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彦敏
“民以食为天”,盐作为百味之首,从古至今一直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而“盐课”历朝历代作为朝廷非常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官府对盐的控制和管理也较为严格。河东是北方重要的产盐区,主要依靠天然的“解州盐池”进行食盐生产,其所产之盐称“解盐”或“河东盐”,在明清时期按规定销往山西、河南、陕西三地。
晋商博物院现珍藏有清光绪四年(1878年)山西解州官盐局印发填写的“发官盐票”一张,它详细记载了清朝末年官盐运送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了当时河东地区的官盐管理与运销的历史。该“发官盐票”为统一印制,使用时在相应位置用笔填写官盐局名称、发盐地、运抵地、雇佣脚户姓名、运盐数量、预付款、尾款、运输费用、起运时间及限期等关键内容,字体为行书,运抵商铺“高记杂货铺”由印章盖注,内容非常丰富。
如下图所示,该“发官盐票”呈方形,尺寸为31cm×31cm,纸质偏薄泛黄,左侧虽有部分水渍痕迹,却不影响纸面字迹辨认,整体保存完好。原文如下:
解州官盐局今僱到安邑县万荣村脚户姜光明等小车六辆装载官盐送至襄陵县高记杂货铺。
本店交卸如有掺沙和水等弊送官究治,如有短少盐斤照原发秤,每斤按一百一十五赔补须至发票者。
计开
襄字一百四十六号
寿福林装盐五百斤,姜凤支装盐六百斤,王德顺装盐五百斤,共装净盐一千六百斤。
装盐每佰斤该脚钱一千文,共该脚钱一十六千文。
现付钱八千四百文,下歉钱七千六百文。
限六日到,毋得违期。
光绪四年七月十八日发。
“盐票”是运销官盐的执照。《清朝续文献通考·征榷·盐法》中记载:清朝规定,由户部颁发的为盐引,由地方盐政机关填发的为盐票。内容开头即点明该盐票为山西解州官盐局发放。另外,运费、运盐期限、运送数量等信息一应俱全,说明它不仅是脚户运送官盐的通行证书,更是行盐的契约合同。清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二十六《盐法二上》记载,“河东池盐运商掣盐,由东中西三禁门而出……其车夫驴夫所执小票注明给发日期,按道路远近定限期之多寡。先将给票运盐数目及定价、日期饬知行销之地方官……按限催缴,如有迟延,照例治罪。”从中可见朝廷对河东盐的运销有严格的管理。
《清史稿》中提到,清代河东食盐的行销之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清代盐法基本沿袭明代的引岸制度,在其基础上稍有变动。所谓“引岸制”,即划分盐商各自的行销区域,盐商从官府规定的盐池运盐至指定区域销售,定商定地,不可越界。《清盐法志》中记载,“(本朝)从来整顿盐务,着重引岸,引以岸定,销市不容混淆”。行盐范围(引岸,也称“引地”)的划定,与当时的行政区划不同,它是依据前朝的习惯以及行盐路线的便利由朝廷确定,该制度反映了传统社会中朝廷对食盐行销的严格管制。“引岸制”最早可追溯到五代后周时期的划区销盐法,规定产盐场地和盐商的行盐范围,该法一直沿用至明清。清代,除蒙古、新疆外,全国共有11个内地盐区,河东盐区是其中之一。河东盐池所产之盐销往山西、陕西、河南三地,与明代一致。这种规定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如果犯界行盐,则与贩卖私盐同罪。若旧有的行盐区域对盐的运销造成不便,则必须奏请朝廷经同意后方能改变。
“发官盐票”中的脚户正是被雇佣进行运送食盐的人,“脚户”一词最早出现于《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六·志八的《食货志》中,一般是指依靠脚力专门从事贩运的人。孙丽萍的《晚清民国的河东盐业》一书记载,清代河东规定了明确的行盐区域、里程和运送方式。在陕西、山西、河南三个引地中,除陕西咸宁等33州县与河南阕乡在乾隆时期定有水运以外,其余皆为陆运。朝廷按照三省引地计算里程,对运盐的期限做了严格规定。官方放盐时交付脚户运程清单,脚户根据清单上写明的固定线路行盐,在规定日期前运达目的地。我们可以看到,“发官盐票”中,从光绪四年(1878年)七月十八日这一起运时间算起,限六日内完成盐运任务,不得延误。
