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实施困境与解决对策

2023-05-30 21:07:58刘立人
河南科技 2023年7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解决对策

刘立人

摘 要:【目的】分析新时期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实施困境,提出解决对策。【方法】以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为研究对象,对比国外相关规定,分析总结我国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存在的困境。【结果】“课堂教学”的规定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严格限定的合理使用的方式不能满足现代教学需要,合理使用的人员范围不明。【结论】为解决以上困境,需扩大对“课堂教学”的解释,扩充合理使用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主体,凡从事非营利性教学活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以成为合理使用人,教育对象也应被纳入合理使用的人员范围。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实施困境;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3)07-0136-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3.07.028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of the Fair Use of Copyright for Teaching Purposes in the New Period

LIU Liren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94,China)

Abstract: [Purposes]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implementation dilemma of fair use of copyright for teaching purposes in the new period,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 [Methods] Taking the fair use of copyright for teaching purpos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comparing with relevant foreign regulations,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fair use of copyright for teaching purposes in China. [Findings] The provisions of "classroom teaching" are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strictly limited ways of fair use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modern teaching, and personnel scope of fair use is not clear. [Conclusions] In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 difficulties,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classroom teaching", expand the ways of fair use, and further clarify the subjects of fair use. All schools and ot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engaged in non-profit teaching activities can become fair users, and the objects of education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personnel scope of fair use.

Keywords: copyright; fair use; implementation dilemma; solutions

0 引言

近年來,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课堂教学已发生巨大变化,智慧课堂、线上教学、混合式教学被越来越多地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更使线上教学得到前所未有的应用与发展。课堂教学呈现出线下课堂教学、线上教学以及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相互配合补充的新态势。由于不受时空、受众等因素的限制,在后疫情时代,线上教学仍会发挥重要的作用。早在2020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就表示:“再也不可能回到疫情发生之前的教与学状态”[1]。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4条虽然对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做出了一定修改,增加了合理使用的法定方式,但合理使用仍然限定在“课堂教学”范围内,并没有对现代教学出现的新态势做出更多的立法回应。为适应现代教学需要,必须了解当前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在实施中存在的困境并予以妥善解决。

1 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实施困境

著作权合理使用又称为正当使用,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无须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行为。”[2]该制度是为平衡社会公众利益而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也将其规定在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之中。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课堂教学目的;第二,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第三,使用作品的形式包括翻译、改编、播放及少量复制;第四,使用人员为教学及科研人员。新时期,尤其是在线教学背景下,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还存在以下困境。

1.1 “课堂教学”的限制难以适应时代发展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6项的规定,教学目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定在课堂教学之中。该规定的考虑主要在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对著作权人不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创作。法院一般认定课堂教学为特定时空的现场教学。如有法院认定:“该规定限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即学校的课堂教学,这种课堂教学应限定于教师与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所进行现场教学。” ①实践中,在线教学包括在线直播教学及慕课(MOOC)均突破了传统课堂的时间与空间限制,将在线教学认定为第24条中的课堂教学还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但如果否认在线教学为课堂教学,就无法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会给学校的教学造成一定的不便。

另外,传统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靠课堂教学来完成,规定在“课堂教学”中能够合理使用或许没有问题,但为了培养实践创新人才,我国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都强调开设劳动、试验、综合实践等课程,教学活动不再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考试也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在考试中难免需要使用作品,但考试显然不是“课堂教学”。在胡某某诉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试题侵犯著作权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七项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认定被告属于合理使用②。上述考试是国家机关组织的考试,由于学校不属于国家机关,一般考试试题难以适用《著作权》第24条第七项的规定。如考试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学校稍不注意就会陷入侵权的境地。将合理使用仅仅限于“课堂教学”已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

1.2 严格限定的合理使用方式不能满足现代教学需要

1990年版《著作权法》第22条将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规定为翻译及少量复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多媒体教学的普及,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来规定的方式已完全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4条将作品的利用方式扩充为翻译、改编、汇编、播放及少量复制。新增加的合理使用方式回应了教学的新需求,有利于现代教学的开展,但仍有拓展的必要。一方面,当前的法律规定没有考虑一些特殊专业对作品的利用形式,如艺术类专业“课堂教学中表演、摄制,属于必不可少的授课方式”[3]。有法院曾认定“摄制”为合理使用的方式之一③,该判决虽然比较合情理但有扩大适用的嫌疑。另一方面,严格限定的合理使用方式会造成法律适用缺乏弹性,不及时修订法律会影响教学的开展,频繁修订则有害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1.3 作为合理使用人的教学机构及教学人员范围不明

