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莉 张颖 陈冰
【摘 要】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蕴含着极大的商业价值,但也存在众多的版权纠纷,制约着传统媒体与新兴短视频媒体之间的融合发展。鉴于此,本文从版权纠纷问题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入手,考察平台、版权人和用户在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中的现实困境,分析平台与版权人、用户之间的利益失衡状况,为优化短视频版权保护提供参考。建议利用技术手段控制审查成本,明确平台版权保护责任;提高版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缓解版权人维权难的现实困境;通过加强短视频用户管理,降低用户侵权风险,以优化我国短视频版权保护,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版权纠纷;版权保护;利益相关者;维权
【基金项目】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资助成果——“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空间溢出效应研究”(项目编号:gzlcx20223325)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对促进传统和新兴媒体的深度融合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新兴短视频媒体利用自身进入门槛低、符合用户碎片化阅读习惯等特点迅速兴起并成为媒体转型发展的重要风口,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纷纷涌入短视频行业,短视频也正逐步成为我国主流媒体扩大影响力的重要传播媒介[1]。根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22年,全国网络视频(包括短视频)的用户总数已达到10.31亿,而短视频用户总数已经达到10.12亿,较上年增加了7770万,在全体网民中所占比例为94.8%。但是在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制作、传播短视频等[2]。这些现象反映出短视频平台、版权人、普通用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较为明显的利益冲突。首先,平台的用户在创作短视频时任意使用别人的作品,或者肆意传播侵权短视频;其次,平台追求短视频作品带来的巨大流量,消极处理侵权视频;最后,版权人面对众多的短视频平台和海量的视频信息维权乏力。显然,短视频行业的版权纠纷乱象已经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巨大影响,已然成为阻碍媒体融合的一大问题[3]。因此,本文从短视频平台、版权人、平台用户等利益相关主体出发,分析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对短视频平台与利益相关者(权利人、平台用户)之间的博弈状况进行探讨,并为避免短视频版权纠纷提出决策支撑,以优化短视频版权保护,促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二、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从2014年开始短视频行业融资热度持续高涨,其中2018年短视频行业共获得了60笔融资,總金额为407.87亿元。截止到2022年12月,我国拥有10.12亿的短视频用户,在全体网民规模中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4.8%的水平,并且每日活跃人数还在不断增加。据艾媒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短视频市场规模已接近2000亿元。从融资规模、用户数量、市场规模来看,短视频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2020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发布,明确以“视听作品”取代“类电作品”,从而确定了对短视频等新兴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激发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进一步推动了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但是,短视频行业可观的经济利益、良好的发展潜力与版权侵权行为形成鲜明对比,侵权行为普遍发生与实际维权困难重重致使短视频版权保护陷入失衡的局面,也致使各利益相关者陷入利益失衡的困境。因此要全面加强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势必要从利益相关者入手对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予以系统性分析,即从短视频平台、版权人、平台用户(包括短视频观看用户和潜在创作者等)等核心利益主体出发,深入探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揭示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在版权问题中各利益相关者关系如图1所示。具体而言,基于短视频平台用户进入门槛低等特点,本身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平台却在版权保护中消极应对,在此情况下,版权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致使短视频行业深陷“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实处境。
(一)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中持消极态度
在“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权局对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15家短视频企业进行了集中整治,在这次行动中涉及的侵权短视频达57万件。短视频平台有能力处理侵权的短视频,却因追求侵权短视频带来的流量和利润,在版权保护中持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放任侵权用户肆意传播侵权短视频,致使版权人陷入维权困境,三者利益冲突的问题愈加突出。
一方面,平台单一追求经济目标,在版权保护中缺乏动力。相对于传统的视频行业,短视频平台能够采用品牌曝光、剧情植入、口播植入、专业定制植入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广告投放。基于此种盈利模式,短视频行业存在着典型的“流量为王”现象,即当侵权短视频广泛传播带来可观流量时,平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不会积极地规制侵权行为。在国内首例MOBA类游戏短视频侵权案中,运城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自己旗下的视频APP中专门设置《王者荣耀》游戏板块,将相关的游戏短视频放在很显眼的位置,并且和其他玩家签署了共享收益的协议,吸引玩家上传游戏屏幕录制、编辑的短视频,该公司为获取曝光率和流量,游走于短视频版权侵权边缘。
