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明君 王冰莹
[摘要]现代中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手续治国,手续观念却长期被学界忽视。19世纪末康有为、康同薇父女在《日本书目志》中将日文“手続き”译为“手续”舶来中国。1902年留日学生汪荣宝和叶澜编著《新尔雅》,阐述立法手续,将手续解释为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法律的特定方法。手续具有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且有繁杂碍事等负面局限性,但超越皇权程式体现国家权力,在清末新政中被部分知识精英接受。预备立宪中清廷学习日本政法制度,手续使用量迅速超过程式,其中梁启超贡献最多。国权手续有一定现代性,但延续权力强制思维,理论和道德上的正当性不足。
[关键词]手续汪荣宝梁启超康同薇
[中图分类号]B2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642(2023)01—0115—06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程序是现代法律[1]和国家治理[2]的重要范畴,但与程序一直纠缠不清的手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现代中国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以手续治国,手续观念至今仍影响着治理实践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本文探究手续观念在清末的源起与初兴。
一、甲午战争后康有为父女将日语“手続き”译为“手续”借入中国
搜索各大古籍网可知,古汉语中“手”和“续”连在一起达30余次,大多为“低眉信手续续弹”“是《唐书》旧稿,实出吴兢。虽众手续增,规模未改”[3]之类,并未实质性合成“手续”一词;另还有“会将不二心传印,还出无双手续弦”[4]“班氏手续兄书,文姬记录先业”[5]“床头月俸无一钱,手续陆羽经二篇”[6]等零星的合成词,有亲手增续的意思,与现代“手续”语义相隔甚远。换言之,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手续观念。
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1830—1930)”[7]中,《日本书目志》是最早出现“手续”的文献。该书系康有为编撰。由于不懂日语,康在获取大量日文书之后,“令长女同薇译之”。以此为基础,康有为于1896—1897年间撰写《日本书目志》,1897年冬在上海大同译书局刻成,1898年发行[8]88-90。该书法律卷将日本书名中的“手続き”借形对译为“手续”,而不是目前中国大陆法学界常用的“程序”。事实上,日语中一直没有“程序”一词,而与英语procedure和汉语“程序”相对应的日语,至今依然还是“手続き”。由上可大致推断现代汉语意义上的“手续”一词系康有为、康同薇父女首创,用以翻译日语的“手続き”。这是中国现代程序观念的一个重要源头,但一开始却是以“手续”为名出现的。一百多年来中国程序观与手续观微妙的互动甚至可以说竞争关系,于此发端。
《日本书目志》共15卷,胪列书目[含书名、册(卷)数、著(译)者、著(译)方式、价格]7725种,按语109条。法律门为卷六,书目450种,按语三条,“帝国宪法”“外国宪法”“法理学”等共24类[9]。
三条按语中的第一条出现于“外国宪法”后,其中表达了对于“民”的权利的认识:“《内外臣民公私权考》,人有自主之权,又有互制之法,泰西之良法哉!”[8]344首先肯定人有自主权这一现代性的基本精神;同时也指出自主并非没有限度,而是要通过法律“互制”,即互相制约。这里虽然没有明言权利的让渡与契约精神,但用法律保护人的自主权,用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人的行为,这种法律意识应该说已经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只是未具体展开。事实上,康有为1890年前后的《实理公法门》已经对此有过论述:“人有自主之权。……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按:人类平等是几何公理。但人立之法,万不能用,惟以平等之意,用之可矣。)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按:此为几何公理所出之法,最有益于人道。)”[10]
