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龙,欧榕
(福建师范大学 党委组织部,福建 福州 350117)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中强调,要“切实肩负起举旗帜聚民心、防风险保安全、强治理惠民生、增动能促发展、谋合作图共赢的使命任务,坚持党管互联网,坚持网信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坚持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1]。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场域,谣言生产的低成本、内容的迷惑性、传播的裂变性等特点,使其成为“污染”网络生态环境的重要来源,具有误导个体言行、消解核心价值、危害国家安全等危害,对提高网络治理效能提出更高要求。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2]875面对新时代治国理政伟大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强调要用科学思维方法去观察、思考、分析问题,指示“绝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3]。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有多样的原因和复杂的机理,其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程。因此,如何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增强网络谣言治理的科学性、预见性、创造性和实效性,成为亟需解答的时代命题。
历史思维是指善于运用历史眼光认识发展规律、把握前进方向、指导现实工作。“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4]科学运用历史思维治理网络谣言,要求认真梳理网络谣言产生、发展历史,从而把握网络谣言发展规律,提高网络谣言治理效能。
“网络谣言”一词由作为载体的“网络”和作为本体的“谣言”组合而成。网络在这里充当的是谣言的传播载体,研究这一互联网时代的产物,需从谣言的历时性发展着手。就词汇概念发展而言,“谣言”自古有之,与人类社会共生共存。古代称民间歌谣为“风”,君王会通过“采风”来体察民情,并依此对官员进行问责和弹劾,谣言在该时期主要是社会消息传播的载体、民意表达和政治监督的渠道。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官方权威不断增强,在其垄断重要信息的解读和发布后,“谣言”演变为非官方的、不确定的或虚假的信息,词性也从中性词变为贬义词。当前,学界对谣言的概念阐释不一,但总体而言,学者普遍认可谣言就是“一种真实性未经相关主体证实,但得到广泛传播的有特定指向的消息”[5]。在互联网出现前,谣言主要依靠“口口相传”或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局部传播”,治理难度相对较小,途径相对明晰。但互联网因其即时性、隐匿性、开放性等特点,使谣言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致使传播源头分散、速度极快、影响广泛,成为网络空间和社会治理的痛点和难点。从传播模式看,传统谣言主要是“点—点”或“点—面”的双重传播模式,而网络谣言借助于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平台,呈现“点—面—面”的多重、几何级数增长的传播模式。从互动性看,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致使传统谣言互动性弱,而通过微博、论坛等互动平台的网络谣言可吸引多人参与讨论,形成持续不断的连锁反应,形成强大的互动性。从吸引性看,网络谣言图文并茂、直观生动,标题新鲜、出奇、出格,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内容极富感染力和生动性,比传统谣言更具“可信度”。
网络谣言并非无中生有、空穴来风,而是造谣者与受众、技术与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着复杂的生成机制和传播机理。除了政府部门监管不足、网络运营企业责任缺位、预警监测技术有待提升等外在因素外,还需从造谣者和受众的思维、心态、动机、信息接受机制等主体内因上寻找问题根源。就造谣动机而言,主要包括实现政治目的、哗众取宠、谋求私利、中伤他人等。纵观历史,我国古代多次农民起义均有“以兴谣造舆论”的影子。如陈胜、吴广举事前命人模仿狐狸声音呼喊“大楚兴,陈胜王”,并把“陈胜王”帛条塞入鱼腹,等到鱼被逮杀后,军中和民间便形成“陈胜吴广率众反秦乃天意”的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华北、华东一些省份曾“流行着‘毛人水怪’‘割蛋’等荒诞不经的谣言”[6],大致内容为政府要送人眼、人心、卵蛋等一些人体器官给苏联造原子弹,对新中国建设进行干扰。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出现更是使谣言形式层出不穷,其本质不变但成因纷繁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当前,我国不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无休止的网络谣言容易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浮躁焦虑、恐慌不安、信任感缺失、心理失衡的情绪和心态。在互联网时代,许多民众成为谣言传播者,对一些人而言,他们不在意谣言内容是否真实,“而主要在于谣言内容满足了他们的一种内心情感和集体记忆”[7],这增加了网络谣言的治理难度。
网络作为谣言载体前,谣言治理主要着力点在于源头把控和传播渠道监管。网络改变了谣言的治理范式,需政府、媒体平台、普通民众等主体的全员、全方位支持。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网络谣言治理工作虽然取得较大的进展和较好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就政府及其管理而言,一些部门协同、联合治理机制不够有效,预警系统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大,反应不够迅速,信息公布不及时,治理方式有时偏简单粗暴;时而陷入“塔西佗陷阱”,政府公信力不够强,辟谣效果不佳;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依法治理落实不足;社会征信体系不够完善,造谣违法成本较低;网络社团培育不充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应急辟谣平台数量较少,联合治理机制不够完善,运行不够顺畅;谣言举报平台不畅通,激励机制不到位,未能充分调动民众积极性。就市场而言,部分网络运营企业使命意识不够强,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责任与义务不明确,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弱,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就受众而言,部分网民科学素养不够高,判断甄别谣言能力不够强;理性认识不足,法治素养较低;猎奇宣泄盲从多,主动抵制甚至举报制止少等。可见,当前谣言的生成空间较大。为此,要在源头把控和传播渠道监管等历史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塑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压缩谣言滋生空间,实现治标到标本兼治。
