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自贸港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制度内涵、挑战及法律应对

2023-05-11 14:28:39刘云亮
价格月刊 2023年12期
关键词:自贸港经贸海南

卢 晋 刘云亮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海口 570228)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是一项高起点、高开放和高标准的全球经贸规则,成为中国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目标导向。 自贸港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先行试验区,对标CPTPP 经贸规则是自贸港承担融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试验田和新高地的新使命。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1]2023 年6 月29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宗明义提出,率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自贸港积极探索对标实施CPTPP 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综合性压力测试,强化中国高水平开放的稳定性和国际兼容性。 当前, 中国已经向CPTPP 成员国递交了加入CPTPP的交流文件, 结合中国正在对CPTPP 2300 多个条款全面深入研究和评估的基础上,梳理出中国需要对应CPTPP 规则体系修改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部分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在国有企业、电子商务(跨境数据流通)、知识产权、劳工政策等协定方面内容,探索CPTPP 规则压力测试,促进自身标准、规则、管理、制度与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相衔接(王婧,2022)。[2]CPTPP 无论是开放程度还是涉及领域都比RCEP 更高更广, 自贸港对标CPTPP 规则有其相对优势,如地缘特色、系统性风险评估、政策制度及法治优势等方面,海南自贸港拥有可在国内先行先试CPTPP 经贸规则的诸多可行性条件及法治基础(刘云亮和卢晋,2022)。[3]

探究对标CPTPP 经贸规则、构建海南自贸港法规体系,有助于推进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 《通知》指出的在海南自贸港率先对接CPTPP 等国际经贸规则的任务要求, 表明了中国加入CPTPP 的决心,是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系统化治理和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创新举措。 海南自贸港也是中国实现与高水平经贸规则相对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平台。 自贸港聚焦封关运作,紧扣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重点领域制度,推进实施压力测试任务,探究自贸港制度体系与CPTPP 规则架构的共性,研究海南自贸港如何发挥其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重要交汇点的联动作用。具体涉及自贸港对标CPTPP 重点领域的开放性规则、压力测试及其法律新对策(王晓红,2022)[4], 进一步思考自贸港建设融入CPTPP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实施制度困境、商务人文往来、法治引领保障机制等压力测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一、CPTPP 体系架构与中国特色自贸港顶层设计的共性认知

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亟须对标CPTPP 等高水平经贸规则,促进自贸港打造最为开放的经济形态。自贸港的建设理念与CPTPP 等高水平国际自贸协定的价值核心是一致的,即主张实施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制度。 在以自由便利为核心的贸易投资制度和新兴领域为导向的制度型开放领域上,实现某种程度上的联系和融合,致力于适应世界经济政治的深度变化和全球多边贸易体系重构,调整转变自身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战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格局,不断完善全球高标准的自由贸易网络(钱学锋和裴婷,2022)。[5]当前,CPTPP 倡导的国际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多赢规则体系仍处于多边机制,因此,中国也在积极申请加入CPTPP,以对接更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并推进自贸港先行先试,尝试压力测试指标效应,探索对接CPTPP 规则的经验与难点,待成熟时在国内逐步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进行相应改革,为后续中国在加入CPTPP 的关键性谈判奠定基础。 在国际规则国内化方面,对照CPTPP 等高标准规则体系进行国内制度调整是制度型开放的主要内容(全毅和东艳,2022)。[6]CPTPP 倡导全方位自由开放理念与海南自贸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目标是相同的,CPTPP 作为一项由跨太平洋众多主权国家达成的亚太区域自贸协定,具有较多国家经贸法律政策的包容性,自贸港立足面向全球主动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利用“境内关外”的法律制度,促成充分彰显自由便利制度的自贸港“614”制度架构,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自贸港方案》)规定的以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移动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六大自由便利制度,一项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税收、法治、社会治理、风险防控体系等四大配套保障机制的自贸港制度建设。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规定,促进自贸港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开放型的自贸港法规体系(王翀,2023)。[7]

