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雅
(玉溪师范学院,云南 玉溪 653100)
行政权本身具有扩张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内在基因,是最易被滥用的权力, 也是最不愿接受监督、最难以监督的权力①江国华,王磊.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J].财经法学,2022(2):88.。尤其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先,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监管行政权与众多行政机关发生关联。除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关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等多部门也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环境监督管理职权。因此,环境保护领域较之其他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所涉主体范围更广泛,监督难度也更大。其次,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也频频发生。仅2018 年,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同比增长42.4%,行政应诉案件同比增长54.6%②邵克,张宇.司法部:近五年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年均增幅约21%[EB/OL].澎湃新闻,(2019-03-26)[2023-08-27].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0017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2021 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收案达到66 469 件,结案62 826 件。与2020 年相比,收案量与结案量同比增长23.42%和18.33%。因此,加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根基③宋才发.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机制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更是不可替代。
2014 年,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包括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21 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再次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决定》和《意见》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也消除了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质疑。从此,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成为检察系统重要实践命题,特别是在环境保护这一重点领域。
根据《决定》和《意见》精神,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可以界定为: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相应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督促纠正,即为了促进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和环境法律的权威,检察机关依法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督促纠正的制度。这里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体包括履行检察机关的全部法律监督职责,依据我国目前检察系统“四大检察”检察职能划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不仅包括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也包括在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中发现。①杨春雷.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新要求 探索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01-15)[2023-08-27]. 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1/t20220115_541702.shtml.环境监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复杂。而“督促纠正”的方式,即监督方式,目前主要是制发检察建议。关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问题后文将详细讨论,此处暂且不予展开。
除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我国现行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还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监督(行政监督)、法院的行政诉讼监督(司法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类型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监管机关依法行政起到督促作用,但也都存在监督盲区或不足。相较而言,检察机关在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第一,相较于环境资源行政复议而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从环境行政系统整体来看,行政复议应当属于内部监督。因此,复议机关往往缺乏独立性,常常受到各级政府或机关领导的办案干扰,难以客观、公正地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审理,其监督结果也难以获得公信力。而检察监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行政内部监督不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其监督结果能够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
第二,相较于环境行政诉讼而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具有主动性和预防性。尽管行政诉讼作为司法监督属于外部监督,具有一定客观性,但是依据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介入展开监督。所以,环境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被动监督、事后监督,无法有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展开事中或事前监督。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主动监督、过程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前介入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监督,督促纠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而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发生。
第三,相较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而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种常态监督、个案监督。自2016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18 年之前为“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开展了两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①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R/OL].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08-27].https://www.mee.gov.cn/hjzl/sthjzk/zghjzkgb/202205/P020220608338202870777.。但是,制度定位决定了其只能对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宏观监督,而无法做到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微观监督和经常性监督。此外,该制度监督对象主要是重大、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无法覆盖到社会影响较小、关注度较低的环境执法问题。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恰好可以在这些部分进行补位。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实现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案件化”监督,对环境资源监管部门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等各个层面展开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和优势②杨春雷.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新要求 探索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01-15)[2023-08-27]. 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1/t20220115_541702.shtml.。
为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路径,一些地方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例如,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但是由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刚刚起步,检察机关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存在很多难点问题,以下选取其中三个典型问题进行讨论。
1.问题提出。2017 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重点领域之一。从制度设计上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为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部分。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检察机关应当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只有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目的的,检察机关才能启动后续诉讼程序。可见,诉前程序从其形式到内容就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接续的诉讼程序才更多体现出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③王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同”与“不同”[N/OL].检察日报,(2022-06-01)[2023-08-27].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6/t20220601_558821.shtml.。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设立目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这样的重点法定领域,很多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找不准二者差异,甚至将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这一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唯一手段。此外,理论上,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下位概念,或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这些误区必然导致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发展受到抑制,最终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全面性。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厘清二者的区别。