第二条按语出现于“刑法”类后。“诉讼法”类共7种书目,第4种为《现行民事刑事诉讼手续》,第5种为《实用民事刑事诉讼手续》,第7种为《民事刑事诉讼手续案内》[8]350-351。“民事诉讼法”类共34种,第23种为《实用民事诉讼手续》,第24种为《增补民事诉讼手续》,第25种为《民事诉讼手续》[8]351-352。“刑事诉讼法”共22种,第21种为《实用刑事诉讼手续》,第22种为《刑事诉讼手续》[8]352。“租税法”类共6种,第5种为《实际手续所得税法注释》[8]355。以上共9种书目书名中出现“手续”。虽然说手续后来成为中国人社会政治生活中一个较常用的术语,但并不容易判断康有为当时是否真正意识到诉讼法手续的重要性。如果以是否写按语作为参考依据,那么有按语的宪法和刑法在康的心目中,或许比没有按语的诉讼法等其他更重要一点。
第三条按语是卷末的总结,重申康有为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就基本成型的公理公法观:“《春秋》者,万身之法,万国之法也。尝以泰西公法考之,同者十八九焉。盖圣人先得公理、先得我心也,推之四海而准也。”康有为认为泰西公法和儒家传统一致,都经由公理推出;公法不仅是万国公用的公法,也是万身、即万千众生共用之法,遍及生民:“泰西诸国并立,交际有道,故尤讲邦交之法,推而施及生民。应受之法,力既绌而不得尽伸,则不得折衷于理。觀其议律,能推原法理,能推人性中之法,直探真源。”国与国相处,民与民相处,都要依据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可能有歧义,那就从法理上去辨析。显然,这是极为明确的公理公法论。康认为世界是公理的世界,是要遵循公法行事的世界,“今吾中国之法,非经义之旧矣。在大地中为五十余国之一,非复大一统之治也。外之邦交,内之民法,皆当与人通之”[8]357,明确指出儒家经义虽然是公理,但华夏中心主义的大一统意识,以及这种意识下的法律体系已经不适应现代世界体系、国家体系,而应该和其他国家一样实施具有全球普遍性的国际公法和民法。
从理论上讲,按语三所申论的公理公法观是所有法律的法理依据,也是该书首次提出的“手续”类法律的依据,是手续的法理依据、正当性依据。按语一所提出的民的自主与互制原则,也应该由各种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手续去落实。在上述两个意义上,可以说《日本书目志》中手续的背后是有公理蕴含和现代权利意识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康有为只是列示了9种法律手续书,并没有明确用公理来论证手续的正当性,也没有明确指出手续体现权利意识。总体而言,中国现代手续的出现比较突然,如果将《日本书目志》比作一次整个园林大规模的改造计划,那手续只是其中一棵树木上一处不甚惹眼的移植,整个园林的改造计划正当性论证得比较充分,这一棵树——诉讼法则未作论证,树上的一个枝干——手续也未作论证,直接就从日本“拿来”了。诉讼法这棵树正准备往中国的土壤上栽,诉讼手续、法律手续的树枝还在风中晃悠。没有水,不接地气,它就会干枯。
从语言史角度看,甲午战争至五四运动前后,是中国从日本“借入”新词的高峰期,基本形式为译和借,其中借词在形成时只是一个“空”容器,其词义由语言使用者共同填充[11]。康氏父女之以日源词“手続き”借入“手续”,当是此高峰期开端之一例,介乎译和借之间而偏于借,其意义有待国人填充。从概念史角度看,则1898年之中国手续观念尚处于借种阶段,仅仅是一个较为空洞的法律术语,其内涵和正当性都有待充实和明确。
二、清末新政中汪荣宝和叶晨《新尔雅》解释“手续”
如果说戊戌前借入的“手续”是一个空容器,那么它一空就是五年。在“近现代思想史数据库”中,手续的第二次出现是1903年。在清末新政开始的1902—1903年间,留日学生汪荣宝和叶澜在合作编写《新尔雅》时,不仅提到,而且明确解释了何为“手续”。
《新尔雅》是近代中国最早的新词汇辞书之一,前70页释社会科学,中间20页释逻辑数学,后80页释自然科学。前两部分为《释政》和《释法》,解释了现代政治法律的基本概念。“手续”出现在《释政》“释政体”的“三权分立”节,该节首先解释立法权,“国权动作之一部,其职在制定一切之法律,使国民遵奉之者谓之立法权”,紧接着附括号、以相同大小字体进一步阐释该定义,“(凡立法之手续,各国不同,然立宪政体国,一切法律必经议院之议决,此为通例。……)”指出国家通过议会的立法手续体现立法权力,这一运行机制为通例,具有普遍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手续的下方(竖排版),编者特意列了两行小字对何为“手续”予以释义:“手续者,经历一定方法之谓,如立法必先发案、次议决、次公布是。