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赠与的房产份额,离婚时能随意撤销吗?

2023-04-27 18:20钱宏祥
妇女生活 2023年4期
关键词:撤销权一审公证

钱宏祥

男子书面承诺赠与妻子婚前房产,但未办理权属登记和公证。双方离婚后,男子认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兑现承诺。针对此案,两级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婚后签协议:只要妻子不离婚,房产赠与妻子30%的份额

2010年1月,家住福建省漳州市郊的陈茜,经人介绍与做电脑维修生意的鲁强相识。鲁强离异,儿子随前妻生活。

两人交往3个多月后,陈茜觉得鲁强不错。但因在婚姻里受过伤,她对再婚很慎重,对鲁强多次提出的同居要求都委婉拒绝了。5月3日,鲁强陪陈茜回家探望父母,突然向陈父陈母提出,想尽快与陈茜办理结婚登记。陈茜有些惊讶,她父母却急忙表态:“你们年龄都不小了,差不多就结了吧。彩礼我们也不要了,但茜茜到了县城,生活要有个保障。”鲁强立即反应过来:“我懂,领了证,我就在房产证上加茜茜的名字。”

5月17日,陈茜与鲁强领了结婚证,问起房产证加名的事,鲁强表示,只要两人感情好,加不加名无所谓。陈茜不悦。鲁强赶紧保证:“婚后处得好,肯定去变更产权登记。”

之后,鲁强对房产加名的事一直避而不谈,陈茜碍于面子没再催问。她的父亲陈立秋好几次要找鲁强说这事,都被陈茜拦住了:“这样会让人怀疑我的结婚动机。”

2011年4月,鲁强遭遇工伤,住院治疗20多天。其间,陈茜对他悉心照料,让他十分感动。

5月10日,鲁强出院后,与陈茜签订赠与合同,内容为:“本人婚前房产87平方米,今愿意将30%的份额赠与妻子。此赠与不管何时,只要妻子没提离婚就有法律效力,永不更改。口说无凭,立此为据。”

他提出离婚,妻子要求分割房产被拒

鲁强与陈茜共同生活了11年,并没有多大的矛盾。谁知鲁强于2021年9月突然要求离婚。陈茜不同意,鲁强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见鲁强决心已定,陈茜同意离婚并要求处置房产。

2022年5月初,法院判决准予鲁强与陈茜离婚,对双方争议的房产不予理涉。

2022年7月7日,陈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鲁强履行赠与合同,支付其房屋折价款15万元。

一审法庭上,鲁强辩称,陈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他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明确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第二,双方讼争的不动产至今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他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三,双方讼争的房产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财产权利未转移,该赠与合同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且他已经行使了撤销权,该赠与合同已经被依法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强与陈茜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然而,双方签订合同后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办理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案涉房屋至陈茜起诉之日,仍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未办理赠与公证,因此鲁强享有撤销权。

陈茜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此赠与不管何时,只要妻子没提离婚就有法律效力,永不更改”,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就赠与合同效力的约定,赠与合同自成立至赠与人撤销前都有法律效力。撤销权与具有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相冲突。且该约定并不能排除赠与人依法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或未经公证前享有的任意撤销权。陈茜认为鲁强的赠与系“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但是,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系夫妻关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鲁强并非基于道德上的要求对陈茜负有义务而赠与。

2022年8月1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陈茜的诉讼请求。

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男方的赠与合同实质上是声明放弃了任意撤销权;提起离婚诉讼的并非女方—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女方诉求

陈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陈茜提出,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但具有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而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要陈茜不提出离婚,该赠与合同就永远合法有效。

鲁强在二审法庭上答辩,自己与陈茜系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并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救灾、扶贫、助残等情形,陈茜任意夸大该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和范围完全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動应遵循诚信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与另一方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

尽管前述法律、司法解释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鲁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系鲁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故鲁强行使任意撤销权受到该约定的限制。此外,提起离婚诉讼的是鲁强,并非陈茜。双方在离婚时对该赠与事项未予处理,本次诉讼鲁强主张撤销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还认为,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可以约定放弃。一审法院认为“永不更改”的约定仅系对合同效力的约定,并非对撤销权的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陈茜作为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其与鲁强已经离婚,不具备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的基础,因此,只能折价补偿。故陈茜请求鲁强支付房产30%份额折价款应予支持。由于案涉房产价值在一审中未予评估,为避免当事人讼累,结合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酌情以房产总价30万元计算。

2022年11月15日,二审法院做出改判,鲁强支付陈茜赠与房屋折价款9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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