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典型案例实现路径研究

2023-06-07 01:52:45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裁判正义典型

霍 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59-260 页。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冰冷冷的,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者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2〕前引〔1〕,习近平书,第23 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司法活动应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实现情理法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我们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从事的是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工作,不是简单地‘依法’审判就可以,更要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3〕2023 年9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国家法官学院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的讲话。“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发挥着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不仅能汇聚法官的司法智慧,更是人民群众观察司法活动、评价法治进步最直观的标杆和尺度。“徐某玉被诈骗致死案”掀起反电信网络诈骗新浪潮,各地如火如荼开展反诈宣传教育、专项犯罪打击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公民防骗反诈意识显著提高。“百香果女童被害案”〔4〕2018 年10 月4 日,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小学生杨某燕在售卖完百香果回家路上被29 岁的同村村民杨某毅劫持并奸杀。2019 年7 月12 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杨某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 年3 月25 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杨某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据是杨某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改判死缓。2020 年5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2020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20 年12 月28 日,广西高院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某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毅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法核准死刑。改判被告人死刑并最终核准执行的再审判决,获得社会普遍认可和高度赞赏,司法正义如同拨开黑暗的一束阳光,既慰藉了受害人家属破碎的心灵,又平复了社会公众汹涌澎湃的义愤之情。相反,反面“典型”案例不仅破坏司法公信力,甚至还可能动摇人民群众对道德的追求和信念。由此可见,司法案例应当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彰显法治在引导社会预期、调节社会关系、凝聚社会共识上的基石作用,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案例的基本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案例法治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了案例的重要性,提到了案例之于司法、之于法治的重要性。

(一)案例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5〕前引〔1〕,习近平书,第23 页。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人民司法兼顾法理情的重要意义,将司法对法理情的追求内化为对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追求,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这一重要论述也明确了司法裁判与案例的重要性,即立法上的普遍正义具体化为个案中的为当事人直接感受到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裁判兼顾做到法理情。

另外,司法裁判与案例不仅仅实现了立法上的普遍正义,还可能在法律出现漏洞或者空白时发挥拾遗补缺的功能,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上升为立法,实现新的普遍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法律发展的重要性时指出:“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6〕2013 年2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这一重要论述指出了司法案例在补充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例所积累的司法经验,可经系统化总结后,以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建议等形式,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素材,从而实现新的普遍正义。

(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案例对于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越来越大,许多典型案例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和话语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早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金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法条”也几乎成了不争的事实。〔7〕胡云腾:《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 年第5 期。“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强调的是案例的积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对“案例”与“文件”关系的总结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既指出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关系,又充分肯定了案例在法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首先,“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体现在案例可以在进一步阐明法理逻辑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案例是法治从理想到现实的临门一脚和最后环节。〔8〕前引〔7〕,胡云腾文。一方面,典型案例为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法官在对参照案例与待决案件进行相似性判断认为确系类案后,可依据类似案例的类似处理方式作出裁决。另一方面,典型案例必然产出优秀的司法判决,而优秀的司法判决作为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做到充分释法明理,逻辑严谨缜密。

其次,“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体现在案例可以实现立法上的普遍正义,还可以通过填补法律漏洞彰显立法意旨。不可否认的是,在面对始终处于发展变化过程的社会关系时,制定法及其逻辑体系下的司法文件所固有的滞后性局限,不可能涵盖全部可能性或是普遍适用于所有情形。即使立法者对社会发展进程或变化趋势具有极其高明的前瞻性和预判力,通常也只能以宽泛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加以规制。案例是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审判经验总结的成果,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文件”,是最鲜活的法治“教科书”。

最后,“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体现在案例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效果在于法官如何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法律实施效果的检验在于案例是否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所认可、所接受。案例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资源,是人民群众能够切实看得见、切实感受得到的司法过程。之前,我国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以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等为补充,构建了中国特色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审判实践、指引公民行为的制度功能。当前,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此意义上,案例作为“动态的法”“现实的法”,超越了“静态的法”“纸面上的法”,以“个案正义”推动了“整体正义”。〔9〕尹治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载《人民法院报》2021 年3 月3 日第2 版。