[12]”这个背景和解释很重要,它更具体地表明立法手续代表的是“国权”,即国家权力,这是一个有别于传统皇权的现代观念。国权与皇权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权力,具有自上而下的权威性,所以国权手续与皇权程式一样都具有严格的规定性,被管理者都必须按手续或程式行动。国权与皇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同。皇权程式的管理者是皇帝或者被皇帝授权的官员,其权威来自具有高位道德属性的皇帝,管理者在政治人格上具有上位属性。国权手续的治理者代表现代民族国家,其权威来自具有政治正当性的民族国家,不必一定具有道德正当性,治理者仅仅代表职位角色,在政治人格上、道德修養上并不高于被治理者。因此,皇权程式下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属于不同的阶层,统治者高贵,被统治者卑下;国权手续下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在政治人格、道德伦理上是平等的,没有阶级和贵贱之分。
国权手续的权力内涵与传统程式的皇帝专权不同,它体现的是作为国家政治机关之议会的权力,且具有步骤性:“(接上引文)故议会为立法府。其立法之手续有四。一法律案之起草。……二法律案之议决。……三法律案之裁可。……四法律案之公布。……而公布必由国务大臣之副署。”从现有文献看,这是中国人第一次正式定义手续,具有里程碑意义,《新尔雅》的书名来自古代的辞书《尔雅》,但从其表述形式上看则更接近现代的百科全书,以抽丝剥茧的方式逐层解释政治、政体、机关、三权分立法权、手续和副署等现代政治观念。
汪荣宝和叶澜的解释将手续界定在公共领域、尤其是立法等重要政法领域,将之理解为必须执行的各个步骤所形成的过程整体,适用于全体国民(包括立法者、管理者),是保障国民权利的硬性国权要求。即或后来手续的硬属性有所泛化,即国权强制属性有所削弱,但至少从理论上讲,手续的要求是刚性、硬性的,不关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是否形成信息反馈。《新尔雅》初步显示了汪荣宝等对现代政法理论的认识深度,也表明他们明确认识到手续是一个重要的政法治理概念。两位作者之一的汪荣宝在数年后成为体制内首屈一指的政法精英,他在主笔政法文件的过程中对“手续”等日源术语予以修改,创生了“程序”和程序观念。
三、手续的负面属性及其与道德无关的正当性
虽然汪荣宝和叶澜对手续的解释很重要,但在康有为之后,第二个较多使用“手续”的却不是汪、叶而是梁启超。他1905年在《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中4处使用“手续”。在批评孙中山旧三民主义收取土地的法定租额、即地主只将赢利部分上交国库时,梁启超认为孙中山构想的这一制度过于理想化,必须“派员一一而稽核之。其手续之烦费骚扰。甚且或讹诈激变”[13]23,不仅收不上来土地租金,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再如梁启超批评孙中山关于国家自己经营土地的设想,认为这样不仅会带来不经济的结果,“且以官吏的性质而执行事务,手续极烦杂,致生种种障碍。故各国均不采之”[13]32。换言之,梁启超认为国家只是管理者,不应做经营者,如果要身兼两职,那就要用一些极其繁杂的手续予以约束和导引。这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故而没有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表面看来,梁启超在上引文献中似乎对手续有负面看法,认为手续烦费骚扰、繁杂,其实也不尽然,这正说明了手续不必具有道德蕴含,而只需要具有法理正当性。梁启超其实只是在阐述国土公有制度不可行,认为要想实现该制度,就需要设计和实施繁杂的手续,所以说这些手续“不好”“不善”,不具有高尚的道德价值,但它却是正当的,并且有刚性约束力,一旦制定就不得不执行。不具有好的价值却又不得不实行,这当然不会带来好的结果。换个角度来看,梁启超在批评某个制度不好的时候,并不是泛泛空谈,而是设身处地地设想这种制度要想得到执行必须用到何种手续;反过来说,具体的手续及其实施是判定一个制度正确与否、好坏与否的标准。
