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红,孙瑞玲,卓利玲
(1.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河南 濮阳 457000;2.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濮阳 457000;3.濮阳市濮阳县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河南 濮阳 457000)
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水环境监察执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环节,其主要内容是对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高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不仅可以为水环境的稳定净化提供保障,还可以改善整个城市的水环境,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基础。但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水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根据我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借助强制性干预手段或制裁手段,消除各种水环境破坏行为,纠正各种水环境违法现象,有效增强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做好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才能够为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
水环境监察执法,其实就是水环境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与水环境管理有关的活动。水环境监察执法,不仅包含单纯意义上的执法行动,还涉及到具有准司法性特征的一般性行政行为。水环境管理部门在水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需要重点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等基本原则,需要按照水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合理合法的控制措施或制裁措施[1]。
为了保证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水环境管理部门与政府部门分别有着不同的工作职责。当地政府部门需要结合当地的水环境保护现状,制定出相应的水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而水环境管理部门则需要按照这些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无论是相关检查工作,还是水环境保护措施,都应当在政策法规的限定范围内实施。
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表现出了两大基本特征,即主导性和单一性。水环境管理部门在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他们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不容易受到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且拥有一定的主导权。另外,我国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不仅给出了基本预防原则,还强调水环境保护工作与生产活动的融合,指出:要在生产活动之前做好相关预防工作,而不是在水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之后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所谓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其实就是政府部门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的与水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服务。与传统的行政执法相比,行政执法效能注重的是行为本身的结果以及目标是否达成。当执法人员在推进相关行政执法进度之后,相应的执法结果也会受到群众的关注。而水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是政府安排的为群众提供相关服务的部门。水环境监察部门在监察执法中的一系列行为和举措,在群众面前都是透明的,可以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覆盖所有的水环境监察执法面,就会对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质量的提升产生影响。执法效能不仅涉及到水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还与政府部门向群众提供的水环境保护服务等内容息息相关。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质量对于水环境监察执法的后续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2]。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构建了一套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对联合执法、移交执法等特殊情况的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是受到各地区水环境污染现状及水环境管理需求的差异,这些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这一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内容,大多属于宏观管理层面的法律条款,很多规定和方法都不够具体、不够详细、不够量化。自由裁量权过大,就会影响相关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例如,这一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针对执法、整改等给出明确的意见,基层执法人员在衡量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时,缺乏具体的评估指标,所以不敢轻易的给出评估结果。要想改善这一现状,就需要对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标准化处理,确保基层执法人员能够参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监察执法工作。
水环境监察执法与监督管理体制之间的联系极为紧密。基层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或部门的水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全方位审核与调查之后,需要根据企业或部门的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相关工作的监督,并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执法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评估工作,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但是,近几年来,基层执法的地域差异问题却越来越突出[3]。例如,某些地区的经济水平比较高,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人员配置比较充足,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也就比较顺利。与之相对的,某些地区的经济水平偏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人员数量也较少,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就会面临较大的阻碍。
在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执法程序不完善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首先,针对水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污染的评估,需要基层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取证调查。但是水环境条件处于持续的变化状态,其相应的现场取证难度也比较大。部分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活动中,经常在明知相关部门要求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时“遵纪守法”,而在执法人员离开后,又会出现一些污染水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的存在,会直接增大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的难度。其次,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是某些行为长时间作用的杰作。很多企业或个人的不良行为,不一定在短时间内显现出其对水环境的危害。而基层执法人员也因为某些领域知识了解甚少,不能对企业生产中使用的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不能对设备是否具备较强的污染处理能力进行准确判断。现场取证难度的持续增大,对于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任何不利于水环境保护的行为,都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不完善,造成了很多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对现阶段与水环境污染问题有关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执法程序过于简单,即便是采取了行政处罚手段,也不能给到受罚者或其它企业、个人以警示。
另外,水环境保护的后续工作也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很多整改文书虽然要求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但是某些法律条文条款的内容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基层执法中很容易出现各种冲突。
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主体,是基层的执法人员。在社会经济增长不断加快的今天,水环境监察执法的工作难度不断增大,对于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也越来越苛刻[4]。基层执法人员只有不断的优化自身的执法理念,提升自身的执法水平,才能够对各类水环境违法事件进行妥善的处理,减少各种纰漏的出现。但是,由于水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人员考核监督机制不完善,政绩考核指标存在缺陷,导致很多执法人员非常排斥水环境监察执法这项工作。而这,也会对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提升产生较大的影响。
要想提升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确保能够借助法律条款的强制约束力,加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管控力度,使基层执法者能够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况下,高质量地完成各种水环境保护任务。与此同时,水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也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要求,对某些水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企业或个人、经常做出破坏水环境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采取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
《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代表着我国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的决心,但是水环境污染治理中,却依然存在着很多法律法规尚未覆盖到的内容[5]。水环境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与水环境维系或损害赔偿方面的文件预案还有待制定,水环境质量保障部门的合法权益还有待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立法之初就对各种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通过罚款、设备扣押、查封、拘留等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或个人以警示教育,才能够从整体上提高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另外,在实际的水环境立法工作中,还需要对国内的水环境保护形势进行分析,对国际的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与时代要求相协调、与国际形势相适应的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尽可能地缩短与国际水环境保护水平之间的差距,提高国内的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要想提升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还需要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推进予以高度的重视,加强相关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体系的构建,并保证政府部门追责权利的有效行使。
首先,在制定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时候,要重点端正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激发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6]。例如,我国某些地区将水环境保护督查与扰民问题处理进行了融合,水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被纳入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政府部门也与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联合成立了监察队伍,专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水环境污染问题,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
其次,各部门之间还要做好衔接与联动,确保在对当地产业结构进行优化的同时,加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绿色环保型产业的崛起,降低企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重点监察项目,带动整个水环境监察工作,基层执法人员应当与当地居民进行深入地沟通和交流,确保能够在了解居民日常生活中各类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合理的水环境监察执法方案和水环境保护措施。例如,针对一些污水排放不达标的工厂企业,需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直至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相关标准。
最后,随着时代的进步,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必然会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结合,人们的生态意识必然会越来越强,整个城市的水环境保护普及率也会越来越高。水环境监察部门,还会与企业联合在一起,构建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出现的潜在水环境污染问题或者水环境污染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地控制[7]。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构建信息化管理制度,直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水流区域和周围生态环境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要想提升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还需要加强水环境监察执法硬件基础设施的完善,提升水环境监察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首先,日益复杂的水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决定了在采取相关执法措施的时候,必须要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在准确把握污染源头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例如,如果某一区域内有重点税源保护区,那么就必须要在准确把握污染来源与周围环境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采用执法船只、执法无人机设备等决定。如果企业属于村县级企业,那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监督检查设备的配置,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其次,结合时代的进步,对水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各项工作进行优化和改进,借助信息化手段和智能化手段,将水环境监察执法措施落到实处。例如,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将网络服务平台,或APP应用到具体的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当中,通过相关水环境信息数据的高效收集、分析与处理,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的违规事件处理能力和应对能力[8]。再如,某些地区的环保部门,与当地的城镇街道联合起来,构建起一个网格化监管平台。这样一来,基层执法人员就可以直接利用网格信息,对各种水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及时的整合、评估,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如实的记录,提升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最后,水环境监察管理部门,还需要做好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夯实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然后借助基层执法人员的力量,对当地群众进行环保宣传,引导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到水环境保护工作当中。
综上所述,提高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在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现阶段的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想从整体上提高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不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推进,还要逐步提高水环境监察执法的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