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典型事例、成因与应对策略

2023-12-14 04:22:12李邱溢张晓华
价格月刊 2023年12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贸易数字

李邱溢 徐 妍,2 张晓华

(1.新疆师范大学 商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17;2.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 830017)

一、引言

数字服务贸易是数字经济时代国际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凭借其巨大的经济活力,成为连接国内外数字服务市场的重要纽带。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有效克服了服务与消费的先天缺陷,许多无法跨境交易的服务行业通过数字化基础设施实现了国际远程交易,在此过程中不仅大幅降低了数字企业服务出口的成本, 使得中小型数字企业实施跨境服务贸易成为可能, 而且还推动了可贸易服务种类的扩大和领域深度的扩展, 极大程度促进了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增长(朱福林,2022)。[1]长期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足, 尤其是以信息通信服务和计算机技术服务为代表的服务贸易行业竞争力较弱, 而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中国服务贸易赶超他国提供了机遇。

随着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的深度融合,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高速发展。 2011—2022 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交易规模从1648 亿美元增至3711 亿美元,占服务贸易的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从37%上升到42%,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保持较高增长。其中2021 年数字服务交易总额为3596.94 美元,同比增长22.3%, 数字服务出口总额为1948.5 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5.1%。在2011 年之前,中国数字服务交易额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数字服务进口比重一直高于数字服务出口比重,2011 年至今, 中国数字服务出口比重始终高于数字服务进口比重。[2]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而民营企业占总企业数量的92.3%,其数字服务交易规模占比超过一半,这使得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国外数字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时面临一定程度的非关税壁垒,限制了中国数字服务进口规模。 但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数字服务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这些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形式多样且成因各不相同,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数字服务贸易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国内不少学者展开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 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与地缘政治相互联系,不同国家政治诉求的差异导致当前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沈洁,2022)。[3]与数字服务发达经济体相比,发展中经济体的数字壁垒明显更高, 因为发展中经济体数字基础设施连通性不足,使得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具有更高的成本(王岚,2021)。[4]中国作为新兴数字服务经济体在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方面有较强的潜力,但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在数字安全与数字技术方面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有一定差距(冯宗宪和段丁允,2022)。[5]在多双边数字服务贸易中,中国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数字服务贸易的进出口规模会产生负面影响,中国与他国对数字服务贸易监管的差异性也会制约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而在经济一体化和数字网络水平较高的区域,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作用将会减弱(孟夏等,2020)。[6]因此,积极构建数字服务贸易合作体系,削减中国当前所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具有重要研究意义。现有文献大多从国际视角分析中国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并未从国内视角对中国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展开讨论,如何削减国内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才是中国数字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根本所在。 笔者从国内外视角出发,更加全面具体地分析了中国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成因,拓展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界定范围,同时列举了中国数字服务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阻碍等一系列典型事例,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二、中国面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典型事例

近些年来,在国家数字服务贸易政策支持下,中国企业抓住海外数字服务市场发展机遇,加快了“走出去”步伐,进行海外布局,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数字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对中国实施制裁,如中国华为企业在欧洲进行5G 网络基础设施布局时受到了欧盟制裁,印度以“国家数据安全”为由禁止拥有中国背景的手机应用程序在其本土上市, 美国政府对抖音海外版(TikTok)与微信发布禁令等。另一方面,中国数字服务出口正处于初级阶段,当数字互联网企业面对国外设置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时不知如何应对,加之各国对“数字安全”日益重视,不断打出反垄断重拳,立法监管更加严格,使得中国数字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较大风险。[7]

