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炜 胡宇翔 邵中元
摘 要: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登记市场主体问题,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要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跨部门高效协同数字化应用场景助推社会治理。在办案中还要坚持系统思维,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关键词:虚假登记 行政检察 大数据 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8年8月,王某在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询得知,其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名用于登记设立某咨询公司,王某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某咨询公司欠款未还,王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1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该局未同意。王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证明注册的登记资料和委托书上的“王某”签名均非其本人书写。2019年3月,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因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纪要》,某区人民法院邀请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某区院经调查查明王某确系被冒名登记,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建议下依法启动公示调查程序,之后撤销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某咨询公司。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问题,经检索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发现该院办结的朱某某诈骗案中,朱某某等人通过购买、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登记26家公司,以骗取辖区部分街道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经对辖区内涉嫌虚假登记线索进一步筛查,发现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杭州某灯饰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分别以杭州市已处于歇业状态的某宾馆3-8层74个房间号为经营地址登记注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遂依法启动行政检察类案监督,调查核实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吊销杭州某灯饰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虚假登记专项检查。朱某某诈骗案所涉及的26家公司亦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了解决虚假登记公司治理问题,某区院组建由行政检察牵头,刑事检察、检察技术部门共同参与的办案团队,开展类案解析、要素梳理、规则研判,建立从检察业务数据发现监督线索的数字办案模型,会同区委政法委、区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签订《关于建立某区综合治理虚假登记公司共同守护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综合治理虚假登记公司工作机制意见》),共建“虚假公司综合治理一件事”多跨应用场景。2022年初,省市院推广“某区经验”,开展虚假登记数字监督专项行动,通过数字赋能促进社会治理。
二、涉虚假登记公司检察监督的思路与方式
行政检察办案在监督纠正个案错漏的同时,越来越注重督促被监督单位从源头和机制上解决同类问题,在注重事后监督纠错的同时更加注重事前防范。[1]本案以个案办理为切口,运用大数据搭建监督模型实现类案监督,最终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实现系统治理,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参考。
(一)梳理虚假登记公司特征,提高案件线索发现精准度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家通过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改為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等举措,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活跃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但也有少数不法分子以冒用他人身份、虚构经营地址等方式骗取登记,虚假登记公司由此产生。要实现对虚假登记公司的检察监督,首先要确定案件中虚假登记公司具有哪些特征。
某区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虚假登记公司特征进行归纳、梳理,发现该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公司名称单一,多为某某策划公司、某某商务公司。二是公司成立时间较近,往往只差一周、一个月。三是多数公司地址存在雷同,多为同一幢楼、同一层楼、甚至为同一房间的拆分。四是公司登记多为中介代办。五是公司往往存在异常行为,如:没有员工参保、对公账户流水巨大、无纳税申报记录、短期内大量高频对外开票等。从而为后续筛选出可能存在虚假登记公司的初步线索奠定基础。
(二)争取多方支持,推动协同治理
虚假登记所涉及的不仅是市场主体登记这一个问题,还包括利用虚假登记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虚假商事交易活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等,仅靠市场监管部门的单一力量无法有效治理,需要多部门开展协作配合。
某区院及时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审核把关虚化、职能衔接不畅、监管合力难聚”和虚假登记公司处置过程中“信息共享不及时、灰黑产业成规模、防范打击效果难显”等问题,通过调研报告、检察情况反映报送区委政法委,引起区里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积极研究落实整改。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检察机关、区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共同签订《综合治理虚假登记公司工作机制意见》,形成治理虚假登记公司的合力。
(三)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字化办案
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必然涉及对海量监督线索的核实、查验工作,若仍以线下方式调查、核验,不仅耗时费力,而且难以持续。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若仍然按照传统法律监督工作的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开展,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力度、广度、深度将受到制约[2],必须依靠大数据战略思维,运用数字化办案手段。要通过有效的数据归集和运用规则,充分利用内部的检察业务数据,同时打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数据壁垒,发挥数据价值,形成数据合力。
本案中,某区院通过组建由行政检察、刑事检察、检察技术部门组成的办案团队,将虚假登记公司作为不同检察业务之间的监督连接点,构建从检察业务数据发现虚假登记公司监督线索数字办案模型。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检察办案数据与行政机关数据交互的办案协同平台,实现监督线索的实时对比、核验。首先,通过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司登记、公司注册”等关键词和数据进行检索和碰撞,从而筛选出可能存在虚假登记公司的初步线索;其次,对初步线索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审查报告、判决书等进行结构化处理,从文书中提取涉相关案件的公司名称,从而获取可能虚假登记的公司清单;再次,将提取出的公司名称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碰撞后,获取公司的详细信息,如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登记地址和时间、公司状态等;最后,将上述公司信息分别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税款缴纳信息、人社部门的企业社保缴纳数据实时对比碰撞,进一步筛选出无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无税款缴纳记录等未实际经营的公司信息,并将上述线索通过“法治营商环境共护”平台线上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形成覆盖“数据—平台—机制”的长效动态治理模式。2022年初,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某区经验”。截至2022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涉案公司918家、关联公司822家,已经督促撤销了29家公司登记,吊销97家公司营业执照,另外有846家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年4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此经验在全省推广,开展虚假登记数字监督专项行动。
三、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3]检察机关要在检察大数据战略中找准参与和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着力点。
(一)建立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应立足于检察法律监督本职,以法律监督“我管”推进跨部门协同“都管”。如本案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某区院联合多部门共同出台《综合治理虚假登记公司工作机制意见》,将数据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共治等检察机关开展社会治理所需的内容以工作机制的方式固定,确保社会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提升社会治理质效
检察一体化有助于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4]一是检察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检察数字化办案要避免“等靠要”思想,要通過建立融合监督办案机制,强化“四大检察”协作配合,在重点案件办理上突破区域限制、空间限制,最大限度发挥团队作战、融合办案的效果,精准确定不同检察业务之间的监督连接点,打造“数据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最优模式。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下级检察机关要在线索发现、法律适用、数字办案工作上积极作为,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在大数据应用推广、跨区域办案、制发案例等方面发力,实现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注重数据的应用,实现数字化办案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借助与治理目标相关的信息的有序化收集、储存和控制,只有掌握大量的监督信息,并将海量碎片化且无序排列的信息变成有用、有序的数据,才可以使检察监督更有针对性。[5]一是要激活检察业务数据。个案办理是行政检察办案的传统路径,也是开启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推动社会治理的起点。数据赋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需要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开展类案解析、要素梳理、规则研判,建立数字办案模型,用结构化的数据规则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持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二是要融合其他部门数据。对需要多部门数据支持的数字应用场景,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党委政府牵头、检察机关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31000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31000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310000]
[1] 参见张相军、林群晗、马睿:《践行检察大数据战略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解读》,《人民检察》2022年第24期。
[2] 参见贾宇:《论数字检察》,《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3] 参见刘品新:《数字检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检察创新》,《检察日报》2023年2月16日。
[4] 参见李小东:《新时代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新发展》,《人民检察》2022年第24期。
[5] 参见程曙明、林越坚、陈文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定位及路径思考》,《人民检察》2017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