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蓓
(1.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云南 昆明 650500;2.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通识教育中心,云南 昆明 650224)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我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面向2035的中国高等教育现代化,要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发展教育,突出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最高层次的博士研究生教育,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高水平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使命。为了能更加全面且有效地考核和选拔人才,经部分高校先行试点后,于2013年确定“申请-考核”制为我国高校博士研究生招考的主流制度之一,并逐渐在全国推行开来。新教育公平由过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为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视,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教育公平。[1]作为招生制度的“申请-考核”制,也应在招生选才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但“申请-考核”制的公平公正性仍遭到部分社会公众和学者的质疑。为此,本研究试图从以人为本理念角度出发,对“申请-考核”招生制度进行考量,探究以人为本理念在“申请-考核”制中的践行情况,并对构建中国特色以人为本的“申请-考核”制提出建议。
“申请-考核”制,作为一种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制度,逐步代替了传统的以初试笔试成绩为主的普通招考制度,已成为我国高等学校招录博士研究生的主要方式之一。“申请-考核”制是在借鉴西方国家博士生招生“申请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大胆改革尝试,改变了以考试分数为唯一标准的选才方式。有学者认为“申请-考核”制是“将传统的各高校自主命题的笔试考试选拔方式改成通过各高校依据综合考核制的方式来考查考生的学术潜力、科研创新能力来录取博士生”,[2]也是考生提供能证明其学习学术能力及创新能力的材料,招考院校进行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核从而确定录取学生名单的招生模式。[3]由此,“申请-考核”制是考生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招考院校依据一定标准审核材料并全面考核考生的有效选拔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
“以人为本”是一种现代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强调由“事”为中心的管理观念转变为以“人”为中心,更加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尊重人的个性,关注人的需求,使之成为更好的自己。“以人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帮助教育功能的发挥,杨东平指出“教育的首要功能和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发展”,[4]“就是帮助人的自我发现和自我实现,做最好的自己”。[5]163新教育公平也更加强调以人为核心,在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础之上,提出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评估域,承认人的差异性,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尊重个人的选择,实现个体自身的价值。[6]当教育者更多从受教育者角度出发,教育管理者更多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角度出发,那人才的个性化、自由且全面的发展才更有可能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也会随之实现。
“以人为本”理念目前较多被运用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以及课堂教学研究之中,对招生制度的研究关注相对较少。在高校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本,不仅可以满足人文精神的要求,还能更好地实行人才强国战略,但教学工作指标化、管理方式单一缺乏创造性是高校教育管理的现状;[7]“以人为本”理念可以让高校学生获得自主选择的权利,根据自己的特长和需求进行学习,有利于多元化人才的培养,但目前的教育教学依然以从上到下的模式管理为主,老师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8]“以学生为中心”是一种已经被全国高校普遍认同的人才培养理念,但要以此构建一套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体系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因为该体系需要将“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目前仅主要集中于课堂教学中。[9]由此可知,“以人为本”理念不仅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理念,但高校在落实“以人为本”理念时仍存在刻板指标化的问题,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过程尚未形成体系,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等。作为人才培养重要关口的招生环节,是否也存在刻板指标化、教师学生主体地位不明显的问题,或存在其他影响“以人为本”理念落实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明。
