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平
作为落实“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工作和具体实践,检察机关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备受瞩目,其探索以更为谦抑、轻缓的方式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尝试将企业合规经营作为犯罪从宽处理的理性依据,被业界誉为“一次伟大的司法理念革新”,成为近年来社会效果显著的刑事司法改革。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随之出现。为确保重大改革要求于法有据,需推进刑事立法修改完善工作,及时将改革实践经验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制度革新指引改革走向深入。
改革释放司法红利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源自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具体指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2020 年 3 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 6 家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1 年 3 月,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 10个省市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2022 年 4 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数据显示,2022 年检察机关已对整改合规的1498 家企业、3051 人依法不起诉。通过企业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得以重获新生、恢复生产经营,继续发挥供应产品、提供就业、创造税收、创新科技等经济和社会价值,对促进行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大意义,为广大企业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表示,通过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检察履职,企业合规理念与方式得到传承和发扬,有助于引导全社会企业树立守法合规的法治观念,忠实崇尚和坚定捍卫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改革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自推行以来,影响和前景获得各方认可,同时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适用对象和条件相对受限。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和范围内,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受限,对重大疑难复杂涉企案件适用空间较小,导致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从具体试点情况分析表示,由于多种因素存在,致使检察机关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时,主要针对以个人或家族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试验效果。
二是存在权力异化、滥用风险。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表示,各种行业的企业领域有别、组织规模不同,合规整改能否公正实施、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都带有相当不确定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企业合规改革在基层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缺乏真正制约,很可能让涉案企业在配合认罪并享受不起诉后果与拒不认罪而被起诉之间作出选择,成为威压和利诱企业“俯首认罪”的“利刃”,寻租空间和错案风险将被成倍放大。
三是监管主体的参与度、积极性有待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一场司法改革,而将成为社会综合治理改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撰文称,由于这场改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启动,并未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监管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积极性能否保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试点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这可能会制约改革试验效果。
完善立法指引改革行稳致远
为解决改革面临的瓶颈、难题,推动刑事立法完善,成为指引改革走向深入的当务之急。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意见支持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为涉案企业合规增设专章,建立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参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突出“合规”个性化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企业合规诉讼程序适用对象和条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等专家认为,在适用对象方面,该制度可适用于重大单位犯罪案件、轻微单位犯罪案件以及大中型涉案企业和小微涉案企业。在适用条件方面,涉案企业应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效配合刑事执法活动,及时处理对犯罪负有责任的内部人员以及承诺或履行补救挽损措施,如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赔偿被害人以及修复受损环境资源等,还应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有效的企业自查报告、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方案。
二是合理设置合规考察期限,提升司法效率。确认合规考察期,是建立健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环节。结合欧美经验,学界与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考虑是将考察期限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同时合理设置考察中止、延长等相关规定。例如,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三年基础上协商延长;小微企业合规考察期可缩减为六个月至三年。既有利于保障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的合规整改实效,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拓展合规司法程序,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正如学者所言,改革试点及第三方机制启动运行主要在检察办案环节开展,侦查、审判环节较少涉及,合规改革尚未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形成合力。因此,将企业合规“前延侦查环节”“后续审判环节”,是立法完善路径选择、强化程序监督的重要考量。高景峰认为,在侦查、审判环节适用企业合规,不仅符合制度建构需求,更增强合规监管质效。要贯彻落实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规范申请、移送与审查流程,细化与第三方机制适用衔接,强化程序制约监督,推动形成合力。
四是建立行刑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参与。推动合规成果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得到互认,强化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与行业监督的协同合力,已成为业内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李奋飞等人建议,首先确立合规互认制度。企业有效合规整改不仅作为检方从宽处理的依据,也应得到行政机关认可。其次是建立合规检察建议、意见制度。检察机关在合规整改结束后,可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或意见,建议其对涉案企业继续进行监管。再次是确立行业合规制度。检察机关对带有结构性、行业性特征的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应当以合规整改为契机,建议行政机关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合规治理。最后是建立行刑联合执法机制。可借鉴其他国家治理经验,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联合开展考察,实施统一的合规整改方案,建立刑事和行政一体化的违法预防机制。
(责编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