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之路径

2023-04-29 00:00:00罗兴平罗雪琴师帅

[摘要] 社区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托,加强基层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性措施。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前沿,其所具备的地域优势、专业优势、职能优势等特质,与基层治理工作相契合,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社区治理工作中。但当前人民法庭还存在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制度保障不够完善、具体运行机制不够明晰、人员和设备保障尚显不足、设置与运行机制不尽合理等困境。探索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路径,应从理念层面充分认识并赋予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之职能,制度层面以高位阶法律规定为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机制与横向协作治理机制,以不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 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005(2023)01-0013-08

[作者简介][通信作者]罗兴平(1973—),男,陕西城固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罗雪琴(1997—),女,贵州开阳人,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师帅(1996—),男,陕西汉中人,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社科专项项目(18JK0132)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裁定。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同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因此,人民法庭处于司法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前沿,在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托,其治理成效直接关乎社会治理之实效。在新时代依法治理语境下,以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体现了思想观念的转变,彰显了社会的进步,其核心要义在于大家的事大家共管,不再泾渭分明地区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社区治理应当以法为据,多元主体既各司其职又共同发力,参与并有效形成法律规则下的良性社会秩序。本文以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为研究视角,以社区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为导向,以依法治理的核心要求为指引,以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为重点,以理念和制度完善为抓手,以期有效发挥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职能和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 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及其优势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人民法庭处于司法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前沿,其所具备的地域优势、专业优势、职能优势等特质,在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在全面推进社会依法治理的时代背景下,应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优势,参与到社区依法治理中,以全面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建设。

1.人民法庭扎根基层社区,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地域优势

人民法庭的设立,始于1954年,其设立之初,就扎根于社会基层,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民法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截至2021年8月,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有10 145个,其中,乡村法庭有6 201个,城区法庭有1 234个,城乡结合法庭有2 710个;2016至2020年,人民法庭审结案件2 027.5万件,收结案约占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25%①。人民法庭平均每年审理案件逾400万件,为法治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21年底,全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共计60.6万个,其中村委会49万个,居委会11.7万个②。根据统计分析,设在农村与设在城区的人民法庭数量比约为五比一,这与农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数量的比值基本相同。数量庞大的基层法庭与同样数量庞大的基层自治单位的高度一致性,决定了基层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当有更大的作为。人民法庭的设置坚持“三个便于”,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并按照一定的区域设立,扎根于乡村和城镇,在基层、一线化解矛盾和纠纷。社区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人民法庭在地域上深入基层社区、在工作上与社区生活密切联系,其治理成效直接关乎社会治理之实效。立足于扎根基层的地域优势,可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人民法庭的职能[3],发挥其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优势。

2.人民法庭的法律权威和专业人员,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专业优势

基层人民法庭大多毗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对于寻求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复杂尖锐的矛盾纠纷,也或多或少地参与处置,具备处理纠纷的官方权力共同体形象。基层人民法庭裁判的案件往往由法庭负责强制执行,普通民众能直观地看到司法裁判的权力和权威。持续的基层法庭规范建设,使法庭的硬件设施、办公场所条件都得到极大提升,积年累月,以行使审判职能为核心的人民法庭,已经在社会基层树立起了司法权威形象。

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参与社区治理的各个主体均应依法行事,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又是一个具有复杂性、专业性且需一定技术的活动,要求普通社会主体依法治理恐难以胜任。社会基层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矛盾、纠纷大都与法律紧密相关,而传统的参与社区治理者,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较少。而人民法庭的法官,都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尤其“员额制”改革后,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都是经过严格考查选拔的业务精英。这些人员大多接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法律职业素养。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9月,人民法庭在编干警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干警占在编干警比例超过80%,基层社会治理中人民法庭的法律专业人才优势突出③。由此可见,人民法庭所拥有的法律权威和专业人员,使其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具有显著的专业优势。

