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信息茧房”风险与民族事务治理

2023-04-17 14:42田钒平田甡睿
民族学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民族事务信息茧房茧房

田钒平 田甡睿 张 耀

(1.西南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0041;2.香港恒生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香港 新界沙田 999077;3.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在数字化时代,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科技支撑作用,在网络空间中巩固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应有之义。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民族事务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强调要“使互联网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1]。202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提升治理水平,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全方位多维度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2],这为数字化时代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数字技术和网络社交、资讯、短视频等数字媒体平台的普及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网络空间成为各族公民接受知识信息、表达观点意志、提出利益诉求的社会公共场域。但与此同时,在人人皆媒的数字时代,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去中心化等特征,各族公民在网络交往互动中留存的海量的涉民族因素的身份数据、关系数据、行为数据、位置数据等信息,在不断升级迭代的算法技术的作用下,可以被数字媒体平台捕获、分析、运用,成为对各族公民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内容推荐的数据资源。在技术赋权下,这种算法推荐服务虽然极大地满足了各族公民具有差异性的兴趣需求,赋予了数字媒体平台影响各族公民认知观念、价值判断、身份认同,以及对公共事务的议程设置、舆论导向、大众传播等诸多功能,但在长期性的同质化信息推送下,也易于让各族公民陷入“信息茧房”困境。

“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是指在信息传播中,信息的接收者往往只关注自己感兴趣或喜欢的那一部分信息,对其他信息则表现出无视或排斥的态度,从而在长期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像蚕茧一样把自己包裹起来,最终无法以包容开放的态度和视角去认识真实世界。[3]在网络空间中,各族公民凭借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设备,可以便捷高效地参与到数字媒体平台提供的网络社交、信息资讯、娱乐购物等数字社会生活,但与此同时,作为数字服务提供者,“信息平台的算法推荐依据用户的个人特征进行信息筛选与推送,并向用户推荐与其兴趣和价值观高度匹配的个人信息”,[4]当数字媒体平台基于各族公民的民族身份数据或涉民族因素的数据标签,对特定民族公民长期性地进行个性化信息推荐,那么经由算法推荐技术运作的信息传播往往会导致“信息茧房”的产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各族公民对中华民族的情感态度、理性认知、身份认同,不利于维护、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铸牢。因而,在数字化时代,有效预防、规制“信息茧房”给民族事务治理带来的风险挑战,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民族事务治理的积极作用,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

当前,有关“信息茧房”的治理研究主要是伴随着算法推荐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广泛运用而逐渐兴起的,且相对集中于新闻传播学、情报学等学科领域,而在其他学科中的交叉性研究较为匮乏。从研究内容上看,既有研究对“信息茧房”的概念、生成机理、消极影响及其对策建议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有学者认为“信息茧房”具有由用户偏好因素引发的选择同质化、技术推荐引发的内容同质化、社会互动引发的群体同质化等三个层次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基于用户、技术、信息、社会四要素互动构成的“信息茧房”理论框架;[5]有学者将“信息茧房”的形成归纳为以算法技术的创新性运用为主的技术创新论、以信息平台商业竞逐的利益驱动论和以用户兴趣偏好选择的情感认同论等不同的理论,进而提出信息平台和网络用户在算法推荐选择策略上的博弈论观点。[4]在社会效应上,有学者指出作为信息时代的副产品,“信息茧房”在知性偏见、理性偏执、实践偏激等层面具有妨害人们健全地认识世界、阻碍人们判断权威话语的正确性、制约交往的有序展开等负面效应。[6]对此,优化算法和平台、改进信息供给侧、提高个体媒介素养[7],以及在扩大平衡信息时,提供高质量信息及其环境、开展不同观点的争鸣与批判更能有助于破除谣言和错误观念。[8]

然而,既有研究虽然在一般意义上提出了“信息茧房”的生成机制及其治理对策,但对具体社会领域中的“信息茧房”问题缺乏针对性和深入性分析。从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角度来看,虽然有学者对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宗教治理如何有效防范“信息茧房”风险作出了前沿性探讨,[9]但是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信息茧房”研究却十分匮乏,不能有效满足数字化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需要。而且,从民族领域的数字技术治理来看,虽然有学者分析了包括算法推荐技术在内的算法技术权力化及其对民族关系的作用机理,[10]探讨了算法推荐技术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大众化、生活化和精准性提供了技术可能,[11]指出了智能算法在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息传播中存在的技术局限性,[12]但是,既有研究成果不仅数量上偏少,而且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缺乏对“信息茧房”治理的专门性研究,难以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民族事务治理的科技支撑作用,难以有效回应数字化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网络治理需求。