更重要的是,梁启超的论证里暗含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即与天理程式必须具有道德属性不同,手续具有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某个手续或许“不好”“不善”、不道德,但它却是正当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不得不按手续行事。在这里,政法手续与公理公法程式存在不同,它不必然是从实理公理出发推出的公例公法,理论正当性不必很强,它首先是公权力所规定的必须执行的步骤。这种道德性弱化了的手续观,也只有梁启超等少数接受了现代思想的知识人在公领域的一定范围内接受,习惯于道德实质理性的国人则未必认同。负面性以及与道德无关的正当性,是手续观在形成初期就具有的两大特征,它极大地影响了手续观念的后续发展。
四、预备立宪中手续观念的布散发展
《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只是立宪派的《新民丛报》与革命派的《民报》论战的早期作品之一,随着两派交锋的广泛深入展开,接下来的1906—1907年间,《新民丛报》在介绍现代政法思想理论时大量使用“手续”一词。如梁启超翻译日本法学博士奥田义人《论法律之性质》时直译的“如手续法、如宪法、如行政法”等4处[14],《上海领事裁判及会审制度》“混合裁判诉讼手续”等8处[15],渊生译《政府之责任》“纠问之手续”“裁判之手续”等8处[16],渊生著《大臣的责任》“惩戒手续”等11处[17]。
孙中山、黄兴和章太炎等革命派领袖1906年在日本制定《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订立“其措施之次序”“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于是乎在焉”[18]。应该说,这个举措是有循序渐进蕴含的,整个方略对于轻重缓急也是有考量的。其重点及主要规划在第一期,即军法之治,故其行文皆从“军政府之条理及宗旨”出发,对于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并没有具体的设计规划。在其舆论阵地《民报》上,1906—1911年间也出现过6次“手续”,但大多为负面持论。如(胡)汉民《张之洞之卖矿》中“徒使多一手续而已”[19],(汪)精卫《论革命之趋势》中“然其手续犹繁重也”[20],多是从治理手续之烦琐低效来谈手续。
作为当时体制内改革派领袖人物的张之洞,也在公开使用过约20次“程式”之后①,于1907年使用过1处“手续”:“外国婚姻、亲族之事皆定于民法,其民事诉讼法不详婚姻、亲族者,以别有人事诉讼手续法等为之辅也。中国虽无民法专书,然婚姻、立继、服制等事,则律例甚详。”[21]这段话的背景是礼理之争:沈家本和伍廷芳受英美和日本立法理念的影响,从现代法理学出发草拟《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欲改革中国古代法律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张之洞对于外国的“手续法”还是认可的,但他认为中国古代礼制已经有相关规定,不应更改。而且,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学派还揪住诉讼法试行后案件积压这一事实不放,抨击诉讼手续繁复。
由上可知,在手续观刚开始散播的时候,就有人抱怨手续繁杂。革命派和体制内的改革派都对手续的这一负面性多有批评。但必须指出的是,与当今抱怨手续烦琐者多为民众不同,一百年前首先抱怨手续的人却是官员。这不难理解:在手续还没有异化為程式强制的时候,它既维护官员行使权力之正当权利,也保护了人民的正当权利。这对于习惯权力思维而欠缺权利思维,习惯于依赖单向的权力强制迅速解决问题的各级官员来说,自然是大为光火、颇感不顺。欠缺双向反馈循环机制的手续,对管理者的刚性约束也较强,既限制了权力的恣意,也可能影响治理效率。手续对阶级性的淡化、手续不等同于道德正当性的特征,在张之洞批评沈家本手续法的这段公案中体现得比较充分。
浩浩荡荡的现代化思潮不以旧官僚的权力意志为转移。1907年,《东方杂志》仅《日本行政裁判法及诉愿法》一文就9次用到手续,其他还有关税手续、选举人登录手续、投票手续等等。同年,体制内的沈家本等领导修律团队与社会力量良性互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学习现代法律的第一套系统性资料《日本法规大全》,其最后一册为《法规解字》,继汪荣宝《新尔雅》之后有手续词条曰:“手续,办理之规则,办理之次序,均谓之手续。”[22]这说明,在清末修律、预备立宪向西方、尤其是向日本学习现代政法制度、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虽然存在正当性论证不足的问题,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知识人已经较为普遍地接受了手续观念。还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知识界对手续的理解已经不局限于立宪,也不局限于法律,它既可以是公共治理领域的行事规则,也可以泛指办理事务、主要是公领域中必须遵此照办的步骤性规定。