3.人民法庭的稳定设立,有利于形成参与社区治理的长效机制

人民法庭的设立有悠久历史且有牢固的法律地位。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历经数次修订,基层法庭的设立和地位毫不动摇、坚如磐石。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人民法庭的资源配置不断加强。物资方面,中央投入专项资金以保障人民法庭建设①,法庭内置设备更新、办公环境改善,法庭工作得到实质性的保障;人才方面,法庭通过提高待遇、提升职业荣誉感等方式吸纳高素质人才,同时汇聚更多资源和力量下沉社区,为居民排忧解难,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稳定设立的基础上,人民法庭的功能系统也在持续升级。随着时代发展,社会中个体之间的矛盾逐渐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形态特征,为回应时代要求,人民法庭的定位与功能也在与时俱进地不断调整和丰富。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庭相关工作意见来看,在工作重心方面,人民法庭工作内容始终以审判为中心,并将参与基层治理也纳入到法庭的工作中,力图将审判工作与治理任务齐头并进;在功能定位方面,人民法庭从单一的“案结事了”的审判任务向“一庭多功能”的治理法庭升级,积极探索“一站式”法庭治理模式。多方位的优势保障人民法庭长期稳定地运行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减少“朝令夕改”为制度带来的风险和冲击,同时有利于形成参与社区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 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困境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主体之一,应立足新时代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工作原则,在服务辖区发展、践行司法为民、深化改革创新、锻造法庭队伍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基层司法能力和审判质效[4],充分发挥其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和职能。然而检视当前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现实状况,还存在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制度保障不够完善、具体运行机制不够明晰、参与社区治理的人员和设备保障尚显不足、法庭设置与运行不尽合理等发展困境。

1.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制度保障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法院作为裁判者的角色深入人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的定位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显然承继审判一职,并将之发扬光大。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人民法庭从法律、政策宣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参与社会治理的任务中剥离出来[1],自此以后人民法庭的工作内容更加偏重于审判。长期以来从事审判工作的“惯性”导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自觉地将审判工作与社区治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的民事机关庭除了地域上的差别,在其他职能上似乎别无二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强调,“人民法庭要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5],人民法庭参与地方治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开始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到“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6],对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职能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相对具体的规定,但对各地法庭如何开展社区治理工作尚缺少配套措施。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外,尚没有形成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从而导致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另一方面,笼统的指导意见,并没有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工作规程,具体治理工作任务难以得到规范有序开展,因此,保障和促进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2.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具体运行机制不够明晰

人民法庭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是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有效举措,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界定法庭参与社区治理工作的界限、准确定位法庭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明晰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机制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审判职能应当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核心,然而,在现实中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也受到多种因素制约[7]。从法律层面看,人民法庭由基层法院派出而来,和当地人民政府之间既非隶属关系、也非平行关系[8],属于两个权力系统上的机构,理论上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当地事务。但实际上,基层纠纷的妥善解决,不同程度上需要依托于党政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的配合,这就使得人民法庭与地方党政组织或其他机构在地方社会治理中形成了常态性交集。越是在最基层,这种交集就越为密切[9],有时这种交集常常异变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人民法庭不得不听从其指令。当基层发生激烈纠纷时,常常出现党委政府牵头,各机关“齐上阵”的局面,人民法庭从独立审判的角色沦为调解桌上的“陪座”,大大消耗了法官们发挥审判职能的精力。另一方面,就参与治理活动而言,人民法庭更是分身乏术,法官们疲于应对基层党委、政府的指派,难以从各类于法无涉的纠纷中脱身,导致人民法庭开展治理工作能动性不高、效果不理想,治理目标难以有效落实。

3.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人员和设备保障尚显不足

人民法庭位于基层第一线,自设立以来致力于化解基层矛盾,不仅承担审判职能,还肩负传播法治理念,助力社会转型的重要使命。截至2021年底,中国有38 558个乡级行政单位①,全国基层人民法庭12 229所,平均3.15个乡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截至2022年8月22日,全国人民法庭新收案件3 738 727件,已结案308 782件,平均每个法庭不到一年的案件受理量约为305.7件②。除了堆积如山的审判任务外,人民法庭还承担了更多的调解纠纷、参与基层治理方面的任务。由此可见,现有法庭的数量和人员配备难以高效应对基层巨大的工作量。

在人才资源方面,人民法庭尤显力不从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立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1]。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到:“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或者安保人员,逐步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人民法庭配备3名以上审判员;可以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案件数量、基层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调整人员配置”[6]。所以,通常情况下,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的配置比例应为1∶1;合议时,三名法官至少需配备一名书记员。目前全国基层人民法庭法官19 302人,法官助理8 858人,书记员10 482人。从人数统计总量来看,全国法官和书记员的数量勉强能满足法庭设立要求,但具体来看,各省情况不一,法庭及工作人员数量相差甚大。以河北、西藏为例,河北全省共有1 970个乡镇,设有2 216所人民法庭,法官2 005人,法官助理934人,书记员946人,单从这一数据来看,人民法庭基本能做到乡镇全覆盖,法庭人员数量也能达到办公要求;但同样作为省级行政单位的西藏、青海、甘肃、贵州、云南等地区,法庭覆盖量只有百余所,其中西藏自治区人民法庭的法官仅138人,法庭数量却有190所,法官数量还没有法庭多;又以福建省为例,设有人民法庭220所,法官数量513人,书记员数量166人③,每个庭的法官分配到的书记员还不足一人。寥寥数百名法官和书记员难以同时满足审判工作和治理任务的巨大需求。其次,在人员质量分布上,从往年公务员招录标准来看,级别越高的单位招收人才的标准越严格,导致招录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在人民法庭与法院之间形成明显的阶梯式分布,越基层的单位往往留不住人才,如何在快速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留住人才,是人民法庭面临的又一难题[10]。由此看来,我国目前人民法庭建设在数量与质量方面均处于“不饱和”状态,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人员和设备保障尚显不足,人民法庭负累前行,难以迸发出新的活力,成功实现转型升级。

