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语言:从虚构事件到社会行动

2023-05-13 09:41
关键词:文学语言奥斯汀陈述

孙 宁

(陕西理工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无论是感受世界、创作构思,还是物态呈现、读者阅读,每一个环节都要依赖语言。《尚书·尧典》里有 “诗言志, 歌永言”,孔子说“不言, 谁知其志”。传统的语言观认为语言是工具,是“思想的外衣”,意义被视为文学的主导因素,语言是附属的、次要的,是意义决定语言,而不是语言决定意义。现代语言学则认为语言是一种本体的存在,迦达默尔认为“语言就是我们存在于其中的世界起作用的基本方式,是世界构成的无所不包的形式”[1]3。

语言工具论在探讨语言与意义的关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也为我们揭示了文学语言的某些属性,比如文学语言的形象性、情感性、虚指性、心理蕴含性等特征,但语言工具论割裂了语言与意义,也忽视了语言与思维表达的关系,不符合思维活动和文学创作的实际,无法真实触及文学语言的本质。语言本体论将语言放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认为文学的本质是语言的艺术,形式主义文论将文学的研究重心放在文学语言等形式方面,弥补了语言工具论所带来的缺陷,但是它将语言与社会、主体行为割裂,使文学语言失去了生动性,沦为干瘪的骨架和结构。而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说话就是做事,文学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动,文学语言具有述行性。述行理论将文学语言与主体行为紧密相连,既关注了语言本身的结构和特性,又能将语言放置在社会各因素的交互中去研究文学语言与主体行为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弥补了语言工具论和语言本体论研究的弊端,成为一种值得深入探究的语言研究视角。

目前关于文学述行语的研究,西方主要集中在用言语行为理论阐释和分析文学语言,代表的研究成果有费什的《言语行为理论、文学批评和<科利奥兰纳斯>》、斯坦曼的《言语行为和文学阐释》,这些研究为文学述行语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直接从述行的角度进行文学语言研究的代表成果有埃斯特哈默的《创造王国:弥尔顿和布莱克的述行语言研究》和《浪漫主义述行:论英德浪漫主义的语言和行动》等。国内介绍言语行为理论的成果非常多,将言语行为理论运用到具体领域如翻译等的研究成果也非常丰硕,而关于文学语言述行性的研究相对而言比较少,代表成果有王建香的《当代西方文论中的文学述行理论》,这部著作具有奠基性作用,为后续文学述行的相关研究奠定了基础。

一、文学述行理论概述

“述行”是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言语行为”这一术语最早是由英国的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于1923年在他的“原始言语中的意义问题”中首次提出的,他主要是从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该民族的语言及其功能,认为与其把一个民族的语言说成是他们的“思想的符号”,不如说成是“行为的方式”[2]。奥斯汀在1955年的一次题为《如何以言行事》的系列讲座上提出述行语这一概念,他认为,语言不只是去描述和呈现已有的事物,它还是一种行为,言即行,说话就是做事。这一新的思想立即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奥斯汀将日常话语分为述行语和述愿语,述愿句即“有所述之言”,述行句即“有所为之言”。在奥斯汀这里,日常语言至少有两大类:一类是具有描述功能的,比如环境描写、心理描写等;另一类是指向行为本身,如我许诺、我愿意。

1.言语行为理论中的文学述行语

奥斯汀提出的“述行”理论是针对日常语言的,在他的理论中,文学语言被排除在外,他认为文学语言是一种无效的述行,因为述行语必须是严肃的,比如我许诺,我愿意,而文学语言不是严肃的,“一个述行话语如果从舞台上一个演员之口中说出,或从一首诗中出现,或独白中产生,那么它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显示其空洞的、无效的特征”[3]22。奥斯汀的学生塞尔继承和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与奥斯汀相比,塞尔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文学语言,尽管他只将虚构话语作为他的研究对象,他认为文学语言是一种“佯装的述行”,从形式上看它是在实施言语行为,但不是真正的述行语,文学语言“佯装指涉真实人物、真实事件,并以此成功塑造虚构的人物和事件”[4]。在塞尔看来,文学语言具备了述行语的一些形式要素,但因为其虚构性,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述行语。