首先,关于哪些教学机构的人员有资格成为合理使用人,《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我国教育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提供学历教育可以分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又可以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等;按照经费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等。到底哪些教学机构可以成为合理使用人,尚存在不同看法。有研究者认为:“学校是指依法公立的小学、中学、大学,而不包括私立学校与各种学习班或训练班。”[4]该种看法存在偏颇。学校等教育机构之所以能合理使用作品,在于其从事公益性教学活动,而不在于机构的性质。实践中,公办教育可能开办各类培训,从事营利性活动;民办教育也可能从事公益性教学活动,如民办中小学的日常教学即是公益性教学。以公办还是民办来区分其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合理使用人,既无视我国教育发展现状,也有歧视民办教育之嫌。

其次,合理使用的教学科研人员范围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教学科研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学生。“将使用作品的主体限于‘教学科研人员’,而学生显然不是‘教学科研人员’。”[5]不将学生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会给教学活动造成不便,进而影响教学目的的实现。如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专业布置学生完成一定的翻译或者改编任务,获得授权才能进行会影响效率,不获得授权则有侵权之嫌。

2 解决困境的基本思考: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条件限制

“法律制度是理性构建的产物,也是利益平衡的产物。”[6]为平衡著作權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必然为合理使用制度设定一定的条件,如“三步检验法”的限定条件。新时期,随着人们利用作品的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必要对合理使用的条件作一定的变革。具体到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为解决其实施中出现的困境,建议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条件限制,理由如下。

2.1 符合《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与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7]教育在文化事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学目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应该优先得到保障。正因如此,各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允许教学的合理使用。为应对课堂教学发生的新变化,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条件限制,无疑符合《著作权法》法立宗旨与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

2.2 适应新时期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

法律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5G、大数据等技术被广泛深入地应用到教育领域,教育模式、教学过程乃至考核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学校教育正从学校、课程、教学走向泛在性的教育,从线下教育走向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教育。”[8]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线上教学更是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据《全国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报告(2020年度)》显示,2020年仅全国本科高校共有108万名教师开出110万门/1 719万门次课程,在线课程开出率达到91%。线上教学具有高效便捷、非时空限制性等特点,可以预见,未来线上教学还会在很大的范围与程度上被采用。在教育教学发生如此深刻变化之时,固守原来的严格规定不利于知识的传播与教育事业的发展。

2.3 符合合理使用制度日趋灵活的立法趋势

各国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封闭式、开放式两种。所谓封闭式是详细列举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非列举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允许扩展解释。采用这一模式的代表有法国与德国。这种封闭式模式规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但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国家多采用开放式模式,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美国为例,其版权法第107条虽然也列举了合理使用的一些具体情形,但该条主要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④,符合该“四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因素主义’使美国等国家的合理使用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同时这种开放型模式能更及时地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9]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2018修改的日本著作权法引入了柔性合理使用条款。“日本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制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增加了应对新技术的制度弹性。”[10]

我国2020年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完全采用了封闭式立法模式。这一僵化的合理使用认定模式显然难以适应时代的需求,不少学者建议改变该僵化模式[11-12]。为回应实践中对合理使用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可以看成是司法实践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扩张。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没有在立法中摒弃封闭式立法模式,但在第24条第1款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反映了在比较谨慎的立法态度下,放宽合理使用的趋势。适当放宽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限制,有利于解决教学上使用作品的困境,也符合合理使用日益灵活的立法趋势。

3 解决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困境的具体建议

综上所述,为解决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困境,促进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相关规定做一定的修改与完善,具体如下。

3.1 修改“课堂教学”或者對其进行扩大解释

首先,要明确在线教学是否属于课堂教学。《著作权法》之所以强调“课堂教学”,主要目的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只能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人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传统“课堂教学”的特定时空决定其只能向特定人员授课,故满足一定范围人员合理使用的要求。从实质意义上看,“课堂教学”强调的是特定人员范围而不是特定时空限制。不管是在线教学还是线下课堂教学,只要面向特定人员,就应当认定满足了合理使用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有些教学正是由于面向不特定的人员,而不被法院认定为合理使用⑤。值得一提的是,与线上向特定班级及人员授课不同,慕课(MOOC)属于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其人员不特定,适用合理使用扩大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不宜归为合理使用的范围。有研究者提出,为平衡教育权与著作权,建议慕课(MOOC)适用法定许可[13]。

其次,“课堂教学”要做广义的解释。所谓教学,是指“教的人指导学的人进行学习的活动,是教和学相结合或者统一的活动。”[14]教学活动具有多样性,“教师和学生共同进行的课前准备、上课、作业、练习、辅导、评定等都属于教学活动。”[15]“课堂教学”虽然是最主要的教学活动,但除了强调特定时空之外,与其他教学活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线教学背景下,“课堂教学”的特定时空特征已严重弱化,再强调合理使用仅限定在“课堂教学”内已没有充分的依据。为方便教学的开展,与“课堂教学”类似的相关教学活动,包括教学准备活动、教学实施活动及教学评价活动,即课堂教学、试验实训、综合实践、考试等都应当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有研究者提出,“‘教学和科学研究’应该做广义的解释,考试、培训、讲座、实验、党建教育等活动都应包含在内。”[16]

