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促进了企业环保投资吗?

2023-05-30 12:01李世辉林宁程宸曾辉祥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3年2期
关键词:政治关联

李世辉 林宁 程宸 曾辉祥

摘 要:以沪深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及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结果显示:该制度的出台显著提高了试点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且企业政治关联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在解决了自选择偏差问题以及通过安慰剂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制度主要通过提高地方环境规制力度来促进企业环保投资。此外,其促进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环保支出较低及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中更为显著。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企业环保投资;环境监管;政治关联

中图分类号:C934;F830.5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3)02-0053-08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高速增長模式导致了生态危机逐渐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阶段,治理环境污染的重点在于增加环境保护投资,从源头减少污染物过度排放。而污染防治终究需要通过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企业予以实现。根据外部性理论,环境污染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特征,企业进行污染性生产所获得的收益归自己所有,而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则由全体社会共同承担。相反,环保投资所带来的社会边际效益往往高于其为企业自身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主体,通常缺乏主动进行环保投资的意愿[1]。企业环境治理的“利他非利己”特征使得从制度约束层面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必然。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大环境规制力度,各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愈发严格,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中央政府是环保政策的制定者,各地方政府是实施者,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地方环保政策执行程度并不一致[2]。由于地方政府与企业合谋的存在,规制政策执行大打折扣,即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力度与中央环保政策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出现“规范执行偏离效应”[3-5]。

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建设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改变了传统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生态损害赔偿建设恢复了生态环境,他们的成功案例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始在江苏、山东等七个省市展开改革试点工作。该制度明确将生态损害赔偿收入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向民众以及社会媒体实时公开相关数据。以“赔偿收入+外部监督”的特点双重激励地方政府加强地区环境监管,改变了政策发布完备但缺乏执行效力的局面。2017年8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加快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力度必然会有一定的提升。

现有环境治理文献偏重于考察宏观层面上环境规制对地区或行业生产效率、经济发展的影响[6,7],以及微观层面上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和生产率的影响[8,9],而较少考虑与环境污染防治息息相关的企业环保投资行为。此外,相较于其他环境规制政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效激励了地方政府,对解决地方政府政策执行效力低下的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鉴于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以期为完善环境规制政策,提高地方政府执行效力,有效保护我国生态环境提供对策建议。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早在2015年以前,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环境污染问题,之后环境治理力度逐年增加。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切实执行中央环保政策、加强地区环境监管可能会对短期内的地区GDP造成消极影响,地方政府缺乏足够动力采取严厉的环境监管措施。2015年是中国环境问题突出的一年,“天津爆炸案”及北京市启动两轮重污染红色预警等重大事件引起了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由于单一的外部监督往往难以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力度的提高仍有赖于其本身的监管动力。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江苏、山东、湖南、重庆、吉林、云南、贵州七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8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地方政府具有全面执行该赔偿制度、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动力。经国务院授权,试点地方政府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承担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赔偿费用则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2)严厉的公众监督将促进地方政府更加积极地进行环境治理。该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和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需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若地方官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试点地方政府要落实责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17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增大,环境监管力度增强。企业为了应对不断增加的环境规制压力,可能会更加倾向于进行环保投资等长期的环境保护行为。

总体来说,“赔偿收入+外部监督”的制度特点激励了地方政府加强地区环境监管,有效改变了政策发布完备但缺乏执行效力的局面。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与企业环保投资。为提高环保政策的执行效力,中央政府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拟以“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方式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动力。因此,本文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检验其是否能够提高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力度,增强企业环境治理。

有关中国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激励效应给予本文一定的借鉴和启示。生态转移支付同样起源于生态补偿理论,目的是通过财政补偿减少生态保护导致的利益损失。相关研究发现,激励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能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努力程度[10,11],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总体上改善了以水质为代表的地区生态环境质量[12]。可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能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积极性、加大地区环境监管力度。

有关地区环境污染处罚与环保投资的研究,则大多基于地区环境监管强度对区域内企业环保行为影响的视角。在环保处罚足够强的情况下,环保投资显著增加的结论得到普遍认同。研究发现,污染处罚力度与企业环保投资呈显著正相关关系[13-15]。 然而,也有研究发现,污染处罚力度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呈“U”型关系,即存在“门槛效应”[16]。现有文献中关于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的正相关性得到较为广泛的证实。

综上可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能有效提高地区环境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将环境保护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为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

H1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后,企业环保投资水平显著提高。

2.政治关联与企业环保投资。高阶梯队理论认为,高管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高管特征会影响企业决策 [17]。政治关联是高管的重要特征之一,企业高管通过与政府官员、行政机构及其他监管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外部资源[18]。