TikTok 作为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数字 “出海”企业,凭借其快速扩张的市场份额和日益增长的客户数量,迅速占据了全球各国数字服务市场。 然而在2020 年8 月,TikTok 在全球投资时遭遇到了美国政府所设置的法律数字服务壁垒。 2017 年,TikTok 的母公司字节跳动收购了美国企业开发的短视频程序Musical.ly,但美国对外投资委员会随后表示此项收购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0 年8月6 日, 特朗普政府认为,TikTok 的数据存储和使用有不透明之处,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要求其在30 天后禁止与美国数字企业进行交易,一周后再次签署命令,要求TikTok 母公司字节跳动在3 个月内将在美所有TikTok 业务出售给美国企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与在美国投资类似,TikTok 在欧洲投资和上市时也遭遇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欧盟以TikTok 公司在欧洲投资数据安全性审查为由,对其在欧洲的业务进行限制,后又逐渐将范围扩大到综合性审查(赵海乐,2021)。[8]此外,TikTok 在新兴国家开展业务时也是一波三折,印尼、印度等国家认为,TikTok 的业务面临着本国数字泄漏、 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风险, 对其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 (冯硕,2021)。[9]

表1 各国封禁TikTok 的理由与措施

此外,美国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一向主张数据自由主义,但随着TikTok 在美国经营业务的逐渐成熟,美国政府一改往日数据自由流动的主张, 强化了数字服务交易平台数据本土化的要求,这与美国对国内数字服务平台谷歌和Facebook 的数据存储管理形成了强烈对比。 这种对数据流动管理的双重标准,反映了数字企业正成为中美数字技术驱动下数字地缘政治博弈的工具,中国作为新兴数字服务贸易大国,正改变着过去30 年来主导的一个观念“互联网是美国的”,美国设置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体现了作为全球互联网霸主对新崛起力量的担忧。 因此,美国联合其盟友以”盗取美国用户数据,威胁国家安全“为名制裁了中国的支付宝、阿里短视频VMate、全能王扫描等企业和应用程序。在美国政府看来,中国数字服务企业不仅存在商业属性,更带有权力色彩和政治属性。 像阿里巴巴集团、快时尚电子商务公司、伊西威威这类拥有中国背景的跨境数字贸易平台,深度参与了全球供应链、数据、技术等衡量国家实力的重要环节。 美国及其盟友希望通过设置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来阻止中国数字企业占据数字服务市场份额,以达到阻碍中国数字企业在国际市场中获得数据资源配置权的目的。

另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美国积极动员其盟国抵制中国华为5G 技术, 并公开向与华为开展合作的国家施加压力,美国联合五眼联盟其余4 国主动挑起对华为的封杀行动,指控华为存在通信间谍行为,并称其有与中国军方合作背景,对他国的网络安全造成威胁,美国要求加拿大配合制造孟晚舟事件,要求其余4 国禁止5G 技术进入其国内市场, 通过人为制定法律切割华为的市场和技术联系,使用金融限制等手段对华为开展的业务进行制裁,其主要目的是要使华为这类数字技术企业陷入瘫痪,阻断中国实现数字技术的飞跃和改变中国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的布局。美国联合各国对中国华为的制裁,可能深刻改变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基础设施的全貌和数字技术标准的统一,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由此分化为几个碎片化的阵营,各国企业在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中被迫选择站队,使得中国面临更多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杨剑,2021)。[10]另外,华为虽然是一家中国的数字企业,但是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不仅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技术投资,也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沟通的桥梁,美国对华为的制裁从长期看将会抑制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

三、中国面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成因

(一)国外视角

1.美欧主导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在当前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阶段, 全球主要数字经济体以WTO 多边协定框架为基础, 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则。 美欧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者正主导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 2017 年7 月,美国就曾向亚太经合组织秘书处递交了《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文件,该文件包含了美国所主导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 “美式模板”思想,其核心内容包括推动国际数字服务市场的自由和开放、倡导数据传输永久免关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以及非强制性数据本地化存储、数据源代码保护等。 美国凭借其数字经济的先发优势与他国争夺数据主权,为本国数字企业在境外进行数据管辖提供合法性(张慧智和寇弘扬,2023)。[11]继美国之后,欧洲也提出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欧式模版”,认为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字服务市场开放方面应该更加注重个人和企业的隐私保护,并主张数据流动本地化,致力于打造单一的数字经济市场。 此外,欧洲各国提出了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法案,以此来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同时抵制国外企业的垄断。 美欧之间在数据跨境流动、隐私保护、数字服务税等问题上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但美欧坚持各自的主张不愿让步,使得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系难以形成统一标准,进而影响了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较高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2.新兴经济体限制数据流动法律的颁布

