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婧文
关键词:同盟政治;议题联合;联合阵线;国际气候谈判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23)12-0071-12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 次缔约方大会(下文简称COP28)于2023 年12 月13 日落下帷幕,各国在气候谈判中的表现备受关注。其中,会议达成了一项突破性协议,即“损失与损害”基金的落地运行。这是一项开创性的举措,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这次会议上针对化石燃料议题的博弈非常激烈,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明确表态拒绝将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措辞纳入协议,引起了各方的批评。但是,COP28 最终还是达成了“转型脱离化石能源”的最终成果,这也意味着脱离化石能源成为世界未来的大势所趋。同时,在COP28 期间,新的国家集团“气候俱乐部” (Climate Club) 正式成立,以加快到2050 年实现净零排放。在过往的国际气候谈判中也不乏各个国家集团之间的博弈,各国通过结盟、磋商等手段致力于达成本国的谈判目标,围绕1.5℃减排目标、能源转型与资金技术支持等议题展开辩论。其中,欧盟(EU)、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77 国集团和中国” (G77+China)、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最不发达国家(LDCs)、阿拉伯国家(Arab Group)、“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LMDC)等不同阵营活跃于气候谈判的会场上,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各国就具体议题采取共同立场和行动而建立的议题联合在理论上的探究较为有限。作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权威多边谈判平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一直存在多方阵营,各个阵营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本文研究问题在于国际气候谈判中各个阵营之间是否存在同盟政治中的安全困境现象? 国际气候谈判中各国之间的博弈模式是什么样的? 本文将尝试从同盟政治的安全困境视角探究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国家集团博弈与互动,试图为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各个阵营之间的博弈情境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以“基础四国”集团作为案例探究国际气候谈判领域特有的博弈模式。
一、同盟与议题联合博弈困境:概念分析
美国新现实主义同盟理论家格伦·斯奈德(Glenn H. Synder)曾提出,同盟理论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最不发达的理论领域之一。①同盟综合理论的研究带头人为乔治· 利斯卡( GeorgeLiska),他于1962 年发表了《同盟中的国家》,此外奥利·霍尔斯蒂(Ole Holsti)等人于1973 年发表了偏向行为主义研究的《国际同盟中的团结与分裂》,斯蒂芬·沃尔特于1987 年发表了颇具理论价值的《同盟的起源》,在书中提出了“威胁制衡论”。兰德尔·施韦勒(Randal L.Schweler)也于1994 年提出了“利益平衡论”。传统学者倾向于将同盟置于宏大的概念的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体系结构”(system structure)和“权力制衡”(balance of power),却少有学者研究同盟的建立和维持的政治过程。2000 年以来,同盟起源问题的研究得到了学界更多的关注,然而对于同盟的运作和瓦解的研究依旧不足。②对于同盟形成之后内部运作的研究代表人物为格伦·斯奈德,他提出了“抛弃”和“连累”两个概念,来解释同盟政治中的安全困境。在斯奈德之后,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同盟运作的理论研究少有突破。乔治·利斯卡认为同盟运作过程研究数量较少是因为这个部分必定涉及分类难题,即正式与非正式同盟如何在国际政治实践中进行区分,同时国家和盟友的关系及其和对手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这点又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③
1.1同盟与议题联合
沃尔弗斯把同盟(alliance)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而缔结的相互军事援助的承诺。④斯奈德则把同盟定义为一种正式的国家间联合行为,旨在维持成员国的安全、扩大成员国的权势,但联盟并不意味着在条约中明确所针对的特定国家以及明确军事义务。⑤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际关系领域的同盟概念并不仅仅限定在军事联盟的范围。国家可以通过建立战略联盟关系,不仅在安全事务上,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都能拥有更坚定的支持者。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狭义上的同盟定义,即国家同盟的目标具有军事手段和安全目的的限制,但这样就排除了类似于在国际组织当中的环境合作,这类国家联合通常采取的概念为议题联合(coalition)。这也是本文需要厘清的一个概念,即议题联合(coalition)与同盟(alliance)之间的区别。由于前者在军事、政治与经济领域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存在形式,因此并没有像同盟一样得到充分讨论。