本文在厘清民族事务治理中“信息茧房”现象生成机制基础上,深入分析“信息茧房”给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带来的风险挑战,并提出民族事务治理应对“信息茧房”风险挑战的对策建议,要在数字化时代的算法应用场景中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一、数字化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中“信息茧房”现象的生成机制

厘清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信息茧房”现象形成机理,是准确认识“信息茧房”给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带来的风险挑战的前提。数字化时代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信息茧房”现象是民族事务和“信息茧房”交织叠加的产物。在网络空间中民族事务和“信息茧房”二者在信息内容和行为主体的活动模式高度相似,当“信息茧房”的风险外溢,与网络空间中的民族事务同频共振、交织叠加,最终形成了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信息茧房”现象。从生成机制上讲,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信息茧房”现象是涉民族因素的信息网络数据化、各族公民的信息偏好性选择以及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一)前提要件:涉民族因素的信息数据化

在数字社会生活中,涉民族因素的信息数据化是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的“信息茧房”现象生成的基本前提。[10]数据化是网络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将事物转化为以0和1为表现形式的二进制代码的数据能力,不仅包括将图书、音频、视频等各种类型和内容的事物转换为数据的能力,而且包括在网络平台企业的服务范围内,人们之间各种类型的关系,例如人际关系、兴趣爱好、发展趋势等各种要素被转化为数据。[13]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各族公民都可以使用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设备参与到数字社会生活,成为数字时代的“数字公民”,从而在跨越时空界限的网络空间中开展交往互动活动,并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网络社交资讯、短视频等各个领域生成海量的涉民族因素的数据。根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6%,网民规模为10.67亿,其中短视频用户突破10亿,用户使用率高达94.8%;在万物互联领域,我国移动网络的终端连接总数已达35.28亿户,移动互联网连接数达到18.45亿户,[14]极大地扩大了各族公民的数字生活应用场景和涉民族因素信息的数字化规模。

各族公民在参与数字社会生活时,无论是基于明示的身份选择,还是以隐匿民族身份的方式,都可以通过自身的言论表达、消费习惯、搜索记录、选择偏好、定位服务等诸多网络数据痕迹表现出自身的民族身份特征。当这些表征各族公民身份特征、行为倾向、情感偏好、兴趣指向、信息需求等信息的数据被网络平台企业采用算法推荐技术识别和挖掘出来以后,算法技术可以基于上述数据信息对各族公民进行用户画像,并将其作为个性化推荐的重要决策依据,从而为各族公民实施千人千面的精准信息推送。

当然,诸如抖音、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企业在用户标签设定中可能并未将民族身份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这并不妨碍各族公民有关民族信息的数据化。一方面,尽管数字社会中公民个人被定义为无差别的“数字公民”或“微粒人”,但是这种社会身份的剥离并不能够消除各个主体对民族身份或民族信息的潜在认知和社会观念。当网络平台企业推送的议题涉及到民族信息时,各族公民仍会将自我对民族身份的主观价值评判渗透到网络行为数据之中,进一步影响网络平台企业对特定公民的个性化信息配置和分发,并不断促进涉民族因素的“信息茧房”的形成。

另一方面,有关民族信息的内容并不仅依赖于民族身份,更源自于各族公民在网络交往互动中的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民族本身是一种日常生活实践化的人们共同体,无论是共同的地域、经济、语言,还是共同的文化,民族本身的形成和存在离不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长期的交往实践。而在网络空间中,各族公民彼此的信息交流和行为互动都是各民族客观社会生活实践以及民族文化观念的呈现和表达,这些涉及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之间的交流传递,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和情感凝聚奠定了坚实的社会根基,赋予了各族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日常生活分享、行为交流互动等数据信息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例如,在网络上走红的藏族“甜野男孩”丁真,借助抖音、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数字媒体平台,“带动了理塘的格聂雪山、千户藏寨、毛垭大草原等自然文化景观迅速走进大众视野,助推了理塘藏戏、理塘锅庄、赛马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大众文化视野,形成了具有高原藏族文化特色的IP符号”[15],极大地促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传播和中华民族共同性的生成发展。