4.人民法庭的设置和运行机制不尽合理

从人民法庭设立至今,关于法庭如何布局的问题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巡回法庭”到“一乡一庭”,人民法庭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求变[11],但在求变的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了部分法庭职能的“异变”,导致当前部分基层治理实践与法律制度安排出现了偏离。其一为“法庭空心化”。由于区域间发展差异、员额法官数量限制等原因,导致部分法庭人员配置出现不合理的局面,少数边远地区的人民法庭甚至出现了有庭无人的“空心化”现象。司法人员不足、配置不均将直接影响法庭日常审判事务、阻碍法庭有效参与社区治理。其二为“外部法庭内化”。部分城市地区将派出法庭的设立点定在基层人民法院内部,直接将派出法庭作为内设法庭使用,这样一来,本应深入基层的人民法庭在职能上便与法院内部机关庭无异,远离基层,其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更无从发挥,这样的设置违背了设立派出人民法庭的初衷。其三为“畸形的指定管辖”。部分地区将特定类型案件集中到辖区内指定人民法庭审理,此举本意是为了高效处理同类案件、提升人民法庭专业度的同时提高辖区治理水平,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明明居住在法院附近几公里的地区,却须“舍近求远”到十几公里外的人民法庭立案,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实质并没有达到便利诉讼的效果。无法解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辖区内的治理实效也大打折扣。

在法庭解纷机制运行方面,缺少一套科学完善的纠纷化解机制。实践中法庭处理纠纷方式单一、过分重视结案率、调解与诉讼环节信息不畅通、工作对接耗时长、缺少特定领域的专业团队等问题逐渐显现。以“偏重结案率”为例,法庭在考核的压力下,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忽视多方位了解案情、从源头解决问题,强行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甚至将未得到有效处理的纠纷以撤诉的方式将案件了结。长此以往,被拒之门外的纠纷得不到有效处理,立案受理后没有处理好的矛盾又反复爆发。法庭内部工作无法紧密衔接,更难实现与外部组织间的协作、形成基层治理的强大合力。

三、 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路径

在基层治理工作中,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建立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的新机制;形成党政联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新格局,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12]。着眼社区依法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应当从理念层面充分认识并赋予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之职能,在制度层面以高位阶法律规定为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机制与横向协作治理机制,实现联动治理,不断增强治理实效。

1.理念层面应充分认识并赋予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之职能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应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13],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司法理念上充分认识并赋予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之职能[14]。人民法庭在完成好审判职能的基础上,完全有能力承载参与社区治理的任务。首先,应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职能和作用;其次,要使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成为常态,仅认识到法庭治理职能的重要性还不够,须在深入学习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树立新时代正确的司法理念;再次,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法庭依法履职的全过程,将传统的“守株待兔”式坐等案件上门的工作方法向能动参与社区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转变[15];最后,创新人民法庭服务模式,打破法官“坐堂办案”的刻板印象,法官也要“接地气”,了解民众才能更好地服务民众。同时做好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实现人民法庭与社区之间法治信息与民情反馈的双向互动,让法庭服务真正下沉到社区,成为贯彻社会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的助推器,从而使大众更了解法庭、接近司法。审判与治理如“车之两轮”,须并驾齐驱,方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职能,推进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2.制度层面以高位阶法律规定为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予以明确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治理职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规定了人民法庭的设立及其基本职能。此后,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职能和作用不断受到重视,但只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系列规定与意见为指导,尚缺少从高位阶的立法高度将人民法庭的时代定位与职能任务确定下来。人民法庭行使参与社区治理的职权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各地区法庭在实践与认识上难以统一,工作开展不到位,长此以往难免为人诟病。因此,应当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以回应时代需求,在法律层面赋予人民法庭更多地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明确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强调治理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工协作、日常治理和诉讼审判并重,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能更好地整理汇集具有共性部分的工作内容,形成指导性工作方案,具体指导相关法庭如何从“0”到“1”开展治理工作,对人民法庭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3.完善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机制,注重治理实效

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内容,反映出法庭在职能定位模式指引下相应的合理体系[16]。在找准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完善法庭设置规则、运行程序、组织内衔接机制,完备法庭内部组织系统;同时优化法庭资源配置,保证法庭功能自如运转,让人民法庭自主自觉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增强社会治理实效。