河东盐池依据地理位置,共分为东、中、西三场,东场位于安邑縣,西场位于解州,中场位于解州和安邑县之间。在清光绪《山西通志》卷七十一中,河东盐运里程有详细记载,以运城为起点,共列出山西44州县、陕西34州县、河南33州县的运程。笔者按照运抵地逐一查找可知,“襄陵县,计程290里,限6日到。自运城180里至侯马驿路同临汾,30里至高显镇,20里至蒙城驿,40里至赵曲镇,20里至襄陵县。”据此,合理推测“发官盐票”中的行盐路线是就近雇佣安邑县的脚户从盐池东场装盐出发,经运城中转,最终运抵襄陵县。安邑县距运城15里,运城至襄陵县290里,总运程共305里左右,由于安邑县距运城里程少,耗时短,因此“发官盐票”中的“六日”期限与上述《山西通志》中记载的“6日到”是基本对应的。另外,当时盐法要求:陆运(即用车装载)行盐,牛车每日30里为最低要求,骡车须每日行够50里。笔者以六日运送期限和计程305里计算,基本可以确定“发官盐票”中运盐使用的“小车”为骡车。
清朝对行盐里程的规定,不仅限于出发地和目的地的总里程,甚至细致到途经的每一站,此做法大有必要。在清朝初期,河东地区进行食盐运送的“脚户”经常绕道停留,在规定之外的引地私自卖出所运食盐,换取利益;或是掺入沙土,混淆真假。《河东盐法备览》卷六中明确记载了该情形:“及商人催赶,托故延迟,或安心诓骗,暗饱私囊,即鸣之官司,终归无有。不则新旧压欠,不则掺和沙土,图为掩饰一时之计。”面对此类问题,盐运司的运使苏昌臣认为应改变“行无定程、交无定限”的现状,在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推出定程限时之法,对盐的运销加强管理。所运之盐,必须严格按照官府规定线路,不能择道而行。蒋兆奎的《河东盐法备览》卷六运销门有曰,“历来运销条规极严,若有夹带余盐越过批验所,拐道而行者,必予制裁”。规定的行盐路线上设有批验所,相当于今天的检查站,运盐途中历经多次检查,明确运行路线和时间期限以防止运商抄小道夹带食盐私售。嘉庆《两浙盐法志》卷二中也有类似规定,“产地有盐,运盐有程,有由场到所之程途,有由所到县之程途,凡商出盐场赴掣,其经由路径,务遵应行运道,不得舍远走近”。该定程限时之法虽然有一定作用,但仍然未能完全震慑“脚户”的违法行为。后来,河东盐运司加大力度,让运商在运盐前向盐运司上报“脚户”的担保人、详细住址等信息,盐运司将每位“脚户”登记在册,发放运盐牌照,并要求运单上填写“脚户”姓名,路上查验时能够随时核对。我们可以看到,“发官盐票”中三位脚户的名字、所属村名赫然在列,运盐中途如有问题,很容易追责到个人,这样也基本实现了对“脚户”的约束。
“发官盐票”中对行盐路线、运送时间的规定详细又明确,最大限度防止脚户从中营私作弊,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掺沙和水、短少盐斤”现象制定“送官究治、按一定标准补偿”的条款,也体现了官府对食盐运销的严格管理。清朝盐法规定:如果出现私自开采、运输、买卖以及运送违期等行为,将视情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杖责、坐牢、斩首等处罚。可见官府对食盐还是存在较强的控制。
早在唐朝就有“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的说法,可见盐赋在古代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盐的控制和管理,设立不同的盐务管理机构,出台调整各朝盐法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汉朝开始专门设立专任盐官,汉武帝“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三国时期设置司盐监丞、司盐都尉等职位;到了隋朝,朝廷设总监、副监、丞等管理盐政;唐朝时设立监院、榷盐使统管盐业;宋朝设解盐使、河东转运使等职;元朝也专设都转运盐使司;明朝开始有了巡盐御史这一职位。
