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的税收问题浅析

2023-04-29 19:43刘孟妍
秦智 2023年7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收筹划所得税

[摘要]网络直播带货作为经济新业态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治理体系带来了冲击,一系列偷逃税案件的曝光凸显出我国税收规制不足的现状,有关涉税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梳理了带货主播所得税的涉税问题,从网络直播带货的多方主体关系出发,判断所得性质,并结合薇娅案分析所得性质差异下衍生的税收问题,区分合法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界限;最后总结网络直播带货的税收征管困境,尝试结合我国国情和域外经验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关键词]带货主播;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DF4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3.07.052

引言

网络直播带货是电商平台的主播以直播形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并进行交易的一种新型购物模式。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在促进就业、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与此同时,税收治理体系的构建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以传统商业模式为基础的税收征管体制无法与直播带货产业的发展同速。依据税收公平原则,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者,需要同时提高税法遵从度,使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收入相称,然而一系列主播却利用制度漏洞偷逃税款,严重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国家财税流失。在这种前提下,有必要对税收征管进行分析和调整,维护行业的良性运转。

一、带货主播的涉税问题分析——以所得税为例

(一)带货主播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

网络直播带货的运营主要涉及四方主体,包括:带货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和商家。带货主播的收入形式和所得类型多元,其以不同身份参与经济活动时,相应所得税的税率、征税方式和扣缴义务也不尽相同,正因如此才为其偷逃税行为的存在预留了空间[1]。带货主播偷逃税款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1.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带货主播的收入类型广泛,且数额难以明确。在自行申报纳税时,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较弱,缴纳应纳税款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觉。同时,直播带货中多方主体的多类型关系给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定设置了障碍,几方主体可能发生推诿,甚至他们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利益联合体,容易让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税时发生混淆。

2.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降低税率。在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的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将综合所得转换为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双重税,除此以外还需要缴纳其他税种和各项费用附加,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良好的避税效果。而若将综合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在超过96万元部分仅所得税一项就有10%的差额。同时,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各项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纳税人可以通过做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即,这种收入类型的转化能起到一个初步降低税负的效果。

3.利用核定征收方式和地方税收优惠,进一步减轻税负[2]。单纯将综合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必然产生降低税负的效果,或者说效果是有限的。薇娅偷逃税的关键步骤是在转换收入性质的基础上转变了征税方式,将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核定税收的核定所得率依当地出台的具体政策而定,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将核定所得率设定得很低,形成了所谓的“税收洼地”。直播带货的净利润很高,而利用核定所得率可以大幅度降低所得数额,从而降低实际税负[3],甚至还有个税返还等其他优惠。薇娅在上海崇明设立多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就是为了利用核定征收来避税,把本应作为个人收入的款项打入企业作为服务费,再通过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以经营所得核定个人所得税,确定一个较低的应纳税款,实现税负的大幅降低。

(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界限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对经济活动的选择,使之符合某些税收优惠的条件,从而避免高税负的经济行为[4]。合理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但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的行为必然构成权利滥用,侵犯国家税权。

从法律角度看,主播以设立工作室或者公司的形式开展直播业务,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即便具有节税的效果,也不会被直接认定为具有偷逃税的目的。薇娅等带货主播之所以构成偷逃税,是因为他们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不具有商业合理目的”的行为,获取了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而应受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以薇娅案为例。首先,缺乏了“经营所得”的成立基础。薇娅设立的一系列企业仅仅是为避税而成立的空壳,其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更遑论机构稳定和持续经营。“转换收入性质”的本身就存在一个偷逃税的主观故意,无论是薇娅还是其丈夫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是实际控制人,收入的根本来源都是薇娅个人的劳务所得而并非经营所得。其次,构成了核定征收的滥用。核定征收的设立是为了控制税务部门的成本,让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而薇娅的公司一年收入动辄上亿,完全不符合企业规模小、无法建立完整账簿的前置条件。这样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在滥用政策,名实不符。

税收应当秉持税负公平原则,使每个纳税人承担与经济状况相适当的税负,在税收负担上保持平衡。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个“暴利”行业却长期处于税收的灰色地带,是一种税收的失衡。纳税是每个人不可回避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享有由税收转化为国家财政的福利,就要依法纳税。合理适度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但是偷税漏税是应当被坚决抵制的违法行为。

二、网络直播带货的税收征管困境及应对思路

作为迅速崛起的新经济业态,直播经济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同时也给税收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及时回应相关问题,依托国情并合理借鉴国外经验。