2023 年4 月,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提出:“中国已对CPTPP 所有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 评估了中国加入CPTPP 带来的收益和可能付出的代价”。其认为中国有能力履行CPTPP 的义务。这标志着中国推进CPTPP 谈判工作已进入了关键阶段。有关CPTPP 规则压力测试设计,国家有意安排自贸港先行先试CPTPP 部分规则。 因此,海南自贸港建设应充分发挥自贸港法规立法权,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法治引领,强化对标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法规体系。 海南自贸港 “614” 制度与CPTPP 规则体系及相关内容相比较,两者作为构建最高水平开放的新格局新标准, 有着如下相似特征:两者覆盖内容较为广泛,不仅涉及传统的投资贸易领域,还涉及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新兴议题;无论是《自贸港法》还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其覆盖内容和议题与CPTPP 协定的30 章内容设计都较为相似,都较为体系化和标准化。 CPTPP 包含了传统的商品要素议题和新业态领域的议题,具体内容涉及初始条款及基本定义、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国有企业、自然人出入境、环境、电子商务、劳工、竞争政策等领域,符合当下高水平的区域国际自贸协定开放标准。

《自贸港法》和《总体方案》所涵盖自由便利制度理念,与CPTPP 高水平经贸规则体系的核心目标相对应。 《自贸港法》规定了自贸港有关贸易、投资、运输往来、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等五大自由便利外加一项数据安全有序流通的基本制度,其内容体系和规制范围基本与CPTPP 的30 章内容所涵盖的议题相对应。 《自贸港法》确立的以投资贸易自由便利为重点的系统性开放基础制度, 主要体现在“一线全面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便利化规定,对服务贸易实行“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便利化措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方面,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与CPTPP 核心规则中的高度关税减让模式、全面负面清单的服务贸易和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严格的产权保护等规则高度协同,《自贸港法》初步建构了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基础体系,CPTPP 所涵盖和调整的范围都超出了传统经贸议题,突破了以投资贸易为主导的国际经贸范畴,涉及边境规制领域,重视制度型开放对区域发展的重要性。 海南自贸港和CPTPP 虽然都以打造高度自由化投资贸易制度为核心,两者制度体系都涉及环保、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数字贸易等新兴领域的边境管理重点议题,但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方向逐步向边境后措施倾斜。CPTPP 作为国际上首个内容涉及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议题的自贸协定,充分显示了当今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示范价值。 《自贸港法》共8 章57 条,包括投资、跨境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的自由便利等内容以及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税收优惠环境和数据流通安全便利体系等多元化规定,既适应了全球经济要素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又主动借鉴并对标以CPTPP 为代表的区域多边自贸协定开放性制度, 彰显了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性 (崔凡,2022)。[8]

此外,《自贸港法》与CPTPP 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共性之处。 如CPTPP 第20 章专门规定了环境议题,旨在构建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规则,强调加强对臭氧层、海洋环境、生物多样性、低碳排放等方面的保护,属于现有自贸协定首创性的环境保护条款。 《自贸港法》第五章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制,旨在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自贸港建设提供生态宜居的环境基础。 CPTPP 高水平开放模式,为自贸港建设提供了一个深度对标的协议形态。 因此,必须强化自贸港法规体系与CPTPP 经贸规则体系实现充分融合,努力提升自贸港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化发展水平(黄孝岩等,2023)。[9]

二、中国特色自贸港与CPTPP经贸规则的差异化透视

(一)中国特色自贸港与CPTPP 的法律属性差异

无论是单一的国家主导的自贸港类型, 还是不同成员国间发起的自由贸易区域经济组织,都会因其所倡导的制度规范理念差异而产生不同类型的自由贸易制度结构。 CPTPP 和海南自贸港分别以日本和中国各自所代表的制度模式为建构基础,不同制度主导下的开放标准必然也不同,这会使这两大高水平开放的制度形态呈现差异化规则特色。 两者的法律属性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问题,其法律特征也完全不同,但所追求的自由贸易、贸易自由便利化目标却是一致的。 CPTPP 形成的经贸规则呈现准入门槛、目标要求高等特点,迎合了发达国家所要求的高标准要求。 CPTPP 的前身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简称TPP)”,美国退出后,CPTPP 搁置了部分争议较大的条款,但仍然保持着TPP 大部分核心条款,在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数据流通等领域继续设置高门槛规则,集中体现了资本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理念。 如国有企业规则中的高度信息披露机制、非商业援助规则、国有企业定义的扩大化认定等,均体现了“资本本位”主义的制度倾向,未完全考虑不同经济体的发展水平和规则可承受性,淡化了传统WTO 机制下的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自由贸易体系。 CPTPP 的逻辑路径主张适应新兴领域的高水准规则来充分展示自身的制度主导优势,以引领未来亚太区域经贸规则一体化趋势及RCEP 生效实施后的经贸规则发展走向, 不断提升在亚太区域经贸规则变革中的制度话语权和影响力(王卓,2022)。[10]