第一个将述行理论引入文学研究领域的是美国文学批评家、文化研究者理查德·奥赫曼,奥赫曼对奥斯汀的理论进行了全方位的继承,他认为文学语言是一种“伪言语行为”,因为文学中所实施的言语行为都是想象性的言语行为,是对现实言语行为的模仿,因而不受现实的社会契约和规则的羁绊。尽管奥赫曼将文学语言纳入到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中,但在实际的分析中他对文学语言的述行性是持否定态度的,他的观点和奥斯汀的主张并无太大的差异,但他将述行语理论引入文学研究领域,开启了文学语言研究的新视角,其贡献依然值得肯定。

奥赫曼之后,文学述行理论成为诸多学者讨论的中心议题,这些讨论围绕文学语言如何产生言外之力、文学语言如何影响读者的行为、语言如何物质化等问题展开。美国著名学者、读者反应批评的代表人物斯坦利·费什认为文学的述行性需要通过读者按照社会规约的“阐释”来完成,对于日常话语和文学话语,费什认为它们“是一个集合体,其中谁也不能自称是第一位”,“日常话语并不日常”[5]382-383。费什认为日常话语和文学话语都具有述行性,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行为用途不同,而不是言语行为与非言语行为的区别。

德里达同样认为文学语言具有述行性,甚至是述行语的“典范”。保罗·德曼则从修辞的角度去阐述文学语言的述行功能,他认为语言通过诸如反讽、替换、颠倒等修辞手法来建立与世界的关系,其实质就是在建构一件件语言事件来进行述行。乔纳森·卡勒将述行理论放置在解构主义的大背景中去考察,他的述行理论一方面肯定了文学语言的述行性,另一方面提示我们,围绕着述行性,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文学语言的塑造功能以及与世界之间的冲突、社会程式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语言的说与做等重大议题。希利斯·米勒对述行语作了比较系统的介绍和分析,他认为写作、阅读都是述行,文学活动正是通过作者与读者的共同参与使“某事发生”。在他看来,文学语言不仅述行,而且其自身具有自我生产的能力和自动述行的功能,“语言似乎自行运作起来,不管我需不需要。它们有一种危险的独立的力量。我答应去教堂,即使我从没想过要兑现诺言,但我却发现自己已神奇地置身教堂”[6]172。

经过梳理,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了文学语言的述行性,但学者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所有的文学语言都具有述行性吗?述愿语是否具有述行功能?因此厘清述愿语与述行语的关系是研究文学语言述行机制的第一步。

2.述愿语——一种“佯装”的文学述行

我们说文学语言具有述行性,意味着所有的文学语言都是述行句。但在语言实际应用中,的确存在着一种语言形式,从表面上看,它并不直接表示一种行为,而是描述或陈述一种状态,比如“今天天气真好”,奥斯汀称这类句子为述愿句。述愿句是不是真的在陈述?还是说它也是一种行为,这需要我们认真地分析,他是文学语言具有述行性这一论断成立首要解决的问题。

述愿语和述行语是奥斯汀最开始对语言的划分,这也是他对当时哲学家、语法学家长期关注的语言问题的回应:“很久以来,哲学家们总是假定,‘陈述’的任务只能是‘描述’某种事态,或者‘陈述某个事实’,而这种‘描述’与‘陈述’必定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当然,语法学家们经常指出,并非所有的‘句子’都陈述:传统上,除了陈述,还有问句和感叹句,以及表示命令或希望或让步的句子。”[7]2奥斯汀明确指出,不是所有的句子都是在陈述事实,描述事态,还有一类句子,“它们并不是要描述我在做,也不是要陈述我正在做它:说出句子本身就是做我应做或在做的事情”,这类句子就是述行句,它更强调主体的行为,说话就是做事,言就是行。