另一方面,“通知—删除”规则不明确。“通知—删除”规则是平衡版权人和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短视频平台在应对各种版权纠纷时遵循的重要规则。但此规则下平台在版权保护中持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而现实中版权人在面对大量的平台以及站点海量的视频信息时,发送侵权通知费时费力[4],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涉及时效性较强的作品时,“通知—删除”规则严重滞后并未发挥作用,版权人的损失很难挽回[5]。在爱奇艺诉字节跳动侵犯《老九门》电视剧一案中,有关部门曾向涉案剧发布预警通知,而被告辩称:涉案电视剧是用户自己上传到账号,被告未经处理,不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试图运用该规则免除侵权责任。
(二)版权人:维权难,维权成本高
短视频传播的快速性、微加工、海量化等特征,使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多样,版权人陷入维权难的现实困境。短视频传播的快速性也反映了其只在短时间内流行的特点,且大多数短视频商业价值有限,其商业价值与维权成本存在不对等的情况。
一方面,版权人维权成本过高。通常情况下版权人不愿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会选择放弃维权,版权侵权行为得不到规制,进入恶性循环,版权侵权行为愈加泛滥,进一步导致版权人成为版权博弈中弱势的一方;另一方面,版权人获得的赔偿有限。即使选择维权甚至诉讼成功,得到的赔偿金额也十分有限,版权人的维权成本与所获赔偿严重失衡,版权人与侵权者(包括使用或传播侵权作品的平台和用户)之间利益冲突越发明显。如在短视频MCN侵权第一案中,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Papitube旗下的某视频博主将日本的音乐厂牌Lullatone的一首原创歌曲引用到自己的短视频作品中并进行广泛传播,经历5次庭审原告胜诉却仅获赔7000元,而原告为此付出的跨国取证等维权成本与判赔金额严重失衡。在“抖音短视频”与“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中,行业关注的主要问题是《著作权法》如何对短视频作品进行保护,却忽视了最终的结果,即原告方并未能获得任何实际性赔偿。
(三)平台用户:侵权风险较大
由于进入门槛低和用户协议中侵权责任认定等原因,平台用户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可能损害版权人的利益,极易发生侵权行为。短视频行业进入门槛低,平台的作品中大部分属于用户生成内容(UGC),且个人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虽然目前有些短视频平台开始转向专业制作内容(PGC),但个人用户仍然是短视频平台的主要群体。此外,部分用户出于追求走红等原因,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作品改编或复制制作短视频上传到平台,抢占原创作品的既有市场或获取本应属于版权所有者的衍生利益,导致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取得短视频作品的大部分收益,同时又让用户独自承担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形成一种权责不对等的状态,使用户所承担的侵权风险大大增加。“梨视频”平台与其用户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侵权责任拍客担,改编版权归梨子”[6],即侵权责任由创作者或用户承担,而改编版权归属于“梨视频”平台,内容创作者或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而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将内容的知识产权名义上为用户保留,授予平台各种权益,但该类协议的内容是单向的,在用户注册时必须签署,否则无法注册成功,用户缺乏进一步自主选择的权利[7]。用户协议将用户归为侵权风险的承担者,而忽视了短视频进入门槛低的事实,用户版權保护意识薄弱,极易发生侵权行为,导致版权纠纷泛滥。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时代下,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出短视频平台、版权人以及用户间的版权纠纷。短视频平台用户进入门槛低,本身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平台因追逐单一经济目标在版权保护中消极被动,导致版权人承担着海量维权的负担,在此种情况下,各主体间的冲突问题让版权纠纷频繁出现。各利益相关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又不能达到相对平衡时,会表现出不同的策略选择,影响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换言之,短视频版权保护现状是短视频平台与版权人、用户等利益相关者互相博弈的结果,因此应针对短视频平台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博弈状况提出对策,进而优化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环境。
三、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短视频版权保护优化建议
在短视频版权保护中,短视频平台、版权人和用户各自追求着不同的利益目标,导致了博弈过程中利益失衡的现象,一方面影响了各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还影响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效果。首先,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协议明确了版权授权与许可的范围,比如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公司不仅为其自身获取授权,还为关联公司及控制公司等获取了用户版权的授权,从而占据了平台应用需要的大部分商业权益,而用户在短视频的传播和使用中则需承担大部分的侵权风险。其次,用户个体的走红心态和对于短视频作品的传播极大需求,使他们选择性漠视版权侵权风险,在平台传播或直接搬运侵权的短视频。最后,在实际诉讼中,版权人几乎不会直接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平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短视频平台对于热门侵权短视频可能并不愿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行动与举措,而且对侵犯版权的短视频展开审查或监管也有可能会对平台的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其在规制侵权视频时可能持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致使版权人面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境。所以,综合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让各利益主体相互协作、各尽其责,才可能实现利益均衡,获得博弈的最优解。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利用技术手段控制审查成本,明确平台版权保护责任
短视频平台的参与程度影响着版权保护效果,平台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者,可通过明确平台版权保护责任,缓解平台的逐利行为与版权人版权保护诉求之间的利益冲突。
1.细化“通知—删除”规则