不同于紧密的同盟军事合作,当国家在国际会议、谈判等场合进行磋商和政策协调时,议题联合是针对某一问题领域的具体议题展开协商并采取共同立场的合作形式。在中文语境中,军事同盟(alliance)和议题联合(coalition)都会被直接翻译成“联盟”,导致了二者在概念上的一种混淆。在国际政治研究中,国家之间通过形成组织进行合作的做法通常都被称为“联盟”,例如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其中包含了具体不同合作形式的概念( association、federation、league、union 等), 包括本文要讨论的议题联合(coalition)这一概念也被翻译成“联盟”,使我们忽视了这些概念在语义上的重要区别。刘丰教授在梳理了联合阵线( coalition ) 和同盟(alliance)的概念和实践后得出二者主要有着四个区别:国家合作核心内容、是否为正式合作、是否具备军事威慑力、成本分担和利益分配模式。①
近年来,非安全类议题联合的典型案例体现在国际经济治理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领域。这些领域的国家间协调会依托经常性的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而立场相近的国家为了在具体议题上与其他国家和集团展开谈判而结成的议题联合通常被称为“谈判联盟”(bargaining coa?litions) 。一些议题联合所关注的问题得到解决或陷入僵局而丧失了存在的必要,也有一些议题联合依托特定的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得以长期存在,内部成员之间相互支持,比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议题联合一般存在时间较长。
国际谈判影响着一国的国际地位,也是国内利益攸关方与维护本国地位的国际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双层谈判博弈(two-level games)。②然而,特别是在多边谈判中,作为第三个谈判层次的国家谈判联盟迄今为止还没有得到彻底研究。这种谈判联盟,也就是议题联合需要实现两个主要目标:首先,它们通过减少相关行动者的数量,并突出共同利益和立场,降低目标的复杂性;其次,它们通过汇聚资源和专业知识,增加了成员的谈判力量和影响力。③同时,议题联合帮助较小的国家发出自己的声音,否则这些国家可能无法亲自参加国际谈判。然而议题联合的立场本身是其成员之间妥协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间也贯穿着“谈判中的谈判”。④因此,议题联合可以被看作是帕特南著名模型的第三个层次,议题联合若通过加入新成员提高议价能力,那么原有成员可能需要接受一套限制性更强的内部谈判结果。对于成员有不同偏好的联盟,或者规则更严格的联盟,这种风险更大。本文将从同盟安全困境理论视角来研究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博弈,关注国家在气候议题联合中是否会存在一种规律性的行为模式。
1.2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尽管议题联合是多边谈判的核心,但气候谈判中的联盟研究依旧不足。有研究提出了两种联盟类型:最小获胜联盟(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和阻止联盟(bloc?king coalition),前者多在多数投票的情况下出现,联合各方实现预期谈判目标;后者主要出现在协商过程中,聚集试图阻止谈判成果的国家。⑤还有学者构建了一个联盟战略框架,其中包括联盟的形成和执行过程,提出了动力、锚定、聚结、行动四位一体的联盟形成框架。⑥其结果表明,联盟一旦形成就倾向于维持原有合作,气候联盟与谈判动态密切相关。而且联盟在不同层面上运作,会导致一个联盟成员部分重叠的复杂网络。总而言之,大多数关于联盟的研究都侧重于描述这些集团所采取的总体立场、它们的战略,以及它们在影响多边谈判方面的成功,少有研究关注气候联盟作为各国利益的中间谈判平台的运作机制。
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是各个议题联合形成的主要影响因素,这种联合体现出它的工具性。议题联合也受到原有“默认联盟”的影响,而导致“默认联盟”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外部共同特征,包括地理位置、国家性质(内陆国家或岛屿国家)、发达与否等。①根据上文所述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coalition)与国际政治学界所定义的同盟(alliance)概念区别,在国际气候谈判平台上的议题联合特征包括三个要素。第一,议题联合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第二,议题联合缔结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国家利益,实现一致谈判目标;第三,环境基础是多边谈判,盟友实力衡量指标包括经济实力、议程话语权、规则制定能力等。具体而言,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各国的影响力不是以军事力量进行衡量,而是有着更加多元的手段或指标。例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仅反映了气候变化的相关性,更加反映出一个国家雇佣和维持专业人员的能力。也就是说,经济规模影响了一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除此之外,那些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例如濒临国土淹没的小岛国,往往会表现出比预期更大的道德驱动的影响力。国家代表团对于特定议题若有深入和长期的了解,也可以获得相关的议价能力和影响力。