(三)一个错案与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10〕2014 年1 月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个极富象征意义的数学公式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从错案消极影响的维度来强调案例坚持公平正义的重要性。“100-1=0”,强调的是错案的消极影响,是对司法裁判的严格要求。〔11〕前引〔9〕,尹治湘文。

判决即社会导向,公正的判决必然彰显其中对法与情的正确思考,预示着社会整体行为的主流发展方向,并作为根基服务于社会公正的发展之中。“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足以减缓甚至中断社会普遍公正的发展过程。判决是案件全部司法活动的具象化体现与成果,小至个人、家庭的得失,大至社会价值的创造、法律尊严的维护,都与司法判决休戚相关。法律的施行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真切拥护,对法律的真切拥护需要每一个公民将法律上升为内心所信,每一次裁判不公都可能导致信仰崩塌。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恪守“100-1=0”定理,严把案件质量关,筑牢终局裁断意识,让“1”无限趋近于“0”,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案例为什么典型:准确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科学内涵

典型案例之所以能够在法院受理的千万案件中脱颖而出,成为法治星空中恒久闪耀的璀璨一颗,在于其提炼了社会矛盾关系的共性特征,凝聚了各级法院法官的司法智慧,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以典型案例“小笔触”绘制司法公平正义“大画卷”,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何为政治效果:要把握作为政治机关的属性

如何防止就按办案、就事论事,在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中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正确理解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依法能动履职,做好做实诉源治理,在办案办事中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政治效果就是审判工作要以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领导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司法审判能动履职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12〕前引〔1〕,习近平书,第259-260 页。“三个效果”是对司法活动的三位一体的评价标准,司法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属性以及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应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办案与案例培树、宣传中很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随着国家公共政策的不断调整,政治效果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历史背景下的表达亦有所侧重。概言之,其内涵分别经历了群众路线时期的服判息诉、群众支持及教育群众——“严打”阶段的从重从快惩处并震慑严重犯罪——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反腐倡廉行动期间的惩治贪污腐败、开展廉政教育——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服务社会稳定大局、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等发展变化。〔13〕宋亚辉:《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载《法学研究》2017 年第5 期。当下,司法裁判所追求的政治效果表现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政治效果的具体含义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但实则万变不离其宗,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决定了政治效果的具体内涵,故追求政治效果的实现始终是为了更好传递政策导向、更好执行公共政策、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在必要时通过“政治效果”这一概念加强个案裁判中的政策权衡,确保司法裁判兼顾法治与服务大局的双重要求,以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政治效果,是指司法活动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了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尤其是司法活动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本理论和基本道路。司法机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司法活动服务了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14〕胡田野:《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3 期。

(二)何为社会效果:司法要让社会各方面认同

社会对司法的认同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结果与法律所预设目标之间的缝隙宽度。〔15〕江国华:《审判的社会效果寓于其法律效果之中》,载《湖南社会科学》2011 年第4 期。法律源于社会,一切形式的法律效果都是以社会为其基本场域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福利,因此,追求社会效果是法律本质之要求。但是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滞后性和非完善性,司法实现普遍正义的同时,并不当然实现了个案正义。正因为如此,司法追求普遍正义的同时,还必须理性面对其结果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即必须考虑个案正义。

社会效果是关于人情事理、公平公正、分辨善恶、保护弱者、国家政策、市场秩序、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权威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的一种结果。〔16〕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载《法制日报》2013 年5 月8 日第9 版。也正因为如此,作为社会公众之于正义的理解或判断,社会效果的含义也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经济、社会、环境及司法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当前,强调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或者强调典型案例的社会效果,除当前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外,关键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高度复杂化和极强的变动性。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实践,司法不应仅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推演,还必须加入多样化社会价值的考量。〔17〕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项基本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载《法律适用》2005 年第1 期。因此,关于“社会效果”的概念及其与司法政策的关系,应置于历史时段中结合中国法治的发展实践来理解。20 世纪80 年代初,司法职能转型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社会效果”这一概念,旨在回应法院工作重心的转移,构建公共政策的司法转介机制,将党和国家的公共政策输送到司法审判过程。