《自贸港法》明确了海南自贸港投资、贸易、运输、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的自由便利制度,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开放新机制,最大化彰显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行更加自由便利的投资贸易政策、强化与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相接轨及发展全球多边贸易治理体系的态度和决心。 CPTPP 更加注重强调全面进步性和门槛要求性,凸显了多边协定形式的价值观。 中国特色自贸港立足于打造最高开放水平的新机制新要求,强化落实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推进市场主体实行内外一致、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以“零关税、跨境服务负面清单管理、外资既准入又准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自由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开放、灵活和包容的法治环境,成为推动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发展机制,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与世界各国实现互联互通、民生幸福,让全世界人民通过参与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的开放实践,共享中国改革开放新成果,体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理念。

(二)中国特色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与CPTPP规则的主要内容差异

自贸港和CPTPP 两者在规则定位上有着显著区别,前者致力于在法治先行的轨道上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贸港,后者作为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巨型贸易协定,以更高标准、更宽领域的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引领未来全球自由贸易规则体系革新的新方向。 但两者对传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议题都有着相似的开放性承诺,涉及竞争政策、数字经贸、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新型议题也积极聚焦。当前,自贸港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体系还处在初步构建阶段,与CPTPP 各成员国实行“一步到位式”的开放性规则模式不同,海南自贸港实行“渐进式开放”规则推进模式,实行商品货物零关税、所得税低税率、税制简并化的模式(李宜钊和魏诗强,2022)。[11]从货物贸易规则看,CPTPP 与自贸港都实行 “全面零关税” 制度,CPTPP 各成员的商品零关税水平已达到99.5%, 但海南自贸港在封关前实行零关税商品正面清单管理,在列入零关税目录的商品种类里占CPTPP 零关税商品种类尚未达到30%,其中有许多商品与自贸港重点产业有关。 从服务贸易和投资准入领域看,自贸港和CPTPP 都创新了各自清单管理方式, 在跨境服务贸易上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都将跨境服务贸易与商业存在清晰划分,并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和电信服务跨境贸易的管理措施。 CPTPP 对跨境服务贸易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更加全面细致,对电信和金融等专业服务领域进行了专章规定,并取消外资的业绩要求和股比限制,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的自由化规则措施 (王跃生等,2021)。[12]

在新兴领域议题方面,主要聚焦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内容。 CPTPP 在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跨境数据流通)上的规则要求,明显要严于《总体方案》和《自贸港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海南自贸港的创新性内容与CPTPP 的规则类似。 如在电子商务领域,CPTPP 第十四章电子商务章节规定了数字贸易的定义类型,鼓励数字产品在线交付以及免征数字产品关税,禁止数据本地化,强调信息和数据的充分流通和运用。 电子商务作为未来自贸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贸港方案》明确了发展数字贸易,在扩大数据领域开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实现数据和信息自由流动上,《自贸港法》持谨慎观望态度, 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确保安全监管前提下,实现数据跨境的安全有序流通,对数据流通原则性的规定为改革创新预留了一定空间。 同时,与CPTPP 数字产品“零关税”规则相比,自贸港当前的“零关税”政策主要还局限于传统贸易领域,未完全拓展到数字新兴领域。

在知识产权议题方面,海南自贸港和CPTPP 的规则内容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CPTPP 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和标准较为严格和明确具体,CPTPP 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总体上代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最高标准和未来发展方向,其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等方面均制定了更高标准,对中国而言在规则对接上也更具挑战性(李梦,2023)。[13]CPTPP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设定了专门章节,规定了详细的条款,除了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范围,在保护传统知识产权如著作、商品、专利等的基础上, 还将权利保护种类扩大到声音、气体等新型领域,且进一步延长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限,更加重视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害商业秘密和数字化产品权利的侵权行为 (余淼杰和蒋海威,2021)。[14]海南自贸港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保护标准相对统一与平衡。 《自贸港法》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护自贸港内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惩戒措施,依法追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自贸港法》确立知识产权基础性保护条款,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借鉴了域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经验,积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回应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规定了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方式。 但总体看,《条例》未完全真正用足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突破性创制或变通功能,也未创造性地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总体上还未达到CPTPP 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要求, 相比于CPTPP 第18 章知识产权章节规定的对于侵害商业秘密、数字版权等行为不考虑金额和规模,一律适用刑事制裁的规定,海南自贸港对港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惩戒措施在运用上更加兼顾平衡性,强调科学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方式(李靓等,2022)。[15]

