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2023-05-13 10:30王小丽
关键词:金融信息金融机构人民币

王小丽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2023年以来,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拓展,并取得显著成效:数字人民币“乘车码”应用场景开始运行;数字人民币购买场外理财产品功能正式上线;社保卡加载数字人民币支付逐步探索等。具有法偿性、数字性和可控匿名性的数字人民币更注重与持有者之间的身份关联,因此记载了用户的大量个人金融信息。[1]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的子概念。其不仅包括个人金融账户及账户内的交易信息,还包括与此关联的金融机构获取的其他个人信息(如个人基本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其他财产信息等)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新的个人信息(如客户画像等)。[2]目前,数字人民币正处于试点应用阶段,由于其便捷性、可离线性交易等优势,备受金融消费者的青睐,在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个人金融信息也将更加丰富,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也将会更加频繁,[3]而因个人金融信息而衍生的风险也会如影随形,与日俱增。因此,有必要在平衡数字人民币应用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利益视角下,探讨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问题,以防患于未然,推进数字人民币可持续发展进程,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转型。

一、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面临的主要风险

为保障数字人民在试点应用阶段的顺利进行和保护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信息严密控制方案,如采用“小额匿名、大额可溯”的可控匿名制度、电子钱包设计等。但是,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金融数据风险的来源具有多样性,风险贯穿于整个金融科技数据的生命周期。因此,在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也将会存在着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隐患。

(一)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面临的技术风险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金融互联网化的不断创新,以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为基础的新型电子加密货币应运而生。作为一种以数据编码为表现载体、依托于网络技术系统的数字人民币会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进而会导致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受到一定影响。

1.黑客攻击的风险

一直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领域始终是黑客攻击的主要目标,黑客在攻击金融机构时个人金融信息也是其企图获取的重要内容。数字人民币是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基础而产生的,在数字人民币财产信息中既包含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资产信息等,也存储着仅为用户个人知悉的密码。当数字人民币系统中账户与密码信息验证一致时,个人用户就能进入自己的数字人民币账户进行交易操作。由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等特性可能会出现区块链上个人金融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形,导致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金融信息被不法人员恶意利用;同时,网络高科技安全也会存在一定隐患,对于黑客而言,可能会极易攻破区块链分布式账本规则门槛,自由出入数字人民币账户系统,导致用户数字货币信息泄露的风险以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4]

2.系统缺陷的风险

现在,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充分运用到金融领域中,金融科技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现阶段金融科技应用中的信息保护与其内在的风险等级并不是相一致的,金融科技应用中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数据安全保护的实施滞后于当前区块链、云计算等业务功能的发展。当前,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如火似荼,数字人民币应用会与传统电子支付系统一起合作,进而使得数字钱包系统与传统电子支付系统产生交互情形,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试点、推广及使用需要借鉴传统电子支付系统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电子系统的技术缺陷性,可能会导致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与财产损失的风险。[5]在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阶段,其较弱的技术系统安全性将极易增大个人金融信息遭受侵害的风险。

(二)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扩张性使用的风险

1.个人金融信息过度收集的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用户的数据信息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资源,一般被称为“数据时代的石油”。数字人民币在试点应用中是采用双层运营模式,首先,由央行向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发行数字人民币;然后,再由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指定运营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数字人民币具体的各种金融服务。在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用户主要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载体来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具有办理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法定资质,是能够接触数字人民币用户金融信息的主要中介。指定运营金融机构会根据数字人民币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识别的程度不同,为其办理不同级别数字人民币钱包,使用额度也会有所差别。当数字人民币消费者向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提交的个人金融信息量越多,其数字人民币钱包级别可能会越高,相应地可供使用的数字人民币额度也会越大。在此情形下,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会在追求更多经济利益驱使下,可能最大限度地去收集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以用于企业的商业化运营。这些扩张性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问题通常会表现为缺乏个人信息隐私协议、超范围和非必要采集个人金融信息以及采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界定模糊等情形。在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中,就存在一些过度收集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的现象。例如,在办理“翼支付APP”数字人民币线上业务时不仅需要用户的手机号码和账号信息,同时还需要个人的身份号码等信息,不然就不予开立数字人民币电子钱包账户。显然,这种过度收集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与数字人民币运行中的“可控匿名”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2.强制数字人民币用户授权的风险