但纵观全局,国际气候谈判依然呈现出各国谈判和议价能力的极其不对称。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小岛屿国家这样的较小和较穷的国家,只能派遣小型代表团,有时只有一两个代表。②即使在一些更大的代表团中,他们的专业知识、外交技巧和谈判经验通常也比不上更大和更富有的发达国家代表团。能力薄弱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进程,并限制了其影响谈判结果的机会。③而议题联合,作为国家之间为促进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个别国家谈判能力的不足。通过集中资源、能力和专业知识,较小和较弱的国家可以更积极地参与谈判,制定和阐明立场,并参与更多的会议和议程项目。因此,有学者将议题联合的建设比作“能力建设机制”。④除此之外,多个国家的地位比一个小而贫穷的国家的地位更高,国家数量多总能带来安全感和力量。⑤同时,议题联合减少了复杂性,各方的立场更加明确,使多边气候谈判更易于管理。总的来说,议题联合有助于小国和弱国变得更积极和有影响力。⑥因此,这些国家更有可能通过议题联合来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对于实力较弱的国家来说,组建议题联合是一种理性的策略。然而,由于规模大的议题联合成员更加多样化,内部讨价还价的压力增加,议题联合规模越大,就越难保持其凝聚力。⑦
各国对国际气候谈判组成议题联合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身份、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经济发展阶段、地理位置的同质性等,但决定性因素还是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国家利益之间是否具有重合性,各国在不同阶段的选择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议题联合的分裂重组。国家利益的重合度是随着时间、地点、国内政治、国际形势、双方国力的消长等因素而变化,因此议题联合之间博弈会持续不断地上演。而国际气候谈判作为一个多边谈判平台,同盟政治同时存在敌手博弈与内部博弈,各国组成的议题联合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
二、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博弈模式初探
1990 年12 月21 日,第45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题为《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5/212 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单一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制定一项有效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此正式拉开了国际气候谈判和全球气候治理的序幕。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 年3 月正式生效,国际气候谈判的主要平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UNFCCC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以下简称COP),自1995 年以来每年举行一次(2020 年因新冠肺炎疫情暂停)。每届气候谈判都会有诸多议题联合的参与,下文将梳理议题联合的发展进程,并对议题联合博弈模式进行初步的探索。
2.1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发展历程
每届国际气候谈判都会汇集诸多利益攸关方,其行动者数量从196 个缔约方减少到大约30 个议题联合集团。根据联合国的传统,缔约方被分为五个区域集团,即:非洲国家、亚洲国家、东欧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西欧和其他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新西兰、挪威、瑞士和美国)。基于有限的信任和一致的国家利益,各国组成了目标各异的阵营,各阵营之间相互包含,相互交叉。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包含两类国家:“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情差异和对减排目标的诉求不同,这两类国家性质也决定了两个大阵营的界限。在“附件一国家”主要有三个议题联合:欧盟(EU)、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和环境完整性集团(EIG);“非附件一国家”的状况更为错综复杂,以“77 国集团和中国”(G77+China)为依托,“非附件一国家”内部有很多小型利益集团,包括雨林国家联盟(CfRN)、“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 LMDC )” “ 基础四国”(BASIC)、非洲集团(African Group)、阿拉伯集团(Arab Group)、石油输出国集团(OPEC)、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独立联盟(AILAC)、中部非洲森林委员会(COMI?FAC)、中美洲一体化体系(SICA)、美洲玻利瓦尔联盟(ALBA)、刚果盆地国家(Congo Basin),气候脆弱论坛(CVF)、最不发达国家(LDCs)、山区内陆发展中国家(MLDCs)、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②
