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颖 刘 敏
(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2)
伴随全球数字化浪潮的兴起,中国日益加深与RCEP 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开启了数字化经济合作的新篇章,此举对中国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RCEP 是由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和文莱)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共15 个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的签署生效旨在促进区域间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以及经济一体化。数字服务贸易作为中国与RCEP 成员国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增强各参与国家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竞争力。作为RCEP 最大的经济体,中国拥有丰富的数字科技和互联网产业资源, 具备与其他成员国开展数字贸易合作的优势, 凭借庞大的市场规模和消费潜力,吸引了其他RCEP 成员国的目光。同时,中国在电子商务、物流和支付领域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服务合作提供了先进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发展,并提出了“数字中国”战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RCEP 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合作。 根据UNCTAD 相关数据,2011—2020 年全球数字化服务贸易规模由40802 亿美元增至58904 亿美元,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由46.5%升至61.2%。预计到2030 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该项占比将达到75%。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数字服务贸易必然成为全球贸易的新引擎。 RCEP 成员国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 加强与RCEP 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有助于构建更加开放、稳定和包容的区域贸易体系,推动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和标准统一,促进数字化产业链互联互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在该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区域数字经济共同繁荣。
国内外学者围绕RCEP 和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进行了广泛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其中,关于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研究多集中在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定性研究以及贸易效率和潜力的定量研究。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总结。
一些学者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主要考察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变量间的相互联系,并引入波特的钻石模型分析影响出口扩张的决定因素,包括采用GPCA 分析方法对数字化服务水平指标进行评价。 王拓(2019)通过OECD 分析框架,从理论视角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阐述, 根据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igital STRI)对中国与世界各国的限制性措施进行了比较分析。[1]欧阳日辉和梁家骥(2023)指出,跨境电商打破了地域限制,使得服务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辐射到全球, 从而扩大了服务贸易的规模。[2]朱福林(2021)认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 为了推动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新的路径。[3]张秋平和周雨清(2022)研究发现,在新冠疫情期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面临安全保障、硬件升级、新型壁垒、统计口径等方面的问题。[4]金泽虎和谢文玉(2022)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既拥有诸多机遇,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5]
赵明和杨孟卓(2019)构建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实证研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出口贸易效率、贸易发展潜力及相关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在农业机械领域的贸易效率处于逐步提升的变化过程。[6]李博文和刘义圣(2023)通过构建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对亚太地区国家间数字贸易的潜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对影响数字贸易效率的因素进行了深入探究,认为中国在数字服务出口方面隐藏着较大的非效率风险。[7]金礼杰和李柏(2022)基于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对中国体育用品出口贸易效率与潜力进行了分析。[8]学界以中国与RCEP 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来测算贸易效率与潜力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 周曙东和郑建(2018)构建了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实证研究中国与RCEP 成员国的贸易效率与潜力。[9]蔡玉秋和刘辰洋(2020)采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对中国林产品向RCEP 成员国的出口效率和潜力进行了实证分析。[10]杨兴龙等(2022)采用时变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分析中国乳制品的进口潜力和进口效率,探究了分散中国乳制品进口风险的途径。[11]
综上, 学界在贸易潜力测算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以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 笔者选取2006—2021 年中国向11 个RCEP 成员国(澳大利亚、 印度尼西亚、日本、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数据,实证研究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效率及贸易潜力, 以期为中国与RCEP 成员国的贸易合作提供参考,为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提供理论支撑。