由于新兴经济体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诉求有所不同,所以对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态度有着显著差异。 一部分新兴经济体认为,较为开放的数字市场准入规则有利于良好的数字服务贸易商业环境构建,进而获得规模经济。 另一部分新兴经济体则认为,完全开放的数字市场会导致优势的国外企业占据本国市场份额,对本国数字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刁莉和王诗雨,2023)。[12]因此,部分新兴经济体以国家安全和保护本国数字产业发展为由,颁布了数据本地化存储和数据跨境限制流动的政策。 如,在2019 年G20 领导人峰会全球电子商务谈判中,提出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以达到共享数据的目的,认为数据共享能够推动世界经济的增长。 但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国并不认同此项倡议,都拒绝在《数字经济大阪宣言》上签字。 另外,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国家也主张将数据进行本地化存储,从2006 年开始,俄罗斯就出于国家网络安全考虑,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数字服务贸易数据相关的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数据规则输出对象区分“白名单”和“黑名单”,并设立严格的互联网准入和监管 (周念利和李金东,2020);[13]印度政府在其境内建立了许多数据中心和服务器,要求在印度国内经营的外资企业必须将部分数字存储设施放在其境内,并将在印度收集到的关键个人数据存储在本地,禁止这些数据出境;巴西在2018 年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法》,进一步严格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及存储的处理流程;越南于2023 年4 月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第13/2023/ND-CP 号法令), 明确规定禁止将个人数据转移到越南境外;土耳其禁止个人数据跨境流动。 然而,在进行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数据跨境流动,而新兴经济体有关跨境数据流动法律条款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设置了各种形式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这将阻碍双边数字服务贸易的进行。

3.“一带一路”国家存在数字鸿沟与数据安全问题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与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 虽然“一带一路”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数字经济发展要素的投入,但整体上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良莠不齐,呈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特点。 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网络基础设施并不完善,使得各国之间的数字设施标准协调难度较大。 其中大多数国家互联网数据转换点建设不足,导致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容易失真。 另外,各国数字网络设施大多集中在本国的首都和大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数字网络设施数量较少且宽带速度慢。 在信息化水平方面,中东欧地区国家信息化水平最高,西亚及东南亚地区国家信息化水平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南亚地区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普遍滞后,互联网普及率和固定电话使用率都非常低。 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一带一路”58 个国家中,固定宽带的平均普及率仅为15.52%,固定电话的平均普及率为16.95%,移动电话平均普及率为122.50%,存在大片数字“洼地”。在对数字前沿技术的开发方面,两极分化明显。 如在全球搭建的数字交易平台中, 中美两国就占据了90%的份额,而拉美和非洲地区国家占比不到1%,其中拉美和非洲地区拥有的主要数据管理中心占世界总量的比重不足5%(彭德雷和郑琎,2020)。[14]由数字基础设施不完善所造成的数字鸿沟,加剧了各国在开展数字服务贸易中不对等的贸易地位,使得各国数字服务业发展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在当前的数字服务经济发展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传输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方面,沿线国家和地区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监管体系与机制的构建正处于摸索阶段,在监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数据泄漏、数据失真等问题。 由于数字服务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和关键技术被少数发达国家所掌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数据的“窃取”司空见惯。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数据传输量的增大,网络恐怖主义也向全球蔓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技术相对落后,政府对数据流动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善,容易受到恐怖主义和犯罪集团的数字网络攻击,造成网络数据泄漏、个人隐私被侵犯、跨境网络诈骗等一系列问题(安晓明,2022)。[1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据安全问题,增加了中国数字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海外经营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数字技术开发的成本,还需要承担因数据安全问题所产生的成本,导致中国数字企业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开展。

