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研究

2023-05-19 21:32顾秋琴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融资

顾秋琴

摘   要:由于应收账款在结算支付与融资上存在“确权难、还款期限不固定、流动性差,支付结算受限”和“融资受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天然缺陷,所以应收账款在规模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问题频发,需要通过将应收账款票据化来规范交易支付结算与相应的融资行为。应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发挥票交所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完善票据规范流通的服务平台及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体系来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充分发挥票据支付与融资功能。

关键词:应收账款票据化;结算支付;融资;票据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8-0068-03

一、应收账款发展现状

(一)应收账款规模快速扩张

应收账款是指基于商品交易的一方由于资金短缺、交易习惯、交易优势地位等原因,在交易合同中要求先收货后付款的交易方式而形成的短期债权资金。应收账款是目前企业间商品交易结算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到2019年年底,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到了17.4万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2倍多;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2019年达到16.45%,比2011年增长了2倍。可以看出,在应收账款从2011年到2019年总量逐年递增的同时,相对规模也在扩张。

(二)应收账款结算与融资功能弊端凸显

应收账款是商品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商业信用,在规模逐年递增的同时,其在结算与融资功能方面存在的天然缺陷也日益凸显,很难发挥其金融工具的支付结算与融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权难、还款期限不固定、流动性差,支付结算受限

一是应收账款没有规范化的债权债务凭证,因此应收账款如果流转则很难确权。二是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不固定,双方只是做一般性约定,没有刚性约束。三是由于上述两条天然缺陷,应收账款在企业间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很难流转,流动性差。由于应收账款存在上述三条天然缺陷,因此,作为金融工具的支付结算功能受限,很难在企业之间作为支付结算凭证而被流转。例1:A企业与B企业发生商品交易,A企业需要支付B企业货款,在交易合同中双方约定采用应收账款方式进行结算。B企业日后采购C企业商品,由于资金困难,想通过上述与A企业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支付结算或者融资,但是由于没有凭证而无法作为金融工具流转。

2.融资受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的不断增加,导致企业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由于在上下游企业交易之中处于被动地位,下游企业经常性要求以应收账款结算,就会占用中小微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同时,上游企业要求现金结算甚至是预付账款,则会给中间的中小微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同时,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弱,而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質押贷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都受到一定的融资约束和效率限制,因此,要将规模庞大的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释放出来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为了解决上述应收账款支付结算与融资受限问题,供应链条上的核心企业创设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该凭证与应收票据类似,有明晰的相应债权债务的必要要素,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确权难问题,为供应链企业之间应收账款的流转提供了条件。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按需分割流转,解决了在供应链条上的企业之间结算支付和融资问题。在上述例1中,B企业在交易平台收到应收账款电子凭证,B企业在日后采购商品时,可以将该电子凭证按需进行分割并结算流转。

虽然供应链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一定范围内(供应链条上的企业之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结算支付与融资问题,但该凭证代表的本质交易仍然是应收账款结算方式,应收账款固有的缺陷不可避免地带来以下风险。第一,流动性风险。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流转结算过程中,有可能因为交易纠纷问题导致债务人不履约付款。因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虽然同票据一样可以流转,但票据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纯粹债权凭证,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充当“货币”媒介手段,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没有这个功能,它附属于合同交易,因此流动性风险不可避免。上述例1中,假如A企业与B企业之间因为商品质量等问题存在交易纠纷,C企业持有该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因为该纠纷而存在得不到偿付的风险,因此C企业不会接受采用该电子凭证进行交易。第二,融资风险。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只限于供应链系统进行,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活动不规范容易导致风险。例1中,B企业可以向A企业(该供应链核心企业)进行融资,A企业出于自身财务利益的考量,一方面占用B企业账款,另一方面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在结算与融资功能上存在天然缺陷,需要寻找替代它的规范化结算与融资工具。

二、应收账款票据化,规范企业间支付结算与融资行为

应收账款票据化是指商品交易双方在结算时不再使用应收账款而改为应收票据结算。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票据使商业信用规范化,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

票据票面载有完整、标准化的信息,使得票据具有唯一性;票面上载明了付款日期,使得商业信用有了刚性约束。因此,应收账款票据化就是将意向的应收账款转为具象的票据,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票据独立于商品交易,是纯粹的债权债务凭证,商品交易纠纷产生的信用危机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支付。