在数字人民币应用中,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迫切需要社会公众的数据资源,加之大数据共享与挖掘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金融信息共享将会成为一种趋势。在此情形下,数字人民币用户与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之间的信息明显是不对称的,后者可能就会利用“一揽子授权”、“霸王条款”等方式取得数字人民币用户的授权,个人用户在接受数字人民币支付金融服务时就会失去自主选择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完全退出。另外,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在共享个人金融信息时拥有更多的解释权限,使得数字人民币用户丧失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自控权,而且,隐私协议中对数字人民币用户“告知-同意”的保护模式也将会逐渐被架空,从而违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初衷,

(三)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化”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风险

在数字人民币双层运营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拥有数字人民币的唯一发行权,对数字人民币系统实施中心化管理,处于主导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储数字人民币的发行量和流通量,而央行具体负责管理数字人民币的是三个中心,包括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其中,登记中心负责对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等全过程进行登记,记录保留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交易信息,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权属信息保持一致;认证中心则负责记录和存储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机构和持有用户的账户、身份及其他资料信息,是维护系统安全和匿名设计的关键环节;[6]大数据分析中心则主要通过对上述信息进行指标分析以监测是否存在反洗钱、违法支付交易等行为,承担数据分析与监控等职能。因此,在数字人民币运营系统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最大的个人金融信息存储者,对数字人民币用户大量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集中化”的收集、保存、使用和处理。在这种集中化存储模式下,一旦遭遇数字人民币系统内部自身缺陷、外部黑客攻击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泄密等情形时,就有可能出现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金融信息大规模泄露的风险,不仅会侵害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的隐私和财产权益,还可能会加剧金融系统的安全隐患,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在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不仅需要重视数字人民币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利用与监管之间的平衡,还要重视数字人民用户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和公共安全维护之间的平衡。

二、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范的现状与问题

(一)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范的现状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健全。我国不仅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及《数据安全法》等基本法律中规定了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还专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构建起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整框架。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专门金融法律中就不乏有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另外,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随着数字金融的推进也逐渐增多,法律保护也更具有针对性。如国务院制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就对征信业务及其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则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予以专门规定、前银保监会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更是明确了监管机构在金融数据治理方面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等。此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则对个人金融信息提出了更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要求。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款的部门规章还包括《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综上,就我国目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言,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内容逐渐增多,从早期的银行业和征信业逐步扩展到整个金融机构。同时,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逐渐体系化,为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防范打击侵害个人金融信息行为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依据。但是,不可否认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尤其在数字人民币应用发展中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范机制更有待完善。

(二)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规制的分散性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近些年我国才逐渐注重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其中,有的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迟,有的法律规定并不全面,欠缺可操作性。整体而言,个人金融信息监管的立法规范相对分散,立法位阶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无疑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一大进步之举,但是这部法律主要规范个人信息,并未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明确的具体规范;针对性相对较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只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个推荐性工作标准,强制性有限,执行力较弱;而一些监管机构出台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范性文件,对于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处罚方式标准等内容规定的较少,很难成为监管机构认定和处罚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违法行为的有效依据。总之,目前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个人金融信息立法难以有效规制随数字金融发展而不断引发的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尤其对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更将困难重重。

2.监管机制的滞后性

一是监管模式的滞后。由于数字人民币交易的便捷性、可控匿名性等属性符合社会大众的支付需求,其试点应用规模和场景不断拓展,因此在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中个人金融信息会成为数据金融中基础的生产要素之一,金融机构也会通过利用个人金融信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显然,金融科技背景下数字人民币应用中这种“技术化”的利用使得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和系统性,显著区别于我国传统人民币使用中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风险。因此,传统静态的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及时适应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应对。我国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一种静态监管,“通过事先制定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遵守规则,一旦金融机构等违法,监管机构就会发出监管指令,轻则警告,重则彻底查封。”[7]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日益更新,风险形式也会随之演变。金融科技背景下数字人民币的应用使得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掌握技术与个人金融信息的不对称性,若依赖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通过金融机构报送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则很难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在数字人民币应用中,通过事先既定的法律规则并不能及时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动态性变化,监管模式的滞后性极易产生监管真空或监管套利的问题。

二是监管主体的困境。产生于金融科技基础之上的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传统货币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交易的便捷性、可控匿名性等特征越来越受到广大公众的青睐。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规模与场景的不断拓展,数字人民币用户也在不断增加,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也在逐渐积累汇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尚未设有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监管部门。央行负责发行数字人民币,由其实施数字人民币用户交易资格的实名认证,并向其发布交易密钥,同时负责对数字人民币交易平台及交易、流通等行为进行密切监控。由于数字人民币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数字货币,其交易行为一般需要通过分布式记账技术以及点对点的方式才能完成,显然此种交易的数字性和匿名性给我国现行人民币监管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现行金融监管主体体系滞后于数字人民币的应用与发展趋势,并不能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有效监管,不利于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律防范。