各个利益集团都有其身份、经济发展阶段或地理位置等共性。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一般通过“77 国集团和中国”(G77+China)形成共同的谈判立场。77 国集团于1964 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背景下成立,在联合国系统内发挥作用。截至2023 年7 月,77 国集团共有134个成员,担任77 国集团主席的一方经常代表“77 国集团和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发言。非洲集团(AGN)于1995 年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一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成立,是非洲成员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代表本地区利益、发出共同声音的议题联合,集团由54 个缔约方组成。环境完整性集团(EIG)成立于2000 年,成员包括墨西哥、列支敦士登、摩纳哥、韩国、瑞士和格鲁吉亚。最不发达国家(LDCs)的46 个缔约方定期在联合国系统内开展合作,在气候变化进程中非常活跃,经常共同努力捍卫其特殊利益。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是由多个低洼岛屿组成的议题联合,其中大多数是77 国集团的成员,特别容易受到海平面上升的影响,因气候变化对其生存构成威胁而团结一致,经常在谈判中采取共同立场。伞形集团( UmbrellaGroup)是在《京都议定书》通过后形成的缔约方阵营,主要包括部分除了欧盟以外的其他发达国家。除此之外,国际气候谈判还有其他几个集团的参与,包括中亚、高加索、阿尔巴尼亚和摩尔多瓦国家集团(CACAM)、卡塔赫纳对话(Cartagena Dialogue)等。①
在1997 年京都气候大会、2009 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和2015 年的巴黎气候大会前后出现了许多新的议题联合。气候脆弱论坛(CVF)于2009 年正式成立,由受到气候变化负面影响严重的58 个国家组成。同年,“基础四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时诞生,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重申发展中国家立场,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和认可。2012 年,“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举行第一次气候变化会议,象征着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新集团出现,由来自“77 国集团和中国”的20 多个国家组成。目前国际气候谈判中已经存在30 多个议题联合,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2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博弈模式
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博弈与传统同盟政治中的同盟博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第一,同盟与议题联合二者都是为了实现特定国家利益,而达成合作的国家联盟;第二,同盟与议题联合都存在类似的联盟策略,即根据己方和他方的实力对比,来选择利益相同且实力较强的盟友;第三,同盟和议题联合都面临着联盟内部的管理、权力的分配与忠诚度问题,以及联盟外部对敌策略的问题。
但两者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同盟政治的大背景是国际体系结构,国际体系通常是多极体系或两极体系,而同盟政治会受到来自国际体系结构的限制;而议题联合的博弈环境是在特定平台上的,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博弈就发生在每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上,通常持续时间为两周,因此这类博弈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第二,同盟博弈的内部策略与对外策略是必然相反的;而议题联合博弈的内部策略与对外策略则会根据不同的具体议题呈现出高度灵活的特征。第三,在权力大小的判断上,同盟博弈中衡量盟友的实力时,主要衡量指标为军事实力,因为同盟本身就具有安全合作的军事意涵;而在类似于气候谈判的议题联合中,衡量各国实力需要关注经济实力、气候脆弱性以及气候科学话语权。具体来说,可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对国际气候谈判议题联合博弈与同盟安全困境进行观察,包括联盟的博弈环境、联盟内部的策略、联盟对外的策略与联盟过程中对于权力的衡量指标(见表1)。
因此,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主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国际谈判的多边博弈环境中,联盟通常被定义为至少两方联合力量并明确协调以推进共同利益。②其次,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议题联合内部的国家会针对不同的议题,例如资金议题、透明度议题等,对议题联合内部采取“合作维持”或“合作退出”策略。“合作维持”策略关注议题联合内部的互补性和相互支持,以及其他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合作退出”策略关注议题联合内部的协调成本、潜在的不相容立场和分裂。①例如,在“77 国集团和中国”的合作中,议题联合内部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共同立场;而部分国家在减排目标方面指责“77 国集团和中国”部分成员国对于温控目标的保守立场。再次,在议题联合对外博弈中,各国也会根据具体议题进行策略和立场的选择,这也解释了议题联合内部成员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时而携手共进,时而立场背道而驰的现象。特定议题下的共同立场是议题联合的逻辑起点,体现了议题联合的工具性。例如,在资金方面,以“77 国集团和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集团具有共同利益,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相应资金要求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然而在森林和土地利用议题方面,以巴西为代表的国家也会受到来自内部盟国的批评。最后,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权力是多方面的,包括国家经济实力、国家面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以及在气候科学上的话语权和道义制高点等。即便是小国,也可以通过结成议题联合的方式,强调气候变化对国家的生存性威胁,凸显其脆弱性以提升自身影响力,使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也有足够的博弈空间。
