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鸽
读者提问:
小丽大学毕业后到上海工作,打拼多年事业有成,但一直没有找到对象。在家人的多次催促下,小丽到“缘来是你”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小丽支付2万元中介费,该公司按照她的要求为她安排5名相亲对象。之后,婚介公司安排小丽先后见了2名相亲对象。小丽非常失望,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根本不符合她的要求。请问,小丽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
律师解答:
征婚者同婚介机构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的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常由婚介服务提供方提供文本,与征婚者协商签订。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丽在同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已经提出了自己对相亲对象在学历、身高、收入、住房等方面的要求,这些作为服务合同的条款,中介公司应该按此履行义务。
婚介服务合同兼具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部分属性,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性强,又具有人身性,因此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旦征婚者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则双方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合同也应当解除。本案中,小丽认为中介机构介绍的对象不符合其要求,不愿意由中介机构继续为其介绍对象,致使中介机构客观上不能再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公平原则,小丽有权解除合同,但只能要求中介机构返还部分服务费。最终法院判决中介机构返还小丽1.2万元服务费。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