3.2 扩充合理使用的方式

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6项已将合理使用的方式进行了扩展。该扩展是对新时期合理使用多样化需求的回应,对教学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列举并没有涵盖更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如教学中可能涉及的放映或者表演等方式,会给一些教学带来不便。不少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合理使用方式,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教学目的的播放、上演、演奏、上映、口述及作为考试问题的复制等;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学校播放、为教学目的的一定范围的公开提供;韩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教学目的的公开表演、广播、交互传播及考试目的的复制等合理使用方式。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应扩充基于课堂教学对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例如口述、播放、广播。”[11]针对现代教学的需求,建议进一步扩充合理使用的方式。

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立法难以穷尽。严格限定的使用方式会使制度缺乏弹性,难以回应时代的新需求。为使立法具有明确性及相对的稳定性,建议采取列举加兜底性规定的模式,首先明确列举教学中合理使用的方式,便于实践应用;其次增加一个兜底性规定:“以及其他合理的使用方式”, 让合理使用的规定能跟上时代的发展,从而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3.3 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主体

合理使用的主体涉及教学机构与相关人员。对教学机构而言,《著作权法》第24条并没有明确哪些学校及教学机构。一般认为,教学机构原则上应当是非营利性教学单位,不少国家立法也反映这一性质。如德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教学机构应当是非营利性教学机构⑥。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合理使用的主体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除外)”。韩国也有类似的规定⑦。在我国,政府设立的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学机构一般是非营利性的,但不能简单地用是公立与否来判断教学单位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及第19条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践中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也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农村民办寄宿制中小学。故仅以教学机构的性质来确定合理使用的主体有失偏颇。

建议将合理使用的教学机构规定为:“从事非营利性教学活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根据从事教学的性质来判断是否可以成为合理使用的主体。北京高院曾在一判决中指出:“学校成立的目的与是否侵犯著作权并无必然联系,只要实施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⑧。该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从合理使用的人员来说,应当将接受教育的人列为合理使用的主体。教学是双向活动,既包括“教”也包括“学”,缺少哪一方,教学的目的都难以达到。不少国家也将接受教育的主体列为合理使用的范围。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合理使用之复制的主体为“担任教学的人以及听课人”,韩国著作权法及巴西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⑨。为保证教学目的实现,建议将第24条第六项中 “教学科研人员”修改为“教学科研人员及接受教育人员”。

4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现代教学的需要。为达到教育权与著作权的新的平衡,有必要针对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需求,借鉴国际经验,适当放宽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扩大对“课堂教学”的解释,扩充合理使用的方式,明确并扩展合理使用的人员范围,充分发挥合理使用制度在现代教学中的价值。

注释:

①参见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

②参见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終字第 4505 号】。

③参见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5)海民初字第963号】。

[④]参见《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

[⑤]参见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东台市唐洋中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55号】。

[⑥]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46条。

[⑦]参见《韩国著作权法》第25条。

[⑧]参见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

[⑨]参见《韩国著作权法》第25条第3款;《巴西著作权法》第46条。

参考文献:

[1]易成晨.教育部:再也不可能、也不应该退回到疫情发生之前的教与学状态[EB/OL]. (2020-05-15)[2022-08-26].https://www.sohu.com/a/395433849_414933.

[2]张今.著作权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70.

[3]雷 艳.学校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的拓展[J].理论观察,2020(1):167-169.

[4]姜亦周.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演变与完善研究[J].出版科学,2019,(3):45-52.

[5]王迁.《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J].知识产权,2021(1):20-35.

[6]梁上上.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J].中国法学,2012(4):73-87.

[7]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32.

[8]查建国,陈炼.推进新时代教育治理现代化[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08-10(001).

[9]陈潇婷,聂欣妍.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评析[J].中国出版,2019(23):60-65.

[10]郑重.日本著作权法柔性合理使用条款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22(1):112-130.

[11]焦海洋.论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J].电子知识产权,2017(6):86-94.

[12]刘宇晖.论著作权合理使用扩张适用的路径选择[J].知识产权,2018(10):59-65.

[13]刘琳琳,王鑫怡.MOOC 教育新模式与著作权法定许可[J].济宁学院学报,2021(3):81-89.

[14]杨小微,张天宝.教学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115.

[15]余文森,王晞.教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0.

[16]王文敏.远程教育背景下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则:挑战与回应[J].图书馆论坛,2021(1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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