在地方政府缺乏环境治理动机的情况下,地方官员的环境治理决策往往倾向于以环境污染换取GDP增长。企业高管为维护政治关联,迎合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目标,自然会减少环境投资。同时,在政府庇护下,关联企业受到较为宽松的环境管制,环境污染成本低,理性管理者也会减少企业环保投资[19]。而非关联企业为满足规制要求则需要作出相对较多的环保投资。

在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力度提高的过程中,政治网络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庇护受到限制。根据合法性理论,企业行为受制度压力的影响,当企业的环境行为不符合社会期望或政策法规的要求时,企业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威胁[20]。当环境监管力度提高时,企业为缓解合法性压力、满足政府要求,会通过调整自身的投资偏好以作出策略性反应,并更加重视自身的环保投入和环境绩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充分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动力,增强了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效果,从制度层面制约了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谋关系。关联企业以往受到的地方政府庇护被大大削弱,反而可能需要为维护政治关联关系而进行更多的环保投资。非关联企业则一贯不存在所谓的庇护。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2。

H2 企业的政治关联关系在失态损害赔偿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中起正向调节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12月,并于2018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及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制度实施(自2016年初已经开始实行)前后两年2014-2017年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其中,试点地区企业为实验组,非试点地区企业为控制组。试点地区为江苏、山东、湖南、重庆、吉林、云南、贵州七个省份。

根据环保部2008年《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及2010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本文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确定为重污染行业。同时,对样本进行如下筛选:剔除ST、*ST的样本企业;剔除数据缺失企业,包括2014年后上市的样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无明细项的企业。经过筛选最终获得412个企业样本,1648个观测样本,其中实验组包含552个观测样本,控制组包含1096个观测样本。

本文上市公司政治关联数据、环保投资数据均通过手工从各企业年报中收集;地区环境污染水平“工业三废”数据来自《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其他研究变量的数据来自同花顺数据库(http://www.51ifind.com/)。同时,利用Excel 2019和Stata16.0进行数据处理。

(二)变量测度

1.制度实施: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作为环境规制的外生衡量标准,处于试点地区且在制度实施后的企业取1,其余取0。

2.政治关联:政治关联测量参照Wei等[21]的研究,若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政府部门任职或担任人大、政协代表,取值为1;否则,为0。

3.企业环保投资:王云等[22]使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报告中披露的环保投资数据,但上述衡量方式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而经第三方独立审计后的财务信息更能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因此,参照马文超等 [23]的研究,将上市公司年报中“在建工程”项目明细项中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加总,如脱硫脱硝、污水处理、废气、除尘、节能等项目,取得企业当年环保投资增加额数据,并用企业平均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

4.控制变量:参照王兵等[24]的研究,选取的控制变量见表1。

各变量的定义及计量方法见表1。

(三)模型设定

为考察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由于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是运用该模型的重要前提,本文比较了赔偿制度实施(2015年)前后试点城市企业(即实验组)和非试点城市企业(即控制组)的环保投资水平。如图1所示,在2015年之前,两组企业环保投资水平的变化趋势平行,且实验组明显较低;而在2015年以后,实验组环保投资水平显著提升,控制组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则无明显变化。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双重差分模型的设定合理。针对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检验,如图2所示。可以看到,在赔偿制度实施之后,试点城市的两组企业的环保投資水平均有提升;但相对于非政治关联企业,政治关联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增长幅度显著更高。但与预期不一致的是2015年关联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提高,可能是新环保法等其他政策的影响。对于本文的研究假设则需要在假设检验中进一步验证。

具体而言,设定双重差分模型(1)。

Invest=α+β1Treat+β2Time+β3Treat× Time+β4Controls+β5Industry+ β6Year+β7Region+ε(1)

其中,被解释变量Invest表示企业环保投资,利用企业环保投资总额/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Treat表示是否为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企业为1,非试点地区企业为0;Time表示赔偿制度的实施,2015年以后取1,2015年以前取0;Treat×Time为双重差分的交互项。Controls指控制变量;Industry为行业固定效应,Year为时间固定效应,Region为地区固定效应;ε为模型的随机干扰项。

本文关注的焦点是交互项系数β3,若β3显著为正,则表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探讨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针对实验组设立检验模型(2)。

Invest=α+β1PC+β2Time+β3PC× Time+β4Controls+β5Industry+ β6Year+β7Region+ε (2)

