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脉络及当代价值研究

2023-04-17 18:26罗章松苏雪芹
甘肃理论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公有制集体经济农民

罗章松,苏雪芹

(1,2.青海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宁 810007)

2016年我国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脱贫攻坚相互促进,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同时也实现了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壮大是提高农民收入和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实现“农业、农村、农民”走向“强、美、富”的必由之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资产,释放农村土地、劳动力等重要功能。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提升贫困人口兜底水平,从而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能有效提高村集体的组织和动员能力,从而有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能有效缓解贫富差距,从而有助于推动农民共同富裕。深刻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脉络对新时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全面推动乡村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脉络可以为理论界提供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素材,也可以为相关学者提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理论与实践进展研究的重要参考。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理论渊源

(一)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危机的根源

资本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增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和技术进步,但资本主义制度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矛盾。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揭示了其内在的矛盾和不可持续性,他强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1]47。“庞大的商品堆积”内化为工人的劳动所产生的产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被少数人所占有,当工人失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存,“工人是作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卖者出现在商品市场上”[1]208。此时,工人的劳动力则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而工人创造的价值是超过资本家所支付的工资的部分。因此,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占有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对工人进行剥削,这种剥削关系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存在并得以延续。正因为如此,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了内在的矛盾,一方面,资本家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压榨工人的剩余价值来实现这一目标;另一方面,工人阶级的劳动是生产的源泉,但工人阶级却被排除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控制之外。资本家在不断侵占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自己的资本,从而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简单再生产逐步变成扩大再生产。工人的消费能力有限,但是资本家所生产出来的产品逐渐增多,便出现了生产相对过剩的现象。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2]。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主要变现为大量商品找不到销路而堆积在仓库里,此时企业资金得不到回笼,生产能力下降,很多企业无法完成再生产而走向倒闭,失业人数激增。随着企业的倒闭、失业人数的增多,很多失业的资本家也逐渐加入工人队伍里。对此,马克思所说,整个社会必然分化为两个阶级,即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3]。有产者阶级由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地主等组成,他们拥有生产资料并通过控制和运营生产资料获取利润成为社会财富的占有者,在经济上占据主导地位,并不断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工人阶级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但他们无权决定生产和分配,只能面临剥削和压迫。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以及生产关系最终会导致社会阶级的对立和分化,而在这种对立中,有产者阶级以追逐利润为目标,不断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会日益尖锐。在面对经济危机时,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和缓解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但“事情就这样不断地继续下去,繁荣之后是危机,危机之后是繁荣,然后又是新的危机”[4]。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和自由竞争已成为社会化大工业发展的桎梏和枷锁,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经营和自由竞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使得经济危机成为不可避免[5]。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了资本家为了追逐剩余价值,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占有,不断剥夺工人的劳动成果和财富。长期地压榨和剥削使得工人生活水平陷入困境,长期处于贫困的处境。“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6]49随着剩余价值的不断产出,工人被迫进行更长时间的劳动,但相应的工资并未得到相应的提高,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加剧了工人的剥削和贫困,因此,“残酷的剥削和奴役使劳动变成了仅仅勉强维持劳动者肉体生存的手段”[6]3。然而,尽管是工人创造了商品的价值,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些价值并不完全归属于工人自己。相反,资本家占有并支配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通过这种占有关系来剥夺和掌控工人创造的价值,因此,工人的劳动成果被剥夺,并转化为资本家的利润。“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工人注定要终身从事雇佣劳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对立”[7]。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必然引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这种危机反映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加剧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不仅锻造了置自身于死地的武器;它还产生了将要运用这种武器的人——现代的工人,即无产者[8]34。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觉醒的无产阶级意识到自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和被剥削的状况,并意识到只有通过联合起来进行斗争才能争取自身权益和改变现状。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公有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只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真正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消除剥削和压迫,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公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制使得生产资料集中于少数资本家手中,他们通过剥削工人的劳动来追求利润。相反,公有制通过集体或国家的形式,将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将不再由个人利益决定,而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决定。公有制意味着资源的公平分配,社会的财富将更加公平地分配给全体人民,而不是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实现社会的平等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8]42。共产党人要废除的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和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马克思看来,公有制是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产生的,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历史必然性。马克思用“两个必然”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导致社会主义的出现,用“两个决不会”解释了社会主义替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的形成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集中在少数富人或资本家手中,这种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造成了财富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使资本家能够享受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而工人则面临着土地的剥夺和贫困。马克思关注土地集中的问题,是因为他认为土地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经济运作和个体的生存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会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社会的不稳定。他批评资本主义社会土地集中的现象,主张通过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1869年,马克思在谈到土地所有制时,表示“大家都承认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所招致的害处”[9]。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机械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农业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致使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资本家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虽然有使用权,但其在农业中产生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所剥夺,农民逐渐走向贫穷和破产。对于这部分农业资本家,恩格斯认为其出路在于“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10]。