(一)涉税主体依法纳税的意识薄弱

涉税主体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网络直播带货的入行门槛低,主播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主播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免予处罚,也有部分主播不了解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及不实纳税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是偷逃税的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纳税人一旦被发现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须按照税法的要求按时补缴,同时附加滞纳金与罚款,对于首次发现并按时缴纳的,则不给予刑事处罚,有自查自纠、主动补缴情形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薇娅在税务调查中补缴5亿后,还存在相当巨大的纳税缺口。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重视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知识储备;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不光是可以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还可以将偷逃税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限制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甚至可以考虑依照违法金额入刑。另外纳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是很重要的,相关政策应当充分发挥激励与惩治的功能,督促纳税主体由被动遵从到主动征缴。而这一目标可以通过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来实现。日本税务部门所建立的奖惩措施就相当完备,其用不同颜色的纳税申报单表示不同的信用等级,区分等级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间接鼓励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我国的纳税信用建设仍然存在提高的空间,不仅可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还可以应用数字技术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支撑。

(二)税收征管体系有待完善

1.带货主播收入所得定性模糊

带货主播的收入所得定性模糊引发了两个问题,其一是确认应税对象的难度较大,部分收入类型不能完美匹配到现有的税目当中,也就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打赏”收入是属于赠与还是消费,是属于偶然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就引发了激烈的讨论[5]。依笔者所见,打赏并非是单纯的赠与,而应理解为主播提供服务支付的对价,但是无论定性为何,相关机关都应该出具相应的解释或指导意见进行标准的统一。其二是导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边界不明,容易产生虚构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的风险,认定是真实的经营所得还是故意为之的收入转换,不应局限于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身份,而应依据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2.代扣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

由于带货直播运行模式下存在多方主体,带货主播可能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以及观众等多处获得收入,这就给代扣代缴义务的确定制造了困扰[6]。多份法律文件都指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不能以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逃避。但是税务机关并没有准确界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权责划分,缺乏合理的举措来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行为。笔者认为,直播收入的代扣代缴应由与之产生劳动、劳务合同关系并提供薪酬的直播平台、经纪机构公司进行;同时可以拓展“双向申报”的适用,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分别进行税务申报,达成一个双重检验的效果。

3.核定征税方式被滥用

我国征税以查账征税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但是由于核定税收制度的程序性规定缺失、立法原则失衡、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导致核定征收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地方政府将核定征收异化为吸引投资的工具,纳税人也将这一制度视为降低税负的最佳手段。《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明确直播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原则上应以查账方式计征所得税,落在具体操作上,要对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况进行严格限制、细化适用标准,一是要对使用的企业进行审查,做好前置性判断;二是要实时监督,对后续不满足指标的企业进行及时清退。

4.税收监管体制不完善

网络直播带货的整个流通环节,基本都是依靠第三方平台进行的,税务机关处于一个信息劣势的地位,也就很难进行税收监管。依照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可以优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共建共享,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核实,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偷逃税行为[7]。当然,这样部门间的深度融合需要依托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构建,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披露义务进行规范。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意见,具体的制度构建尚不成体系,第三方信息的共享仅限于部门地区、个别职能部门,无法在涉税信息共享上实现全面的合作。未来,我国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完善由“以票管税”向“信息管税”的发展,适应新经济业态下对税收管制的需求;税务机关可以划分带货主播的等级进行分级监管,重点监管收入高的头部主播,随机抽查一般主播。这样,就可以在保证税收监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结语

网络直播带货是经济发展中形成的新业态,面对由电商直播特殊性质产生的重点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以保持行业活力、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参考文献:

[1]毛劼.“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下税收治理难题及对策研究[J].财政科学,2022(10):126-134.

[2]林婷.新个税背景下电商直播涉税分析[J].互联网周刊,2022(17):32-34.

[3]黄庆平,李猛,周阳.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策略探析——以电商主播偷逃税案件为例[J].财会通讯,2022(18):166-170.

[4]王登丽.电商直播行业税收筹划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21):152-154.

[5]尹冉卉.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制研究[D].江苏:扬州大学,2022.

[6]杨丽,宋金洋.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税收问题和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22(29):163-165.

[7]郭健,王超.网络直播的税收治理:理论构建与策略选择[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2,44(7):102-111.

作者简介:刘孟妍(2002.3-),女,汉族,辽宁兴城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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