(三)中国特色自贸港制度模式与CPTPP 规则的法律特征差异

基于利益诉求、国家战略定位、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影响等多重因素, 海南自贸港、CPTPP 在规则的体系化标准化程度及其与国家战略的出发点上呈现较大差异。 在规则体系化标准化构建差异性方面,CPTPP 规则强调各成员国的国内履约义务,要求成员国加快进行国内法律制度的改革以符合协定的义务要求,在规则构建的体系化标准化程度上体现出较高的国际先进水平。 海南自贸港拥有较好的政策和法制创新基础,《自贸港法》授予了海南较大的改革自主权,但由于海南自贸港尚处在初步建设阶段,对标CPTPP 等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还处在探索阶段,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又无先例可循,对CPTPP 规则进行压力测试的具体任务清单也还未出台。 《自贸港法》第10 条授权海南拥有制定自贸港法规制定权,为海南对标CPTPP 高水平经贸规则进行开放性压力测试及先行先试提供了立法依据。 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投资、贸易及管理活动事项,未具体明确到许多新兴领域的发展议题,加之在立法权限和内容条款上的语义模糊性,难以界定其具体内涵和程序要求,不利于推进海南自贸港对标高水平经贸规则,不利于发挥制度集成优势及化解改革创新与法治优先的内在紧张关系。

此外, 两者战略意图和发展定位不同。 CPTPP虽是一个带有区域经贸合作性质的国际经贸协定,但其背后却带有亚太大国战略博弈的色彩,是一个集投资贸易、发展合作、政治目的的区域国家战略集合体。 CPTPP 将极大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也间接加剧了国际经贸合作关系的不平等性。“区域经济集团化”与“发展不平等性”是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的显著特征,在以美国为中心的西方国家主导下形成的高标准排他性的世界经贸规则体系中,使其将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划分成了核心-半边缘-边缘结构(陈柏峰,2023)。[16]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承担着“三区一中心”的国家战略使命, 其目标是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实现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推动区域国际经贸合作的国家战略。 当下,自贸港亟需精准对标CPTPP 经贸规则,聚焦于开放型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借鉴先进国际经贸制度,淡化地缘政治博弈的消极因素,打造一个面向全球高度自由便利的开放综合平台,扩大中国面向亚太乃至全球开放的国际经贸合作圈,以区域高水平开放来深化彼此间的经贸合作。

三、中国特色自贸港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制度困境

(一)有关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经贸问题

1.货物贸易自由

货物贸易自由主要由统一的关税减让和货物进出口监管的非关税壁垒构成。 CPTPP 实行的原则是协定生效后立即执行“零关税”商品达到80%和最终执行“零关税”商品达到99%。 在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上,实行更加便利化的海关监管程序,并不断消减商品进出口的技术性壁垒, 体现零关税、零补贴、零壁垒的自由贸易新特征。 就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化的深度和广度而言,目前CPTPP 都超过了封关运作前的海南自贸港,实现几乎“一步到位”式的CPTPP 零关税模式。 即使是封关后海南自贸港,其关税制度也难以立即达到全面“零关税”。 自贸港实行封关运作前后的不同分类管理范围的监管模式,《自贸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南自贸港在封关运作前实行正面清单为主的监管模式,对部分商品实行零关税; 封关运作后开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进口商品实行征税目录管理,列入进口商品征税目录之外的实行零关税制度安排。 自贸港封关运作前,海南已出台了三张零关税清单,分别为企业生产自营的进口设备负面清单、企业运营自用的交通工具及游艇正面清单、企业生产原辅料正面清单。 目前,海南自贸港的零关税商品种类与CPTPP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且海南本土居民进口消费品正面清单也迟迟未出台,这与全面零关税的货物贸易规则标准并不相符。 《自贸港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封关运作后进口商品征求目录和海南与境外货物进出口禁止、限制清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政府制定,但面对CPTPP 如此高度自由便利的货物贸易零关税规则,中央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在落实前述目录和清单规定时,会存在诸多制度上的对接困境及自贸港法规体系建构问题,必须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时期对标国际最高贸易便利化的规则标准,来厘定征税目录和进出口商品清单的具体范围。