值得强调的是,国家在议题联合对内策略与对外策略根据议题呈现出高灵活度的特征,与传统同盟安全困境具有巨大差异。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立场根据议题更加具有工具性、更加善变。因此,在议题联合博弈正式展开之前,首先要明确议题联合博弈的议题,国家形成议题联合并同时与内部成员国及外部对手阵营进行互动,表2 对其进行了利弊分析。主要包括“内部合作维持—外部立场一致”“内部合作维持—外部立场差异”“内部合作退出—外部立场一致”及“内部合作退出—外部立场差异” 四种策略。
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行为策略呈现出高度碎片化的特征,因此特定国家可能根据不同议题,选择各类行为策略来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以上对于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博弈模式形成了一个初步框架,下文将以国际气候谈判中“基础四国”为例,对国家在议题联合博弈中的行为策略进行案例分析。
三、“基础四国”与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博弈
2023 年11 月30 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 次缔约方大会拉开帷幕,“关注单边贸易措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会前被“基础四国”要求列入大会议程。①同时“基础四国”在会前的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中,再次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②“基础四国”自成立以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了影响会议议程、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重要作用。本节将通过梳理“基础四国”的发展历程与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具体行为策略,对上文提出的议题联合博弈模式进行案例分析。
3.1“77 国集团和中国”与“基础四国”的发展
“基础四国”的形成离不开“77 国集团和中国”,这是因为“77 国集团和中国”作为一个整体,是长久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依托。发展中国家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议题联合,是因为有共同立场。首先,发达国家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责任方,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承担起率先减排的义务;其次,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需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国际社会应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最后,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转让相关减排技术。尽管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以前,“77 国集团和中国”呈现出较为团结的姿态。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减排目标上的立场进一步分化,“77 国集团和中国”内部存在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各自利益诉求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同等差异逐渐暴露出来,议题联合开始面临着立场难以协调的挑战。
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分化不仅由于各国之间利益矛盾的凸显,也包括外部因素。原有国际气候谈判中各方争议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然而《京都议定书》的三个灵活机制引入后,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出现利益分歧,出现了内部分化的趋势。③随着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蔓延,全球权力格局“东升西降”的态势加速,欧盟为了强化自身的气候领导权,开始加速对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分化。因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排放小国对集团内部的排放大国敌对情绪加重,尤其是面临生存威胁的小岛屿国家。由马尔代夫、图瓦卢等岛国组成的小岛屿国家联盟由于面临着海平面上升导致领土消亡的生存性威胁,对于全球减排目标的制定十分迫切,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着更高的要求。在2009 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小岛屿国家联盟发出了到2050年全球在1990 年基础上减排85%、发达国家2020 年至少减排45%的呼吁。