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3-04-29 01:16赵梓怡
中国科技投资 2023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应对措施劳动者

赵梓怡

摘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的管理权,但这个管理权是有限的,是必须建立在尊重劳动者的隐私权基础之上的。从当前现状来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隐私权仍然存在着被侵犯、被泄露的情况。本文就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内涵、范围、问题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就提升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效果的有效策略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者;隐私权;应对措施

一直以来,如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进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用人单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高质量开展创造良好条件,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双向奔赴的,绝不是仅仅靠制度的制约就能够实现的,而和谐的劳动关系首先要建立在尊重劳动者的基础之上,不仅要尊重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更要尊重劳动者的隐私权。在人权上体现平等与尊重,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实施管理制度,才能够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缺乏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意识,片面认为雇佣方是完全主动的一方,有着绝对性的管理权力,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和谐的工作氛围,伤害了雇佣双方的感情,还会为用人单位埋下法律纠纷隐患。所以用人单位应从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的趋势与形态出发,本着尊重、平等的原则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方法。通过应用有效的管理手段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充分地发挥出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营造良好而和谐的工作氛围,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一、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隐私权属于人权范畴,是每位公民天生就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十分注重公民的基本权益保护,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辅而展开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也自然受到《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劳动关系是社会中普遍中存在的一种关系形式,是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满足个人发展需求而存在的一种重要形式。无论是出于生存的角度考虑,还是出于个人价值实现的角度来考虑,劳动是人人必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叫作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会对劳动者的职责、权限、职能进行界定,并结合劳动者的劳动任务类型来给予相应的薪酬。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促进良好经营目标的实现,就会通过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的形式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在管理内容中,会进一步对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劳动方式、劳动场所、劳动秩序等进行明确的细化,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效果,还会辅助以各种管理方法来予以强化。在管理方法的应用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法律认知的不足,或者法律意识的薄弱,会导致一些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现象出现。例如,非法监控劳动者的工作信息,超范围获取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对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对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过度管理,如监控劳动者的电子设备、邮箱,等等。

全面依法治国,推行法治国家的建设理念深入人心,但是作为人口大国,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中,很难完全避免法律纠纷。法律也会根据社会的发展趋势与发展现状不断完善,这不仅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还是一个循序渐进,需要长期实行并坚持的过程。通过多样化的路径与渠道进行深入的普法宣传,让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开展经营活动,行使自身权利。从当前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看,虽然对劳动者的保护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但是大多集中在对劳动的物质利益保护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多是以物质利益为主要的界定内容而展开的。由此可见,在对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上,各界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还不强,相应的保护措施、方法与渠道还不够成熟。而劳动者自身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或者由于劳资双方力量的悬殊,从而导致劳动者在隐私权的自我保护上效果不够显著。另外,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缺乏有效的方法与渠道进行自我保护。

从当前我国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看,良好的保护作用还有很长一段的路要走。劳动者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还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还有待提升,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容界定等方面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尤其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与设备凭借其优势性和便利性,很容易对劳动者了隐私权产生威胁。在一些信息权益上的界定不清,个人信息活动处理的要求与规定不够明确,以及劳动者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方法与渠道缺失等问题,是当前劳动者隐私保护中的空白领域。劳动者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条例的指引,从而很难发挥出自我保护的作用。当面对一些隐私被侵犯时,劳动者也只能够选择隐忍或是和解,最终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幸福感及个人安全感。由于没有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正面规定,也未明确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边界,我国普遍采用的以民事立法为中心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目前来看,已不足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二、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要实现良好的效果,需要建立包括保护认知、保护内容,以及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界定之上。只有明确保护范围,才能够确立边界感。用人单位在遵守边界的前提下实施各项工作任务安排,明确管理的内容与边界。这样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才不至于越界,才能够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正是由于有了保护范围的界定,无论是维权方,还是管理方,都能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有效界定。所以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界定与明确要从社会属性珠角度为出发点,即社会属性对个体隐私公开的标准进行衡量,针对公开边界范围之外的隐私问题要给予批判。隐私的公开的标准与范围,可以采取“隐私的相对公开标准”和“场景理念”界定隐私的合理范围。基于法律基础之上衡量,并且隐私合理期待的主客观方面界定社交媒体中劳动者隐私的范围。并且采取相对公开的隐私标准已经基本形成,并在此基础上主张采用合理的方法界定劳动者隐私权的范围。在合法范围内开展相应的管理活动,遵守各自的边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从当前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来看,要全面保护好每位劳动者的隐私,很显然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劳动者所处的劳动场所具有特殊性。随着我国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日益频繁,除了传统的行业之外,还延伸出了许多的新行业、新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劳动者的劳动方式更灵活,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劳动场所的隐私权尚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往往还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如在个人住宅之外的公共场所,很多隐私权难以被界定。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是被动的那一方,并且在劳动场所中,隐私权往往还会受到用人单方的管理限制。结合当前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往往会打着自主用工权的旗帜而没有将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工作落实到位。这也就成为一些劳动场所会出现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工作信息,以及劳动在工作场所中的工作状态进行非法监控的现象。除此之外,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薄弱,自我能力的保护不足也有一定关系。由于缺乏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范围,以及重要性,从而在遭遇一些不合理的管理对待时,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与方法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劳动者隐私保护任重道远,既要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也要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最为重要的是加强宣传,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能够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了解隐私保护的边界,并积极遵守,从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有效路径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深入推进,离不开用人单位的主导性作用的发挥,尤其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多数劳动者在具体工作中都需要接触到电子设备,如计算机,会使用社交软件,如企业微信、企业邮箱,以及企业的系统软件等。如果需要对这些岗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控,则需要事先告知,为了体现正式性,要在劳动合同中清晰体现,包括对这些特殊岗位进行监控的原因、监控的主要手段,以及监控的相关内容、数据的存储,等等。同时,在相关的监控设备或者系统安装时,要将具体的型号、位置告知劳动者,争取劳动者的同意,双方达成一致。而劳动者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及时了解相关的监控内容与范围,是否如前期所述的相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监控,超时监控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发生。另外,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为后期个人隐私权保护与利益维护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当然,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劳动者有自主保护权。另外,要注意保护好用人单位的信息、资源等,充分划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界限,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时,将比例原则作为核心适用原则,在合法合理原则基础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合理审查用人单位的相关资质

基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以及在劳动者隐私权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与挑战,如何界定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问题,不仅仅需要劳动者自身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与保护能力,还需要对用人单位的一些管理行为,包括管理条例,与管理方法进行审查与检查。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判断。比如,在对劳动者的信息进行监控这方法,对于安装监控设备或是监控软件的行为是否恰当,对于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等可能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时应当具备合理的目的,是否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等等。通过合理对用人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同时遵照合法限制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使用、处理劳动者的隐私信息,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予以监管。

(三)充分发挥工会与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

从形式上来看,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不同劳动者所处的岗位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且在隐私权的定义与界定上,不同岗位的隐私内涵与也传统的隐私有所区别,尤其是一些工作场所介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更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由于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在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工作场所享有的隐私权往往会受到用人单位管理权的限制。所以要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还需要借助其他力量,如工会、职工代表等,通过这些团体以及表率的职能作用发挥,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各类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规章制度时,仔细审查并明确隐私信息的边界范围。若用人单位的行为有可能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便由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无论是个体成长,还是用人单位的高质量发展,都需要建立在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上,所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而和谐的前提是尊重,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隐私权,并积极落实隐私权保护,从而更好地提高劳动者的归属感,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张维文,赵志国. 用人单位内部视频监控与劳动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德国相关问题的认知与实践[J]. 制度经济学研究,2021,(03):15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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