(二)国内视角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看,当前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与连通、电子交易服务、数字支付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隐性壁垒等方面有着较高的壁垒,但从中国具体情况看,有些国内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是客观因素形成的, 如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有关的搜索引擎、数字内容、社会媒介等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电子交易平台管理技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有待完善等,但另外一些壁垒却是法律因素所形成的隐性壁垒,如减少对数字服务市场的限制, 包括减少网络支付监管限制、减少通信资源使用限制等措施,虽然有利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但可能加大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风险(王拓和徐然,2022)。[16]因此,中国国内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形成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

图1 2021 年主要经济体及不同组别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数(DSTRI)

数据来源:根据OECD 数据库整理得到。

1.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分布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不仅会促进数字技术的开发与创新,还会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的效率与安全性以及减少出口企业的搜寻成本,有效降低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门槛。 近些年来,虽然中国政府持续加大了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但受制于资金不足和数字技术创新水平不够高等因素,在数据流动和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着明显的差距。 据统计,中国的数据性连接在全球仅排在第38 位,远远落后于美国、英国、日本等数字经济强国。 这就导致了中国数字企业在进行数字服务交易时难以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中国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数字化程度呈现从东部向西部逐渐降低的态势,即使在数字产业发达的东部地区也缺乏融合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产业的能力,导致数字基础设施应用有限。 区域间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差距也会造成企业数字化转型困难,从而抑制企业创新,增加企业进入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配置数字资源的成本(郑玉,2023)[17],这会影响企业数字服务贸易的开展。

2.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滞后造成数字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增多

现阶段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对数据的生产、存储和传输等环节以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由于相关数字服务贸易法律的缺失所引起的贸易争端,在客观上打击了中国数字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削弱了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如当前中国并没有颁布适合数字服务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而是将《电子商务法》用于数字服务经济领域,显然电子商务并不等同于数字服务经济,因为数字服务经济的覆盖面要远远大于电子商务,以《电子商务法》来监管数字服务领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在数字服务经济领域垄断方面,由于数字化垄断工具在实践中具有隐蔽性特点,大大增加了中国有关部门对数字服务企业监管的难度。 规模较大的数字服务企业凭借其出口优势,对数字服务市场进行垄断经营,这对一些数字初创企业形成了一种“挤压效应”,压制了数字初创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加了其生存难度(邱爱莲和李占,2022)。[18]而中国在对国内数字企业垄断经营的识别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不利于中国数字服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与此同时,当中国数字服务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一些贸易争端时,国内缺乏有效的调解协商机制和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依据,使得数字服务企业海外经营面临一些阻碍。 此外,中国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实施了严格的境外人员出入境管理机制,致使国外数字技术人员无法自由流动,也对中国数字企业汲取前沿数字技术造成了阻碍。 总之,要尽快完善国内数字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努力削弱因国内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形成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四、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提升数字规则话语权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不仅能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奠定基础, 还能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活力。但目前全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并不统一,美国和欧盟凭借数字经济发展的先发优势,通过区域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协商与谈判,在全球范围内输出数字服务贸易的“美式模版”和“欧式模版”,掌控着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 虽然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方面处于滞后状态,中国应积极参与到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 在全球范围内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展开布局。借鉴和学习美欧等国制定的在全球影响力较强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条款,根据当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构建出一套既适合中国也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提升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着力推动双边、 多边合作中数字服务贸易条款谈判,在多边数字贸易谈判中输出符合中国利益的主张,如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电子认证互认等方面构建符合各国利益的普惠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目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交易主要以线上为主,因此要推动无纸化、电子化认证等数字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数字服务贸易交易效率,积极对接各国关于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深刻剖析总结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准确把握各国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发展实际、谈判立场、利益关切及政策诉求,凝聚各国利益共识,求同存异,加强各国间的协商沟通,加快推进“中式模版”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制构建,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国际地位。