在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经常会倾向于对平台服务提供商进行保护,法院一般也会根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方式来判定其是否应该对侵权行为负责[8]。但鉴于短视频行业的特殊性,“通知—删除”规则存在不完善之处。对此,相关部门应进行细化,合理平衡短视频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首先,根据确定通知有效性的规则和程序,应明确处理短视频版权侵权通知的程序和时限,以提高“通知—删除”规则在短视频版权纠纷实务中的时效性;其次,应以细则形式明确“应知或明知”的判断标准,或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通知—删除”的有关认定提出细化的指导意见;最后,针对用户再次上传已被删除的作品、短视频平台拖延处理已提交通知等情形,提出规范性措施,加强短视频平台的审查监管工作。
2.利用技术手段控制审查成本
经过积极主动的技术研发,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版权侵权防控已取得一定成果。而且,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兴起的背景下,许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均已拥有了对其平台内容进行审核的能力[9]。而在短视频行业,多是通过借鉴长视频领域的技术手段对短视频进行监测,如设置关键词过滤短视频作品,使用明显侵权的字词作为搜索关键词,例如高仿、尾单、翻印、刻录等[10],存在较大误删的可能性。因此,可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如YouTube的“内容身份证”方式等,进一步完善自身技术。YouTube采用“内容身份证”的规避侵权识别技术[11],系统通过使用该技术将上传的文件与其他视频内容进行对比,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其会自动屏蔽该条内容。
此外,短视频头部平台间可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构建全平台版权存证体系,消除行业内部信息壁垒,为短视频提供更为有效的版权确权服务。目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的数字版权标识符码体系(DCI)将进一步改善短视频版权保护难题,这对下一步实现各大平台间的跨平台保护具有积极作用[12]。
(二)提高版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缓解版权人维权难的现实困境
短视频维权成本与赔偿金额失衡,容易造成优质创作者被工具化、版权侵权行为频发等后果。增加对侵犯短视频版权的赔偿金额,使侵权的成本大大高于维权的成本,这样才能更好地遏制侵权乱象[13]。大部分版权侵权案件仍采用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或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对此,应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版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与惩处力度。司法机关可结合短视频版权纠纷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当降低版权人的举证负担,鼓励版权人积极举证;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主观故意、行为严重性等方面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数,切实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将短视频作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短视频侵权赔偿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加强短视频用户管理,降低用户侵权风险
随着短视频的日益流行,要有效降低用户侵权风险,可以加强短视频用户自我约束与媒介素养教育;改进各平台用户注册协议,协调平台与用户的关系。此外,还可以通过细化各平台的用户创作公约,借鉴哔哩哔哩的会员答题模式,设置短视频平台用户版权保护问答,保证宣传教育的长效性和全面性,提升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实际情况,从短视频平台、版权人、用户等不同主体的角度分别提出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的优化,进而助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结语
随着5G时代的到来,未来短视频领域仍将是一片红海。在此背景下,为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助力传统媒体与新兴短视频媒介的融合发展,我国致力于优化短视频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短视频行业存在“侵权容易维权难”的普遍现象,应注重把握短视频版权纠纷所涉及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综合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和长期发展。当下应利用技术手段控制审查成本,以明确平台版权保护责任;提高版权侵权的赔偿数额,以缓解版权人维权处境;加强短视频用户管理,以降低用户侵权风险缓解短视频版权侵权困境。
注释:
[1]黄楚新.融合背景下的短视频发展状况及趋势[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23):40-47+85.
[2]李琛.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J].出版发行研究,2019(04): 5-8.
[3]朱鸿军.版权制度创新:媒体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J].新闻与写作,2018(06):69-73.
[4]徐俊.产业视角下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研究[J].知识产权,2021(09):31-40.
[5]崔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中国法学,2017(02):215-237.
[6]周志平. 新媒体时代短视频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当代电视,2019(05): 79-82.
[7]尤浩. 版权平台化对短视频创作的影响[J].中国出版,2020(11): 60-64.
[8]田小军,郭雨笛.设定平台版权过滤义务视角下的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研究[J].出版發行研究,2019(03):66-69.
[9]朱晓睿. 版权内容过滤措施与用户隐私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知识产权,2020(10):64-76.
[10]李士林.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6(05):20-28.
[11]朱迪齐.短视频版权问题及平台应对措施[J].科技传播,2018(16):117-118.
[12]聂静.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J].出版发行研究,2017(09):33-36.
[13]何晓行,吴素虹.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实证研究——以44份判决书为样本[J].社科纵横,2021(02):147-154.
(作者:曾莉,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颖,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冰,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