其中,Invest表示企业环保投资,PC表示试点地区企业的政治关联性,政治关联企业为1,非政治关联企业为0;PC×Time为双重差分的交互项;其余指标与基准回归设定一致。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汇报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见,标准化后的企业环保投资Invest的均值为0.0021,最大值为0.1567,最小值低至0,说明企业环保投资水平相差较大;Treat的平均值为0.3350,说明样本中有33.50%的企业受到赔偿制度的影响,即试点地区企业约占总样本的1/3;PC的平均值为0.2609,说明试点地区企业中的政治关联企业超过1/4,政治关联现象较为普遍,具备研究的必要性。

表3是赔偿制度实施前后的差异分析。由Panel A可以看到,赔偿制度实施以后,非试点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无明显变化,而试点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均值由0.0005上升至0.0018,即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水平有显著提升作用。根据Panel B,无论是否具有政治关联性,赔偿制度实施以后,试点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均有上升,与Panel A结果一致。同時,政治关联企业的环保投资均值的增加值高出非政治关联企业0.0023,这意味着赔偿制度的实施对政治关联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的提升程度显著高于其他企业,初步验证了以上研究假说。

(二)假设检验

1.主效应检验。表4报告了赔偿制度的实施与企业环保投资的基本检验结果。列(1)未加入控制变量,且未考虑年份效应和行业效应,结果不显著。在加入控制变量后,列(2)中交互项Treat×Time系数为0.0018,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列(3)中固定年度效应、行业效应及地区效应后,显著性和相关系数进一步提高。说明在赔偿制度实施以后,相比于不受影响的企业(非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地区企业环保投资水平得到显著提升,H1得到支持。

这一结果的出现与生态损害赔偿政策的实施有关。该制度的实施使得试点地区政府成为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且生态损害相关信息需依法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因此对试点省市的地区环境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地方政府不但可以向生态损害责任人要求赔偿,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为完成中央政府的环境规制要求,必然要求辖区内污染企业采取措施预防并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

2.调节效应检验。针对政治关联对赔偿制度的实施与企业环保投资两者关系的调节效应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在加入控制变量,同时控制行业、年份固定效应及地区固定效应后,交互项PC×Time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在赔偿制度实施以后,相比于非政治关联企业,政治关联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增长幅度更为显著,H2得到支持。

可作如下解释:该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可向环境损害者要求赔偿并作为政府收入,同时要保障公众知情权,环保部门也会进行评估;若地方官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因此大大减少了为提高地区GDP而牺牲环境的行为。地方政府无法给予政治关联企业庇护,甚至由于关联效应需要予以更加严厉的监管,导致该赔偿制度的实施对政治关联企业的环保投资具有更大程度的推动作用。

(三)稳健性检验

1.PSM-DID检验。为消除其他变量的噪声和样本的选择性偏差问题,参照刘瑞明等 [25]的思路,运用倾向匹配得分法(PSM),为实验组匹配新控制组,匹配标准为企业规模、财务杠杆、投资机会、成长能力等企业基本特征以及地区经济水平和地区财政环保支出等地区特征,匹配方法为1∶1近邻匹配。匹配后的双重差分结果表明①,交互项Treat×Time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主效应检验的结论仍然成立。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企业环保投资水平显著提升。

2.安慰剂检验。考虑到其他重大环境政策的影响,参照Chen等[26]的研究进行安慰剂检验。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试点政策,形成天然的实验组和控制组,主效应检验中得到试点地区企业环保投资水平显著提升的结果相对稳健。企业环保投资水平的提升是受到该赔偿制度的显著影响,而非同期其他政策法规。而在调节效应检验中,由于外生事件仍不具有唯一性,政治关联性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可能是一个“假事实”。为排除上述竞争性解释,以非试点地区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安慰剂样本。若在安慰剂样本中,政治关联和制度实施的交互项不显著为正,则说明是由于该赔偿制度的实施导致地区政府增强环境监管力度,政治关联企业不再受到庇护,使得关联企业的环保投资提升程度显著高于非政治关联企业。检验结果显示①,PC×Time交互项系数并不显著,较大程度上排除了同期其他政策法规的噪声。

五、进一步讨论

(一)影响机制检验

为验证上述影响机制,参考张华[27]的研究,以地区排污费作为环境规制力度的衡量方式,若该试点政策的实施能提高地区环境规制力度,影响机制得到基本验证。检验结果表明①,在加入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后,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确实提高了地区环境规制水平。