3.救济机制的单一性

金融科技时代,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的不断深入和拓展,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来源将逐渐增多,这些风险也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个人金融信息遭受侵害的风险并不会固定地出现在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或结算中的某个环节,而可能贯穿于整个数字人民币的运行过程,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进行采集、存储、共享、统计以及传输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会引发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盗用以及财产损失等系列风险。当个人金融信息一旦被相关主体采集,就如同进入了浩瀚的大数据海洋,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的共享和流转过程会涉及多方主体。至于个人金融信息具体在什么环节出现了风险、侵权的主体是谁等问题,作为金融消费者仅凭个人的力量是很难识别甚至是无法认知到,更别说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技术上或者法律上的认定。目前,如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被侵害,有的会向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或者其负责人进行投诉,有的会直接提起诉讼。由于个人金融信息一般由金融机构保管,金融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会面临着举证的困境,而且传统诉讼程序中审限较长,时间成本也比较高。因此,在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下,即使用户知晓其在数字人民币使用中存在遭受侵犯信息权益的行为,但是在提起侵权之诉时,对于如何举证、如何明确因果关系乃至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范围等问题时也会举步维艰。[14]可见,目前由于我国实体法律对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保护不足,程序法律中也没有做特别规定,导致无论在诉讼程序还是在裁判结果层面,都不能充分体现出对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倾斜保护,从而使金融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救济机制不足的困境。

4.指定运营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授权使用自律的欠缺性

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模式依然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运营体系。《数字人民币研发进展白皮书》中指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注销、跨机构互联互通和钱包生态管理等工作,而指定运营金融机构则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为其开立不同类别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工作。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拥有监管权力,能够授权第三方即运营机构获取相应的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同时,指定运营机构基于管理的需要则负责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记录等行为。在数字人民币具体应用场景中,指定的商业银行运营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的数字人民币业务的实施。对于匿名化的数字钱包,商业银行只需要记录相应的交易,而对于非匿名化、大额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商业银行还需要收集用户相应的身份信息,作为开立非匿名数字钱包、进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的基本依据。“知情-同意”原则是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在我国浩瀚数据的金融领域,有些运营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并没有充分尽到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义务。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资源往往被认为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得数据者得天下,而个人金融信息更因其丰富的财产要素内涵而逐渐成为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重要资源之一。个人金融信息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可以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提供优质数据的支撑,因此,很多金融机构会通过市场竞争获取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客户和掌握更多的个人金融信息。而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中“知情-同意”原则的保护方式,对指定运营金融机构而言会增加其运营成本,限制其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因此,有的金融机构会加大投入隐私公告的合规成本,认为只要金融消费者同意,金融机构就可以合理规避个人金融信息使用的法律风险,而忽视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环节后续的共享、流转等处理行为中所涉及的泄露、滥用等风险。近年来,由于部分金融业机构信息内控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范的完善

(一)健全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

完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要素离不开明确、健全和可执行的法律依据。[9]因此,需要对现行货币法律规范体系予以完善,以有效规制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对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营及未来普及推广过程中产生的个人金融信息风险。尽管金融科技背景下数字人民币应用是大势所趋,不过就现行货币体系下金融立法体例来说,并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专门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应统筹金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在现行货币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例如可以明确规定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权力配置和职责承担;可以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权利流转规则、救济方式等以保护数字人民币用户的合法权益。[10]在完善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规范体系的同时还应健全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例如可以明确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的权属;可以加大对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进而能够结合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性对其予以特别保护,防范数字金融发展下不断涌现的个人金融信息风险。

一方面,在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可以构建我国动态化、系统化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性,可以以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为规制范畴构建动态化、系统化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范,[11]进一步细化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保存、使用、销毁等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权责,以防止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的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科技背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应用不断推进和拓展,因此应不断转型升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首先,需要从注重对金融隐私的严格保密转变为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保护。数字经济时代,对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应贯穿于信息采集、存储以及使用等所有业务的环节和过程中,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保护。其次,可以注重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授权利用的相结合。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同时也要更好促进金融信息或数据的合法使用,以发挥金融数据的红利价值。再次,可以拓展现行金融法的外延。在现行金融法中增添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使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融入所有的金融业务及其流程之中,以健全系统意义上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框架。[12]