当然,还有一些“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11]358,也就是恩格斯说的小农,他们拥有着不足以让他们养家糊口的土地。那么,农民往往面临生产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问题,难以在市场上与大资本家竞争,导致他们渐渐被淘汰。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小农的地位逐渐下降,他们会渐渐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最终走向灭亡。对此,马克思强调,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12]。通过这种“经济的道路”,能够为农民提供了更大的生产和发展空间。对此,恩格斯也指出,对于小农的任务,要“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1]370。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农业合作化是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他们认为合作社可以通过集中农民的劳动力和资源,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高效化。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论述,但是他们的公有制思想、农业合作化思想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并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价值和发展目标相吻合,同时为我国农村发展方面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经验指导。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

(一)战时共产主义时期

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取得了胜利,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列宁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问题。到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把共耕制作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其特点是:不仅土地国有,而且农具、牲畜和其他劳动资料均为公有,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单一层次的、大规模的集中经营。他强调,“只有实行共耕制才是出路”“公社、劳动组合耕种制、农民协作社,——这就是摆脱小经济的弊病的出路”[13]。为此,苏维埃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共耕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然而,共耕制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农民的不同需求和利益冲突,加上政策执行的不完善,共耕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列宁也逐渐发现了共耕制的弊端,“当人们满怀着善良的意图和愿望,到乡村去组织公社和集体耕作,但是因为没有集体工作的经验而不善于经营时,这些试验也起了不好的作用”[14]。但是,共耕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集中农民的土地和农具,充分利用生产资料,实现了对农业生产的有效管理,这使得农业生产和资源分配变得更加有组织性和高效性。同时,通过国家管理和征购粮食,支持了工业和战场需求的稳定供应。

(二)新经济政策时期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前,列宁认为小农经济的唯一出路就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劳动的共耕制。当时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内面临着内战后的经济破坏和不稳定,农业生产和工业产出大幅下降,社会秩序紊乱。为了恢复经济,列宁在总结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核心是粮食税,即是通过征收农民所产粮食的一部分,这样,农民仍然保有自己的剩余产品,可以自由支配或用于交换,一定程度是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缓解了农民的负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更具灵活性和激励性的粮食征收方式。1921年4月,列宁撰写了《论粮食税》,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了粮食税作为一种对余粮收集制的替代方案,他认为,在粮食税可以作为调控农产品供需、调节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通过征收粮食税,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粮食征收比例,保证粮食供应的稳定性,并确保农民有足够的动力继续发展农业生产。但是他也强调了,“在一个小农生产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里,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办法”“把余粮收集制改为粮食税,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有强大的物质基础,要大规模使用农业机器,大规模实现电气化,才能根本改造小农。而现在必须给农民一定的流转自由,使农民获得同他们的经济基础即个体小经济相适应的刺激和动力”[15]。因此,在列宁看来,粮食税的实行是从公有制经济向私有制经济的退步,但是这是由国情决定的。