由图1 可知,2006 年—2021 年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迅速扩大,总体呈现平稳上升趋势。 2006 年,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为37.42 亿美元,2021 年增至279.48亿美元。 此外,出口额同比增长率起伏趋势明显,但整体维持在较高水平。 2015—2016 年,鉴于中国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持续下降。 但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数字服务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快速恢复。 2018—2021 年,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同比增幅维持在10%以上,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可以认为,未来中国与RCEP 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仍具有较大合作空间。
图1 2006—2021 年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情况
由表1 可知,2006—2021 年中国向RCEP 各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呈显著上升趋势。 在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 对日本的出口额占比一直是最大的, 其次是新加坡和韩国。其中,中国向日本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总体呈增加趋势,但中国向日本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占比却从2006 年的53.37%降至2021 年的32.86%,说明中国在逐步加强与RCEP 其他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合作。 此外,中国向柬埔寨、新西兰、泰国和菲律宾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占比较小,向4 个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占比均未达到5%, 说明这些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未来具有较大开发潜力。
表1 2006—2021 中国向RCEP 各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情况 单位:亿美元;%
数字服务贸易作为新兴研究领域, 国际上并没有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产业进行明确划分。 笔者根据UNCTAD 以及中国信通院(2020)的统计标准,将数字服务贸易细分为: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通信技术(ICT)服务、个人文娱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
由表2 可知, 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存在较大差异。 其中,占比最高的前两项为其他商业服务和ICT 服务,2006 年两者合计占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94.2%, 按照近5 年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数据, 两项的占比基本稳定在90%;占比增速较快的是知识产权服务和金融服务,2021 年知识产权服务出口额占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48%,相比2006 年增长了3.08%;2021 年金融服务出口额占中国向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2%, 相比2006 年增长了1.33%;保险服务占比稳定, 平均占比为3%,其所占比重增长较慢; 个人文娱服务占比不足2%, 且无明显变化。这从侧面反映了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失衡。
表2 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结构 单位:亿美元;%
1.随机前沿引力模型
贸易引力模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 自物理学界引入贸易引力模型以来,该模型就成为研究双边贸易流量最为普遍的方法。 但传统贸易引力模型在实证分析过程中仅考虑经济规模、地理距离等容易获取的数据,得到的拟合值较小,因此相关研究将随机前沿方法与传统贸易引力模型相结合,以避免传统贸易引力模型的局限性。 随机前沿引力模型既能测算出口贸易效率与潜力,还可探究其影响因素。 基本表达式如下:
其中,Tijt表示t 时期i 国对j 国的实际贸易出口总额,xijt表示t 时期造成贸易水平变动的主要原因,β 为待估参数,vijt表示随机扰动变量, 代表影响贸易的不可观测因素,一般假设其服从标准正态分布N(0,σ2),μijt表示贸易非效率项,通常假定其遵循半正态分布或截尾正态分布。
实际应用中,常对式(1)取对数形式:
当μijt=0 时,式(1)可转化为:
式(3)中,T*ijt被称为贸易潜力,将实际贸易额与贸易潜力作比较能够得出贸易效率(TEijt),其表达式为:
其中,当μijt=0 时,贸易效率实现最大值,TEijt=1;当μijt>0 时,存在贸易阻力,TEijt<1。
早期学者在进行贸易效率与贸易潜力研究时,一般使用时不变模型。 但随着数据时间跨度的延伸,时不变模型无法满足实证研究。Battese & Coelli(1992) 提出了μ 随时间变化的随机前沿引力模型[12],其表达式如下:
其 中,η 为 待 估 参数,η>0 表示随着时间推移μijt减小;η<0 表示随着时间推移μijt增大;η=0 表示μijt保持不变,即时不变模型。
2.贸易非效率模型
探究抑制贸易效率达到最优水平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步法和两步法。 对贸易非效率项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测算时,Battese & Coelli(1995)提出了一步法[13],弥补了两步法前后假定相悖的不足,该方法可以同时对贸易非效率项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估计,其表达式为:
其中,zijt表示影响贸易非效率项的外生变量,δ为待估参数。 δ>0 表示zijt与贸易非效率项正相关;δ<0 表示zijt与贸易非效率项负相关。
将式(6)代入式(2)可得:
在完成贸易非效率项的设定后, 采用随机前沿方法对式(7)直接进行回归,可以避免两步法的缺陷。
1.随机前沿引力模型的设定
采用Armstrong(2007)的模型构建思路[14],笔者对随机前沿引力模型的设定形式如下:
表3 中,边界变量和语言变量为虚拟变量,如果拥有共同边界和共同语言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表3 时变模型各变量说明
2.贸易非效率模型的设定
一步法同时考虑了贸易非效率项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可以在评估贸易效率时提供更全面的视角。为探究影响贸易效率的因素,通常采用一步法构建贸易非效率模型,表达式如下:
表4 提供了贸易非效率模型设定变量的信息说明。 其中,预期符号为正表示预计该变量对贸易非效率项具有正向影响;符号为负表示预计该变量对贸易非效率项具有负向影响。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变量为虚拟变量,双方存在自由贸易协定,则该变量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表4 贸易非效率模型各变量说明
在进行估计前,通常需要使用广义似然比检验(LR 检验)来评估模型的适用性。 首先,验证贸易非效率因素是否存在。 其次,评估贸易非效率因素是否具有时间上的变动性。 由表5 可知,不存在贸易非效率项、贸易非效率项不具有时变性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被拒绝,说明贸易非效率项确实存在并且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表明采用时变随机前沿引力模型更为合适。