2.跨境服务贸易自由

逐步消除跨境服务贸易壁垒、 扩大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化水平,是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根本趋势,也是多边贸易体制未来发展完善的重点方向。自贸港和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的开放水准不仅体现在传统货物贸易上,也更多体现在服务贸易等领域。CPTPP 协议中的跨境服务贸易条款延续了TPP 的跨境服务贸易条款,搁置了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政府采购、知识产权、透明度与反腐败等一般条款,以及针对金融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和环境服务的特定部门条款,对跨境服务贸易的规范比现有双边和区域FTA 更全面、更细致(全毅,2022)。[17]根据CPTPP 的服务贸易规则和承诺事项可知,与相同类似的RCEP 相比, 服务贸易制度和开放领域大大超出RCEP 服务贸易开放水平。CPTPP 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方面的准入模式及其国民待遇水平较为宽松便利和开放透明,除负面清单列出涉及国家安全和监管政策外,几乎不设准入门槛和附加条件,这显现了全球跨境服务贸易的高水平模范。 海南自贸港实施中国首个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显示出海南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的主流发展趋势的先行先试,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涉及海南跨境服务贸易的11 个门类和70 项管理措施,在建筑、医疗、教育、增值电信、市场调查等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水平。 然而,这与CPTPP 涉及的服务业范围相比,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CPTPP 服务贸易涉及领域不仅包括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境外消费,还包含跨境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并将投资和服务贸易用统一的负面清单概括规制。海南自贸港跨境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并不包含商业存在方式,在特定重点领域如法律、会计、互联网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限制,且海南尚未建构自贸港缩减服务贸易的动态调整配套措施,缺乏与高水平开放相匹配的负面清单整合能力。随着CPTPP 服务贸易规则的动态调整或成员主体扩容,该负面清单可能会面临更新调整的问题,这给海南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带来一定难度。 此外,在对不同国别跨境服务贸易资格互认问题方面,CPTPP 专业服务附件规定了应相互承认各成员国的专业资格,便利服务提供者专业资格的许可和互认程序的义务性条款。 而《自贸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海南对境外的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管理,CPTPP 要求放宽和扩大对服务贸易专业资格的认定规则,对海南自贸港实行服务贸易专业资格单向认可制度增加了潜在难度。 海南发布的 《境外人员专业资质认定目录清单》,仅有注册计量师、勘察设计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部分行业可实行专业资格单向认可,认定资格种类较为单一且数量较少,对专业性程度较高的法律、金融、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认定则暂未列入。这确实给海南自贸港对接CPTPP 服务贸易规则、调整创新贸易投资规则体系的压力测试工作提出了挑战。

3.投资自由

CPTPP 投资规则要求以完全化的负面清单方式,开放缔约方的大部分市场领域。 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取消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大幅度开放投资市场,要求严格落实国民待遇,增强政策法规透明度。 成员国不得对投资者采取业绩要求、当地成分、技术本地化等歧视性措施,取消外商投资的股权和数量限制,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上的国籍限制。 在投资领域的规则内容上,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专门出台相比于内地和其他自贸试验区更为简版的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海南省政府也颁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 全面取消审批和许可,是国内首个率先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省份。 总体看,与CPTPP 规则相比,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还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 如在外商投资股权限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国籍要求方面,仍有一定精简改进的空间;有关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规定,极简审批的适用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投资自由便利化水准和营商环境也有待进一步优化。 此外,对外商投资实行“非禁即入”市场准入模式,使得海南自贸港市场监管压力倍增。自贸港对标CPTPP 有关投资和服务贸易,实行一体化负面清单管理的高标准市场准入制度,有待封关运作,全面提升海南自贸港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

(二)新兴领域等制度型开放问题

1.规则体系的开放性标准

自贸港法规体系与国际通行经贸制度的衔接度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环。 CPTPP 较为注重缔约国国内法律法规与自身规则体系的高度吻合性,强调规则的可执行性和义务约束, 重视缔约国对CPTPP 协定的国内履行义务(张乃根,2023)。[18]根据CPTPP 加入谈判规则要求,申请加入一方需作出接受协定义务的承诺说明,包括说明如何构建高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围绕协定中的关税减让、投资与服务贸易规则、国有企业、劳工标准、政府采购及竞争政策等领域规则,应作为申请加入方国内法律法规改革的参考。 由于不同经济体间内部法律法规制度相互不兼容,这会成为阻碍投资贸易自由便利化的制度性成本,要求中国申请加入CPTPP 必须接受自身规则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接轨的制度型开放条件。 自贸港作为中国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高水平开放试验地,是国内实现制度型开放的前沿高地,强化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国际经贸制度与遵循国内法相统一,实现国际经贸规则的本土化法制创新。 当下,海南自贸港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水平还有待提升,与CPTPP 的高标准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高阶段压力测试工作有待全面展开, 尤其是亟待对标CPTPP 有关投资贸易领域的数字经济、产业标准规制等制度型规则,全面推进实施《自贸港法》第九条规定,即海南自贸港要主动适应全球经贸规则发展重构和全球经贸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型开放新要求(韩龙,2023)。[19]