招生是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源头环节,而且生源质量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构建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体系时,招生环节不容忽视。招生考试制度是人才选拔制度,以效率优先或以人才优先都会对人才选拔产生不同的效果。为了能实现公平公正地有效选才,应与后续的人才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标准等一脉相承,形成各环节相互呼应的有机一体化。“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招生考试制度一向遵循的原则,统一标准化的考试也是被广泛认可的最公平的考试制度。但如果考试内容过分强调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察,或招生环节以考生的考试分数结果作为唯一筛选标准,都将违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因为只强调分数的公平实际上是“以结果的公平掩盖了过程的不公平,更是忽视了教育的本质,即让每个学生都能享有适合自己个性发展的教育,充分激发学生的内在潜能,使其成为有益于社会发展需求且个性得到尊重的专门人才”。[10]而且,对于培养高层次高水平专门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教育而言,忽视考生特点和个体能力,机械且单一的考试方式无法完全真实反映出考生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缺乏对考生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的有效发现和考察,是与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存在内在的冲突与不适”。[11]
此外,进一步明确招生制度“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也显得尤为必要。我国招生考试制度的价值底色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只要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所有个体都有平等的权利参加招生考试;而正是因为以人民为中心,有的招生考试会设置一定的限制,如限制有过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的学生参加考试、对考生的学历基础和层次的要求等,进而保证更广大人民群众的招生考试权益和教育资源的享受。[12]可以看出,招生制度的“以人为本”是在最广大人民利益基础之上公正公平地对待符合一定条件的所有个体。毫无疑问,符合基本条件的考生群体和考生个体是招生制度“以人为本”关注的重点。再者,由于博士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13]而且导师最清楚本领域内的高深知识需要什么样的学生来做研究,所以导师组对选拔人才应具有一定的发言权,考核并选择最合适的人才,否则可能会让符合学术发展要求或具备特殊才能但不擅长应试的学生错失一次探寻真理的机会。因此,在考虑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除了考生群体和考生个体外,导师群体也应被关注到。充分尊重导师群体的意见并发挥导师组的规范专业作用,同时重视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招生制度中的初衷。
学生主体对招生考试制度最大的诉求是公平公正,即能够有平等的考试机会、规则公平的考试过程、公开透明的考试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得到与自己的才能相匹配的机会,以便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初试以专业课知识和外语能力的笔试为主,的确最大化保障了机会平等,但如果将笔试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对于那些具备科研创新能力但不擅长应试的考生而言,就不是公平的,最终可能导致“许多有专业特长但不擅长考试的学生被排斥在博士生教育门外,而那些应试能力强但科研能力弱的学生却成为博士生队伍的主力”。[14]博士研究生教育处于教育金字塔顶端,是精英教育。过去认为精英教育是集中于政治经济上层阶层,[15]65但现在的精英教育是经过层层选拔和筛选的,与受教育者自身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有关。克尔认为“在入学和转学机会方面是平等主义的,在促进最有能力和动机最强的人方面是英才主义的”,[16]98即入学机会是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能享有,但个人要凭自己的能力与本事获取到向上晋级的机会。由于精英教育覆盖面小,导师会更关注到受教育者的个性化需求,受教育者也更能实现个性化自由发展,[17]而且因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规律,“高等教育的层次越高其人才培养的个性化特征也越突出”。[18]评价方式相对多元和灵活的“申请-考核”招生制度就恰好为考生提供了展示自我个性化才能的平台,也使招生方式向更符合博士研究生精英化教育特点的方向转变。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高校,并依据招生单位的要求提交能展现外语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材料,如已有的科研成果、个人研究计划书、外语考试证书、专家推荐信等。以上材料是学生申请并获得考核机会的重要判断依据,学生不受非能力要求的申请限制,并且不囿于单一的笔试。学生通过多元考核方式向导师组充分展现个体能力,全凭借自己的能力与实力获得报考高校的入学资格。