表5 随机前沿引力模型适用性检验结果
表6 同时给出了OLS、 时变和时不变等3 种模型的回归结果。由表6 可知,3 种模型估计的系数不存在较大变动,说明模型具有良好的稳健性。γ 值表示贸易非效率项占随机扰动项的比例,回归结果显示,γ 值均在0.9 以上并通过了1%显著性水平的检验,说明贸易非效率项存在。 η 值为负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非效率项逐渐增加,而贸易效率逐渐减少,选用时变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具有合理性。
表6 随机前沿引力模型估计结果
对表6 中时变模型各变量系数估计结果进行分析:(1) 中国和RCEP 成员国的PGDP (PGDPit和PGDPjt)系数符号均为正,并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与预期一致,表明中国与RCEP 成员国较好的经济形势能够有效扩大中国向RCEP 各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 (2)中国的人口规模(POPit)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与预期一致,表明中国人口数量增加不利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国内需求挤出国外市场需求,具有挤出效应;RCEP 成员国人口规模(POPjt)系数为正,并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与预期一致,说明RCEP 成员国人口数量增加有利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 (3)中国与RCEP 成员国的共同边界变量(BORij)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与预期不符。 原因可能是:中国与众多RCEP 成员国同属亚太区域,老挝、越南与缅甸等国家与中国接壤,但以上国家在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较低,即使和中国接壤也并未成为中国出口数字服务贸易的主要市场;随着数字技术进步与海运等运输能力增强,地理距离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明显弱化。(4)中国与RCEP 成员国共同语言变量(LANGij)系数符号为正,并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与预期一致,说明与RCEP 各国存在共同语言有利于双边经贸往来, 应进一步加强中国与RCEP 成员国在数字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
1.非效率项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当存在多重共线性时,贸易非效率影响因素的估计会变得不稳定,模型预测精度降低,模型检验的可靠性失去保证。 由表7 可知,贸易非效率模型中的所有变量方差膨胀因子(VIF)数值均小于10,说明贸易非效率项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表7 贸易非效率项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2.贸易非效率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根据“一步法”对贸易非效率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见表8)。由表8 回归结果可知,模型拟合达到理想效果,γ 值为0.95 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阻碍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原因就是贸易非效率项。
对表8 贸易非效率项模型各变量系数估计结果进行分析:(1)包含数字服务贸易在内的自由贸易协定变量(FTAijt)系数符号为负,与预期相符,说明中国与RCEP 成员国签署相关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具有正向推动作用。 (2)固定宽带用户数变量(NETjt)系数符号为正,并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与预期不符,说明RCEP 成员国互联网发展水平越高,越不利于提升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 (3)移动电话订阅人数(PHONEjt)系数符号为负,并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与预期相符, 说明RCEP 成员国提升通信服务能力和完善通信基础设施能够显著提高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效率。 (4)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Pjt)系数符号为正,与预期不符,说明RCEP 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 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越低, 这会抑制中国向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 (5)投资自由度(IFjt)系数符号为负,并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与预期相符, 说明RCEP 成员国更加开放的对外贸易环境可以显著提高中国向这些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从而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 (6)贸易自由度(TFjt)和金融自由度(FFjt)系数符号为正,分别通过了10%和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与预期不符,说明RCEP 成员国对外国投资的扶持力度越大,金融行业受到的干预越少, 越不利于提升中国向RCEP 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
通过时变随机引力模型得到2006—2021 年中国向RCEP 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见图2)。由图2 可知,中国向RCEP 各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总体处于较高水平, 但具有显著差异。 其中,中国向柬埔寨、泰国和越南等RCEP 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较高, 向澳大利亚、新西兰、 韩国和日本等RCEP 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较低,始终未超过0.4。 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波动较大的分别是菲律宾和马来西亚,菲律宾从2006 年的0.50 波动上升到2021 年的0.95,实现了高位稳定效率;马来西亚从2006 年的0.86 先上升到0.9 以上后又下降到0.7 以下, 具有明显的下滑趋势。
图2 2006—2021 中国向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
以往学者依据RCEP 成员国出口贸易效率值的大小, 将市场类型分为饱和型 (0.9~1.0)、 扩张型(0.6~0.9)、发展型(0.3~0.6)和冰山型(0~0.3)。 按照2021 年RCEP 成员国出口贸易效率值分析, 柬埔寨、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属于饱和型市场,即中国与这些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阻碍较小,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较高;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属于扩张型市场,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韩国属于冰山型市场。