由此可见,在网络空间中,涉民族因素的海量数据的存在不仅为促进各族公民之间的深入了解和互动交流提供了形式载体,极大提升了各族公民对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的情感归属和深切认同,更为重要的是,数字媒体平台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和分析这些数据的潜在价值,并通过代码编程和数据运算等方式为各族公民构建用户标签和用户画像,从而为具有差异性兴趣需求的各族公民提供个性化算法推荐服务。然而,尽管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为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了基础资源,民族信息的数据化构成了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的“信息茧房”的前提条件,但是各族公民基于兴趣偏好长期性地选择、接纳、认同数字媒体平台提供的同质化信息服务,是导致“信息茧房”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重要因素:各族公民选择的偏好性

在网络空间中,涉民族因素的信息数据化为数字媒体平台个性化推荐服务提供了基础资源,但是,面对数字化时代的海量信息,各族公民基于自身的观念认知、情感态度、兴趣偏好等个人因素作出的偏好性选择,是“信息茧房”形成的重要原因。

在人人皆媒时代,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的“一对一”和“一对多”的中心式信息传播方式,呈现出“多对一”和“多对多”的去中心化信息传导模式,特别是网络社交、资讯、短视频、即时搜索等数字媒体平台为各族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传播涉民族因素的网络信息提供了共享互动的交换场域,这在客观上导致各族公民面临海量信息侵袭下的“信息过载”情境。一般而言,各族公民通常会依赖理性认知来对信息作出选择性接触,但事实上,个体对信息的偏好性选择往往是认知、情绪和行为意愿等因素的综合性产物,[16]尤其是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制约下,平台用户不得不对信息进行筛选,从而对数字媒体平台提供的数字化信息产品进行选择性接受。

具言之,在现实生活中,各族公民在对信息作出选择性接触时,往往更加趋向于主动接近符合自身观念认知、情感态度、兴趣偏好、行为模式的信息,同时尽可能回避与之相反的信息,[17]从而在自身心理倾向作用下无法接收和接纳外界的异质信息,导致各族公民的信息行为呈现出不断固化、信息视野愈加窄化的“信息茧房”效应。[18]特别是在多元异构的数字社会中,各族公民“通过感官(如视觉、听觉)跟外部环境(如人、机器、物件、动物等)之间的互动方式”[19]所呈现出来的多模态作用下,更容易受由听觉、视觉等相互交杂的多维情感模态的涉民族因素的图片、短视频等作品的影响,这种具有较强感官吸引力的信息传播方式往往结合日常性的交往体验和生活经验,更能够激发各族公民对本民族的情感共鸣和主观认同,强化对他民族积极的或消极的刻板化印象,从而产生固化各族公民的偏好性信息选择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各族公民网络信息选择心理的强弱对“信息茧房”的形成具有显著的影响,各族公民对其他异质信息的选择心理越弱,其信息选择的窄化情况就会越严重,接收的信息内容同质性就越高,从而更容易出现群体极化和“信息茧房”现象。[20]

由此可见,各族公民在海量信息中对民族类信息的筛选和甄别虽然受到自我认知水平的影响,但是“信息茧房”的形成更多受到各族公民自身兴趣偏好和情感倾向的影响。同时,尽管各族公民会运用已有的民族理论知识和理性观念对涉民族的网络信息进行甄别判断,但是由于受到海量数据信息、信息不对称、多元文化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各族公民往往更倾向于接受以图片、视频等表现力和感染性丰富的非结构化形式的数据信息,因为这种形式的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所承载的内容往往是通过情感关联来表达的日常生活实践,更能激发各族公民的情感共鸣和精神共振。例如,当人们在使用抖音时点赞或转发了某一有关民族文化传统的短视频,抖音平台会对其持续地推送相关短视频,这样主动的信息选择行为或者被动的信息接纳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各族公民个体的情感偏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否则网络平台企业不会将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界定为特定用户的信息需求,也不会持续推送符合特定民族公民的兴趣偏好和情感倾向的数据信息。

(三)关键环节:算法推荐技术的助推性

算法推荐技术为各族公民在海量数据信息中挑选符合自我兴趣偏好和情感需求的精准化信息提供了技术支持,对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的“信息茧房”现象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算法推荐技术是互联网平台企业采用数据编程的方式,在对各族公民的身份信息、行为痕迹等网络信息进行充分的数据挖掘基础上,通过分析用户的兴趣特征、情感偏好、价值观念、信息需求等内容进行用户画像,并以此作为对用户进行信息资讯分发的依据。

