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要过的“财务关”

2023-05-30 00:04毕国宏北京天坛药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商人 2023年3期
关键词:技术咨询权属财务部门

文/毕国宏 北京天坛药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党的二十大也明确提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医药制造企业陆续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强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将科技成果转化在会计系统中准确、完整地进行反映是成果转化后的财务管理重点,同时也是工作核心。财务部门应普遍提高认识,建立激励技术人员成果转化应用的奖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财务管理重点

应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及转化范围界定,便于分析识别

医药制造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或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及平台体系建设,企业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医药制造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企业生产水平和市场销售份额,对职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以及技术服务且转化为收入的活动。

医药制造企业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奖励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分析

增值税。享受主体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即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政策解析: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主体及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析: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是不一样的。如果科技成果转化发生了技术转让,则适用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全部以股权支付,则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如果科技成果转化未发生技术转让,则没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被投资企业全部以股权支付时,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如何做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成果转化确认工作。

医药制造企业财务部门、研发及销售部门等对成果转化进行审查和跟踪,未经同意,企业研发项目组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合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订立须经销售和财务部门审核后生效,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到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同时,医药制造企业研发部门负责企业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职务科技成果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企业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财务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收益的管理等工作。

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确认和分配工作。

医药制造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收益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并按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主要依据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和实施情况,按企业奖励制度执行。通过对项目成果综合评估后,给予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应用转化后,每年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具体方式按照项目组成员在成果转化过程负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人员,获得现金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项目组长有权进行项目奖励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分配。

同时,为建立创新研发技术平台,根据项目成果情况,对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企业可视情况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上述现金奖励方式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获得的现金奖励,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奖励金额,财务部门统一年终发放,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充分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医药制造企业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充分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并督促业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及时到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技术合同,要取得认定登记证明。同时要享受对科研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优惠政策,便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

厘清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风险防范事项及应对措施。

虚假申报防范。对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视影响大小和损失情况进行处罚和赔偿。

保密性防范。医药制造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会涉及知识产权保密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院属企业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医药制造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医药制造企业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法律责任。

明确收益分配的特例事项。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参与成果转化科研项目人员自离职或退休之日起,不再分配所参与项目的现金奖励。

以医药制造企业作为主要的科技活动主体,必须要依托国家,围绕市场经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产研结合,完善可行且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同时不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财务管理,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而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好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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