述行和述愿是语言的两大基本形态,但随着对日常语言的进一步研究,奥斯汀的言语两分法就遇到了瓶颈,因为述愿语在奥斯汀那里是有关真假的,“陈述”与“描述”要么是真,要么是假,其衡量标准是指向现实的。但是指向现实,则必然会引发某种结果,这样单纯的描述或陈述就是不存在的。例如“我今天要去逛街”“乔治答应今天要来”,这样的句子在奥斯汀的理论中是属于述愿语,但是它们可以转换成“我兹证明我今天要去逛街”、“我兹证明乔治答应今天要来”,它们仍然在表明一种行为,或者用述行的形式来完成述愿。奥斯汀完善了他的述愿语与述行语理论,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法即言内之力、言外之力和言后之力。奥斯汀认为,决定一个话语是否具有述行性,它不关真假,而要看说话人当时的内心状态是否是认真的、严肃的。从这个转变可看出,奥斯汀对述愿语的存在已经开始质疑,是否存在一种只表明态度和状态的语言,而其与行为无关,在实际的语言应用中,无疑是很难的。

在传统哲学家和诗人那里,文学语言最基本的职责是描述某种事态,或陈述某个事实,这好像就是语言的全部,尽管他们也注意到了问句、感叹句,和包含有命令或让步的语言,但他们只是认为这是用句子在“陈述”。述愿语与述行语理论使我们第一次对司空见惯的语言及句子进行重新审视。乔纳森·卡勒认为:“述行与述愿的区别抓住了不同类型言语之间的重要区别,并且改变我们的认识,使我们看到语言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完成行为,而不仅仅是报道那些行为。”[8]200这说明句子的结构有时并不像看上去的样子,它在不同语境中可以衍生出很多种结构,正如莱恩斯所言:“很自然设想所有的句子源出这些潜在结构:它们有一个可能被省略的第一人称主语所辖的主句,一个言语行为动词,一个指涉受话人的亦可省略的间接宾语短语。”[9]778例如“那个凳子坏了”是传统语言理论中述愿语的典型句式,它在“陈述”一种状态,但这个句子可以衍生出:(1)我提醒你,那个凳子坏了(言外之意不要坐);(2)我警告你,那个凳子坏了(言外之意是谁弄坏的?);(3)那个凳子坏了不能用了(言外之意是要不要买一个)等等。当然具体的意义要和语境结合起来才能确定。但是我们看到了所谓的述愿语,只不过是述行语的一种变体,可以这样说,述愿语的言外之力是指向或暗示一种行为,这就是塞尔所说的间接言语行为。斯坦利·费什说:“脱离了言外之力,句子只不过是一堆无意义的噪声而已。”[5]88

由此看出述愿语即使存在也必须以述行语的方式存在,述愿语的“陈述”是一种假象,它指向的仍然是言语行为。而对文学来说,其目的不是描述和陈述,而是指向现实,因而文学语言都是述行语,它借用各种写作技巧和修辞手法来虚构事件,旨在通过述行性的语言来参与社会事件,创造新的意义世界。

二、述行性——文学语言的行为表征

文学语言具有述行性,意味着文学活动中的言与行无法分离,述行,顾名思义,陈述或描述行为,不管作品如何细腻、形象的描述世界、自然亦或人的心理,但都是指向人的行为。文学语言的述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文学语言的述行有效性

文学语言虽然是虚构的,但虚构和无效是两个概念。从产生的效果看,虚构的文学语言更具感染力,更能直射人的心灵,从而产生更强烈的行为效果。奥斯汀在论述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时,对文学语言采取搁置的方式,日常言语由于其指涉的是现实,因而在奥斯汀的理论中,述行语实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说话者和听话者都必须严肃,奥斯汀说:“为了使人家‘当真’,我们应当一定得‘严肃地’讲话吧?一般来说,这是千真万确的,尽管有些含混不清,——在讨论任何话语意图时,这是一个重要的常识。例如,我一定不能开玩笑,也不能是在作诗。”[7]7-8奥斯汀把像诗等文学样式和开玩笑相提并论,认为它们都不“严肃”,它们缺乏言外之力,无法生成现实,是空洞的、苍白的、寄生的和无效的,是一种“无效的”述行。但是从他的举例中反而可以来证明文学语言恰恰是具有述行性的,例如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我心爱的姑娘的眼睛绝不像那太阳”,当我们读这句诗时,并不问此话是真是假,而是问它做了什么,它和这首诗里的其他句子是怎样协调的,以及它与其他行之间的配合是否恰当,如果恰当它就具有有效性。因此当文学语言与它的文学程式和文学体裁搭配恰当,它就能形成对现实的指涉,就是一种有效的文学述行。