综上,社会效果,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使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公平公正的观念,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整体利益。司法追求社会效果,裁判结果更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更容易案结事了。

(三)何为法律效果:司法对普遍正义的追求

司法既是法律的适用过程,亦是法律的实现过程。一般而言,司法裁判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作出,所得出的裁判结果表征为立法上普遍正义的实现,即法律效果。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既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法律效果,也是法治目标和司法理念,司法对普遍正义的追求及实现,并不意味着对个案正义的忽视,司法将立法上的普遍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的同时,实质上也实现了个案正义,因为司法必须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司法通过一个个案件实现立法上普遍正义的同时,也基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将立法上的普遍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并体现为个案正义。

司法正义是按照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裁判的正义,也就是说,将体现普遍正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情所应适用的一切场合或者所有案件之中,那就是正义的;否则,应当适用而不用或者适用于不相类似场合的,那就是非正义的。〔18〕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3 期。“司法”这一概念本身具有严格按照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来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含义,追求法律之内的正义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品质,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是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所追求的普遍正义,可以理解为“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案件的裁判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先例。

综上,法律效果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对案件进行裁判,完成立法预设目标的同时,实现了立法上的普遍正义。司法追求法律效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2022 年度十大案件为对象

司法实践,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典型案例之典型特质,就凸显在其坚持了“三个效果”相统一,即实现法律所预设目标的同时,又为社会所普遍认同,最大化地消解了“审判结果”与“法律预设目标”的缝隙。实践证明,典型案例自化解个案矛盾之始,能积极回应民众对法治的热切期待,至发挥示范作用,能够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点燃民众对中国法治的信任之火,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因此,典型案例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法治不是法律概念之间的叠床架屋,而是紧密地嵌合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之中。法治从概念到成为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司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而典型案例的作用功不可没。

如2021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连续两年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2021 年评选收到网民投票1.2 亿张,2022 年评选收到网民投票5.6 亿张,这样的“顶流”充分彰显出公众对于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和全社会法治文化水平的显著提升。纵观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2022 年度十大案件,无一不是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98 名被告人尽数落入法网,铲除“电诈”毒瘤,回应民之所盼;“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中,集体诉讼制度使5.2 万名投资者不再求助无门;“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购置儿童滑梯被诉案”发生的场域与人民群众关系紧密,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的发出,更是体现了国家对人民权益全方位的关注与保护……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而是法律走向人心的起点。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三、案例典型在何处:追求社会效果的证成与边界

自“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司法政策提出以来,“社会效果之于司法裁判的重要性为何”与“追求社会效果的边界应在何处”成为讨论的重点。当前,司法实践出现的一些案例,也多是缺失“社会效果”。对此,本文拟就典型案例如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实现社会效果进行探讨。

(一)社会效果是案例成为典型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

司法活动如不考虑法律对社会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就可能背离或偏离法律的预设目标。2017 年,“电梯劝烟案”〔19〕2017 年5 月2 日,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名医生杨某在乘电梯过程中与老人段某礼因劝阻对方吸烟发生争执,争执期间段某礼因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 年9 月4 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礼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 万元。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 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二审判决及时撤销一审裁判,杜绝机械适用法律,在法律效果之内寻求社会效果最大化,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示范引导作用。司法过程不是简单的形式推理过程,而是进行实质理性的思维过程。〔20〕前引〔14〕,胡田野文。正因为二审判决在注重发挥案件的社会效果层面所作出的努力,该案入选2018 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尽管我国立法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但是人民群众关于司法公正的认识是有差异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框架内适用法律实现普遍正义的同时,并不当然能够实现个案正义,达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也正因为如此,社会效果是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的不完全一致性,决定了司法还需在法律框架之内追求最为人民群众接受的处理,即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人民群众信服、遵守法律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人民群众信服、遵守法律是浸润于一个个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中逐步形成的。这就要求司法活动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应当争取社会大部分公众的认同。案例之所以典型,就是因其在守住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21〕2020 年7 月20 日,时年70 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三对三羽毛球比赛时,因周某杀球进攻,宋某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多次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花费医疗费7170.73 元。宋某以周某明知其年龄较大、眼部曾受过伤的事实仍采取杀球进攻的方式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1 月4 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所谓“我弱我有理”“一味偏向受害者”,让民法典这一“文本法”成为寻常百姓的“内心法”,内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由此可见,社会效果是案例之所以典型所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