清朝,河东延续明朝盐业制度设立盐运司(与“发官盐票”中的官盐局大致相同,即主要负责食盐的运销),由运使负责,与此同时,朝廷从中央派出巡盐御史(又叫“盐政”),全面掌管河东盐务,相当于中央派到各盐区统筹盐业的钦差大臣。康熙七年(1668年),河东巡盐御史的任用规定为满族官员一位,汉族官员一位。到康熙十一年(1672年),不再区分满、汉官员,只任命一位巡盐御史。任用过程为:吏部进行提名,后报送都察院审核,经皇上御批后进行任用。巡盐御史长期留任地方,按照规定统理各府州县额引,照例督销。他们不受山西督抚管辖,听命于中央。作为河东运使的上级,巡盐御史在河东有日常的办公地点,手下有书吏、承差、传报舍人等56人之多协助盐务工作。之后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盐务控制慢慢放松,雍正元年(1723年),朝廷撤销河东巡盐御史这一职位,由时任川陕总督的年羹尧兼管河东盐务。年羹尧兼任后,注重除盐政弊病,推动盐政革新。雍正三年(1725年),改由地方布政使、按察使等先后兼任该职位。后来河东地区盐务情况变化较大,较为复杂,雍正十三年(1735年),巡盐御史这一职位又恢复专人担任。之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巡盐御史在一些盐业事务上免不了需要与山西巡抚商讨定夺,但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时间一长,对盐务工作的推进造成很大妨碍,最终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取消巡盐御史专职,由山西巡抚代管盐务。《河东盐法备览》卷三中提到,“河东盐政事务本简……况直省中如福建……俱系督抚兼理盐政,较为妥帖。河东盐政竟不如令山西巡抚兼管……稗事权归一,呼应更灵,于商民均属有益”。这样一来,盐业事务的权力机构得到简化,更方便统筹规划和管理。
河东运使,作为巡盐御史的下级,是地方的盐务专任官员,负责统筹盐的产销、输运、缉私、盐课等具体事宜,各类决策均需报上级巡盐御史审批,日常要接受巡盐御史和巡抚的考核监督,《敕修河东盐法志》卷六中记载,“近日户部复议盐政逐款举行……尔仍听巡盐御史并该督抚考成举劾”。河东作为全国重要的盐区之一,河东运使的位置和责任显得尤为重大,运使经理财政,管理盐业课税,负责打理河东运库(清朝的重要财库),事务繁杂且重要,需要专业细致,马虎不得。运使手下有典史、皂隶等47人,另外还有40余名防卫守备人员,还有专门负责审批核对引盐、缉私等工作的经历、知事等官员。康熙十六年(1677年)开始,河东盐运司下设三个分司机构,分别由运副、运判、运同担任分司负责人,运判和运副分别分管盐池西场、东场,运同负责盐池整体防汛工作,三个人共同协助上级处理河东盐业相关工作。
食盐根据生产方式和制作方法的不同共分为3类:海盐、井盐和池盐。沿海地区的盐区多是海盐,唯有河东、陕甘两大盐区生产池盐。池盐晒制而成,海鹽煎制、晒制兼有,井盐则全为煎制。“河东”这一说法最早追溯至战国,因地处黄河以东而得名,在今天的运城一带。该地有一处天然形成的巨大盐池,它北靠运城,南靠中条山,东面是夏县,西面是解州,面积大约为120平方公里。最早在《山海经》中已有河东盐池“盐贩之泽”的记载。河东盐池又名“解池”,是由一个神话传说而来。相传黄帝与蚩尤在河东地区大战,蚩尤被杀,尸体被肢解,该地即以“解”命名,即后来的“解州”,蚩尤的血流入池内化成卤水制盐,“解池”便因此而来。《河东盐法备览》中也提到,“轩辕氏诛蚩尤于涿鹿之野,血入池化卤,今池南有蚩尤城,相传是其丧处”。
解州官盐局的“发官盐票”是清代官盐加强运销管理的例证和反映,具有较高的史料研究价值。其内容从运输者、运输路线到运输期限等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清廷对于行盐的控制可见一斑。笔者期待发现更多有关的史料、藏品去进一步充实和丰富河东盐业的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