由表9 可知, 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潜力排名靠前的分别是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等3 个国家,排名靠后的分别是柬埔寨、越南和菲律宾等3 个国家; 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拓展空间排名靠前的分别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韩国等3 个国家。 贸易效率排名越低的国家,贸易潜力和贸易拓展空间越大,如中国向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日本的贸易效率排名较后,表明其具有较大贸易潜力和拓展空间,中国应高度重视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合作,不断改善贸易环境,扩大出口规模,提高中国向这些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产品出口贸易效率。
表9 2021 年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潜力及拓展空间
第一, 通过梳理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现状可知, 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逐年增长,出口规模占比稳定,但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市场分布存在明显差异,出口市场以日本、新加坡和韩国为主,向RCEP 其他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市场规模较小;出口产品结构同样有显著差别, 多集中在其他商业服务和ICT 服务领域,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存在较大优化空间。
第二,通过整理时变模型估计结果可知,中国与RCEP 成员国的双边经济规模、RCEP 成员国的人口数量、拥有共同语言等因素有利于扩大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而中国人口数量增长会抑制自身数字服务贸易出口, 且中国与RCEP 成员国拥有共同边界并不能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产生积极影响。
第三, 通过整理贸易非效率模型估计结果可知, 中国与RCEP 成员国存在包含数字服务贸易在内的协定条款以及RCEP 成员国拥有较强的通信服务能力对提升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 同时RCEP 成员国较高的贸易自由度也有利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 而RCEP 成员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贸易自由度以及金融自由度提升均会阻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
第四,通过梳理出口贸易效率、贸易潜力与贸易拓展空间相关结果可知, 中国向RCEP 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具有明显的市场差异性,既有饱和型市场国家,又有冰山型市场国家。 其中,中国向柬埔寨、越南和菲律宾等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较高,向韩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较低。 从贸易潜力和拓展空间看,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具有较大的贸易潜力和贸易拓展空间。
第一,借助RCEP 生效契机,加强与RCEP 成员国的经贸合作。 中国要加强与区域内各成员国的贸易合作, 稳定RCEP 成员国对中国数字服务领域产品的进口需求; 通过营造合作包容的贸易环境,减少双边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双边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 促使RCEP 成员国完善相关领域政策与法规,持续推进包含数字服务贸易在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与生效, 抓住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遇,降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壁垒,增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
第二, 加强与RCEP 成员国在通信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共建合作, 进一步提高RCEP 成员国通信服务能力。RCEP 成员国中,东南亚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滞后情况,严重阻碍了中国数字服务产品向东南亚各国的出口。 应该加强与东南亚国家在通信领域的投资合作,鼓励双方通信技术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通过共同研发新技术、推广标准和最佳实践,促进通信技术转型升级,提高通信网络的效率和安全性;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卫星通信系统、光纤电缆等的投资力度,提高各成员国的通信网络质量和覆盖范围,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化产业链互联互通;加强成员国间的信息共享和安全合作,加强和提升通信网络的安全防护和恢复能力,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双边网络安全合作,提高通信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切实保护各成员国的通信数据和隐私,从而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提供良好基础设施条件。
第三, 深入挖掘RCEP 成员国不同产品的市场潜力。 针对柬埔寨、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等饱和型市场,中国应在保持当前数字服务产品出口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改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产品出口结构,寻求更多共同利益,创造新的贸易需求,通过多元措施巩固贸易市场,继续增加中国数字服务产品在该国的市场份额。 针对菲律宾、柬埔寨等发展型市场,要结合其贸易潜力大、可拓展空间大等特征,不断加强政治互信,提升双边贸易水平。 针对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日本等冰山型市场,中国应加强与该类型国家的贸易往来,通过制定互惠贸易政策,清除人为贸易阻力,提升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
第四, 持续提升对RCEP 成员国的贸易开放水平。 RCEP 成员国高度发达的经济环境有益于中国数字服务产品出口, 提高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向RCEP 成员国的出口效率需要不断完善配套措施。中国应加强与RCEP 成员国的合作交流, 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努力消除投资壁垒,取消投资准入限制, 提供投资优惠政策和税收激励,增加投资回报。 改进金融体制,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 通过减少投资壁垒、提供更加透明的投资规则和保护措施,推动跨境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借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融资平台,加快促使亚太地区资金融通, 构建与RCEP 体制相适应的数字服务贸易投融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