1923年,列宁发表了《论合作社》一文,文章认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无产阶级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要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时,该文还重新界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提出发展合作社需要坚持农民自愿参与原则、提倡国家财政对合作社进行支持原则以及循序渐进地发展的原则。在《论合作社》的开篇,列宁就讲到,“我觉得我们对合作社注意得不够”“合作社在我国有了非常重大的意义”[16]365。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列宁对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肯定,当然列宁也强调,“在新经济政策中,我们向作为商人的农民作了让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所想的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16]366,正是由于新经济政策的实践,列宁才更加认为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重要性。“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得过头的地方,在于我们忘记了合作社,在于我们现在对合作社仍然估计不足,在于我们已经开始忘记合作社在上述两方面的巨大意义”[16]367。列宁批评了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忽视合作社的作用,对发展合作社的深远意义重视不够、估计不足的倾向,从而进一步论述了合作社的性质和通过合作社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思路。列宁还提出了一些关于合作社发展的具体观点。如:合作社应该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组织,而不是被外力强制实施的;合作社应该为农民提供技术、贷款和市场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他们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生活条件等。此外,列宁也提到了合作社的优越性,包括节约成本、减少中间商的利润以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等。总之,列宁的《论合作社》强调了合作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还可以推动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这篇文章在当时苏联农业发展问题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在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上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农业集体化运动时期

1926年末,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实施在客观上具备了重要条件。首先,苏维埃政权已经基本掌握了国家经济的主导权,工业恢复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并且工农联盟也得到了巩固。其次,就农业而言,苏联的农业生产在完成恢复任务的基础上不断增长,许多指标都超过了之前的最高水平。但是,1926年苏联西南部的乌克兰和莫斯科等地遭受了连续的干旱和水患,严重破坏了农作物的生长。这导致了粮食产量的大幅下降。同时,由于农民在前些年的负担很重,他们开始抵制交售粮食,而是选择将粮食留给自己或者转售至黑市,这造成了国家粮食储备的严重不足,造成了粮食供应的紧张局面。种种原因使苏联出现了粮食危机,这一年农业生产出现了大幅下滑,导致粮食供应短缺和物价上涨。在这个背景下,1927年12月召开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把个体小农经济逐步联合和改造成为大规模集体经济的任务[17],从此苏联开始了农业集体化运动。

1929年10月1日,苏联共计有67446个集体农庄,到1930年6月1日就已是85950个,差不多建立了20000个新农庄;这个时期苏联集体化了的农户从7.6%提高到23.6%[18]。1929年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提供的商品粮食在一亿三千万普特以上,1930年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提供的商品粮食将不下于四亿普特[19]230。农业集体化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并为苏联的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到1930年,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已成长并发展为一支重要的力量,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粮食生产代替了富农的粮食生产,成为苏维埃政权重要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我们向富农举行的坚决进攻现在取得了不容置疑的胜利。如果说的是真正的坚决进攻,而不限于空洞的反富农高调,那就应当这样向富农进攻。这就是我们近来从限制富农剥削倾向的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的原因。”[19]231在对待富农的问题上,斯大林的态度经历了从限制到排挤、到剥夺和消灭的演变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成功地消灭了富农阶级,富农的土地和财产被转移到集体农庄中,实现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农业集体化运动的推进和集体农庄的贡献越来越突出,斯大林对待富农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此时他认为,对待富农只能消灭,而不能让其加入集体农庄,原因在于“他们是集体农庄运动的死敌”[19]231。同时,他提出了并提出了“用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生产代替富农的生产”“现在在这些地区剥夺富农财产是建立和发展集体农庄的一个组成部分”[19]231的观点。于是,1930年6月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了社会主义全线进攻、消灭富农阶级、实现全盘集体化的方针[17]。消灭富农的过程中,富农的土地和财产被征收和转移到集体农庄中,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从而实现农业集体化的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苏联在农村改造方面取得了决定性成就:大部分贫农户和中农户(61.5%)联合成了集体农庄;解决了将分散的个体小农户纳入社会主义大农业道路的历史性任务;全国大多数地区已消灭富农;在谷物和畜牧业产品生产方面建立了广泛的新的国营农场网;在农业技术改造方面跨出了一大步。苏联农业坚定地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但有1/3以上农户仍是个体经济,继续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20]401。到1934年7月1日止,有71.4%的农户和87.4%的播种面积实行了集体化[20]402。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苏联完成了农业集体化,集体农庄联合了农户总数的93%,占播种面积99%以上,集体农庄制度得到了巩固[20]29,4年内(1934—1937年)集体农庄庄员的总收入增加1倍多,按劳动日分配的现金收入也有了增加[20]30。

