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欣
随着社交媒体的迭代,表情包已经从简单的符号组合逐渐丰富成图片、动图甚至影视片段等来源多样的元素组合,由此引发了诸多侵权问题。在近期一则针对使用名人肖像制作表情包的案件判决中,法院明确强调了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不得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和著作权。近年来,一系列类似案例,几乎都以原告维权成功结案,这些判决在如何合规使用表情包这一问题上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请就合法合规使用表情包谈谈你的认识。
【观点】
①社交网络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专门制作的表情包虽然免费,却是其吸引用户的重要手段,并为推广其他商业模式所需的用户规模提供便利,显然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等相关情况,因此表情包也需合法合规使用。
②对于社交网络平台而言,其自身时常是表情包的制作者和提供者,因此在制作时应该注意避免对他人著作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③对于自行制作和使用表情包的网络用户而言,互联网虽然没有主动审查或过滤的义务,但也必然受到民法典“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约束。当相关权利人发现经二次创作的表情包存在侵权情形时,可以通过通知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要求互联网平台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
④即使网络用户获得了他人的肖像权或著作权授权,仍应该注意不要以丑化或歪曲的方式使用表情包,否则会遭遇名誉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