2.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2019 年1 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其中行政检察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决定》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分别进行表述,《意见》也在第10 条和第11 条分别对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提出要求。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间应当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体现在监督目的侧重点和监督范围的差异上。
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 年版本)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启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受到侵害。2020 年9 月28 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这说明,检察机关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环境公益损害事实之后,才可以对有关行政机关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立案审查。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结果导向型监督,监督目的侧重于促使环境公益脱离受侵害状态。
然而,并非所有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都会导致环境公益侵害后果。例如,环境资源监管机关实施了程序性违法行为或者未依法履行职责,但短期内没有导致环境公益侵害,所以在这一期间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因欠缺前提条件而不能启动。但不受“导致环境公益侵害”这一前提限制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就可以补充发挥监督作用。可见,由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目的侧重于促进环境监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其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为全面,能够弥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盲区,形成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闭环监督。当然,检察机关在实施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时仍然要恪守司法谦抑性,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环境行政执法独立性,确保检察监督不越权、不代位。
1.问题提出。实践中,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监督范围”认定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尽管从形式上这一范围似乎是明确的,即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范围应当排除能够适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从正面认定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却并不容易。根据《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及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监管机关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征用、征收、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等,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全部都应当纳入为环境资源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此外,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我国环境法对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规定也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如何认定环境行政违法也成为一个难点问题。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在目前缺乏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研究讨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的认定原则是必要的。
2.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的认定原则。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特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认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依法认定原则。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长期发展来看,最终应当通过立法对监督范围予以明确。但是在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行政法一般理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确定应该在厘清环境监管机关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环境监管机关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梳理了268 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根据《指导目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反向自查地方执法事项,尽早制定、修改、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配套指引等。例如,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就对照《指导目录》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版)》。这些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指导目录为实践中检察机关确定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范围提供了便利。
第二,有限监督原则。有限监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应该仅在其他救济方式无法救济时才启动①崔声波,刘蓓.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之界定[J].新东方,2020(4):73.。据此,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如果造成环境公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或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如果造成环境私益损害,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服以上违法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如果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环境公益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环境私益损害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或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实施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也就是说,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范围应当限定在现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式无法适用或不宜适用的部分,起补充和兜底作用。这样的定位不仅可以避免现有各类监督的冲突,也可以有效衔接各类监督,形成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闭环。
1.问题提出。根据《意见》,目前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检察建议。由于单一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各地方司法实践中,环境监管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有时不予采纳或不予回复,导致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效果不佳。与之相反的是,同样适用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方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却呈现出迅猛发展势头。从2017 年7 月1 日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以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1.4万余件,其中,检察机关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2 万余件。行政机关诉前阶段回复整改率从2018 年的97.2%持续上升至2021 年的99.5%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五年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 万余件[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06-30)[2023-08-27].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6/t20220630_561637.shtml#1.。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能够获得行政机关如此高的配合度,一些检察官和学者把其归因于后续诉讼环节的作用,即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实现监督的效果,并提出建议采取相同方式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与行政诉讼进行对接③李一川,宫步坦,肖慧娟.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衔接初探[J].中国检察官,2022(7):56.。基层检察官具有以上想法的亦不在少数,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基层检察官将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唯一手段。那么,在立法完善之前,检察机关是否就只能消极地实施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呢?这是又一个需要回应的实践问题。
2.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这样的制度设计为检察机关探索其他监督方式预留了空间。所以,检察建议并不是唯一的监督方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将成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方向。