2.文学语言的现实指向性

文学语言的虚构性或者虚指性的确给它带来了很大的误解,我们常常认为文学语言是对日常语言的扭曲和背离,它通过各种修辞手法和艺术技巧来虚构艺术世界,这会使人们误以为文学高高在上,远离现实。殊不知从另一个角度看,文学为什么要采用修辞和艺术技巧,其目的恰恰是想更接近现实,突出现实、影响现实,进而创造现实。理查德·奥赫曼在《言语行为与文学的定义》一文中提出,虽然文学语言的确如奥斯汀所言,是一种“伪言语行为”,但是通过读者的阅读和接受,就可以将这种“伪言语行为”转化成现实的言语行为,这种现实的言语行为不是苍白的,寄生的,而是指向现实,具有影响现实的效力。文学语言是述行的,强调了语言的指向性,也揭示了语言与意义的不可分性。德里达认为文学语言虽然是虚构的,但它完全具有创生能力,不仅是述行的,更是述行的典范,因为文学创作和签名、命令、许诺一样,是创造一种命令的“学科”,是为特殊事件给予的空间,是发明一些写作行为的新形式。文学依赖述行与述愿这一对复杂而又矛盾的结合体,它通过人物和事件来告诉我们关于世界的一切,“它既是行事又是对行事的模仿;既是行为的实施又是行为的记载;既是事件又是法律”[19]19。德里达关注的不是语言如何来反映世界,而是关心语言如何来创造世界,如何来述行?不管它是有效还是无效的述行,它都会对世界产生影响,即使无效,它也开启了其他述行的可能性,这就是文学的价值所在,也是其述行性的集中体现。

3.文学语言的社会参与性

文学语言不是以一种旁观者的视角去冷眼看世界,而是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事件,积极影响现实。在讨论文学语言到底是述行语还是述愿语,乔纳森·卡勒认为“述愿语是声明如实再现事物的语言,是命名已经存在的事物的语言;述行语是修辞的过程,是语言的行为,它运用语言学的范畴,创造事物,组织世界,而不仅仅是重复再现世界,从而削弱了述愿语的声明”。也就是说,文学的价值不是描述已经发生的事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历史学家与诗人的区别……在于前者记述已发生的事,后者描述可能发生的事。”[11]81文学语言的任务不是陈述,而是通过作家的提炼、变形、升华虚构社会事件、参与社会事件,并进而对现实进行影响和干预,“文学是述行的观点让我们去思考什么使文学序列事件产生作用这一复杂问题”[8]103。希利斯·米勒对文学言语行为作了这样的界定:“‘文学言语行为’可以指文学作品中的言语行为话语,即小说中的人物或叙述者所说、所写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撒谎、找借口、宣称、祈求、请求宽恕、辩解、原谅他人等等。它也可以指作为整体的文学作品的述行性。写小说本身可能就是一种以言行事的方式。”[12]1-2米勒认为不仅文学是述行的,文学阅读也是述行的,他说:“只有认识到文学作品的生产和阅读是一种述行的言语行为,而不是表述,才可能避免以某种方式重申历史优先于文学这种假设。”[13]127

三、文学语言的述行机制

机制,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后发展为强调包括生物体在内的事物的内在结构关系及其发生变化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文学语言的述行机制是探究文学语言是如何与文学活动的其他要素一起,共同协作来完成文学述行这一任务的。文学语言的述行性不是单个、静止的属性,它需要在文学活动中,与文学程式、社会规约、社会惯例、语境、重复机制等因素共同协调才能完成,才能成为有效的述行,也才能真正的参与社会,影响社会。