在法庭设置规则上,要重视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与信息反馈[17]。合理设置法庭分布,在以地域划分为依据的基础上,可利用现代信息化平台与大数据统计,根据从基层向上反馈的该地区集中的矛盾类型、爆发时间、案件数量等信息特征,优化法庭的设置和分布,避免出现“有庭无人”的“空心法庭”或者“法庭内化”的尴尬局面。对于集中审理某类案件的特色法庭,在案件受理范围上应综合考虑辖区范围与法院分布,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不能以由特色法庭管辖为由而拒绝立案,法庭工作要符合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减少当事人诉累。

在法庭运行程序上,从一开始的倚重审判到强调专业调解再到巡回法庭,人民法庭在变革中不断调整“跑道”,现在参与社区治理、简易程序、小额速裁正逐渐成为人民法庭的发展方向。人民法庭的工作内容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较大的区别,人民法庭的工作,除了完成基本审判工作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协调社会治理方面的工作。因此在受案环节,既要防止法庭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导致职能泛化[18],又要实际解决好基层问题,避免“一刀切”式的工作方法、激化基层矛盾。在工作中,应将简单、频发的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和专业、大额的民事案件区分开来[19]。立足审判,建立诉前分流机制、集中力量处理好简易和小额速裁案件,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处理机制、加强法庭与基层法院间纵向的工作衔接,实现小案快审,从而兼顾公正与效率。

在法庭资源配置上,近年来人民法庭在物质保障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硬件设备、办公环境能基本满足日常办公需求[20],但距离打造智能化法庭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首先,在物质资源分配上应加强对基层法庭办公设施的配置,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进行横向配置。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在调解处理基层纠纷时可配备便于固定证据的手持摄像机、办公电脑等,便于法庭开展基层治理工作。其次,在人才资源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数量和质量仍处于“不饱和”状态,具有案多人少的特点[21]。法庭工作人员难以兼顾审判与参与社区治理的双重职能。因此,在大量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应加大对基层法庭专业人员的配置。根据各地情况清晰划分司法人员职责,明确审判活动与参与治理任务的工作比例、开展时间、具体方案等,在此基础上组建特色工作团队,将配合良好的固定小组班底与流动小组相结合,不仅有利于工作开展、经验交流,更有助于调动审判团队积极性,防止出现相互推诿责任、工作进程缓慢的局面。

4.完善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横向协作治理机制,实现联动治理

在完善横向协作治理机制时,首先,应精准定位人民法庭职能范围,划定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界限。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人民法庭既不是审判的“中立者”,也不是看热闹的“座上宾”。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庭与其他治理主体始终应是平等、双向的互动关系,各治理主体也要找准自身定位,协同联动,共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不断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发展进程。

其次,合力打造信息沟通平台,建立横向协作治理机制。信息交流与沟通是建立横向协作治理机制的关键环节。多个治理主体如同人的“肢体”,想要协调运作需要有“大脑”一般的平台汇总各方信息并加以处理。人民法庭在参与治理过程中,要加强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基层自治组织间的信息交流,合力打造信息沟通平台。利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分析,人民法庭可以通过法治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提供前瞻性治理建议。在调解活动中,信息平台可以加快人民法庭了解案情的速度,同时其他治理主体也可以通过平台快速获取经法庭处理过的纠纷信息。各治理主体在介入纠纷后,可以将难以调解或者现场不能解决的纠纷信息上传到共享平台,由相关责任机构提取信息并联系当事人进一步解决。通过信息沟通平台,提高多部门协作治理的效率,增强协同治理的实效。

最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创设“调解专线”与网络平台,提高协同治理实效。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时会出现公安机关不立案,基层自治组织调解难执行,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的尴尬局面。基层治理工作不容小觑,人民法庭可利用自身深入基层的工作模式、专业的法律背景等优势,创设“解纷专号”,以拓宽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的方式。人民法庭可设立开通调解纠纷的电话专线,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拨打专号快速联系上法庭工作人员,法庭接案后派出法官和辅助人员到现场询问情况,对于能现场处理的纠纷即时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固定证据并完成笔录后,请当事人签字捺印并将相关材料送回人民法庭,通知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的应告知其可另行起诉并根据规定移送相关证据。这样的工作机制不仅能即时高效地解决纠纷,而且通过法官向当事人现场解答法律问题,也能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此外,“调解专线”的范围不仅指专线电话,还包括专门的解答法律问题、申请线上立案的法庭专用公众号,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人民法庭参与社区治理的新途径、新模式,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基层法治治理能力,不断完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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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英 责任校对:马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