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配合造假亟待法制先行

2023-04-20 03:22泰奇
董事会 2023年3期
关键词:证明文件义务人证券法

泰奇

对配合造假主体,应与信披义务人等造假主体一样,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让其付出惨重代价,由此才能从根本上对配合主体形成法律震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准备了“关于完善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防范治理机制的建议”。她建议,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包括增加法治供给、强化执法保障等。比如在证券法中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补足追责依据;完善证券法配套规则,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材料等行为的取证、认定标准。

事实上,现行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追责对象,主要聚焦于信披义务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權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配合虚假陈述行为,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这应该算是一个巨大进步。

供应商等,有些也可能属于上市公司等主体,有些则与证券市场距离较远、瓜葛不大。这些主体的配合造假行为,是信披义务人实施造假的支撑或辅助,没有它们的配合,信披义务人的造假行为也难实施,或造假行为很容易被发现。配合造假主体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同样可能造成损害,同样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惩戒。

既然配合造假主体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也可能要为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配合造假的行政责任方面,目前证券法、会计法等对此还缺乏明确规定,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完善,要规定行政罚则。无论是谁,在证券市场领域犯事、搞破坏,就应受到证券法的规制。

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罪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评、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供应商、客户等主体可能并不包含在内,难以覆盖当前一些主体的配合造假行为。建议将犯罪主体适当拓宽,甚至推及所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但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材料情节严重,就应追究刑责。

目前还很少有配合造假主体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便信披义务人造假行为被揭露和查处,配合造假主体也是在旁边看热闹一方,逍遥自在。对配合造假主体,应与信披义务人等造假主体一样,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让其付出惨重代价,由此才能从根本上对配合主体形成法律震慑。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对配合造假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法规体系相对完善,或可作为一个突破口。参考投资者应该得到赔偿的总额,法院可对配合造假主体规定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比例的由其他主体承担或连带承担。

对于配合造假行为,也可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未来证券法完善之后,证监部门对配合造假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也可记入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对配合造假主体强化信用联合惩戒。

证监部门也要提高发现造假、配合造假的能力。信披义务人在供应商等配合下造假,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因为企业经营数据是多方面的,不仅涉及银行存款、原材料进货量、产品销售额,还涉及税务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水电煤实际耗量等,有些数据可以在几方配合下造假,但税务等数据或难造假,通过掌握企业经营更多方面数据,再将各种数据进行比对,或可发现造假线索。当然,为此也需构建打击证券市场造假的大数据平台,提升科技监管水平。

总之,对于配合造假的主体,要完善法律法规惩戒条款,将其绳之以法,这对根治证券市场造假毒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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