(二)典型案例寻求社会效果的界限:法律框架之内

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提出以来,对追求社会效果应秉承什么样的态度这一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实践中,存在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对立的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不顾法律的社会性和裁判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一味死抠法律条文、死抠程序、死抠所谓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另一种倾向是以所谓社会效果为借口,不顾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甚至任意曲解法律条文、滥用法律程序。〔22〕前引〔16〕,梁慧星文。

法律是社会行为准则,起到规范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同时,法律又是裁判规则,法官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若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罔顾法律效果,甚至是明显违反法律作出“合理”裁判,这将使法律被“束之高阁”,又可能将使法官不知道如何依法办案,造成社会失序。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社会效果,能够最大限度增加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使民众自觉地信仰法律、信仰法治,将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在生活中自觉按照法律的标准要求自身。

具体到社会公众的评价层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是“合法”与“合理”之谓。当一个案例被人们称之为“合法但不合理”时,即代表该案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社会公众将什么作为“理”。“理”包括而不限于风俗、道德抑或习惯这类契合公众为了形成所向往的人际关系、社会风气的期望而提出的行为准则。可以说,社会公众对“理”的追求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公平正义同时也是法治的目标之一,是司法过程必须考量的因素。只不过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经过科学方法论证,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正义。一切形式的审判效果,都只能是法律框架之内的效果——离开法律谈审判的效果,就如同离开菜肴而谈烹饪的味道一样,都属于空中楼阁。〔23〕前引〔15〕,江国华文。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国立法作为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部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都要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司法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延伸出来的,离开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

(三)典型案例突破法律效果的条件:法律存在漏洞

强调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效果,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来寻求社会效果,也并不意味着在法律框架之内一定能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的。一般而言,法律在其制定之初能有效满足当时社会的客观需要,能够有效调整当时的社会关系。受权威性要求,法律一经制定需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而经济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法律中的部分内容将不可避免地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脚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逐渐弱化,产生实践意义上具备相当滞后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若法官仍机械适用法律,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的问题。

因此,为实现法的安定性、正义价值以及法的合目的性三者之间的平衡,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存在法律漏洞,依法办理案件出现不合理结果等),通过严格限制条件,在某些方面可以用法律之外的途径或变通法律适用获得。当特殊情况下适当超越法律效果而可以实现社会效果时,法官不能机械理解法律、援引法律,而应抓住法律中所蕴含的精神实质,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当然,在法律之外寻求社会效果的风险在于可能形成法官专断、外在因素对司法活动影响加深等。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对现有法律的变通执行应当是例外,必须得到严格控制。其核心要素是关于变通适用的价值和法的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量。其中包括对特定情形(如战争、社会环境重大变化等)的把握、对社会主流价值认知的把握、对法定程序的把握等。在变通适用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上,应当以社会效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为标准。需要强调社会效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追求每一位有理性和良知的人依靠自身的逻辑能够推演得出相同且一致的结论,这才是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社会效果的应有之义。

四、案例怎么样典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最优统一的路径

法治的进步,既仰赖于顶层设计的夯基垒台,也得益于无数具体案件的精耕细作。凸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融贯统一的典型案例,是诠释法治进步的核心载体。对此,法院应打造好、宣传好、运用好典型案例。

(一)更新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中的“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1.坚持能动司法。面对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诸多变化因素,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衡平利益冲突,在法律框架内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法治的当然要求又是法治进程中的必经阶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需手段。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24〕白龙飞:《稳中求进 守正创新 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7 月14 日第1 版。这就要求法官革除“机械办案”思维,综合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中寻求最佳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近年来,山东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以善意文明执行助推实现权益共赢新格局,将老企业搬迁政策与市场化法治化路径相结合,实现了本地老品牌的“整体盘活”。法院坚持为人民司法、能动司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个典型案例培树的过程。