(二)加强与新兴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充分挖掘双边贸易潜力

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对世界经济发展和贸易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充分挖掘中国与新兴经济体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合作潜能,开拓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合作空间。 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战略各不相同,且在地理位置上相对分散,中国应积极增强双边政治互信,对接各经济体间的数字服务贸易战略,寻求数字服务贸易中的利益共同点;深化政府间数字产业政策交流,加强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畅通数字服务企业业务互动渠道;在现有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自贸协定升级,积极搭建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平台,努力探索有关跨境数据流动、数字基础设施本地化等问题的解决方案,提高已签订的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条款承诺水平,提升双边数字服务条款的有效性 (孙玉琴和任燕,2023)。[19]

与此同时, 中国可根据新兴市场经济体数字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多方位差异化合作。 依托新兴市场经济体数据中心,搭建综合性跨境电商平台,促进跨境电商企业交流合作,向新兴经济体推广中国的成功经验;加强数字服务金融支付系统合作,为其提供高效、低成本、安全的数字支付服务;高效运营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市场进入准则,增强中国与新兴经济体在数字媒体、数字应用程序等数字型产品进出口方面的合作,发挥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积累的相关经验,建设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流动安全的数字信息流动“共享圈”;加强国家间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经验交流,探索出适用于各国数字服务发展的规则, 以点带面推进跨境数字服务贸易试点,突破数字服务贸易合作瓶颈,擘画多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合作新蓝图,充分挖掘数字服务贸易合作潜力。

(三)加快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构建数字服务贸易制度性规则

数字丝绸之路作为连接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贸易合作的桥梁,推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弥合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六年以来,为沿线国家和地区带来了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促进了当地经济和贸易的增长。 在建设数字丝绸之路进程中,中国企业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到“一带一路”数字基础建设中,实现多双边数据信息传输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互联互通,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为共建光纤电缆、卫星导航、互联网存储设备等数字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指导,提供路由器、电脑等其他数据传输设备,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数字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推广5G 数字传输技术,实现双边数字基础设施标准对接和区域内数字网络智能化、全覆盖(王海燕,2020)。[20]此外,中国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全方位开展产业数字化建设,如与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国家共建数字矿产开发技术等项目,与中亚地区国家开展数字管道油气运输信息化等项目建设,将中国已有的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推广到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去,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激发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服务贸易潜力。

与此同时,中国要引领多边数字共同体框架构建,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数字高峰论坛、数字经济多边会晤会议、互联网+治理会议交流平台,分享数字经济治理经验,共同建立数据标准、数据流动等方面的规则,规范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员流动、数字商品进出口、电子支付、跨境物流等数据交互传输流程;共同打击危害数据流动安全的境外犯罪活动,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造良好的数字服务贸易交易环境提供保障;构建多边数字服务贸易适用性法律法规,降低数字企业海外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探索与世界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商业模式;积极探索数字人才培养机制,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服务贸易人力资源保障,助推多边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增长。

(四)完善国内数字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

积极完善数字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相关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数字型企业营造良好的数字服务贸易经营环境;借鉴在数字服务领域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条款,并对数字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对侵犯原创性的数字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借助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用信息技术之外的数字系统进行认证;统筹商务部、网信部、公安部、 工信部等部门成立数字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对国内隐性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进行识别,平衡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经济保护的关系;降低中国数字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数字服务行业的门槛,简化数字服务贸易流程手续,提高数字业务办事效率;提高数据透明度,确保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能够准确及时公开;各区域各省份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数字服务贸易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数字产业比较优势,缩小东中西部及城乡数字经济发展差距;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引进国外先进数字应用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设备,鼓励数字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商业数字化模式创新;培育与扶持数字规模较小的出口企业,加快数字技术“引进来”与数字服务“走出去”步伐,提高数字服务出口企业在国际数字服务贸易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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