2.数字经贸问题

数据作为引领和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要素,更是海南自贸港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的关键性基础。 因此,数据领域的开放度是当今全球最高水平开放标准的重要衡量指标。 数字经贸规则包含跨境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通规制等内容,CPTPP 关于数字经贸领域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4 章电子商务章节,是一个集数字贸易、国家安全、隐私保护、监管方式及法律适用的综合性条款,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措施、 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原则、无纸化贸易、个人信息保护、跨境传输信息、源代码、监管政策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 其中,明确了缔约方在商业领域可实现数据跨境自由流通,禁止数据本地化,体现了全球数字贸易与数据治理规则的高水准。 《自贸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制度。 应对标CPTPP 数字经贸规则,积极推进实现数字贸易自由便利化,扩大数据领域实施更高水平开放,全方位融入全球高标准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3.劳工标准问题

CPTPP 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劳工权益保障议题,并在投资领域明确了加强劳工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规定投资方不得通过降低劳工保障水准来吸引国际资本入驻本国,大大提高了劳工人权保障的国际水准,包括规定劳工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 《自贸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南实行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负面清单管理,极大便利了海南自贸港对国际劳动资本的引入,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外籍劳工劳动保障标准也应符合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用工标准,尤其是针对外籍劳动者权益争端的协调解决机制,明确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 CPTPP 部分劳工规则条款如有关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的规定,与中国基本法律制度与主流意识形态存在较大冲突,对于劳工问题,CPTPP 专设“劳工章节”要求缔约方不得弱化劳工法中对劳工的保护,以此来关注投资对发展的促进作用并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黄琳琳,2019)。[20]自贸港即使对标试验,现阶段也难以直接实现规则对接,且劳工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与海南自贸港的中国特色本质有一定冲突,在劳动争端、磋商、劳动法规执行等条款上,也与海南自贸港政策和管理体制难以适应。 当下,如果对国际劳工权益保障过于偏重,会大大提高外商投资的成本,从而降低其投资的积极性。 如何处理好自贸港在放宽国际投资与贸易准入条件背景下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标准之间的关系,构建一套既符合国际高水平劳动者保护规则,又体现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治精神并兼顾外商投资者自主管理权的自贸港利益协调均衡机制,十分考验自贸港敢闯敢试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治理水平。

四、中国特色自贸港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创新对策

(一) 强化中国特色自贸港法规体系与对标CPTPP 经贸规则要求相融合

开放性和国际化是海南自贸港的基本属性,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打造更高水平开放格局是《自贸港法》的立法目的。 促成两者融合发展,成为《自贸港法》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试验性立法和充分彰显中国特色自贸港法规体系的总要求。 具体而言,要求自贸港体现出以法律移植和本土化改造相结合的法治创新思路。 在封关运作前,海南自贸港积极探索借鉴CPTPP 经贸规则模板,如借鉴CPTPP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规则, 都是构建海南自贸港法规体系可取之处。推进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与国际最高水平经贸制度体系相衔接相融合,对接CPTPP 经贸规则,是发挥法律移植功能价值的实际运用。 海南自贸港“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和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贸港的长远目标,决定了海南须需在研究、对比与分析CPTPP 有关规则的标准性与差异化基础上,构建与“境内关外”法律地位相符合的中国特色自贸港涉外经贸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自贸港封关运作的压力测试,关键在于如何积极对接CPTPP经贸规则的制度性条款,融入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网络。

中国特色自贸港立法创新,不仅要对标CPTPP经贸规则,更要符合《自贸港法》第三条明确的自贸港建设新要求新定位;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符合中国特色和海南实情,做到“入乡随俗”特色化。因此,构建自贸港地方法治体系,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压力测试过渡期,以彰显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优势的法治特色。应根据制度型开放建设的实际需求,全方位、宽视野、多角度地去对标CPTPP 等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以在全球具有引领性、创新性的经贸规则为对标导向,结合中国特色自贸港实际进行制度创制, 既要修订与CPTPP 规则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又要紧密结合国家有关海南自贸港发展战略定位,推进构建与高水平经贸规则相适应的自贸港法治体系。