当前,算法推荐技术主要包括基于内容的过滤推荐、基于协同的过滤推荐[21]、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等技术手段。基于协同的过滤推荐是算法系统会根据具有相似兴趣偏好和情感倾向的用户所喜爱的讯息来对目标用户进行信息分发,例如,微信“视频号”会向微信用户推送好友点击过红色小爱心的“喜欢”的视频,当微信好友“喜欢”过民族类短视频时,目标用户在打开“视频号”后依然可以接收到好友“喜欢”的视频,从而实现算法推荐内容的协同过滤推荐功能。基于内容的过滤推荐是指算法推荐系统会根据目标用户的偏好设定和历史数据挖掘,推荐符合用户兴趣爱好和情感倾向的信息。例如,在哔哩哔哩中关注民族类博主或观看相关话题后,哔哩哔哩会自动推送一些与此相关的视频内容,以此实现用户和算法技术的交互运作,提高算法推荐系统中的用户画像质量和个性化推荐内容的精准性。基于热度或流量的过滤推荐是算法推荐系统会根据一般用户群体对话题的关注度、参与度、转发量等指标,将特定数据信息设置为热点议题,并基于话题或信息的热度或流量对目标用户进行推荐,如微博热搜即主要是基于热度的推荐算法。

当然,基于内容和基于协同的过滤推荐与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技术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事实上,这三种算法推荐技术往往相互影响和作用。当某一涉民族因素的网络信息或事件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继而被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技术设置为热点话题,并在更为广泛的网络用户中传播后,网络用户个体的播放、转发、评论等行为也会进一步触发基于内容和基于协同的过滤推荐技术的运作,从而不断促使该热点话题的网络发酵程度,不断扩大涉民族因素的网络信息或网络事件的传播广度和信息密度。

无论是基于协同过滤推荐、内容过滤推荐,还是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算法推荐系统总是通过数据挖掘和用户画像的方式无限地满足特定用户的信息需求,从而不断增加推荐内容的精准性和用户黏性。虽然算法推荐技术极大地提升了用户的体验感、满意度,节约了时间成本,但是在长期的算法推荐作用下,用户持续接收到的信息内容将会同质化,信源也将不断窄化,从而在信息接收中形成“回音室效应”,而当持有类似的民族观念的群体中出现某种偏激性观点后,经过群体成员的探讨与传播,群体成员将朝着特定的偏向运动,并拒绝与其他外部环境,甚至拒斥与本群体内部进行交流,从而形成非理性、极端化的观点和态度,最终导致“信息茧房”的形成。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涉民族因素的网络舆情管控模式,在法律政策规制和技术手段干预下,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技术很难引发涉民族因素的网络热度话题。一方面,政府的网络监管机关在舆情监控中,一旦发现破坏民族团结或涉民族因素的消极网络言论时,往往要求网络平台企业或网络服务商对其进行删除处理。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企业也通常采取设置关键词、敏感词屏蔽等技术手段,将涉民族因素的消极错误言论进行部分或全部屏蔽,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算法技术在涉民族因素热点议题生成和设置中的作用空间。

然而,虽然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技术对涉民族因素的网络舆情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但基于内容和协同的过滤推荐技术在此过程中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部分网民采取替代词代替涉民族因素的敏感词等方式,使更激进地表达消极错误言论的现象不断扩增;另一方面,图片、语音、短视频、直播等新兴网络信息载体的大量存在和快速发展,也对政府和网络平台企业的严格管控手段造成了极大挑战。事实上,在数字化时代,涉民族因素的网络错误言论往往以碎片化的形式出现,并且具有较强的隐匿性特征,极难以基于热度的过滤推荐技术这种方式来引发网络民族舆情,但这种碎片化、隐蔽性、流动性的消极错误言论更容易通过基于内容和基于协同的过滤推荐技术在网络用户中泛滥开来,造成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的“信息茧房”效应,给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

二、数字化时代“信息茧房”对民族事务治理的风险分析

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信息茧房”现象与“职业茧房”“性别茧房”以及“代际茧房”等社交网络中的“信息茧房”相似[22],都是“信息茧房”在不同社会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尽管数字化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运用给各族公民带来了扩大获取信息的范围、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等诸多数字红利,理论界对数字技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积极作用也作了较为充分的探讨,但从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层面来看,有必要深入分析数字技术应用场景中“信息茧房”的风险外溢对民族事务治理带来的风险挑战,为有效发挥数字技术治理优势、应对“信息茧房”治理困境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一)“信息茧房”不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而各族公民之间的交往互动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形式,也是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和中华民族认同的根本路径。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为各族公民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新的场域,但是民族交往互动频次的增多并不必然带来和谐的民族关系。事实上,在“信息茧房”的作用下,算法推荐技术更易于引发加深各族公民之间的刻板化印象、增加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以及不利于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风险。