1.文学程式是文学语言述行的基础

只有依赖文学程式,文学语言才能准确地呈现意义,才能与现实世界完美对接。文学程式是乔纳森·卡勒在《结构主义诗学》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简而言之,它是指文学创作和文学接受所遵循的一系列的规范和约定俗成的惯例,主要包括语言符号、体裁、文类等方面的内容,每一种语言要想成功述行,就必须适应不同的体裁,搭配相应的语体,才能产生言外之力。“文学程式是必要的,完全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意义的存在依赖于程式的作用。”[14]336程式最基本的功能是阐释意义,体裁是文学程式最集中的体现,是文学语言属性的制度化存在,在文学活动中起着规范语言的作用,因为在一首诗中和在一部小说里,或是戏剧中,同样的话语所传达的言外之力不同,其所指向的现实行为效力也会不同。巴赫金说:“我们总是通过不同的言语体裁来说话。”[15]161当然文学程式一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这也使文学语言的述行性不断处于建构当中,我们通过文本寻找意义的可能性也将向读者敞开,并指向未来。

2.社会规约和惯例是文学语言述行的必要条件

“一个称职的演说者不仅已经掌握了所需的语法和词汇,而且也将一套关于什么场合或由什么人说什么话的规约内化了。”[16]73社会规约使语言交流成为可能,也为文学的述行提供了条件。正如奥斯汀所言:“以言行事行为不是建构于意图或事实之上,而是建构于规约之上。”[3]128比如当我说“我想用我的毛巾,将启明星擦得更亮”,这样的句子读者一定是把它当作文学语言来处理,这种规约便是文学的文学性。文学语言不同于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就在于它的表现性,它可以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和写作技巧来实现其文学表现效果,增强其言外之力。如果读者不了解社会规约和文学惯例,就会认为这句话是虚假的、苍白的,是一种无效的述行。但我们清楚,文学语言的成功述行不在于它是有效还是无效,而在于它是否与文体、文学程式相协调,如果它们之间是和谐的,便是一种成功的述行,因为它以诗歌的语言形式走进了读者的内心,便会形成一种社会效力。

3.语境是文学语言成功述行的决定因素

可以说没有语境便没有文本,文学语言的言外之意也只有在语境中才能确定它的意向性。意义为语境所束缚,如德里达所言:“这是我的起点:脱离语境意义无法确定。但语境永无饱和之时。”[17]81例如这句“你放着吧,我来摆”,如果在一种日常生活语境或是特别融洽温馨的语境中,这句话传递出来的可能是关爱、体谅、关心等意义,但是当我们在鲁迅的小说《祝福》中读到这句话时,它却是扼杀祥林嫂的一把利刃。这句话的语境是祥林嫂认为捐门槛可以替身赎罪,从而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时,是这句话彻底击溃了祥林嫂的精神世界,导致了她悲剧的结局。这句话也成为压垮她精神世界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样的言外之力完全是由语境决定的。

文学语言的述行依赖于文学语境的创设,没有语境便没有意义的生产,尤其言外之意更是依赖语境,任何行为的发出要想获得一种结果或意义,必须尽可能的描述场景以获得较高的可信度,“起作用的是场景描述的可信程度:被引证语境的特征是不是产生了一个改变了言语的言外之力的框架”[18]107。关于语境对文学述行的影响,费什提出“阐释共同体”,即文学意义的阐释受制于整个文学知识系统,这个系统使文本意义永远处于建构当中。语境的无边无涯使文学语言的述行获得了无限延展的空间,如同德里达所说的文本之外别无他物,意义永远存在于语境当中,且语境永无饱和之时,意义和言外之力也向未来无限敞开。

4.重复是文学语言得以述行的重要手段

当我说“我发誓”“我愿意”“我宣布”等这些句子时,能在读者心中形成相应的行为模式,这便是语言的重复属性。重复在语言的形成和交流中,在文学的述行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范畴,但只有少数理论家关注到它,德里达就是其中的一位。在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理论体系中,重复占有一席之地。在解读语言时,德里达认为,语言的本质属性是重复,正是在无数次的重复中,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才被约定俗成的确定下来,语言的交流活动才能得以完成。他以签字为例来说明只有具有了可重复性,语言才能具有意义,才能述行,“签字必须有一个可被再现、重复、模仿的形式;它必须能够与其现时的单一的生产意向分离开来”[19]271。正是因为具有可重复性,文学作品中的所有行为属性都可使现实的读者获得内心模仿和内心体验,从而使文学语言获得述行的特质。