(二)发挥自贸港立法权优势促进对标CPTPP经贸规则

《自贸港法》明确构建以自贸港为核心的法规体系,是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一次理论发展和制度创新。2023 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提出了自贸港法规类型,进一步完善了授权立法权限,积极回应了自贸港放胆行使改革自主权问题,顺应CPTPP 高水平规则检验的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宪法》的国际性特征。[21]自贸港法规的立法保障功能与法制优先性,有助于解决对标CPTPP 规则在具体领域的衔接问题。 就地缘发展而言,海南自贸港“境内关外”的法律地位, 可以强化与CPTPP 各国的经贸合作,扩大其自贸经济圈,为封关运作后成为中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键枢纽创造诸多可行性条件。

自贸港法规的制度性功能是促进海南自贸港对标CPTPP 经贸规则的制度性保障。 《海南自贸港法》在后续的实践和完善中,应当继续以《宪法》和《立法法》为依据,明确授权依据及授权界限,构建立法程序规范,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强化立法风险意识和立法责任意识,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良性发展。 自贸港法规能够涵盖自贸港五大自由便利加一大安全有序制度, 以及产业发展和税收优惠等领域。 利用自贸港法规立法权的创制或变通权限,可为中国加入CPTPP 作出的相应具体制度改革进行先行性立法, 再结合封关运作的实际法治需求,有选择性地根据CPTPP 相关规则进行本土化改造。如以CPTPP 实行对货物贸易99%免税规模规则为标准,在封关运作后,利用自贸港法规立法权限创制“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自贸港特殊税制安排;以CPTPP 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服务贸易和投资准入制度及其高度自由便捷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参照,配套出台具体的《海南自贸港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在劳工问题处理上,以CPTPP 劳工条款中与中国劳动保障制度未来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内容,加快出台《海南自贸港劳动纠纷处理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涉外劳动关系纠纷的灵活处理方式,并借鉴CPTPP 透明性的非歧视性规定,考虑在国际劳动就业市场上率先消除就业年龄限制的隐性歧视性壁垒,打造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自贸港国际劳工争端协调处理机制。

此外,自贸港在探索试行CPTPP 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压力测试的过程中,必然涉及不同立法权间的行使运用,既要创新自贸港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行使方式,又要针对现存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研判,以分析是否符合中央对自贸港建设的新要求和新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如果涉及变更或创制法律、行政法规专门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请示,以提升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效率。

(三)强化与国内知名自贸试验区在压力测试上的法治双向协同交流

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是在国内20 个自贸试验区建设基础和经验总结上进行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战略的全新战略部署,虽然自贸试验区与自贸港在功能定位和制度模式上有着本质差别,但两者的目标使命都是助推中国不断融入全球经贸治理体系,促进中国制度型开放建设。 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例,自2013 年国家开始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战略时,上海作为国内首个自贸试验区,在开创负面清单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单一窗口建设、地方立法创新等方面取得了诸多在国内首创的改革创新成果。海南自贸港在对接CPTPP 重点领域经贸规则的法治创新实践中,应积极吸收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充分发挥自贸港法规立法权的特殊创制和变通功能。 海南自贸港应在此基础上,在率先对接CPTPP 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立法工作方面,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加强协同交流与合作,构建常态化涉外经贸立法沟通交流机制,必要时还可探索建立双向协同跨区域立法机制。 具体而言,在CPTPP 规则框架下,应在扩大对外开放格局、融入国际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涉外性立法上发挥自贸港法规的引领与保障作用。 自贸港法规与浦东新区法规是《立法法》为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开放而新增的两种开放型法规种类,也是中国立法制度上的全新制度设计(童卫东,2023)。[22]上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而海南是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自贸港,应结合两种不同的区域发展定位和特色功能,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加快制度型开放建设为重点领域进行立法,不断强化两地的法治工作经验交流,将自贸港法规立法权和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实践成果互为分享与借鉴,努力缓解海南自贸港对接CPTPP 经贸规则压力测试过程中面对的法治创新阻力,共同打造适应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开放型经贸法规体系。

