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实证研究

2023-05-26 11:11张雨欣谢首羽赵烜彬
传播与版权 2023年9期
关键词:作品法律保护著作权

张雨欣 谢首羽 赵烜彬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作为高校重要的移动平台被广泛应用,但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侵权主体难确定、侵权证据难固定且举证困难等问题。文章通过实证分析,结合案例和高校公众号实际运营情况,厘清著作权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网络服务商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针对运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相关追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推动传统损害赔偿方法的回归、完善微信ISP保护著作权的措施、发挥高校及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主体作用和增强公众著作权意识等建议,以更好地解决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

[关键词]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随着新兴媒体的高速发展,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境亟待解决。然而,目前关于该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较为鲜见,相关制度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滞后或难以落实,困境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文章通过对相关案例以及高校微信公众号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以更好地规范高校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行为,为解决其著作权保护困境与侵权难题提供新参考路径。

一、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的界定

文章所指高校微信公众号是高校官方、团委、下属社团、学生组织等运营的订阅号,其内容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推送的图文、影音和排版等。我们探讨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首先要确认其能否作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作品的重要标准是独创性标准,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1]。基于独创性标准进行判断,以搬运和拼凑内容为主或推送内容较零散的微信推文,缺乏作者的独立构思,难以表达作者创作的独立思想,不能达到独创性标准,故不属于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的范畴。而经过作者独立构思、由作者独立完成内容、能够体现作者独立思想,且与其他作品之间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有太过细微的差异的推文,能够满足独创性标准,故属于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的范畴。

二、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现状

随着融媒体技术以及传播平台的多元化的发展,信息传播需求带动各个平台对优质原创内容的需求[2],作为典型新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同样重视优质创作内容,并出现诸如原创声明等保护著作权的措施。微信公众平台采取“原创声明”、“公众号付费文章”、“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引用”工具等措施保护版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超4200万篇微信公众号文章运用了原创声明功能,超过27万公众号开通了付费功能,期间日群发付费文章数超过1400篇[3]。同时,微信公众平台布下版权保护网,2021年已处理超过15万篇侵权公众号文章及1078个恶意公众号,累计清除2万余条版权侵权内容,较好地保护了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版权。此外,我国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采取的著作权审核等都不同程度地保护了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

笔者在北大法宝中以微信公众号为关键词、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为案由,检索发现2012年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相关案件审结1件,而到2021年递增至23件。同时,根据腾讯发布的《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收到针对微信公众账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而在《2021年品牌和第三方版权保护报告》中,微信公众平台2021年处理逾侵权公众号文章15万篇、恶意公众号1078个,相较2014—2015年受到投诉的数据增长了近6.8倍,可见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状况依然十分严重。此外,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与年份呈正相关关系,存在“先使用、后授权、边维权、边侵权”[4]以及高校不自知侵权等现象。

目前,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仍存在诸多困难。第一,司法实践中侵权主体难确定、侵权证据难固定且举证困难。这导致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无法及时进行有效规制,而且即使认定侵权、维权成功,作品也由于维权耗时太长而失去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维权的意义。第二,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特点在使作品更快速流通的同时,大大削弱了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下称ISP)对作品的控制,即作品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ISP的监管,这为侵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便利,加大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难度。第三,目前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并未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极少,呈现高校微信公众号发展与运营者以及高校著作权意识发展不同步的情况。

三、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探究

(一)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为研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笔者在Openlaw中通过检索“大学-微信公众号-侵权”并限制当事人为“xx大学”,搜索并分析其中与本研究相关的案例。

笔者研究发现搜集的案例多为高校作为侵权主体的不自知侵權,且皆为高校败诉。在这些案件中,侵权类型主要表现为三种:不注明作者、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转载注明出处,但未经授权;不经允许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和媒体报道。原告一般以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微信作品的修改权来提起诉讼,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占比最高,达62.57%。在诉讼过程中,高校提出的抗辩理由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校认为第三方批量维权机构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属于恶意诉讼,或者高校认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是学生组织,学校并非侵权主体。第二,高校认为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内容为内部学习研究资料,非营利性质,属于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改编汇编的合理使用情形。第三,高校通常认为,在著作权人未标注版权声明或者高校注明引用来源以及“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就不涉及侵权。

1.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中的法律关系

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中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作品不当使用产生的侵权关系。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若不当使用他人作品便会引发侵权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在侵权关系中,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所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即行为人直接侵害著作权人权利而应承担的责任。微信公众号转发作品的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属于直接的初始提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侵权纠纷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通常以学校为单位。例如,在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开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涉及侵权的微信公众号为南开大学研究生会运营的公众号,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为该研究生会的相关学生成员,但在诉讼中,被告并非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人员和南开大学研究生会,而是南开大学。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后续无论是赔偿损失还是赔礼道歉,都是以高校自身的名义,呈现“个人侵权、学校买单”的现象。ISP所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腾讯作为微信的开发运营者,法律地位相当于ISP,其虽未擅自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为微信公众号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帮助,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为平衡此种侵权关系中的不同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1195条、1196条和1197条体现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这些规则在规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三方的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方利益。

