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中央银行的由来及评价

2023-06-05 18:36:21马晓民郭新亮
吉林金融研究 2023年7期
关键词:横滨满洲中央银行

李 奇 马晓民 郭新亮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分行,吉林辽源 136200)

1931年日本发动了蓄谋已久的“九一八”事变,并于次年由关东军扶持清逊帝溥仪,在新京(长春)建立了傀儡政权伪满洲国。为了强化对东北殖民地的经济掠夺,由日本关东军主导,整合各方利益,于1932年6月15日成立了伪满洲国中央银行。至此,日本窥盼了近30年的“满洲中央银行”企图终于得逞。

一、伪满中央银行成立历史背景及构想

(一)伪满中央银行成立历史背景

1.军事扩张,剑指东北。明治维新后,日本走向侵略扩张道路,凭借在1894年甲午战争和1904年日俄战争取得胜利,在东北抢占了立脚点并攫取大量特权。1910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日韩合并条约》,正式吞并朝鲜,从此日本以朝鲜为跳板,侵占东北脚步不断加速。

2.战略渗透,全面布局。1909年,日本首相伊藤博文遇刺身亡,能够牵制日本军方侵略野心的最后一根稻草不复存在。1927年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义一召开了“东方会议”,将侵占满蒙作为称霸世界第一步,开始在政治、经济、军事、人文、地理等方面,对东北地区开展有计划、大规模、全方位的战略渗透和布局。通过对奉系军阀金援和合作,不断增强在东北地区的影响力、控制力。

3.转嫁危机,加速侵华。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的经济危机,日本国内市场一片萧条,经济处于崩溃边缘,日本军方趁机掌控了政府主导权。为转嫁国内危机,日本开始加速侵华脚步,中国东北作为其苦心经营多年“新大陆”,成为侵略的首要目标。1931年日本关东军提前发动了“九一八”事变,随即占领东三省全境。

(二)建立“满洲中央银行”的构想

日本在中国东北建立“中央银行”的构想从它刚踏上这片土地就已经深入其心。

1905年,日本国会便指示横滨银行:“一是接手清政府税收及其他公款之保管、出纳业务,实际上代理国库功能,二是以日元作为交易媒介物,实则银票发行权,三是吸收满清之黄金,即金票发行权。”这是日本政府首次正式提出设立国库和金银发行的目标;1906年,日本大藏省对横滨正金银行发出指示:“我们的目的在于迫使奉天官银号放弃其计划,但如终于不能放弃时,则可与之合作,商定共同经营满洲之货币整顿工作及金融事业。同时为我国的金票、正金钞及军用手票之流通提供方便,并对我国其他金融事业,提供经营上的方便和支持”并强调,“整顿统一满洲币制……代之实施我国金票为基础的计价标准的货币制度”,进一步统一币制的目标。自此,构建具有发行、代理国库、统一币制功能的“满洲中央银行”的想法已经初成。

二、建立“满洲中央银行”的三大支柱

日本在东北的金融渗透和扩张主要依靠三类银行:一是具有发行和代理国库功能的银行,如,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二是日本主导的合资银行,如,正隆银行;三是城市金融公会和农村金融公会。通过三类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建立,日本实现了在金融领域对东北地区从城市到乡村、从工商业到农业的全面覆盖,牢牢地掌控了东北金融命脉,成为“满洲中央银行”构建的重要支柱。

(一)日本设在东北的“中央银行”

1.横滨正金银行。该行成立于1880年,名为正金银行,因总部在日本横滨,也被称为横滨正金银行,是主要从事外汇专业的银行,辅助日本进出口贸易,1945年后更名为东京银行。1899年,横滨正金银行在营口开设支店,开启日本银行进入东北经营的先河。日俄战争胜利后,于1905年在大连设支店,后逐步在奉天、旅顺、辽阳、铁岭、开原、安东、长春、哈尔滨增设支店;1905奉日本帝国国会命令,横滨正金银行开始收回日本在日俄战争期间发行的军票,转而发行正金钞票,目的是“占领流通领域,以期达到满清政府和国民不得不承认的实际上的“满洲之中央银行””;1905年12月,横滨正金银行奉日本政府指示,开始“以日元为交易媒介物,并联合满清政府联合开办满洲造币局”;1906年4月7日又被日本政府授予银票(钞票)发行权,1913年被授予金票发行权,至此,横滨正金银行已经具备“中央银行”的发行功能。

2.朝鲜银行。朝鲜银行前身是1910年日本在朝鲜建立的韩国银行,日本吞并朝鲜后,“韩国”一词被禁止使用,因此更名为朝鲜银行。1936年,朝鲜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日本政府并入与伪政府合资的满洲兴业银行。该行于1909年在安东设立支店,后在奉天、大连、营口、开原、长春、哈尔滨等地开设支店。1917年南满铁路沿线金票改由朝鲜银行发行,并根据日本政府指示接手横滨正金银行国库业务,其纸币发行量也超过横滨正金银行,这使得该行成为事实上日本在东北的“中央银行”,同时也成为日本本土派在东北利益的代言人,在日后“伪满中央银行”筹划过程中,在币制问题上积极主张采用与日本本土一致的金本位。