辩证思维是指注重矛盾分析,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科学运用辩证思维治理网络谣言,就是要做到“抓两点”和“抓重点”相结合,既全面分析、系统治理,又抓住关键、精准发力。
网络谣言成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网络谣言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必须采取社会化、整体化的治理理念和举措。当前,我国谣言治理要恪守“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价值原则,遵循“以整体性治理与系统性协同为基本”的发展原则,坚持“科学预警、主体联动、面向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原则,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多边合作、多方参与、整体联动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3]。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政府、社会、网络运营企业、信息传播生产主体等的责任与权利,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网络治理模式,形成生态链式的协同效应。要建立完善识别与监测、研判与预警、决策与响应等机制,实现对网络谣言的过程化监测、科学化预警与整体化管控;要优化平衡政治、社会、法律、伦理、技术、价值等环境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规制、伦理规范以及技术防控等软、硬举措,加强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和网络舆情生态环境的整体建设。
网络谣言类型多样、性质不一、危害和紧急程度有别。在治理谣言时,要区分谣言的内容、性质、危害性、紧急程度等,根据不同情形选择或采用不同的治理举措。就治理重点而言,需将具有公共事务指向的网络谣言作为治理重点,而针对个人事务则应根据私法的侵权机制和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由受害主体寻求权利救济。就治理对象而言,要把具有主观故意的恶性网络谣言作为主要治理对象,要把危害国家安全的谣言作为重点治理对象,要把青少年和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作为媒介素养和法律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网络谣言泛滥在网上,根源在网下。治理网络谣言,不能仅停留在线上的“灭火”,重点在于各级政府部门持续化解民生难题,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于畅通民意表达机制渠道,准确掌握网络舆情动向,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和谐社会,努力消除谣言产生的现实土壤;在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民众更加深入了解事情真相,更加清醒地认识事件,更加全面地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
如前所述,网络谣言影响坏、危害大,打击治理、遏制清理势在必行。但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让互联网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8]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有的题中之义。在治理网络谣言时,需认真领会、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建设性的批评建议和监督与造谣生事、诽谤等行为划清界限”的要求,既充分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对造谣生事行为和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论予以坚决打击和治理;又要理性客观把握好界线,充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对于建设性的网络批评意见和监督必须予以保护,防止寒蝉效应,从而利用网络了解民意、收集民智、听取意见、从善如流,真正让网络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渠道。
创新思维是指敢于超越陈规,善于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科学运用创新思维治理网络谣言,应从根本上打破以往惯性思维,破除思想僵化、形式主义和无所作为,结合当下实际和发展趋势,以敢为人先的锐气实现变革和创新。
一要化“被动”为“主动”,健全完善“主动治理模式”。包括主动收集、分析和应对网络舆情,主动发布、公开信息以建立“阳光政府”,主动加强与群众沟通交流、回应网民关切,接受网民批评和监督等。特别是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的趋势,提高“两微一端”、抖音、快手、B站等网络平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强大的交流互动作用,推动传统官方媒体与新媒体高度融合,及时发布权威性强、内容实、来源明的高质量信息,实现被动“堵”向主动“引”转变。比如,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央视新闻与B站合作发布视频《这才是戴口罩洗手的正确姿势 比Rap更好看!》,很好地实现了对“开水烫煮可以清洁口罩”等谣言进行了积极的官方辟谣。二要化“各自为政”为“联合作战”,形成政府、行业、网民等联动模式,尤其各级网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打破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局面,加强配合、联动发现、联动处置、联动辟谣,建立完善高效协同反应机制。三要积极借鉴和吸收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有效做法,如设立“抵制谣言代理人”岗位,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遏制和打击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治理除了依靠政府、网络运营企业和新闻媒体,还需要多元社会力量协同推进。一要加强中国互联网协会、科普中国、果壳、丁香医生等网络社团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成员来源广泛、把握社会舆论较快、公信力较强的优势和独特作用。二要加强公众人物的价值引导,提升其社会责任感。目前,多数公众人物都开通了个人微博、微信、抖音等,拥有数以万计粉丝,具有舆论传播力强,对网民影响力大的明显特点。为此,治理网络谣言应充分发挥知名公众人物作用,组织他们积极参与网络辟谣和舆论引导。三要加快建成一批权威性强、反应速度快的辟谣平台,如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辟谣联盟”等,积极鼓励和引导网络运营企业、新闻媒体等推出辟谣栏目和产品,主动、及时澄清各领域网络谣言,解民所需、释民所惑。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采取联合疾控、医疗机构,权威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疫情相关信息,或开发辟谣助手小程序,引进专业第三方辟谣机构,对疫情期间平台中的谣言进行辟谣,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相关协议规范,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账号进行阶梯式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提升技术治网能力和水平”[9]。