博士生导师是保障博士生教育质量的关键人物,而导师主体对招生制度的诉求主要体现在学术自由方面,即拥有对考生能力的评价自由以及招收合适的博士生人才的选择自由。[1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费力克斯·弗兰克福特曾就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发表过言论,“大学是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即在学术的基础上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学’的环境”。[20]之所以大学具有以上四项学术自由,是因为高等教育是研究高深学问的,而且高深学问是非一般的,甚至是复杂且神秘的知识,需要具有学业精深治学态度的学者来研究。对于“谁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21]31就应该由了解并熟悉高深学问复杂性的学术团体来决定。博士生导师最清楚研究领域的高深知识复杂性,也具有丰富的学术判断能力,所以博士生导师也应拥有评价学生能力、选择合适人才的话语权。
对于学术团体评价学生能力以及选拔人才,属于学术事务,而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就属于学术权力。学术权力是对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只是学术权力的行使会有民主管理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的区分。[22]王学海解释行政管理方式的意义之一就是在“具体的常规管理活动中,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学术行政管理行使的同样也是学术权力。[23]我国高校的学术事务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尤为显著,导致学术团体民主管理方式的自由权力较为隐形甚至弱化。导师在有效选才上最具有洞察力,应被赋予一定的招生自主权,使导师集体的学术权力回归。[24]在相继出台的《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权力类型,并提出要通过导师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以保证招生质量。可知,以导师主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申请-考核”制应在一定程度上确认和保障导师选择学生的权力,在学术的基础上给予导师群体一定的自由来全方位评价学生的能力。这对选拔具有学术志趣且有潜力和能力从事相关领域科研创新工作的学生有积极推进作用。学生主体和导师主体的利益不应是冲突的,以导师主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申请-考核”制是基于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学术权力来保障学生的能力得到相对公平的审议。
虽然“申请-考核”招生制度在考察和评价学生能力、保障考生权益以及发挥导师群体的审核作用方面作出了向“以人为本”方向的好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刻板分数指标化、评价方式单一的问题,但现行的“申请-考核”制仍然存在影响教育公平公正性的问题,呈现出新型刻板指标化和单一评价方式的问题,制约着“以人为本”理念的全面践行。具体表现如下:
科研能力与外语水平是“申请-考核”制在初审环节较为注重的,考生根据要求提供能展现自己科研能力与外语能力的证明材料,但仍然存在审核要求一刀切、考核要求模糊的现象。通过查阅各高校的招生简章文本内容发现,大部分高校的科研能力和外语能力条件要求未对申请对象作区分,如应届毕业生与往届毕业生的区别、本专业考生与跨专业考生的区分。因专业学科的差异性,跨专业考生与本专业考生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或许会出现较大差距,若不注意差异,仅凭固定指标进行筛选,势必带来影响公正公平选才的隐患。此外,同一所高校的不同学科和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能力要求未根据专业特点进行区别设置,文理工科的要求基本一致,例如:云南某大学的地理学部、教育学部以及能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对学术学位博士申请人的英语水平都要求达到“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或雅思5.0分及以上,或托福60分及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达到合格标准或本科为英语专业需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或在国(境)外留学获得在英语国家和地区本科以上教育学历,或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高级班)并获得结业证书”;东北某大学的数学与统计学院、教育学部、历史文化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等对申请者的外语要求全部一致,都为“CET-4≧425分(2005年以前CET-4成绩为‘合格’)或CET-6≧425分(2005年以前CET-6成绩为‘合格’)或IELTS≧6.0或TOEFL≧85或英语专业四级(TEM 4)成绩为‘合格’或英语专业八级(TEM 8)成绩为‘合格’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或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学习、用非中文撰写毕业或学位论文并获得硕士学历(学位),通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此外,由于科研能力是博士研究生必备的能力之一,为提高人才质量的选拔效率,各高校通过设定较为严苛的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筛选,体现了高校对招生效率的价值追求。[25]然而,对科学研究论文的要求存在“唯核刊”“唯C刊”的固性指标化导向。