农业集体化运动给苏联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集体农庄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农业技术使农业生产的科学性和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通过共同劳动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实现了更高效的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通过消灭富农阶级,大规模的土地被重新分配,富农的土地和财产被分配给其他农民,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

三、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初步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四个阶段,先后以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形式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到1952年底恢复了原本就很脆弱、又屡经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1953年我国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国家建设,制定以工业化为主体“一化三改”的总线路,制定并实施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迅速改变。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1952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经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0%,在1954年又增加到将近58%[21]86。在互助组后,又经历了从初级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转变。1955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强调,“目前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这是五亿多农村人口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的革命运动,带有极其伟大的世界意义”[22]418。同时他也提出“必须强调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不顾质量、专门追求合作社和农户的数目字的那一种偏向”[22]423。因此,毛泽东同志认为,在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在做到合作社数量多的同时,更要保证合作社的质量。对此,他强调,“一切合作社,均应做一个几年的生产规划,经过社员多次讨论,加以修改,然后付之实施。”[23]在1956年6月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认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适合于我国当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的,它总结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中的新的经验,反映了全国农民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和愿望,是进一步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彻底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保证”[24]。到1956年底,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25]。到1957年6月间,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一亿二千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96%,其中,高级农业合作社的户数达到一亿多户,占全国农户的88%。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只占全国总农户的8%左右。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已经占着绝对优势了[21]90。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原属于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人民公社分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在生产资料方面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管理原则,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进行分配,并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和自留地,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总之,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基本实现了全部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进行集体劳动和集体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实现了集体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高度融合。

(二)深入探索时期

1978年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给个人或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收入,这对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农村集体经济是“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分”,统分结合的发展模式,能够使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中提到,“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26]。集体经济是农村发展的主要方向,但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改革开放则为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并且越来越多样化,如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乡或村的名义投资兴办新的企业,以乡或村的名义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个体或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联合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等。1992年7月,邓小平同志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指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27]。之后,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八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等许多关于农村发展的文件,其中都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几年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迅速发展起来,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同时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提速,农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对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在公共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引导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28],之后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等重大文件中都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行了支持与引导,为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逐步扭转了农村集体经济弱化、边缘化的趋势,不少集体经济“空壳村”重新发展了起来,并探索了多元化的发展模式。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引导农村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9],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在实践上进一步壮大,这段时期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规模上农村集体经济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

(三)全面深化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空壳村”逐渐清零,农村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其指出,要“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30]。2012年农业农村部所统计的589185个村子中,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为0的村子有31.1万个、5万元以下的村子有15.1万个、5-10万元的村子有5.2万个、10-50万元的村子有4.8万个、50-100万元的村子有1.2万个、100万元以上的村子有1.5万个,农村集体经济总资产达217862952.4万元,总收入为35760206.7万元,总收益为11091803.3万元[31]。2017年农业农村部所统计的563225个村子中,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为0的村子有26.17万个、5万元以下的村子有13.7万个、5-10万元的村子有6.6万个、10-50万元的村子有6.2万个、50-100万元的村子有1.6万个、100万元以上的村子有2.1万个,农村集体经济总资产达343728734.1万元,总收入为46275984万元,总收益为15868651万元[32]。从统计数据上看,从2012年到2017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为0的村子越来越少,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村子越来越多,农村集体经济的总资产也越来越多。