横滨正金银行和朝鲜银行具有发行货币和代理国库业务的特殊功能,且资产规模较大,这也成为其日后与中方“四行号”共同组成伪满中央银行的重要原因。

(二)日本在东北的合资银行

从日本在1906年设立首家中日合资银行正隆银行开始,至1918年,已有超过20家合资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1920年后进入调整期,至1931年仅存有12家银行,即正隆、长春实业、安东实业、振兴银行、大连商业、日华、吉林、协成、满洲殖产、哈尔滨、满洲、大连兴信银行,此时各行名义资本合计3147.5万元,实缴资本1358.1万元。这些银行的存在,进一步挤压东北民族资本的空间,协助日本垄断东北的工商企业。

(三)日本在东北的金融公会

1.城市金融公会。截止1932年4月末,日本在东北地区开设15家城市金融公会,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大连、沙河口、奉天、抚顺等金融公会,会员总数2118人,合计出资额66.53万元,借款额73万元,吸收存款42.96万元,发放贷款118.58万元。

2.农村金融公会。截止1932年4月末,日本在东北地区开设5家农村金融公会,较大的有金州、貔子窝公会,会员达6190人,出资额9.02万元,借款额30.51万元,吸收存款30.51万元。

这两类金融公会的存在,将日本的金融触手进一步深入到东北地区的市井与村屯,而他们的大量“经营不善”和“倒闭”,则再次无情地抢夺了东北人民的血汗钱。

三、伪满中央银行的成立

(一)争议问题的解决

1.“伪满中央银行”金银本位之争。各方在讨论伪满中央银行各项争议问题时,尤以金银本位货币制度产生的分歧最为激烈:一种主张是实行银本位,日本关东军和日商主张银本位,代表是满铁,人物是山成乔六,中国政界商业也大力支持银本位;一种主张是实行金本位,日本本土派和学者主张金本位,代表是朝鲜银行,人物是铃木穆。

当时,日本本土实行金本位制,中国实行银本位制,虽然日本有意在东北推行金本位,并指示横滨和朝鲜银行在东北发行金钞,但受到来自华商的强力反对。1924年,日本大连商业会议提出重新制定“满洲金融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横滨正金银行为中心,使用银本位钞票”,而日本关东军也有自己的算盘,为了摆脱日本大本营的绝对控制,实现其“新国家”的构想,反而支持银本位的主张,在1932年5月10日在《旧货币整理办法》意见中,军方就表示坚决反对在满洲国内发行金票和钞票。后来日本大藏省也亮明了立场,做出如下答辩:“……日本进入满洲,其本意不是为了蚕食土地,而是为了建立和平的天地,使之成为各民族安生业的乐土。不应只以日本为样板去制定满洲的币制。基于这一点,满洲国应以银本位为好。”

而朝鲜银行副总裁铃木穆则坚定支持金本位,认为应采取与日本统一的金本位制。为减少阻力,甚至抛开满洲国人士,自行召开特务部会议,对此前争议的货币法第二条做出决议:“货币单位称之为元,同日本金货币一元等价流通。纸币以其票面价格,兑换日本金元”,但该做法立即遭到山成乔六极力反对,认为操之过早,同时亦遭到伪满自溥仪、郑孝胥、熙洽、荣厚一众人反对,在日本大藏省出面调解:“改为金元本位,对安定币值并非上策,在加强新国家基础和安定日本通货之前,是不应急于实施的。”

后因铃木穆病故,金本位最终让位于银本位,金银本位之争尘埃落定。后在《伪满中央银行法》里明确规定:“以纯银二三点九一公分为价格单位,称为元。”不过此时,为了保证日本能够更大程度获取白银贵金属用以国际贸易中购买战略物资,故在银本位制下留有后手,即社会之白银可按法定比例兑换相应之货币,但不能用货币反向兑换等量之白银,这实际上使伪币币值丧失了以白银作为锚定物的价值基础,银本位制有名无实。1935年4月,日本以管理通货制度为由,使伪满货币脱离银本位。至此,银本位制也在实行了三年后尘封在历史中,取而代之的则是“信用”货币,伪元发行开启了“印钞”时代。

2.“伪满中央银行”人事任命之争。伪满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命之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理事提名数量问题;二是日方最高负责人的人选问题。