2.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官眼中不应有“小案”和“大案”的区别。“小案”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价值。人民群众对于正义的差异化理解,决定了司法者既要关注普遍性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全体社会的共同利益,也要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回应好每一个诉求、解决好每一起案件、化解好每一桩纠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权衡利弊、能动裁量,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找有机平衡,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寻找统一落点。2023 年以来,山东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发布了3000 余个“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典型案例。如“杨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汶上县人民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及时扣划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责任不应及于投保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让原告及时获得了救命钱,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小案”涉及的都是老百姓的身边事、关心事,更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就在自己身边,其产生的社会效果甚至较部分“大案要案”更加深远。因此,典型案例更应以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平常事”为标准,深入发掘“小案”富有的社会效果和典型意义。

3.坚持为大局服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要做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要牢记“国之大者”,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法院行使裁判权,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推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环境,根据司法的特点和具体案情,立足法院工作实际,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环境生态综合治理等领域,发挥司法应有作用。近年来,山东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办理了一批服务大局的典型案例。如“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思维,积极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构建中小企业挽救机制,有效保障了地方粮食收储企业有序健康发展,确保了民生稳定。对具体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是司法服务大局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典型案例政治效果的诞生之源。

(二)完善机制:构建典型案例的一体化打造模式

相对于每年审理的案件来说,典型案例只是沧海一粟,但却提炼了千千万万个案件中蕴含的共性特征和典型社会矛盾关系,实现了法律价值由条文到实践这一关键环节的完美结合。〔25〕姚建军:《从典型案例中寻找推进法治进步的力量》,载《人民法院报》2022 年1 月28 日第2 版。因此,从案件到典型案例,还需要构建典型案例的一体化打造模式。这一打造模式,可以从典型案例的诞生、落地和发挥作用入手,涵盖“前端:案例精准识别”“中端:对接需求场域”“后端:发挥多元效果”三阶段,实现典型案例打造模式规范化、标准化、全流程化,建造典型案例“蓄水池”,找准案例应用“关键点”,实现案例影响“全覆盖”。

1.推动完善案例遴选机制。典型案例的数量和质量是实现典型案例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现实支撑和本质要求。典型案例正如构成法治血脉的细胞个体,其生命历程包含诞生、分化、衰变、凋零数个阶段,对应典型案例的生成、发布、纠错、清退四个机制。典型案例生成自动化,法官办案过程中要有意识地挖掘典型案例,从立案到裁判各个阶段探寻具备成为典型案例潜力的案件,做到有的放矢。典型案例发布系统化,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其发挥现实效果的前提,以系统化思维构建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采取新锐案例及时发布、普适案例定期发布、专业案例分类发布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全局、统筹兼顾。典型案例纠错积极化,针对有瑕疵、有遗漏、有错误的“典型”案例,法院应主动应对、妥善回应、及时纠错、跟踪反馈,维护司法公信力。典型案例清退制度化,为确保案例的时效性、有效性和正确性,对于已不适应当下司法理念甚至有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或是存在问题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清退并予以公示,防止其作出错误引导。

2.精准锚定案例应用场域。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用对”“用好”是关键。只有找准典型案例的最佳应用场域,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效果。以不同场域对典型案例需求的迫切度与紧密性为导向,典型案例主要应用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司法工作实践、输送主流价值观念等。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良好互动,促进社会治理从模糊的经验决策向精确的科学决策转变,增强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指导司法工作实践,通过典型案例传递政策温度、转变司法理念,引导司法人员始终做到与立法本意、法治目标、司法政策相一致,作出符合普遍正义和民众期盼的司法裁判。输送主流价值观念,通过典型案例凝练法理、融合情理,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释法说理作用,打破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藩篱。