(二)完善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监管机制

1.重塑动态的科技驱动型金融监管模式

数字人民币是以区块链等金融科技驱动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但加剧了金融机构与数字人民币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之间出现“信息鸿沟”。面对庞大的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监管机构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不仅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还会出现难以识别庞杂信息的风险。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应重塑动态的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实现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由于数字人民币的数字化、可控匿名性及技术性等特性,树立监管科技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新常态。监管科技就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到监管系统中,实现监管系统的技术化、动态化和实时化。在数字人民币智能化的监控系统中,监管机构能够对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信息风险进行高效、精准的预测和监控,进而提高个人金融信息风险识别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实现对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在交易、结算、处理等生命周期内全流程过程的监管。

2.确立以央行为主导、商业银行辅助配合的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和监管,在金融监管主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地位。为有效预防与应对数字人民币应用中个人金融信息风险,央行应坚持监管与鼓励并存的谦抑性监管原则,可以牵头负责成立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数据处理分析中心。作为数字人民币数据处理中心的责任人与管理者,央行应注重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保护,当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数字人民币账户可能存在异常操作时,可以通知其他商业银行进一步予以实时追踪、监测,必要时冻结该账户的异常操作。在数字人民币双层运营模式中,央行与指定运营商业银行存在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还应积极发挥商业银行对数字人民币交易、结算等业务的一线监测作用。在建立数字人民币数据处理中心平台的过程中,央行应组织协调指定运营商业银行参与其中,整合各商业银行的技术资源和资金条件,并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协作交流,使信息能够互通互联,以实现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监管的统一化与标准化。[13]

(三)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1.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在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纠纷案件中,数字人民币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对于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纠纷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给予弱者即数字人民币用户一定的倾斜保护。一旦发生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往往会牵扯到数量庞大的受害者,可以由检察机关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金融机构以不同方式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其责任承担方式也会有所不同。[22]作为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机构的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自身运营机制内部建立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制度,当造成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或者财产损失时,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的违法成本较低,因此法院在处理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诉讼时,可以加大指定运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给金融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此类非法行为的发生。[23]

2.丰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在协商解决程序方面,可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导的数字人民币用户投诉平台,接受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之投诉,以体现对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倾斜性保护。还可以将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纠纷纳入普通侵权纠纷的仲裁框架,以解决当前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事件频发的现实需求。

3.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金融机构和用户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比如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平台进行信息交流,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能够促使使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在维权成本最低的情况下行使权利,从而促成双方达成满意的解决结果。通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对于大量事实认定明确的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纠纷,可以在不激化双方矛盾的情况下,以实现公平、高效地解决。

(四)强化指定运营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授权使用的自律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数字人民信息的管理以及授权使用,其能够授权第三方获取相应的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从数字人民币可控性来看,指定运营金融机构负责数字人民币信息的收集和记录,并对信息负保密义务。指定运营金融机构通过用户开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可以掌握和记录用户的各项数字人民币交易和兑换信息,可见,指定运营金融机构是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匿名化最为直接的实施者,能够掌握大量的个人金融信息。[6]在自由竞争激烈的金融环境中,金融机构之间的个人金融信息掌握权争夺是常态,因此,亟需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同时,金融业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互相监督机制,从而形成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以保障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的合法权益,减少金融机构行业信息争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影响。

1.加强指定运营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内控制度

在数字人民币应用过程中,应完善指定运营金融机构的职责定位,配合央行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监管工作,对于所收集的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要合理利用,防止出现利用数字人民币个人敏感金融信息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记录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和信息使用中的权限,并适时进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强化落实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合规要求。对于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指定运营金融机构应及时予以化解,并加大处罚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以减少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发生。[24]

2.在“知情-同意”原则规范下,加强指定运营金融机构对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指定运营金融机构为数字人民币消费者提供线上金融服务时,一般都会收集数字人民币用户相关的个人金融信息,甚至还可能会对用户的隐私条款强行进行绑定,由于条款内容繁多冗长,数字人民币用户难以进行全部阅读并知情。因此,为了使数字人民币用户充分知悉指定运营金融机构授权使用信息的范围,作为金融机构应充分、及时、真实地告知其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处理方式。通过强化金融机构对数字人民币用户的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在履行自身告知义务与用户知情权之间构架起桥梁,进一步规范其对数字人民币个人金融信息告知的方式、内容及范围等,从而使数字人民币用户能够完全了解金融机构的授权情况,进而作出同意的行为。[17]在数字人民币逐步深入应用背景下,数字人民币用户只是数字人民币金融信息名义上的所有者,央行指定运营金融机构才是数字人民币金融信息的实际控制者、使用者和受益者。鉴于指定运营金融机构与数字人民币用户信息处理能力强弱的巨大差距,应强化前者对后者个人金融信息的披露义务,对后者施行权利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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