乡村振兴既是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也是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无论是共同富裕,还是乡村振兴,最薄弱的环节都在农村。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带动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只有补齐农村发展的短板,才能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从而进一步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33]。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等多项文件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2021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03126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达到了60060291人[34]30。合作社成员类型多样,普通农户成员占比超95%,合作社成员中,普通农户成员5737.5万个、占比95.5%;家庭农场成员164.1万个、占比2.7%;企业成员26.8万个、占比0.4%。农民牵头领办合作社占比超八成。由农民牵头领办的合作社165.3万家,占比81.4%,其中由村组干部牵头领办的合作社24.1万家[34]90。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35],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28公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其中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是该法的亮点。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36],更加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2023年9月5日,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这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的落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提升村级组织“造血”功能、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能力、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相关人才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农村集体经济的当代价值

(一)农村集体经济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

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因此需要建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符合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脱离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不符的。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重点并不是“分配关系”,而是“生产关系”,重点不在于生产成果如何去分配,而在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脱离了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在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集体劳作,并以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为特征,使资源处于集体的控制之下,这种公有制的经济状态有助于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可以有效调动和利用农村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体现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了农民群众的凝聚力,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可以共同参与经济决策、共同分配经济成果,从而有利于增强了他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同感和参与感。

(二)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依托

从生产方式的角度看,“共同”体现出社会全体成员的财富占有方式,反映的是生产力方面;“富裕”体现出社会财富的占有数量,反映的是生产关系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共同富裕不但要求社会整体经济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而且要求社会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合理地缩小和控制。农村地区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区域,共同富裕要求农村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达到稳定增长的态势,从而协调城乡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组织管理和分配资源,可以更好地配置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平台,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减少农村劳动力的闲置和流失,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不仅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也为农民提供了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潜力的机遇,从而提高农民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带动农村地区发展多种产业,如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物流业等,这不仅能够提高农村地区经济的综合效益,也有利于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无论是共同富裕,还是乡村振兴,最薄弱的环节都在农村,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增强农民自主性与资源集中分配的方式提高农民收入,对共同富裕具有促进意义。总之,共同富裕和农村集体经济在经济维度的内涵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要求、目的和方向上是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更具体的措施,从而不断推进共同富裕。

(三)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载体

从宏观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不公平的存在也必然有其相应的经济基础,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物质资料生产则需要生产资料,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了这些生产资料以及劳动成果归谁所有。那么,根据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可以将人分为无产者和有产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作为无产者,他们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生产资源,只能被资本家剥削和压迫,本该属于工人的剩余价值也被资本家进行无偿占有,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马克思也强调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37]16-17。因此,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所谓“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只能是一种空洞的幻想[37]3。1875年3月7日在《人民国家报》上发表的《德国工人党纲领》一文,有这么一句话,“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37]72,针对这句话,马克思说应当把“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改为“把劳动资料变为公共财产”[37]12。因此,想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先使得人们的经济地位是平等的,在经济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出现社会公平的上层建筑。因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公平在根本上就是矛盾的,要实现社会公平,必要前提就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

从微观角度来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它在本质上决定了自身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潜质。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模式,农民可以共同投入资金,在土地、劳动力、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形成优势,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从而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益所得,能够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服务,如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社会保障服务可以帮助农民解决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问题。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乡村公路、水电、住房等基础设施将会进一步完善和精细化。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更先进、更具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济形式,推动着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发展[38],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字化设施建设,因此,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农村地区不断拓展大数据的应用,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的数字化创新,发展移动支付和手机银行等金融服务,提高农民的金融便利和服务体验。数字乡村建设还有助于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农村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从而完善农村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实现乡村治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差距。

五、结语

产业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农村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润滑剂,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发展能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挥村民的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增长,这无疑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畅通国内经济循环的重要依托。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适应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三农”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的征程中,农村集体经济必将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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