五、梁启超是手续压倒程式的标志性人物
自日俄战争和预备立宪以来,中国向日本学习的倾向日浓,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数据库中,源自日本政法思想之手续的使用量,从1906年开始超过程式,1908年程式虽短暂反超,但1909年手续再次反超程式,1910年以后,“手续”即对程式形成“压倒性”优势。1903—1923年间,梁启超很少使用程式,仅在1910年出现2次,即《双涛阁日记》和《官制与官规》各1次,以后不再使用。同年,梁使用手续即达约30次,其中大多出现于《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
据文首小引自述,该文初稿写于两年前的1908年,一年前赠与在东京创设的“咨议局事务调查会”,1910年又“略为订正”。对于笔锋极健的梁启超来说,一篇文章改写三年的不多,由此可见梁对该文之重视。在后人看来,这篇十万字的长文,应当是梁启超为宪政所做的最为系统全面的理论思考,或恐也是辛亥前中国人为现代宪政所做的最系统的理论准备之一。
该文出现的24处手续大致有两种用法:一是选举手续,一是立法手续,后者包括修法手续。“选举手续者,选举办理之次第也。……无甚深学理之可比较。”在梁启超看来,选举手续就是对选举步骤次第的安排,是一种常识,不仅不具有道德蕴含,也不需要特别深厚的理论支撑。当然,这并不是说何人如何制定何种手续的问题不重要,也不是说选举手续条款背后没有一点学问道理。比如,在《选举手续》“第一目选举人名簿”中,梁认为“日本因行制限选举,故调制人名簿,极为繁难”,所以建议“废财产制限”,扩大选举权。在“第二目投票”中,建议“第一次选举,当以采记名制为宜”“第二次选举,不可以不采匿名制”。在“第四目选举权利之保障”中,规定了三条选举原则,其中还包括选举诉讼方式的规定[23]2157-2160。应该看到,这些手续条款,未曾言明地反映了个人权利的独立性和正当性,表达了对制度的理性诉求,具有相当的现代性,可以说,这里的手续已经基本具有现代程序的意涵。换言之,手续观的发展已经为形成现代程序观开辟了道路。
梁启超以手续体现正当性要求的观点并不突兀,1907年《政闻社宣言》已有一定基础:“政闻社所执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24]”当中华民国要建设共和政治时,这些都是可以凭借的现代正当程序的思想基础。张朋园考证,1911—1949年间召开四次国会,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所主张的复式选举思想影响了1913年、1919年的两次国会选举;甚至在该文正式发表之前,该理念就影响了1909年咨议局和资政院选举[25]。梁启超“无甚深学理”的选举手续观,对中国议会选举、议会政治、现代政治影响之深远,由此可见。换言之,梁启超选举手续观标志着清末选举手续理念基本成型,它是中国现代选举手续乃至选举程序的型范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早的型范。
关于立法及修正手续,《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写道:“改正宪法之手续,虽非皆与寻常立法之手续同”,然其发案、议决、裁可由国会与君主共行。“硬性宪法者,改正之手续极为繁重,与寻常法律不同者也。软性宪法者,改正之手续较为简易,与寻常法律无甚差别者也。”因此,宪法改正案之决议存在两种不同的手续:软性宪法“由国会以普通立法之手续而决议”,硬性宪法“由国会以特别繁重之手续而决议”[23]2164-2166。细读该文还会发现,梁启超不是无目的地学习现代宪政做法。在每一款论述各国行状后,他都会加一项“我国所当采者”,务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比如,关于宪法改正手续,他根据国情先“自创一法”,即“先付现议会之议决,可决之后,复解散之而组织新议会,为第二次议决是也”。相应地,议决投票时“若既用新旧两议会之议决,则其议决之手续,更无取过于繁重”,只须三分之二列席即可开议,三分之二赞成乃可决[23]2169。