(二)异质性分析

1.产权异质性的影响。宏观制度环境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往往受到企业微观制度的制约,产权性质则是企业最基本的制度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对企业环保行为的促进作用会受到企业产权性质的重要影响。为此进行检验,结果显示①,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交互项Treat×Time系数为0.0023,显著为正;而在国有企业样本中则呈现t值为0.49的不显著结果。在探究产权异质性对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的影响中,也得出相同结果。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政府,往往体现政府意志,扮演政府“形象代言人”角色,一贯承担着较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责任和压力。赔偿制度的实施加强了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力度,反而给以往肩负较少制度压力的非国有企业带来更为显著的影响。

2.地方财政投入专项环保支出的影响。地方财政环保支出属于公共财政范畴,是地方政府用于环境建设项目的支出。地方政府为加强地区环境治理,除强制性监管及惩罚措施外,地方财政环保支出也为企业污染预防和治理活动打下基础,对企业环保投资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28]。因此,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地区财政环保支出的均值作为基准,将31个地区分为财政环保支出的高低两组,分别进行回归检验。结果显示①,在财政环保支出较高地区,交互项Treat×Time的t值为0.53,显然未达到显著性要求;而在财政环保支出较低地区,交互项系数为0.0018,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可作如下解释:在财政环保支出较低的地区,由于地方官员可能更加注重地区经济发展,忽视环境问题。赔偿制度实施后,地方政府若严格执行,则可以获得赔偿的财政收入,再加上严格的外部监督,财政环保支出较低地区的政府更有动机向辖区内企业施加压力,推动加大环保投资力度。

3.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中央对地方的经济分权、政治集权及以GDP为基准的政绩考核方式等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积极性,地方政府通过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和控制来发展地方经济[29-31]。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充分激励了地方政府加强对当地企业的监管。可见,由于地方政府监管程度的提高,试点地区企业的经营决策很可能受到更大程度的影响。根据《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该报告仅记录2008-2016年数据),为此,以2015-2016年各省份“市场化总指数评分”的均值衡量地区市场化程度,并以31个省市自治区的指标平均值为分界点,将样本分为市场化程度较高和市场化程度較低的两组分别进行检验。研究结果显示①,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样本中,交互项的系数0.0018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而在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则未出现显著结果。表明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地方政府更是保持一贯的放松性管制,这一情况在该赔偿制度实施后得到有力改善。

六、结 语

在生态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中国环境规制强度不断加大,而环保政策的有效性依赖于“执行者”——地方政府和“落实者”——企业对政治经济利益的权衡和决策。本文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作为外生政策冲击,以我国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为研究对象,结果发现:赔偿制度的实施确实提高了试点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且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得到的污染庇护效应受到限制,其环保投资的提升程度显著高于非关联企业;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环保投入较低及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受到该赔偿制度的影响更大。

上述研究结果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政策含义:(1)从中央政府的角度:制定科学合理并切实有效的环境规制政策有助于实现经济绩效与环境绩效的“双赢”。生态损害赔偿的制度模式提高了试点地区政府的政策执行效力。因此,中央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监察力度,重视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鼓励民众、社会媒体参与环境治理;同时,对不同发展程度、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实施差异化政策,让环境规制政策落到实处。(2)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中央政府逐步加大环境规制力度,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同时,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了企业行为。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环境监管,保障环保政策执行效果。(3)从微观企业的角度:在中央政府出台一系列环境治理政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力度日益加强的背景下,企业需要为环境损害行为承担更为严厉的惩罚。为获取组织合法性,保障企业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加强环保措施,主动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注释:

① 限于篇幅,具体结果未作呈现。如有需要,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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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墨 彦)

Do the Implementation of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Promot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LI Shihui,LIN Ning,CHENG Chen,ZENG Huixiang

(Business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 China)

Abstract:Using a sample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 A-share heavily polluting industries during 2014 to 2017, we examine the impa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on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s, and the mediated role of political connection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significantly improved th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level of enterprises in the pilot areas, and the corporate political connection has a positive regulatory effec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bove. The above conclusions are robust to alleviate the self-selection bias and pass the placebo test. Further analysis have found that the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mainly promotes th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by improving the intensity of loc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 addition, this kind of promoting effect is more significant in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as where local financial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lower and the degree of marketization is higher.

Key words: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political connections

收稿日期: 2021-03-12; 修回日期: 2022-08-10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71991483);中国工程院学部咨询项目(2020-XY-3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904208)

作者简介: 李世辉(1967—),男,湖南益阳人,博士,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会计、公司财务与审计治理等;通讯作者:曾辉祥(1988—),男,湖北恩施人,博士,中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企业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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