对于理事提名问题,关东军统治部财务课1932年1月14日提出:伪满中央银行管理权,应交由9任理事会,理事中,4人为民选,5人为政府任命;满铁理事首藤正寿在给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致函中建议:伪满中央银行管理权,应交由9人理事会,理事中,5人为民选,4人为政府任命;关东军统治部又于1932年2月5日提案:政府任命总裁1人(中国人),副总裁1人(日本人),理事5人,其中4人为中国人,1认为日本人。

关于总裁人选问题,一直因横滨正金银行和朝鲜银行双方角逐而争执不下,后由日本前财政大臣阪谷芳郎推荐,关东军司令本庄繁批准,由原台湾银行理事山成乔六出任。

经过最终博弈,伪满中央银行第一届理事会人事任命为总裁荣厚,副总裁山成乔六,6名理事则由组成伪满中央银行的6家银行(4家中方、2家日方)各派出1名理事出任。

(二)伪满中央银行成立的前期筹备

“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已经酝酿筹建“满洲中央银行”,但因条件所限未能实现。事变发生后,日本相继占领了沈阳、长春、齐齐哈尔、哈尔滨等重要城市,便重新着手此事。先由关东军接收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号、黑龙江官银号(以下简称“四行号”)和辽宁省城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组建“金融研究会”,审议《管理办法草案》,暂停“四行号”营业并向其派出监管人员,彻底将“四行号”等金融机构控制在日本手中。1931年12月21日关东军参谋会议决定,废除参谋部第三课,新设统治部,驹井德三任部长,五十岚保司为财务课长,同时五十岚保司还被委任为创建委员会委员长,全权负责伪满中央银行一切事物,该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四行号”代表组成,共11人,其中日本人7人,中方代表4人。

创建委员会成立后,先后组织了四次准备会,审议了《货币法》《满洲中央银行法》《满洲中央银行组织法》《旧货币整理办法》《章程》,决定将总行设于吉林永衡官银号长春分号(新京北大街,今三马路),创建经费由东三省官银号支出。至此,伪满中央银行基础框架搭设完成。

(三)伪满中央银行正式成立

1932年1月11日伪满政府颁布了《伪货币法》,同年6月11日,伪满政府又颁布了《伪满中央银行法》和《伪满中央银行组织办法》,这三部法律的出台,为伪满中央银行的正式成立做好了法律铺垫。

1932年6月15日,伪满政府公布了伪满中央银行管理层及理事、监事名单,伪满中央银行正式宣告成立,并由总裁荣厚签发开业公告[行告第一号]和[行告第二号],宣布1932年7月1日开业,总行设在新京(长春),资本金定为3000万元(实缴1500万元),同日开业的还有128处营业店铺,“四行号”亦同日并入伪满中央银行,“继承四行号的资产负债内容,绝非短时间能能够查清。因此在开业当时原封不动的继续下来,按照《满洲中央银行组织法》第十一条留在以后处理”。至此,伪满中央银行正式成立,成为协助日本压榨东北财富的帮凶。

1.伪满中央银行职能。在1932年3月1日公布了被作为满洲经济“宪法”的《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其第七条规定了伪满中央银行职能:“金融整备”,明确了统一币制,安定通货价值,降低利率,整顿金融机关等金融行政之方针。这实际上规定了伪满中央银行应发挥的职能,以此为指导,《伪满中央银行法》第一条规定:“满洲中央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调节国内通货流通,并保持其稳定,全面统治金融。即规定了伪满中央银行作为发券银行,除由发行业务及普通银行业务外,还协助政府搞金融行政。”可见,伪满中央银行除其固有商业银行业务外,还承担了许多政府事务。

虽然其成立时还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但从其设立的目的以及承担的作用看,不仅是单纯的中央发行银行,其管理层由政府任命,职员被视为公职人员,同时还负有统一币制、安定通货价值的推动主体之责,实则为国家行政机关。随着经济情况和形势的发展,其公司行为越来越少,政府行为不断增多。《伪满中央银行法》随后多年还进行过几次修订,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伪满中央银行除发行业务外,还协助政府实施经济金融政策。其基本职能可概括为:货币发行、建立殖民地金融体制、积聚资金、金融统治、代理日本国库。

2.伪满中央银行组织架构。伪满中央银行成立之初设总行、支行、出张所(即管理出差机构)、派遣员事务所(即管理劳务派遣机构)、驻在员事务所(即驻外地代表处)、造币厂及代理店(与其它银行订立契约的机构)等分支和事务机构。

在总行层面设四部(行政级别相当于现在的“处”),分别是总务部(负责文书、庶务和不属于其它部的事务)、业务部(负责管理、计算、汇兑和国库事务)、发行部(负责发行和造币事务)、兴业部(负责调查、投资和整顿等事务)。各部负责人为部长,四部下设11个课(行政级别相当于现在的“科”),负责人为课长。四部之外,设人事课、检查课与秘书,由副总裁负责。