一方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环境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检察监督的经验来看,早期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只是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监督方式更多体现为事前对政府部门行为进行法律引导或提供行动指南。这说明,行政检察监督并不是一定要与行政权相对立。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不再是两个相互分立平行的系统,而是两个互相利用和依赖的复杂系统④刘艺.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的耦合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3):75.。所以,具有柔性和灵活性的检察建议如果运用得当,恰好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和环境监管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里的“运用得当”就是指检察建议的内容要具备较高质量,对所监督的环境行政违法事实阐述准确,并且具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提出的改进措施可行性和操作性强。那么这样的检察建议是很容易得到环境监管机关认同并且自愿配合整改的。但想要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就必须持续加强对环境法专业知识的学习。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配合检察建议提升监督效果。这一点已经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回复整改率上得到了很好的证明。事实上,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配合度高并不只是基于对后续诉讼程序的顾忌。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不采取任何跟进督促措施,而只是等待在回复期届满后启动诉讼程序,那么行政机关的回复整改率是不可能多年保持在95%以上的。以环境监管机关为例,其不履职或不全面履职的原因是很多的,如环境法律政策不完善或者涉及多部门执法时的协调难、矛盾多、阻力大等。克服这些难题远远超过了一个环境监管机关的能力范畴,此种情形下,环境监管机关不是不愿整改而是没有能力整改。所以,正是检察机关发挥自身优势、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协助环境监管机关及时履职,才最终保证了回复整改率。
《意见》发布后相关立法、配套制度并未同步出台,这就导致目前对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仍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当然,明确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以及配套制度最终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得以实现。但在此之前,各地方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实践,适时推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将来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正式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结合前文对目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实践难点的分析,建议基层检察机关在以下两方面加大探索力度。
如前文所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在整个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体系中应当发挥补充和兜底作用。理论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后,检察机关应当先穷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环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监督手段,然后才适用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但是在实践中,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却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例如,对于环境监管机关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不同环节可能需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又如,在某些情况下,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了环境公益侵害可能难以判断,此时就不宜明确指出具体适用哪一种监督。此外,由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在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上高度相似,被监督的环境监管机关不会因为检察机关启动不同的监督方式就产生不同的纠错机制。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合一”的设置或者安排检察官承担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重办案业务,这样有助于基层检察机关最大限度上开展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实践。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实践中探索建立的类似机制是值得借鉴的,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检察机关建立了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监督策略、统一指定案件管辖、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等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机制。
如前文所述,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是提高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检察机关要想提出能够让环境监管机关信服的检察建议,就需要办案检察官精通环境法律规定、熟悉典型环境行政违法表现。然而,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规模和立法速度都远超其他部门法。截至2021 年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共有15 件,生态环境行政法规32 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达到84 件,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 202 项①生态环境部召开11 月例行新闻发布会[N/OL].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1-11-25)[2023-08-27].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111/t20211125_961825.shtml.。同时,根据环境法律法规授权,除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外,还有几十个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面对如此复杂的监督对象,基层检察机关以极其有限的检察力量要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是有一定困难的,由此也会影响预期的监督效果。但是,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探索与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协作,通过开展专项监督逐渐梳理出本地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典型表现并提出对应的纠正措施①刘艺.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的耦合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03):79.,整理形成指导案例集,提高类案监督效率。此外,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中要特别注意对一些环境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例如,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些行政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够清晰,如停产整治、责令停止排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责令消除污染等②《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后,明确了限制生产、责令停业关闭为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的性质也有不同看法③王炜.新行政处罚法将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产生哪些重大影响?[J]. 中国环境报,2021-02-05(06).。又如在证据规定方面,环境法律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如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实施处罚的证据,必须经过有效核对、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是提高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效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多年来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方面积累的经验可以借鉴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例如,在五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小银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④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行动——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本院首例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EB/OL].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1-05-13)[2023-08-27].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I2MjkzNQ==&mid=2650682962&idx=1&sn=d 3013664f80cb40ee382c0df72b15380&chksm=8efa046ab98d8d7cd12dba5d203ad2e4634a0107f94c9cc2ca561c29a9d5b989ebcbf3816bb0&scene=27.,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无法准确判定监管职责。于是,该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东冶镇政府、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5 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会,公开听取意见。通过采取听证方式,厘清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迅速明确监管主体,增强了监督的准确性,高效推进案件整改。此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明了的有效监督方式还包括跟进督促、沟通协调、公开听证、专家座谈等。其次,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方面的有益探索也值得借鉴。例如,在开展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中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向人大进行专项报告等。最后,一些学者还提出检察异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检察建议衔接行政诉讼等方式。总之,地方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多种监督方式配合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达成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