④由此,国际气候谈判在欧美国家的推动下逐渐变成了排放大国与排放小国之间的矛盾,原有的“77 国集团和中国”的合作被打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出现的新议题联合,即由巴西、南非、中国和印度组成的“基础四国”集团。与小岛屿国家集团不同,“基础四国”接受将升温目标控制在2℃ 以内的要求,在排放峰值上没有明确设限。同时,由非洲和南美洲的热带雨林国家组成的雨林国家联盟则提出要区别对待南方发展中国家,倡导阶段性的应对方法。至此,“77 国集团和中国”内部对于减排目标的立场和紧迫性都存在差异。在国际气候援助资金上,发展中国家也存在激烈竞争。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 000 亿美元的资金以应对气候变化,但要求发展中大国必须有透明度方面的承诺,这就导致了部分发展中国家将矛头对准了原有议题联合内部国家,支持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减排框架的措施,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内部的进一步分化。这种日益增加的异质性,以及不断扩大的谈判议程,导致了几个新的、相互重叠的发展中国家议题联合的出现。①
随着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化,2012 年《巴黎协定》谈判开始后成立了又一个新的集团:“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 (LMDC),这个集团与“77 国集团和中国”紧密团结在一起,并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捍卫者。“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异质群体大集合,包括中国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其主要目标之一是维护该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传统区别,以符合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平含义。②随着时间的推移,“77 国集团和中国”内部逐渐分化,其成员之间在排放和收入水平方面与气候相关的差异越来越大。③因此,其地位和功能逐渐被“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取代。这个集团的诞生也意味着“基础四国”之间的合作不再牢固。具体而言,“基础四国”中的中国和印度同属“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阵营,南非在某种意义上为非洲集团代言,而巴西曾因为在敦促发达国家提高减排力度、如何在全球盘点中体现公平、国家自主贡献时间框架方面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立场有所差异,体现出一种对于“基础四国”议题联合的离心倾向。本文选取了COP21 和COP26 国际气候谈判中“基础四国”议题联合博弈中的行为策略进行案例分析。
3.2COP21 和COP26 中“基础四国”的议题联合博弈
2015 年于法国巴黎举办的COP21 是一次规模空前的气候大会,包括美国总统奥巴马、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印度总理莫迪等150 位国家元首到场。各国将致力于在巴黎就气候问题达成一个具有全球一体约束力的协议,主要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在这次大会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依旧存在着诸多立场差异。发达国家提出减排成效核实机制,即“衡量、报告和核实”的过程,应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来评审。中国和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担心这样过度干涉了各国的评审,也没有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基础四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立场的捍卫者,尽管四个国家都致力于在气候变化上面达成一项全面、平衡、雄心勃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在减排目标的设立上,四个国家立场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差异。
谈判进入第二周后,由包括欧盟、美国、非洲和小岛屿国家在内的所谓“雄心联盟” 突然出现,其诉求是要求巴黎协议达到最高减排力度。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大的新闻竟然是“基础四国”中的巴西也加入了该议题联合。前一日“基础四国”刚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发达国家兑现减排资金议题之际,“雄心联盟”就提出将限制全球本世纪末升温不超过2℃ 的目标进一步降低到1.5℃。巴西这一举动与“基础四国”的立场和谈判重点背道而驰,以美国为首的“雄心联盟”在气候大会的最后紧张阶段让“基础四国”己方成员措手不及。面对巴西突如其来的“背叛”,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也召开发布会,提出“雄心联盟”只是“作秀”,凝聚共识才是最有意义的雄心。然而因为巴西的“背叛”,“基础四国”对外一致的立场土崩瓦解,中国和印度陷入被各国孤立的困境,被指责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拖后腿”。表3 根据“基础四国”声明及COP21 谈判主要内容列出了五个主要方面,巴西在议题联合博弈时策略有所差异。在减排目标议题上,巴西选择了“内部合作退出—外部立场一致” 策略,与发达国家组建“雄心联盟”,对“基础四国”议题联合的谈判立场造成了巨大冲击。