1943年9月13日,伪满中央银行第十八号行令,对机构设置进一步细化。其中总行设置本部和营业部,而本部又下设九部,分别为总务部、人事部、监察部、业务部、发行部、资金部、经理部、调查部、国民储蓄部,其中总务部、人事部及监察部由总裁直接负责。

3.伪满中央银行人员分类。其职员名称分别为行员、嘱托(处理临时或特殊事务时设置的特约人员,非正式职员)、技术员、准行员、守卫、佣役。

1943年9月13日,伪满中央银行第十八号行令,对职员分类进一步细化。人员设置调整为役员(高级职员、干部)、行员、技术员、雇员(临时雇佣的正式职员)及佣员。

4.伪满中央银行具体业务。《伪满中央银行法》第十条对中央银行具体业务有详尽的规定,可归纳为:货币发行、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担保业务、金银业务、国债业务、外汇业务等。

四、伪满中央银行的评价及启示

伪满洲国政府是日本一手扶植起来的傀儡政权,因此伪满中央银行也难逃傀儡的国家银行命运,是日本在东北建立的殖民地银行。

(一)伪满中央银行的评价

1.始终被日本关东军掌控,为其提供军费、筹措军用物资。从伪满中央银行的筹备、成立、运行各个阶段,日本关东军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在人员选用、制度推行等方面也必须符合关东军的心意,因此在关东军需要的时候,伪满中央银行就成为其“提款机”,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强制储蓄法》的实行,所谓强制储蓄就是从每月应发工资中扣除相应的数额,名曰作为长期储蓄使用,然而实际上这笔钱并没有存入银行,而是作为军费,支付给了侵华日军。

2.政策或重大决定由日本大藏省决定。伪满中央银行作为日本在华剥削工具,其货币政策等都直接由日本大藏省做出,当某项政策遭到质疑和反对时,就会亲自出面训斥当事方,如在金银本位制争议时,伪满方面溥仪、荣厚等人表达强烈不满时,就遭到了大藏省派驻伪满方面的代表的训斥,使中方反对声音得以削弱。而其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也照搬当时日本银行业主流管理模式。

3.所发行货币币值与日元等价,成为日元附庸。例如前述提到的伪元币值问题,大藏省就要求伪元与日元等价流通,实际上是增加了日元币值而降低了伪币币值,使伪元成为日元附庸。

4.人事安排受日本控制。前文已经提到在人事任免方面关东军和大藏省起到的作用,而在伪满中央银行的全部工作人员中,日方员工占到了90%,并将运营和管理权全部放在了各个“部”和“课”,各课中层领导绝大多数也为日本人,这实际上架空了由中日双方人员各占一半的理事会,使日方能够牢牢掌控伪满中央银行。

5.参与制定打击和抢夺民族资本的金融政策。日本为了更好地在东北地区进行掠夺,借伪满中央银行之手,出台了大量法规和金融政策,赤裸裸地掠夺东北地区民族资本。如《产金法》的出台,将东北地区大量生产、开采、冶炼金银的矿厂、店铺等所持有的金银全部“没收”;又如在信贷方面,给民族资本设置种种门槛,提高贷款利率,降低贷款额度,使民族资本在与日方竞争时往往处于劣势,常出现被兼并的情况。

(二)伪满中央银行的启示

1.中央银行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伪满中央银行作为日本侵略者的牵线木偶,完全丧失了人员任免和政策制定的自主权,东三省民族工商业和群众饱受欺压和盘剥,不仅如此,其政策制定和实施还完全服务于日本侵略者的需要,通过对东北地区金融经济资源的疯狂掠夺,对侵华日军扩大对华侵略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保证中央银行在本国政府的强有力掌控之下独立自主,即在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方面必须根据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独立作出判断,根据国内国外形势变化独立做出调整,而不能被其他强权势力牵着鼻子走,甚至在强迫下出让国家利益。

2.中央银行必须明确职能定位。伪满中央银行的设立,其初衷是提供货币供给,促进“满洲”经济发展,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受制于日本的左右,将重心转变成掠夺金融财富,支持日军侵略的盘剥工具,背离了央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的基本职能。因此,中央银行政策制定必须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内外不同形势制定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充分认识自己扮演的角色和定位,发挥在货币发行、利率调整、汇率稳定方面的重要职能。

3.中央银行必须公平平等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伪满中央银行一直被日本人把控,各项政策法规明显具有剥削性和歧视性。在门槛准入、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日本企业和中国民族工商业,特别是金银等领域将中国企业完全赶出市场,转而由日企垄断。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民族工商业遭受了巨大打击和倒退。因此,中央银行在制定金融政策、使用金融工具时,必须公平、平等对待国企、民企,可以在信贷门槛、商业银行KPI考核等方面做出调整,创造良好的企业融资平台和渠道,让货币支持流入到需要资金的领域和企业,为国民经济发展交出令人满意的央行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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