2.第三方机构批量维权问题评析

在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许多案件为第三方机构批量维权,即第三方机构获得由著作权人转让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并以自身名义对涉嫌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高校等侵权人统一追究法律责任。在此类诉讼中,高校多为无意识侵权,并且未造成巨大损失,其中第三方机构以获得法定赔偿为主要目的,以诉讼影响高校名誉从而使高校通过赔偿解决纠纷,或者向高校直接发起诉讼。高校以第三方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且为恶意诉讼而提起抗辩,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一直以来,关于第三方机构批量维权问题的争议较多,且司法判决结果不一。一方面,第三方机构作为著作权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产物,具有帮助著作权人发现侵权、高效专业维权且节省精力财力的正面效应。另一方面,第三方机构通常以营利为目的谋取高额利益,被无意识侵权的高校称为“碰瓷式维权”,其会扰乱正当有序的著作权交易市场,不利于作品正常传播,属于滥用权利行为。但基于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不够完善的情况,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较缺乏权利人积极参与,且授权与许可方式单一;我国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皆在其管辖范围内呈现垄断地位,缺乏良性竞争。加上考虑到第三方机构批量维权的客观优势和社会需求,因此我们面对第三方机构批量维权不必持完全否定态度。我国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法定规范,将第三方机构正式纳入国家监管范畴,将其作为鼓励著作权人主动维权、丰富著作权授权许可方式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弥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不足,并发挥充分竞争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格和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核,防止出现“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现象。

(二)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出的原因

第一,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不固定。一般而言,高校微信公众号主要由校内社团的学生轮流运营,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很难稳定。在这种运营模式下,往往出现推文质量参差不齐[5]、运营者难以负责等现象。此外,高校微信公众号的发布审核机制不固定、不完善,大多数推文未经专人审核就进行发布,导致侵权问题愈发严重。第二,高校微信公众号创作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微信公众号平台对创作者的专业程度要求较低,很多创作者并未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较淡薄。因此,创作者常具有“唯传播”倾向,只关注推文传播范围和阅读量增长情况,忽略著作权保护,从而引发创作者不自知侵权、侵权问题频出的现象。第三,侵权行为成本低、回报高。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侵权时,通常只需要简单复制粘貼就可以完成内容搬运,侵权过程便利且成本极低。此外,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将搬运的作品发表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就有可能获取巨大的流量收益,甚至获得流量变现利益。正是由于这种低成本和高回报,对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产生极大的诱导,从而导致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出[6]。第四,追责制度不完善。笔者在实证分析时发现,在此类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以高校为主,而是否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学生组织和个人进行追责以及惩罚处理的轻重程度,则由各个高校内部自行决定,没有统一的惩罚标准。在这种追责模式下,惩罚性赔偿对潜在侵权人的威慑力大大降低,达不到预防不法侵害行为再次发生的效果。

四、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规制应遵循平衡原则

在新媒体时代,规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不能局限于高校视域,我们必须把握时代特色,遵循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新媒体时代下加强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规制应遵循平衡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三点。

第一,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平衡[7]。从知识共享协议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我们不难发现信息共享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亦是新媒体时代不可违逆的趋势。然而信息共享不加法律约束则可能衍生著作权侵权问题,而著作权法过于严苛又会阻碍正常的信息共享。因此,相关部门加强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规制须维持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平衡。

第二,著作权保护与技术发展平衡。一方面,技术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法律的落实也需要技术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技术有时会不利于著作权保护,如微信公众号的关键词回复功能[8]会自动将信息避开ISP监管,即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如果没有终端用户主动说明,ISP便无法及时规制,这不利于著作权保护。但若法律过度规制技术,也会使数字签名、数字水印技术等可以合法适用的技术失去发展空间,最终也不利于著作权保护。因此,相关部门加强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规制须维持著作权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平衡。

第三,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著作权人、ISP和高校四者之间利益平衡[9],即维持四者本身及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例如,ISP负有注意义务、通知—删除义务等,但由于大多数ISP以企业形态设立,并不具备审察、裁判等义务或能力,因此我们在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的完善路径中不宜向ISP施以过多的义务。高校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以及法律责任承担者,需要承担较多的义务,包括积极保护著作权及应对侵权诉讼等,其在加强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规制中应占据重要地位。

(二)加强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1.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相關法律规范依旧存在许多阻碍司法实践对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进行规制的因素。为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需要。而鉴于目前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行为并未脱离我国现有的著作权规制框架,且没有必要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下的每一种细化侵权类型都设专法规定,因此相关部门应结合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困难,通过完善著作权法,进一步规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例如,相关部门可推动著作权授权模式由现行的“权利人明示许可制”向“默示许可制”发展。新媒体时代强调共享、流量,而传统的“权利人明示许可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发展。一方面,在新媒体时代,网络作品往往被多次转载,转载过程中权利主体逐渐不明确,这加大了“权利人明示许可制”的适用难度。另一方面,“先授权,后使用”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网络作品的传播速度,甚至会滋生第三方机构不当的批量维权,不利于著作权法的健康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可引入“默示许可制”,即权利人在不明确声明禁止自由转载或使用技术措施而公开上传作品的前提下,推定该作品可以自由转载。该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部分条文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中皆有所体现,具备一定的规范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使用人仍须缴纳许可使用费,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适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推动传统损害赔偿方法的回归