云南某大学对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的要求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且在以下期刊来源之一发表:SSCI、SCI、CSSCI、CSCD、EI、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南京某大学对申请定向就业的考生学术论文的要求为,“原则上近三年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或相近研究领域的论文,且须被SSCI、CSSCI、A&HCI、SCI或EI收录”。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科研论文的确能表示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可以说明论文作者的研究是被相关领域学术共同体认可的,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的申请人就不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若以“唯核刊”和“唯C刊”作为考察考生科研能力的唯一准入门槛,这无疑会对以学生主体利益的“以人为本”理念的践行及招生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带来消极影响。
“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初试环节由过去对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知识和外语知识的统一测试转变为对考生综合素质能力的考查,但对综合素质能力考查的标准却较为模糊,由此带来考核过程规则不公平的隐患。刘阳等认为考核标准是评价考生的依据,而且越清晰的规则越有利于规避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主观且随意的招生行为,这样的评价也会相对客观,[26]也更能保障考生的权益。然而,大部分高校的材料初审环节都较欠缺清晰透明的评分细则。例如:北京某大学教育学院的初审选拔方式仅表明“根据初审结果及招生计划,择优确定进入考核的候选人”,审核的标准和进入复试的标准都不清楚。目前大部分高校指出要从学术背景、研究能力、创新意识和能力等方面考查,但部分高校并没有明确界定评价标准和规则,这不利于保证“申请-考核”招生制度的公平性。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入学机会是平等主义的,不应以学生的出身、家庭经济背景等与学习主题无关的因素来作区别,差异区别必须要与教育本身有关,比如学生的个人学习能力、勤奋程度等。刘阳等[27]和段斌斌[28]的研究都指出高校在实施“申请-考核”制阶段对报考考生的院校出身存在歧视的情况,限制报考考生的毕业院校层次或学科排名,这将使毕业于非名校的优秀生源无法获得申请报名的资格,最终错失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机会。通过查阅各高校2023年度博士招生简章和目录发现,目前仍然存在对考生出身院校有限制的现象,如哈尔滨某大学限制申请者的学习经历申请条件为高水平大学或重要科研院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和学历教育硕士毕业或本科、硕士毕业专业和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为A类学科(含A+、A和A-);上海某大学的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提出会优先考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全日制博士的考生,具体如“来自双一流高校或所在学科为双一流学科;境外学历为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NEWS,QS,THE,ARWU)前200名高校相关专业或和排名前50的学科专业;硕士阶段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并能提供佐证材料;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特殊学术专长的考生”。
各高校导师权力在“申请-考核”的不同环节中有着不同的表现,甚至存在极端化差异,即有的导师在考生递交申请材料前就有足够的决定权,有的导师则全程不参与考核,导师权力的发挥甚微。上海某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的招生实施办法显示,申请人须在申请之前根据当年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名单与导师联系,确认导师是否有意向招生;天津某大学在招生简章中明确表示“考生必须征得所报考导师同意后方可报考,否则不予录取”,这将考生的报考机会完全交予导师个人定夺,无形中放大了导师个人的招生权力。然而,北京某大学规定申请人导师回避材料审核与综合考核环节,而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教授(申请人导师回避)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评估与初选。综合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教授(至少两名为外单位专家,申请人导师回避)组成,对参加综合考核的申请人进行学术水平考核”,这使导师全程回避对考生的考核,虽然让导师避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但却阻碍了导师应有的学术权力的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我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尊重广大考生群体和考生个体的多样性,尊重导师群体代表的学术共同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申请-考核”招生制度对提升我国高层次高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对推进新教育公平有积极意义。我国现行的“申请-考核”制是在借鉴国外大学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呈现出新旧杂糅的特点,就算取消了传统的笔试也没有达到选拔人才的预期效果。[29]根据前文的内容,以下是对构建中国特色的“以人文本”的“申请-考核”制提出的建议:
1.建立初审积分制,细化材料得分情况,并设立分值上限
建立初审积分制,可以保障符合基本申请资格的考生的平等竞争机会,避免了与学习能力主题无关的因素的干扰。但考生是否能够进入到复试阶段,就要依据考生自己的科研成果积累、外语能力水平、本硕阶段成绩单等材料获得的积分来判断。考虑到专业学科的差异性,导师专家组在建立积分表时应尽可能全面地覆盖各部分可能出现的情况,合理分出层次和等级并安排合理的积分权重。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情况,对外语能力、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以及前置学习成绩的评分标准作出详细划分,使外语要求与科研能力标准根据专业作出区分。初审积分制使得材料审核的评分标准公开透明,并尽可能地平衡了平等与优秀,使考生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能力表现来获取下一阶段的晋级机会。同时,积分准入制可以避免因某一方面条件未达标而错失整个申请机会的情况,因为“申请人在积分评定表中的某一方面得分较少,还可以通过从其他方面获得的积分来弥补”,[30]最大程度保障考生的权益。此外,导师专家组要在每一板块中设置合理的上限,避免出现“偏科”得分的情况,如:同一级别的科研论文选择最具代表性的,避免反复累加得分;各板块的分值可以得满分,也可不得满分,得分情况全部依据考生提供的真实材料判断。
2.放宽学术成果限定条件要求,加强对考生已有学术成果的具体内容考核
“唯核刊”或“唯C刊”的学术成果申请条件的确能提高筛选人才的效率,但难免会出现“挂名”现象,具有真才实学的申请者可能因此错过考核的机会。为了能平衡平等与优秀,招生单位适当放宽对学术成果的限定申请条件,但加强对每位进入考核环节考生的学术成果内容考核,要求考生详细介绍之前学术成果的研究问题提出、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未来研究方向等内容,考核组就已有成果及未来研究方向向考生提出协商一致的考核问题,这不仅能对考生学术研究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进行考察,也可掌握考生的学术道德观和诚信度,同时还能以相同标准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以保障公平性。
3.笔试的价值不容忽视,但要调整笔试的内容及结果比重
“申请-考核”制对传统博士招生制度的改变不应是完全否定笔试的作用或完全取消笔试,因为“传统统一招生考试遭到诟病的原因不在于考试本身,而是最终录取结果过分依赖笔试成绩而难以有效衡量考生实际水平”[31]以及考试内容过分强调对知识的记忆能力考查,考查效果较为单一。但不可否认,笔试确实是考察考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有效手段,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学术功底的体现,只是在保留笔试的同时,要注意调整笔试成绩所占的分值比例,笔试成绩所占的比例不宜过大,要低于面试成绩的比例。另外,要调整笔试的内容和题型,重在考查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考能力,避免大量存在考察知识记忆能力的题目,以防止回到传统的招生考试模式中。
笔试的存在可以为导师组在综合评价考生能力时多一个参考,尤其针对初审材料差异不大或考生间的其他综合能力表现差异不大的情况,而且短时间的面试不足以完整判断考生的水平与素养。初审材料、笔试和面试的有机结合,更能让考生全方面展现其能力,让导师组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进行全方位地考查,使平等与优秀平衡,保障学生的主体权益。
导师主体的利益是指导师所代表的学术共同体的利益。导师希望能招收到科研能力水平均适合的学生,但不可否认,若导师个人就可决定学生的申请资格或录取,会很容易出现学术腐败的现象,比如出现招生自主权商品化、私权化和官僚化的现象。[32]为了合理发挥导师的学术权力,应尊重导师群体基于学术要求之上对学生能力评价和选择的自由,了解导师组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并通过导师专家组的集体商议,确定人才的选拔。除了由导师专家组面试考核学生,材料初审积分制的细则以及面试考核标准也由导师专家组商量一致决定,制定出公正、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并能针对不同考生来源制定出对应的考核办法,做到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考生。博士生导师作为学者、高深知识的研究者和传播者,理应忠诚于自己的学科专业,忠诚于学术。学者是高深学问的看护人和监护人,学者的正直和诚实是治学的道德标准之一,学者是对本学科真正负有责任的专业人员。[33]120博士生导师在招生选才环节的权力,不仅意味着其对学科专业负责,对高深学问负责,还要求其对导师自身的学术人身份负责。导师组在充分发挥招生的学术权力时,应以遵守一定的合理完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并接受第三方的合理监督。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导师应履行的义务和要承担的责任,避免导师权力的滥用。导师组遵守招生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际上服从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的学术权力”,[34]目的是避免出现学术腐败现象。
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的“申请-考核”招生制度是基于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之上,充分发挥导师组招生选才的学术权力并以广大考生权益为中心的考核标准公正合理且明晰的招生制度。通过类别指标明晰的材料初审积分制、考核内容多元化且标准明晰的笔试和面试,全方位综合考查考生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等,做到平等、公平和公正地对待每一位考生,不剥夺和侵害每位考生正当合理的申请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