重复性不仅仅使语言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被引用、被模仿,也使语言与人的行为贯通。希利斯·米勒认为重复有两种类型:同一性重复和差异性重复。在文学作品中这两种重复同时存在,重复的重要价值不只在于确认意义,还在于重复树立了惯例、规约和权威,正是因为无数次的签字,才使得签字具有了法律效力和权威。重复也是朱迪斯·巴特勒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她认为性别是由行为确定的,说你是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意味着你要通过重复无数次行为才能成为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而不是一次行为可以完成。语言的述行性也是一样,需要通过重复无数次行为来完成,她用“同性恋”一词来阐释语言的述行性,“‘同性恋’正是在重复中得到了力量……质疑的回声中回响着过去的质疑,并且把所有的质问人联系在一起,似乎要跨越时间一同讲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永远是一个想象中的、嘲讽‘同性恋’的合唱”[20]227。每一个语言符号都在指向一种行为,同时它也在为未来的语言重复着,当然在重复的过程中也有背离、扭曲和抗争,之后便是新的语言和意义的重复,如此向前,绵延不断。

文学语言的述行机制是在文学场域中通过文学程式、社会惯例、语境和重复的相互作用来完成,这一过程强调了各要素之间的交互与互文张力。依赖文学程式,文学语言通过重复,不断强化文学的惯例和规约,并结合具体语境,实现文学语言的言外之力,对社会进行现实性的影响和干预。了解和呈现文学语言的述行机制,有助于对文学语言述行属性认识的深化,从而增强文学语言对现实的指向性。

四、结 语

文学语言的述行性强调了语言的交互作用:即语言通过对话和交往来实施其干预、影响、创造世界的目的。尽管文学语言具有虚构性,但它仍具有现实指向性,而且比日常话语更具有影响世界的力量,以现代传媒为例,虽然媒体与文学相比具有直观性的优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文学语言已经进入到了传媒的各个角落,随处可见的“您想拥有一个家吗?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售楼广告语,房地产开发商、影视制作商等都在拿文学语言大做文章,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文学语言的力量。文学语言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花拳绣腿,而是具有使人行动的力量,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文学语言述行性的原因。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强调了在以语言为媒介的社会交往中的行为规范的三大有效性,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在各种关系构成的社会网络结构中,每个个体的言语行为都会对其他个体产生影响。

在言语行为理论中,文学从来就不是漂浮于社会现实之上,每一个语言符号、每一部文学作品,都在参与整个人类活动,都在参与每一次社会事件,也都在影响着每一个人的行为,也在塑造着每一个读者的精神世界,如同温斯堡所说:“我们的行为永远建基于先在的文本模式(不管这些文本是诗歌、电影或其他任何文本)之上……因为文学文本具有一种固有的述行之力。”[21]184文学语言不仅具有述行性,整个文学活动都是述行的:从作家的创作来看,体验生活、感受生活的过程就是在用语言对社会和生活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构思阶段是用语言来建构艺术世界,而在物化阶段则要用语言来呈现艺术世界。因而作家创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用语言来对现实作出回应,都是话语的实践活动;从读者阅读来看,每一次的阅读活动都是读者自我修复和完善的过程,“文学作品通过对阅读者的信仰和行为发生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影响)而重新进入‘现实世界’”[22]80。

文学用语言来连接世界,对话世界,并在建构世界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它不是单纯地描述世界,陈述事件。如伊格尔顿所说:“文学也许看起来像是在描述世界(有时它也确实在描述世界),但是文学的真正功能是述行的……如果我们只是将它们视为‘表述’命题,即真假陈述,那么我们势必压制它们作为行动本身的现实性和有效性。”[23]118-119文学作品通过语言在与文学程式、社会规约、惯例、重复、读者等交互过程中来虚构事件,参与社会行动,创造新的意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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