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谣言的治理必须遵从基本的技术逻辑,依靠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一要全力提升或引进先进的屏蔽技术。通过先进技术及时对网络谣言进行技术屏蔽,积极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降低网络谣言带来的危害。这也是当前国外许多先进国家治理网络谣言较为先进的手段之一。二要充分利用大数据采集分析技术。通过采集主流网站、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上“意见领袖”“网红”等发布的信息,对其进行分析和研判,跟踪其传播路径,评估分析可能发生的影响或转变,抓住关键节点,对网络谣言进行预测预警,形成长效防控体系。三要大力提升监测和跟踪技术。积极研发和使用AI算法、区块链技术、舆论分析软件等高效能的监测软件,实现既可以从海量信息中检测话题和跟踪查找,又能发现或预测新的议题或热点,构建理念先进、技术领先的反谣言技术路线图,为查处和遏制网络谣言奠定坚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1]。法治思维是指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以法治思维治理网络谣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构筑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治理网络谣言,就是要敬畏法律、尊崇法治,在法治的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加快互联网领域立法进程,颁布《网络安全法》,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为依法治理网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不能很好地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够强。虽然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或加强了制度建设,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比较笼统,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和细节规定,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可操作性不够强,使得法律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另一方面,与美国、韩国等国家相比,我国对网络谣言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较轻,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仍有不足。为此,我国要以网络谣言治理法治化为目标,通过不断细化和修订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来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尤其要制定专门性、行业性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现有法律法规中诸如“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情形的具体标准,要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同时,要适时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完整。
一要根据法律规制,明确规制网络谣言执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科学分配执法权力,既填补执法空白区,又避免范围重叠,全面提高法律的执法效能。二是司法机关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对网络谣言行为定罪量刑。尤其是司法和执法部门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要对个人造谣传谣的心理动机、危害程度等进行谨慎细致甄别,综合分析造谣者是否主观故意以及由此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着力做到科学准确认定,既严厉惩处蓄意、恶意造谣传谣者,又避免打击面过大。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应按程序听取造谣者和传谣者的意见,做到在行使权力时既符合实体正义,也符合程序正义。同时,要明确网络谣言的责任追究界限,科学把控好网络谣言治理与保证公众参与权等相关权利间的平衡,不仅使造谣者和传播者得到应有的惩处,而且又能够保护公众的正常言论自由、及时传达民声,实现网络谣言善治目标。
用法治思维治理网络谣言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而且要全民守法,需要全民支持和参与,需要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其一,网络运营企业要坚决履行社会、法律赋予的责任。作为网络运营企业,有义务把好“入口关”,当好“守门人”,坚持文明办网,并运用现代科技,完善网络谣言监管机制,做好网络谣言的监测、处理工作,遏制网络谣言传播,科学引导网络舆论。在此基础上,积极对接网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查实的网络谣言应第一时间上报处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网络谣言传播,切断网络谣言传播路径。其二,政府、学校和家庭要加强法律普及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人民整体法制素养。要结合现实典型案例,采取正面和反面教育相切换、事件和案例相衔接、法律和道德相融合的措施,提高人民法治意识,净化个人言行,形成遵守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做遵纪守法的好网民,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时,要引导网民学习和掌握用法律和法治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培养和形成求证意识、批判精神、质疑态度等,不信谣、不传谣,尽可能压缩网络谣言的扩散范围,降低其负面影响。
网络谣言治理是国家治理在虚拟网络空间的重要表现形态,是衡量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网络谣言得到有效治理,网络就会成为造福社会和人民的“宝库”,反之则会成为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祸端”。因此,我们应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科学合理运用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等,提高网络谣言治理效能,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