(四)以对接RCEP 为基础减轻自贸港制度体系与CPTPP 的衔接困境

对接高水平经贸规则是海南自贸港最高开放水平形态的根本表现形式,是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海南自贸港正充分利用RCEP 生效契机,制定了 《海南省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 条行动方案》,不断加强与RCEP 成员国贸易投资往来,深化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关系。 自贸港应在国内履行实施RCEP 经贸规则方面对接得更快、更早、更超前,同时进一步积极主动对标以CPTPP 为代表的更高水平经贸规则, 彰显自贸港“全方位” 试验田功能和更高开放水平的特殊功能定位。 通过系统梳理海南自贸港地方法规制度,构建与RCEP 经贸规则相适应的自贸港制度体系。 海南商务厅根据RCEP 关税减让规则, 结合海南自贸港制度建设实际,梳理总结并发布了三张自贸港与RCEP 的产品清单,分别为《RCEP 项下海南出口优势产品清单》《RCEP 项下海口进口优势产品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优势产品清单》。 由此可知, 海南已率先在国内初步对标RCEP 部分重点规则并取得初步制度成效, 是中国践行RCEP 的改革先行区。 在此基础上,自贸港主动对标CPTPP 规则开展先行先试,一方面,积极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自贸港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展现中国有意愿、有能力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的态度和决心;另一方面,通过在自贸港等特殊经济功能区域积累试点经验,为中国加入CPTPP 提供实践支撑。

RCEP 规则体系与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的先行叠加成效为自贸港适应CPTPP 高标准经贸文本、构建更高水平自贸港法规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鉴于CPTPP 大部分成员国也是RCEP 的成员, 规则建构模式上两者有一定的相通性。 海南自贸港可根据RCEP 和CPTPP 的文本内容进行分析比较, 梳理出对中国当下法律法规制度影响较大的规则领域,进行本土法治化的制度集成创新改良。 以跨境数据流动为例,RCEP 在禁止数据本地化、合法公共政策例外的基础上, 明确了有条件的跨境数据流动自由,而CPTPP 则规定了 “最大限度的数据跨境流动自由”,体现了美式数字治理模式的单边优先理念。 海南自贸港可结合两种不同的数据流动模式,以《自贸港法》为基础,以“数字命运共同体”理念为遵循,构建一套高于RCEP 开放水平、接近CPTPP 开放标准且比CPTPP 更为科学合理的自贸港跨境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待封关运作后分阶段实行等同于甚至高于CPTPP 规则标准的开放性规则,释放中国改革开放的最新发展成果,以吸引CPTPP 主要成员国入驻海南。 在封关运作前, 发挥海南独有的离岛免税、“一负三正零关税”清单、企业和个人15%所得税优惠、加工增值货物增值内销免关税等政策效应,待封关运作后,实行等同于甚至高于CPTPP 规则范围的开放性规则, 加速优质国际资本汇聚海南自贸港,化解中国在加入CPTPP 谈判工作中面临的程序性困境,增加中国加入CPTPP 的谈判筹码。

五、结论

海南自贸港对接CPTPP 规则的压力测试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挑战性较强的综合性课题,虽然笔者围绕CPTPP 中的几大关键规则和海南自贸港的制度体系进行了归纳、分析和综合性对比,总结出了海南自贸港在对接以CPTPP 为引领的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上的差异和难点,并从自贸港试验性立法和探索CPTPP 成员进行制度性权力分解的法治角度提出了一些制度性对策,但限于篇幅,并不能进行全面论证。 如数据跨境流动、国有企业竞争中性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海南自贸港对标国际经贸规则、构建符合自身特色法治体系的难点堵点;再比如对接CPTPP 规则背后的一些地缘博弈及美国主导推动下形成的印太战略经济框架是否会影响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准备性工作,以及海南自贸港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等尚未展开探讨。

海南自贸港需要结合CPTPP 重点条款的特点,从经贸、法治、人文、发展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策略。 应在RCEP 生效和海南对接RCEP 所形成的规则标准基础上, 进一步叠加海南自贸港和RCEP 经贸规则的制度衔接效应,扩大海南自贸港的自贸朋友圈,防止中国被排斥在亚太经济一体化合作体系之外。 加强自贸港与自贸试验区战略联动,自贸试验区是自贸港建设的基础,率先对接CPTPP 等经贸规则,在制度型开放建设上加强沟通协作与常态化交流,为中国加入CPTPP、扩大国际自贸合作圈提供制度集成创新的经验参考。 聚焦自贸港对接CPTPP 规则的焦点和难点, 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调整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与CPTPP 规则相冲突的部分规定, 为自贸港利用特殊立法权对标CPTPP 经贸规则压力测试去除上位法障碍。 自贸港不仅要发挥为国家试验国际经贸制度的战略功能,更要为打造符合中国核心利益、适合中国国情的区域经贸规则体系进行制度集成创新。 自贸港拥有比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更为开放和更高权限的法治理念和立法授权,能够为中国主导国际经贸规则重塑总结经验和创造条件, 同时在未来为中国加入CPTPP 新一轮谈判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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