3.着力强化案例运用效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典型案例在具体场域发挥实质效果,才是我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深化诉源治理和判后答疑工作,树立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全周期”理念。积极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的对接平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切实发挥判后答疑工作强化法官责任、促进服判息诉的制度功能,借助典型案例事实情节的故事性、与民众联系的紧密性和社会效果的正面性,将判后答疑工作做活、做深、做实,实现“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人和”的转变。拓宽典型案例个案效果辐射路径,发挥规模倍增效应。发布途径上,从线上集中发布转向“线上及时发布+线下持续推广”,确保典型案例既恰到好处,又历久弥新。发布主体上,从法院发布转向与大众媒体联合发布,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获取典型案例的便利性。发布形式上,从单向价值输送转向与民意的双向互动,使典型案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倾听民声、民情、民意,回应民期、民盼、民望。通过打造典型案例实现全民共享“法治公开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迈上全民知法信法、懂法爱法、守法普法新台阶。注重将典型案例与类型案件大数据分析相结合,通过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点”,找准重点领域或者社会风险“面”,将典型案例向重点执法司法领域普及。

(三)夯实基础:形成典型案例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最优统一的动力源泉

案例成为典型的关键在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所认可,典型案例之所以能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融贯统一,在于其兼顾了法律、道德与情理,符合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结果预设的道德心理倾向,满足了群众人心、人情、人伦的心理需要。因此,只有内因与外因双向发力,才能确保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优统一。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能力水平,激发内源动力。法官的素质不高,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法院的判决不论是否正确,民众都对其持怀疑态度。因此,打造一支拥有良好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德才兼备的高水平法官队伍,是实现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裁判的重要保障。强化政治意识,政治与法律犹如一个国家的精神与骨骼般密不可分,司法者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崇高理想,善于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队伍,通过强化法官终身学习理念,健全法院教育培训机制,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等,打造法院优质人才“蓄水池”。重视道德素养,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生动鲜活的社会现实,法官应当具有较普通人更高的道德水准和共情能力,感同身受地体会法律事实之中蕴含的人文情怀、伦理因素,深刻理解当事人的行为逻辑和案件本质,从而形成更加公平的判决。〔26〕江国华、周海源:《司法理性的职业性与社会性——以裁判效果为视角》,载《学习与探索》2015 年第2 期。

2.营造法治氛围,提升公民法治观念意识,汲取外部助力。公众法律意识不高,就会使得法院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作出损害法律效果的裁判,严重影响法律的实质公正。公民法律意识越高,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天然联系越紧密,司法裁判需要跨越的错位缝隙越狭窄,司法者面临的价值冲突也就越轻缓。加深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公民从司法过程中的“观察者”成为“参与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亲密度。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将批判主义、怀疑主义扭转为中立主义、客观主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度。巩固公民对法律的敬畏感,通过刚柔并济的司法手段展示法律力量、彰显司法温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信服度。

3.打造宣传阵地,强化案例示范导向作用,发挥内外合力。在法治社会,典型个案作为连接抽象规范和现实生活的过渡环节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典型案例之所以典型,还在于其能为公众耳熟能详并普遍认同。因此,宣传阵地的建设是盘活典型案例资源的关键所在。筑牢自身宣传阵地,通过主动参与司法舆论互动、回应司法热点问题关切、提升司法案例供给水平等,达到以个案司法培育社会理性、以公平正义凝聚社会共识、以公共理性巩固社会秩序的效果。引导大众媒体取向,通过畅通与主流新闻媒体、网络媒介对接机制,确保其作出全面客观、真实无误的新闻报道。利用大众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社会声量大的突出优势,最大程度确保案例宣传不变质、案例效果不打折。把控自媒体言论边界,通过建立针对典型案例的舆论监测机制,抓取可能造成不良导向的“负面关键词”,实现规制自媒体人不当行为、肃清恶意炒作不正之风、净化典型案例宣传环境的目的。

结语:让典型案例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正向催化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裁判不仅将“个案正义”作为自身追求,还以达到“普遍正义”作为最终目的。以“个案正义”实现“普遍正义”的过程,就是内在法律效果外化为案件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现实路径,社会效果需要群众于内心处自觉认同,“普遍正义”需要与群众价值观高频共振。作为满怀法治理念、饱含社会主流价值认同的集大成者,典型案例所凸显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融贯和统一,使之成为法治进程中至关重要的“正向催化剂”,以“小案件”加速实现法治建设“大变化”。当下,我国正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更应积极主动作为,做好典型案例培树工作,以能动司法理念为基础,以完善机制模式为抓手,形成内外统一合力,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优统一,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向纵深发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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