在COP26 中,“基础四国”也曾遭到分化。在大会之前,四国各国部长在会上分别就气候行动与国家自主贡献雄心目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COP26 的关键目标成果(完成《巴黎协定》第六条谈判、启动全球适应目标,以及推动气候资金问题取得进展等)、发达国家迄今所提供支持不足额情况、气候变化的适应问题、碳边境调节机制等贸易壁垒的提议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然而,“基础四国”良好合作的态势在COP26 正式开幕之际就出现了裂痕。在万众瞩目的能源转型议题上,2021 年11 月2日,南非与英、美、法、德四国以及欧盟宣布成立了一个颇具雄心的“国际公正能源转型伙伴关系”(International Just Energy Transition Partner?ship),将在接下来的五年通过多边和双边拨款、优惠贷款等方式提供约85 亿美金,协助南非实现低碳转型目标。英、美、法、德四国通过资金与技术支持成功将南非拉拢, 致使南非在COP26 中的能源转型立场并没有与“基础四国”站在一起。
除了南非在能源转型问题上的“背叛”,巴西也在COP26 中呈现出一种对“基础四国”的离心倾向。尽管巴西领导人承诺在2030 年前停止和扭转森林砍伐和土地退化的趋势,但在减煤问题上,在中印两国主张逐步减少煤炭使用(phase down)时,巴西仍表示不愿意减少煤炭开采规模,与中印两国在能源转型的立场方面也产生了分歧,这体现了巴西在能源转型议题上“拖后腿者” 的角色。表4 和表5 选择了COP26 谈判中的几个主要方面列出南非和巴西两国的议题立场。在能源转型议题上,呈现仅有中印两国合作的局面,巴西和南非两国都没有在减煤问题上与“基础四国”其他国家形成合作的立场。
在这两次气候大会中,南非和巴西对“基础四国”集团的“背叛”某种程度上都反映出了国际气候谈判中议题联合的互动机制特点。根据上文所提到的国际气候谈判中议题联合博弈框架,议题联合内部的合作与外部合作可以共存,同时议题联合博弈也容许内部零和与外部对立的共存。而对内零和、对外合作的这种所谓的“背叛”会在特定时段内让原有的议题联合合作框架遭到名誉和声望上的打击,却不会给予议题联合毁灭性重创,即不会影响议题联合的长久存在。具体而言,在COP21 大会的后期巴西采取了“对内合作退出—对外立场一致” 的策略,瓦解了原有“基础四国”的共同谈判策略。并在国际谈判议程设置走向方面与原有“基础四国”议题联合的策略背道而驰,不仅鼓励对手阵营的团结,还减少己方的力度声望,对于议题联合的冲击较大。在COP26 期间,南非与巴西在“基础四国”议题联合当中都采取了“对内合作退出”策略。其差异在于,南非对议题联合外部的发达国家采取了合作立场,而巴西则对议题联合外部的发达国家继续采取了原有的对立立场,也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原有“基础四国”议题联合的合作。因此,在COP26 期间中印两国作为“基础四国”的成员,一度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尽管“基础四国”的合作经历了低迷时期,但由于议题联合的高灵活度, 在COP27 和COP28 中,“基础四国”又恢复了以往的团结,在推动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适应和资金等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资金议题上,代表发展中国家的“77 国集团和中国”向大会递交了建立损失和损害基金的建议,然而在COP27 会议初期发达国家依旧不肯妥协。会议进入到第二周后期,“基础四国”部长级会议发布的联合声明,强调COP27 应就发展中国家最关注的适应和资金议题方面有所进展,凝聚了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对发达国家造成了舆论压力。最终发达国家对此作出妥协,欧盟提议设立一个特别基金,以弥补最脆弱国家的损失和损害,即会议的最终成果“损失与损害”资金的设立。作为COP27 工作的延续,COP28 开幕第一天“损失与损害”资金的运行机制决议便获得通过,基金由世界银行托管4 年,向所有发展中国家开放,并邀请发达国家自愿做出贡献,至此,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议题上取得了重大胜利。
结合上文所提出的议题联合互动框架,议题联合内部的共同诉求和信心得以加强,既震慑了对手阵营,又增强了“基础四国”议题联合的力度和声望。由此可见,国际气候谈判中议题联合的成员国尽管会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利益而选择不同的议题立场,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由于机制化程度较高,背叛的打击并不会永久挫伤议题联合的合作。相比较在国际气候谈判议题立场上的背叛,成员国在地缘政治方面的利益冲突可能会更加深切地对下一次国际气候谈判合作造成影响。
四、结语
本文通过同盟政治的安全困境理论,尝试建立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互动分析框架。在具体的国际气候谈判议题联合博弈中可以有“内部合作维持—外部立场一致”“内部合作维持—外部立场差异”“内部合作退出—外部立场一致”及“内部合作退出—外部立场差异”四种行动策略方案。在COP21 和COP26两次国际气候谈判中,“基础四国”中的巴西和南非都在关键议题上对议题联合内部存在合作退出的立场,虽然暂时打击了议题联合的共同目标和影响力,但并不影响后期议题联合的后续存在与合作,体现了气候议题联合松散却稳定的特征。在气候议题联合中,各国的态度更加从容,其合作主要是以利益一致为导向,而不主要以信任程度为导向,这与军事领域合作有着逻辑起点上的本质区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虽然在气候领域的国家合作并不像军事领域那么紧密,但是由于立场更加灵活,各方利益都能在短期议题联合的博弈中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议题联合内部相互尊重盟友的立场让这种弱绑定关系更加持久且稳定。本文对于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日后将继续完善议题联合博弈模式研究,创新研究方法,为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题联合研究提供新的方向。
编辑 邵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