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借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基础上,结合证券行业特性,我国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更好地反映和监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本文通过对比巴塞尔协议的指标计算框架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公司运行实践,针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含项目的完整性、设置折算率合理性以及指标体系完备性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风险监管;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
一、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发展历程
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稳健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率(NSFR)两个融资流动性风险的较低监管标准,以强化全球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整体监管框架。上述指标旨在达到两个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目标:第一,通过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未来30日内可能发生的重大资金流出的压力冲击,以增强抵御突发性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第二,通过建立附加激励机制,促使银行愿意以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撑各项业务发展,从而提高长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2014年,《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正式实行,证券行业进入按照风险种类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时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第一个单种类风险管理指引同期实行,体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作为证券公司生命线的重要地位。为有效地计量、监测和控制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该《指引》在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行业特性,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明确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计算标准》),在原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吸纳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指标,强化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关注。
2020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行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风险特征变化情况,并结合前期管理实践,在《计算标准》中进一步优化了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计算规则。至此,上述两项指标的现行计算标准最终成型。
二、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概述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100%”,表示在一定压力情境下,证券公司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资产对未来30日内可能产生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的覆盖度;主要考虑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只依靠优质流动性资产筹措资金即可支撑一定压力情景下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重点强化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监控。“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表示在持续压力情境下,公司持有的预计可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资金对未来一年持续经营所需长期资金的支撑度;旨在通过强化中长期流动性风险监控,引导公司运用更加稳定、持久的融资来源以稳健地开展各类表内外业务,降低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风险,提高公司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管理办法》提出,“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指标必须持续符合不得低于100%的监管标准”,并将“120%设置为预警标准”,同时还明确了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要求以及相应罚则。
三、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现状和优化探讨
自2014年实行至今,监管机构在积极听取证券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风险实质和监管意图多次调整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指标的计量项目类别与折算率。与实行初期相比,现行指标计算标准在业务覆盖范围的全面性、折算率设定的合理性等方面都有显著提高,能更好地反映和监管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状况。但通过对比巴塞尔协议Ⅲ的指标计算框架以及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公司运行实践,还可以从如下方面进一步探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优化方向。
(一)探索优化流动性覆盖率指标
1.调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计算规则,客观反映流动性状况
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中,货币资金、货币基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指债券逆回购)的折算率分别为100%、90%和90%,该折算率的设置趋势基本符合上述资产的流动性状况。但在计算指标时,货币资金和货币基金均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用于计算,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未来30日现金流出的抵减项,用于计算分母。由于上述计算规则的差异,导致三种资产的流动性并未完全由折算率体现。
以证券行业2021年末平均流动性覆盖率233.95%为例,假设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折算后规模为200亿元,则在分别减少10亿元货币资金和货币基金,增加10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情境下,测算流动性覆盖率的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仅将持有货币资金或货币基金调整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以提升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水平。
货币资金主要由现金和银行存款构成,证券公司为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大部分用于投资活期存款或协议存款,当日可用;货币基金根据投资场所不同,分为交易所场内和场外货币基金两种,基本能做到场内卖出当日可用,场外申请赎回后第二日可用;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有固定的到期日,根据不同合约和交易场所,常见的可用日期从交易后第二日到一周不等。因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与货币资金和货币基金有所不同。如果监管机构无意鼓励证券公司扩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投资规模,可以考虑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调整为优质流动性资产,或降低折算率,还原真实的流动性状况。