与《新尔雅》简要介绍现代立法手续相比,《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对各种立法手续、选举手续的介绍更为详细、丰富,并且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划和设计建议②[23]2174-2176,表明了清末手续观基本成熟定型。《中国国会制度私议》是手续迅速取代程式而成为政法领域之重要新词之典型代表,梁启超是手续压倒程式的标志性人物。
六、结语:正当性不足的清末手续观
思想观念的发展演变与社会政治时局的风云变幻密切相关,清末手续观念与戊戌变法、新政和预备立宪的关系也是如此。1897年前后,“手续”被康有为、康同薇父女从日本借入中国时,只是一个语义贫乏的法律术语,在戊戌变法后即陷入沉寂。新政一开始,汪荣宝和叶澜就在阐述现代政治时不仅专门介绍了立法手续,还特意对手续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它是体现国家权力的一种较普遍方式。虽然存在烦琐、碍事等负面性,并且欠缺道德性论证,但在学习现代政法思想的过程中,梁启超等知识精英还是很快接受了手续观念。预备立宪中社会精英们学习和转化的政法制度多采自日本,手续的使用量快速增长并超过了传统的程式。
20世纪10年代,在清末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大背景下,知识界为如何治理一个现代中国做着各种理论准备,天理程式观、公理程式观开始转向现代意味更浓一点的治理手续观。所谓现代意味,第一体现在它代表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皇权,第二体现在手续具有不完全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这一点与西方现代程序较为接近。但也应该看到,手续观念偏重权力对当事人单向的约束和指令,不在意在治理过程中是否形成双向的反馈,这与现代程序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性、每个程序主体都是平等参与者的观点还是不同的,现代程序是保证和指导地位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形成反馈循环的治理机制。
还需指出的是,对于手续过分依赖于国家权力的强制权威性,对于手续之不完全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包括以《东方杂志》为代表的社会思潮并不是彻底接受的。无论是汪荣宝还是梁启超,他们都只是讲清楚了手续在某项制度中的合理性;而对于用中西普遍之理,包括个人权利等价值来论证手续的正当性,即手续的理论正当性,以使其更适合中国传统的天理程式型思维模式,更接近正在兴起的公理法律制度推导方式这一点上,虽然作出了一定努力,但着力不多,收效更少。“手续为日本名词,颇难得相当之译语,故袭用之”[23]2157,它是在公领域公共治理中不得不用的一个概念,理论正当性依据不强,不容易贯通到私领域,与道德修身无涉。
无论如何,随着学习引进现代法律制度,中国学习引进了大量的手续和规定,产生了传统观念中所没有的手续观。一方面,将皇权崇拜移情到国族权力的国人接受了这种去道德化的手续;另一方面,思想精英们又并不满意手续欠缺理论正当性和道德正当性。如果国家权力的权威降低,这种手续的治理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故此,知识人并不满足于接受此种手续观,接下来,他们还要继续为制度寻找理论、乃至道德正当性依据。他们也的确找到了程序这样一个新观念。换言之,中国现代程序观是在清末手续观的成就和不足上形成的,欲理解中国特色的程序观念乃至中国之治,应对中国现代手续观念之形成过程和主要内涵有一基本了解。这就是本文的意旨所在。
注释:
①在“近现代思想史数据库”中,张之洞从1883年至1907年使用程式约20次(所谓约,是指部分文献重复出现),平均大约一年一次。
②该文还探讨了立法权与命令权(包括行政命令和法规命令)的对立互补关系(見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梁启超全集·第四册》,第2174—2176页),对于当今中国思考制度程序与政策、指令的关系,不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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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