在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难以举证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精准数额及因果关系,因此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这一赔偿方式的普遍适用使得举证方在降低举证成本的同时,可以轻松获得赔偿,其不仅间接鼓励第三方机构批量维权时提出以获得法定赔偿为目的的诉讼,还对未造成实际损失也并未获利的侵权高校带来一定负担。为此,相关部门有必要调整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相较于教条地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更有效的是使法定赔偿回归传统的损害赔偿方法[10]。我们应清晰认识到,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不确定性才是普遍现象,司法实践不应刻板追求精准的赔偿数额,不能使本应兜底的法定赔偿作为实践中的常态判决,而且要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鼓励法官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有效裁定案件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

3.完善微信ISP保护著作权的措施

近年来,微信ISP接连推出了“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侵权封号规则等措施。但同时,微信ISP在规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中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微信ISP的许多措施的实效不够强,例如,很多著作权人反映微信平台开通的电子投诉平台程序烦琐、没有时限承诺且投诉得不到合理解决,而且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衍生App、洗稿投诉合议规则等也都存在类似问题。另一方面,笔者分析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访谈数据,发现大部分运营者表示没有关注到可维权功能,这反映微信公众号维权渠道滞后、投诉设置烦琐。这其中除了功能设置本身不到位,也有著作权宣传力度不大、运营者培训不到位的因素。

针对各种问题,微信ISP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改善。第一,借鉴其他平台保护著作权的措施。例如,在后台机器审核的基础上,微信ISP适当投入人工对话式审核,使用户投诉得到切实、及时的回复,增强用户对平台解决纠纷的信赖感。微信ISP可借鉴B站的入站考核模式,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或普通用户想要使用一定级别的公众号功能时,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题目考核,以题目形式提示用户关注著作权知识、平台功能设置等。第二,借鉴域外法律。例如,法国的“三振出局”法案[11]既通过发送两次侵权警告信给了用户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用户不自知侵权遭遇“碰瓷式维权”,又以断开网络连接一段时间这种较严厉的方式给予用户相应的惩罚。该法案对微信ISP具有启示意义:既要给予用户调整改正的机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惩罚的强度,做到刚柔并济。第三,微信ISP可采取加强技术监管,设置简易自愿的授权收费机制,建立侵权人与著作权人直接快速协商的渠道,通过构建多方参与的原创作品数据库以及在推文文末自动标注著作权声明等措施,有效加强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

4.发挥高校及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主体作用

高校及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是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和侵权主体,而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是规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重要、有效的途径。笔者针对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著作权规制情况开展问卷调查,分析发现77.87%的运营者会对推文内容进行著作权审核,66.67%的运营者会给推文内容添加水印或者明确表明为其他著作权人。但高校微信公众号仅依靠上述措施来规制著作权侵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高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运营团队建设,设定几名较为固定的负责人,增强团队的稳定性;二是定期举办著作权知识的相关培训,加大运营团队防止侵权与被侵权的技能培训力度;三是高校内或高校间各微信公众号联合起来建立统一管理的学生组织。

高校一般是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同时其具有较良好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条件,是规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必不可少的主体。首先,微信ISP可根据高校下设的所有微信公众号的原创推文、著作权情况、诉讼情况等,在其微信公众号名称后加设信誉等级,该信誉评价可在各平台互通。其次,《中国青年报》会定期推出各高校运营公众号情况的排名,鉴于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现状,《中国青年报》可在排名指标中增加一项关于高校著作权保护情况的考量,激励高校规制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再次,高校可以根据各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状况,给予运营者不同程度的奖惩措施,激励其不断完善运营模式并加强其责任感。最后,高校可以依托自身的法学和理工科研资源,与其他平台合作,建立高校专属的知识产权跟踪保护系统。该系统既可以将高校下设的所有微信公众号作品收录建成专属数据库,统计跟踪每一个作品的授权、收费和使用等情况,同时保护高校科研产品的专利权等,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5.增强公众著作权意识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高校中大多数人无法辨别著作权侵权情形,不知道规避侵权与被侵权的路径,不了解现有救济措施。因此,规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问题除了立法和上述各类措施,还应让著作权意识成为社会共识,让公众意识到自己对著作权的需求。为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方式是使著作权与公众“利益相关、深入生活”,因此,除了进行基础的普法宣传、开展知识产权日活动,相关部门还要做的是让著作权的提示、宣传体现在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使知识产权观念在公众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公众使用各种App前的著作权提示,文末的知识产权标注,转载时自动带有的著作权申明等都是一种方式,而当著作权概念深入人心,公众就会逐渐意识到每个人都与知识产权利益相关,此时保护著作权将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可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

五、結语

基于新媒体时代的背景和频发的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文章通过界定高校微信公众号作品以及论述其著作权保护现状,探究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及侵权频发的原因,提出保护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完善路径,旨在改善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现状,增强公众著作权意识,以更好地解决高校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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