2.统一利息相关计算标准,客观反映对流动性的影响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口径》要求,证券公司填列投资债券的规模应与财务核算口径一致。同时,为确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金额的表间一致性,上述项目也均按照财务报表的含息数据填列。而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中,不仅要填列上述资产和负债项目的余额,还要估算未来30日的应收和应付利息金额。其中,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应付利息随资产或负债本金填列,而资产负债表日后30日内将实际收到或支付的利息金额要单独填列在“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项目中;但上述项目的折算率差异较大。因此,按照上述填列规则可能无法准确反映与利息相关的资产以及负债对流动性的影响。
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例,按照现行填列方式,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交易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于会计核算按照90%和50%两种差异较大的折算率计算可能带来的未来30日现金流入,与应收利息的实际流动性不符。因此,建议将应收和应付利息项目的折算率与相应资产和负债保持一致,避免由于会计核算影响利息相关流动性计算的合理性。
3.谨慎填列未来30日现金流入,剔除即将到期的预计无法还本付息的信用债金额
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中,“30日内到期的信用评级AA以下(含)的信用债券”金额可计入未来30日现金流入,折算率为75%。但目前,市场发行信用债的违约风险日益加剧,AA级以下(含)的低评级信用债不能按期兑付的概率增加。为谨慎起见,如果证券公司持有的未来30日到期的信用债宣布违约或根据内外部信息预计发行人大概率无法按期兑付本息,建议不得填列相关金额。
4.增加对衍生品交易现金流入的考量,完善未来30日现金流入测算框架
在测算未来30日现金流入金额时,巴塞尔协议Ⅲ规定,“衍生品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轧差净额按照100%计入”,《银行管理办法》也规定,“衍生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入按照100%计入”。在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中,出于谨慎性考虑,只要求在“衍生金融负债”“30日须偿还的其他负债”“自营业务资金流出”等项下填列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流出,但未计入可能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建议明确能计入的衍生品交易产生净现金流入的标准,完善未来30日现金流入测算框架。
(二)探索优化净稳定资金率指标
1.还原存出保证金流动性,体现对长期稳定资金的占用
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中,存出保证金列示在“高流动性资产”项下,对稳定资金的占用比例设定为0%。但实际上,存出保证金主要由衍生品业务和转融通业务产生,且大多固定到期日,往往短期内无法收回,流动性与同属高流动性资产的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等资产具有明显差异。
同时,《银行管理办法》规定,“作为衍生产品交易初始保证金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以及向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基金提供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对稳定资金的占用比例为85%。证券公司存出保证金与上述资产性质类似,可参考上述比例或根据平均占用期限等调整折算率。
2.违约信用债风险处置时间长,或考虑提高对稳定资金的占用比例
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中,证券公司持有信用债对稳定资金的占用比例,主要按照债券外部评级以及剩余存续期划分。债券外部评级越低,占用比例越高;同评级债券,剩余存续期超过1年的占用比例高于1年以内的。对于正常信用债,上述占用比例的设置趋势符合债券对长期资金的实际占用情况以及监管引导证券公司投资高评级债券的目的。但对于已违约或即将违约的风险债券,上述占用比例可能不适用:第一,外部评级调整较慢,不能及时反映债券的真实风险状况;第二,根据实践经验,违约债券的风险处置周期长,需要耗费多年才能形成初步偿付方案,最高50%的占用比例不足以体现对稳定资金的真实占用程度。
同时,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逾期合约融出资金对稳定资金的占用比例为100%。该项目性质与违约债券类似,在同一个计算表中也应注意保持比例设置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考虑新增风险债券项目,并将所需稳定资金比例设定为100%。
(三)探索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和监管当局应注意到,流动性覆盖率的压力情景并未覆盖预期或非预期的日间流动性需求”,这类需求当天出现、当天消失,“委员会正在评估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处理日间流动性风险”。同时,《指引》也规定,“证券公司应加强日间流动性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目前,上述指标无法准确反映证券公司在30日以内的更短区间的流动性缺口情况,可以考虑设置新的监管指标进行统一监控,或明确现金流缺口计算框架,由各证券公司进行自控。
四、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未来还需持续优化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比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计算规定,并结合行业实践,提出了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优化建议。但从证券行业的特性看,持续优化上述指标才能更好地反映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首先,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指标均源自巴塞尔协议Ⅲ,但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银行管理办法》均是针对银行业提出的风险监管要求。银行业和证券行业虽然同属金融业,但在经营业务类型和持有资产类别上的差异较大,因此在指标计算表的项目设置上,两者间不仅部分资产和负债缺乏一致的对应关系,前者缺少对权益类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关注,上述资产是证券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证券行业通过持续积累经验和数据,逐步实现指标的合理转化。
其次,证券行业经营业务具有复杂多变的特性,要根据业务和风险的最新特点,相应调整指标计算表的项目范围、折算率标准,甚至是计算规则,以此持续发挥监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重要作用。
因此,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已成为衡量证券公司流动性状况的重要工具,未来对指标的持续优化之路必将任重道远。
注释:
①因初次执行,《指引》规定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指标可分阶段达到监管标准,即“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100%”。
②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2021年度经营数据》中披露,证券行业2021年末平均流动性覆盖率233.95%。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刘琦,熊启跃.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机理、影响及优化[J].国际金融研究,2019(11):66-76.
作者简介:先晓玲(1985),女,大学本科,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从事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