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赡养纠纷。该案与“拒绝赡养”行为不同,涉案多名子女并非“不孝”,而是大家對赡养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罗某已90岁高龄,体弱多病,聘请了护理人员24小时照顾其生活。她请求判决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500元(包括每月请护工费用2000元,生活费用1000元),医疗费用由六个子女平均负担。
庭审期间,法官发现,六名子女均表示愿意赡养老人,只是对赡养方式存在争议。其中两人表示自己也已年过六旬,无经济收入,且有病需要长期吃药,无能力每月支付原告500元,但愿意轮流照顾老人的生活。其余子女则表示,尊重母亲的意愿。但是,原告罗某不愿意换地方去子女家生活,而且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十分满意,不同意由六个子女轮流照顾。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部分被告提出的轮流赡养老人,本着尊重老年人意愿、方便其生活的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另外,鉴于被告之一王某确实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可降低其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法院酌情判决其每月承担200元。
摘编自《内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