规定,一般审理期限最长为6 个月。若在审判期间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程序,仅合规整改程序往往就持续6 个月到1 年,显然是超过一般最长审理期限的。实务中目前应对审理期限不足问题,主要有两种破题思路:一是中止审理,由此拉长案件审理期限。二是延期审理,相对中止审理,延期审理能够延长的时间较为有限,但其适用条件相对宽松。
对于第一种思路,本文不予认可。实务中审判阶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例仍然很少,但为解决审理期限问题,选择中止审理似乎成为多数选择。〔45〕前引〔12〕,周瑞平文;前引〔10〕,李阳文。《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对中止审理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等四种情形。目前公开报道适用中止审理程序的合规案件,均未说明中止审理的具体原因。但中止审理的前三种情形明显很难为合规案件适用,可以进行解释适用的只有第四种情形“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存在“企业须合规整改”情况,可以构成“不能抗拒的原因”吗?“不能抗拒的原因”亦被称为“不可抗力”,在民事诉讼中出现较多。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自然事件;(2)社会异常事件;(3)国家(政府)行为。〔46〕解亘:《<民法典>第590 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评注》,载《法学家》2022 年第2 期。涉案企业启动或者延续合规整改程序,系企业(责任人)与司法机关商议达成合意的行为,不属于前述任一不可抗力情形,因此,认定其为“不能抗拒的原因”并不合适。对此,也有学者研究后指出,“无论是从成因还是从制度的内在设计角度来看,合规整改都不应属于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47〕程雷:《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难题与应对之道》,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 年第4 期。
对于第二种思路,本文予以认可。《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了适用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系检察人员基于“补充侦查”需求提请延期审理,其必然受到补充侦查次数和时长限制,考虑到我国相关规定,以此为据最多仅能将审理期限延长至8 个月,显然仍难以满足企业合规整改需求。而如果基于第204条第一种情形,即“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适用延期审理,审判阶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在客观上能够进一步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3 条明确的延期审理应当“由控辩双方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和“法庭认为有必要”两项要求:由于合规整改是否有效对案件定罪量刑大多产生直接影响,故应当将与企业合规有效性相关的材料视为“新证据”,一般情况下,这一新证据一定可调取,但必须经过一定时间,这也为延期审理提供了正当性和必要性基础,法院为此作出的“等待”也必将是值得的。据此延期审理扩大期限范围也能够满足合规整改和验收的时限需求。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前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上海市A 公司、B 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48〕《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106/t20210603_520265.shtml,2023 年6 月4 日访问。海南省文昌市S 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49〕《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112/t20211215_538862.shtml#1,2023 年6 月4 日访问。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50〕前引〔28〕,《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北京李某某等9 人保险诈骗案都出现检察院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合并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建议,且相关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情况。如前所述,《江苏合规纪要》第4 条对此也作出规范,在此不加赘述。尽管将合规整改有效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做法已有地方规范性文件支撑且已形成实践经验,但其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法院在审查合规有效问题上扮演的“角色”问题。本文认为,法院扮演的角色与检察院类似,即为合规有效性认定的“审查者”。但两者审查权发挥作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合规整改有效主要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此时检察院拥有最终的审查权。在审判阶段,合规整改有效主要作为法院作出从轻量刑或者免予处罚的依据,此时法院拥有最终的审查权。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和个人分案处理的情况下(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企业作不起诉,对责任人提起公诉),检察院的合规有效审查权与法院的合规有效审查权可能产生冲突。未来这种情况有待进一步规范。
其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参与现行全国性的合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更多的是从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和检察院的角度对合规有效性标准进行规范。未来宜在修订或起草相关涉案企业合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一同参与。在这一修法方式下,《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所确立的有效标准也自然而然适用于审判阶段。
其三,法院与合规科技平台的对接问题。目前常州等地已开始探索建立联网式的合规信息平台。这种平台由合规整改的参与主体单独或联合构建,企业、第三方组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检察院四方主体均参与其中。未来第三方管委会、检察院与法院可以构建合规智能化系统,对企业或者第三方组织评估提交的合规材料进行分析研判扫描。〔51〕马明亮:《合规科技在企业整改中的价值与实现路径》,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4 期。目前此类平台由检察院主导建立,法院尚未对接进入。未来宜为法院设置相应的接入端口,方便法院实时监督。
涉案企业合规问题,未来并不仅限于刑事涉案企业合规,也可以扩展到商事合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考察北京法院系统时强调,“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52〕白龙飞:《为全国法院提供走在前的北京方案——最高法调研组到北京海淀法院调研,督导促进抓落实》,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3 月29 日第1 版。我国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将“刑事合规”改为“涉案企业合规”,也是为了避免涉刑事犯罪的标签化。〔53〕李本灿:《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载《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7 期。有学者也提出,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在汇集行业发展突出合规问题后,可以制定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合规指引,亦可针对监管对象或自律组织成员,制定具有标准化意义,符合企业自我管理和风险预防最低标准的“行业合规指引”。〔54〕解志勇:《有效企业合规计划之构建研究》,载《法学评论》2022 年第5 期。
目前实践中商事涉企合规仍缺乏“合规从宽”或者“合规不起诉”式的刑事合规激励手段,但已出现向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提出合规治理的“司法建议”或发布“审判白皮书”的做法。实务中法院制发司法建议并无强制性效力,但由于法院出具的这一司法建议能够切实加强金融管理机构的管理针对性,或避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主体陷入犯罪风波,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各方欢迎。2023 年6 月2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5〕前引〔9〕,《以能动司法践行“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 | 苏州中院裁判式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苏州银行业协会代表以及部分金融机构代表到场旁听,本案合议庭审理时建议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理念,从事后诉讼转向事前防控,有针对性地建立更加完备的风险合规内控机制。该案审判长(苏州市中院院长)也提出,“全市法院金融审判部门要注重发挥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及时提示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做好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