(二)票据使支付结算工具规范化,规避流动性风险

票据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可以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类似于货币进行支付货款。同时,持有票据者可以通过票据背书转让来结算而流转,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可以避免上下游企业链中某一企业因信用危机而导致整个供应链企业结算的流动性风险。假如供应链条上的企业均采用应收账款方式结算,那么当其中一家企业没有流动资金偿债时,其上游的所有企业都可能发生连锁反应。而采用票据进行支付结算,当兑付企业没有能力兑付时,持票人可以向全体前手进行追索,从而保障票据权利的实现,规避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20世纪90年代清理“三角债”的策略之一是将应收账款票据化。1990年,国务院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的实施方案》中要求按照“企业主动收款,银行协助清理,多方筹集资金,结合商业票据”的原则办理清欠工作。1991年《关于继续组织清理“三角债”的意见》中要求金融部门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把社会主义商品交易纳入票据化的轨道。票据在解决“三角债”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票据使融资行为规范化,防范融资风险

由于票据是标准化的结算工具,利用其进行融资时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审核过程,提高了融资效率。同时,票据具有高流动性,融资成本和风险较低,中小企业可以不受企业规模限制方便地筹措到资金,且成本比向银行贷款低很多。

三、进一步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的思考

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法规、基础设施和制度体系等多方面,需要发挥合力作用。

(一)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政府部门应该从维护持票企业(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颁布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应收账款全面票据化。2020年7月5日,第728号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布,规范了企业付款期限,减少了供应链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要求更多采用票据进行结算。虽然第728号国务院令的发布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应收账款票据化的进程,但是想要在经济领域全面普及应收票据,政府还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票据在生成、支付流通以及融资等每一个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促进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全面接入电子票据系统,另一方面使票据支付结算和融资更加规范、便捷和安全。同时,要加大推广宣传力度。第一,积极引导各类机构主动接入交易平台,促进票据业务在线上机构间、企业间无障碍流转查询和结构均衡发展。第二,要加快提高企业对电子票据流通便利性、高效性、安全性和节约成本等优势的认知。第三,要明确融资性票据交易必须在电子票据系统进行签发和转让。

(二)发挥票交所金融基础设施作用

2016年以前的票据交易市场不规范、不透明、风险大,乱象频生。为了规范票据交易,2016年设立了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并于同年12月8日开始正式运营。它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票据报价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结算、信息查询和票据风险监测平台,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要进一步发挥好票交所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第一,进一步通过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统一标准和统一平台,有效提高票据流转效率,防控相关风险。第二,缩减交易中间环节,方便企业票据签发和贴现,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完善票据规范流通的服务平台,使票据畅通流转

第一,完善全国统一的、公开透明的电子化票据交易平台。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提供供应链企业交易后的票据签发、承兑、背书等服务,实现应收账款票据化。全面普及电子汇票,取消纸质商业汇票,消除纸票记载事项不规范、伪造、变造等操作风险。第二,完善线上票据支付产品“票付通”,进一步提升企业票据支付效率,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B2B平台和供应链平台交易下的票据签发和背书服务。第三,完善“贴现通”业务,更好服务于企业融资需求。作为全国统一的贴现服务平台,应该能够精准匹配待贴现票据和待投放资金,净化贴现市场生态,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

修订完善票据法和部门规章,明确票据的法律地位,完善电子票据的管理办法,通过制度建设促进票据市场发展。将商业汇票划分为交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严格規定交易性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从而控制票据到期兑付风险;融资性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可突破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但发行主体资格应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授予发行资格,即在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严格界定资格与范围,落实从严监管。对票据市场固有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防范。同时,要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维护票据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安全运行,从而发挥票据融资低成本优势,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参考文献:

[1]   宋汉光.以规范创新引领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J].中国银行业,2019,(5).

[2]   汤莹玮.信用制度变迁下的票据市场功能演进与中小企业融资模式选择[J].金融研究,2018,(5).

[3]   肖小和,王文静.新时代票据业务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J].金融与经济,2020,(1).

Research on Promoting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

Gu Qiuqin

(Suzhou Chien-Shiu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Taicang 251411, China)

Abstract: Due to the natural defects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terms of settlement, payment, and financing, such as difficulty in confirming rights, unstable repayment terms, poor liquidity, limited payment and settlement, and financing constraints, enterprise capital turnover is difficult. Therefore, with the increasing scal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problems frequently occur. It is necessary to standardize transaction, payment, settlement, and corresponding financing behavior by documenting accounts receivable. We should promote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 through the guidance and support of the government, the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 of the exchang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ervice platform for standardized circulation of bill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of the bill market, fully leveraging the functions of bill payment and financing.

Key words: negotiate accounts receivable; settlement and payment; financing; bil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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