在网络空间中,各族公民虽然可以依据自我的知识经验对民族关系作出符合理性认知的客观判断,但是在由算法推荐技术营造的“回音室效应”中,获取的很多民族类信息都难以用理性认知来作出正确判断,而更多产生的是建立在情绪话语上的消极影响,这会导致人们陷入“情绪先于事实,立场决定真相”的认知误区,触发涉民族因素的“后真相”现象。后真相一般是指随着社会关系茧房化和重归部落化,真相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时不那么重要了,相对于客观事实而言,人们更倾向于相信符合自身认知的情绪想象。从涉民族因素的网络信息来看,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更多的是以日常生活实践中的信息分享来表达本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习俗、精神价值观念,但是,“以这些感性意识和感性活动表现出来反映不同主体客观需求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无序性、瞬时性、非逻辑性和不可言说性,由此决定了它无法用理性的方式来衡量和把握”。[23]因而,当涉及到某一特定民族群体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民族特征或民族感情的碎片化网络信息时,人们往往愿意相信自己所经历或听闻的认知信息来对该民族作出非理性的价值判断,因为虽然我们的大脑包括理性的判断和选择,但是“我们的行动主要是由情感来驱动的”[24]5,以至于一些社会事件仅仅因为发生在民族地区或涉及到少数民族群体,就被一些别有用心者或者不明事理者利用网络群体的偏见情绪或错误认知煽动、炒作成为网络民族舆情,[25]使得涉民族因素的网络事件引发现实生活中的民族问题。

同时,由于不同民族成员共同的民族身份更能激发情感上的共鸣和群体归属感,所以当一些民族错误言论在网络空间泛滥时,“由于身份认同追求的存在,具有这一想象情怀的群体,会顺着身份认同寻找有利于巩固这一认知的信息,排斥不利于建构身份认同的信息,必要时会发起信息战的方式压缩有害身份认同建构的话语”,[26]从而在不同民族群体之间产生认知分歧甚至导致激烈的网络信息论战,导致群体极化现象的产生,而不同圈层的存在会进一步固化和强化各族公民固有的认知偏见或刻板化印象,最终阻碍甚至破坏和谐的民族关系,不利于各族公民对彼此民族的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而且,有关民族之间的错误性认知经由算法推荐技术的助推,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各族公民走向“群体极化”的桎梏,并且这种“非黑即白”或“非此即彼”的极端化思想观念不仅存在于不同的“信息茧房”之间,甚至在同一“信息茧房”内部也不允许有异己性的观点或声音出现,由此造成“沉默的螺旋”,否则将导致群体极化内部伙伴关系的破裂。

从算法推荐技术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民族事务治理面临两种类型的“信息茧房”现象。一种是算法推荐系统基于用户的信息偏好和行为数据大量推送与民族有关的数据信息,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窄化各族公民的信息范围,从而容易引发非理性民族认知和群体极化效应,不利于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对各民族的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例如,在知乎平台中搜索“民族歧视”,一则题为“我是汉族,我男朋友是彝族,打算结婚的了,可我的母亲不让我跟他结婚,当不是民族歧视,就说我是找不到吗?”的问题帖中,有些“回答帖”的内容严重地充斥着对彝族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内容的歪曲性、歧视性信息,而该问答帖的浏览次数高达350万,对和谐民族关系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造成了消极的影响。[27]另一种主要是算法推荐系统对非民族地区的汉族成员不进行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知识的个性化推荐,从而导致非民族地区的汉族成员缺乏与其他民族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

(二)“信息茧房”削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网络传播力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不断增强全国各族公民的“五个认同”,引导各族公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提升各族公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然而,无论是“五个认同”和“五个观念”,还是“三个意识”,不仅需要有充足的数据信息来予以具象化呈现,而且还需要在网络空间中得到广泛的传播,否则在网络空间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是无源之水,缺乏培育各族公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信息资源和有力的媒介手段。

在传统的信息分发模式下,主流媒体主导着信息生产权、传播权和控制权,从而能够保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知识生产和信息传播得到稳定性、连续性扩散。然而,在数字化时代下,掌握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企业改变了主流媒体中心式的传播模式,为了最大限度地匹配用户的兴趣偏好和增强用户黏性,除了基于用户对民族类相关历史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而进行个性化推荐外,网络平台企业在信息分发过程中并不会充分考虑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的公共传播需求。

当然,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目标的“导向正确”标准也逐渐纳入网络平台企业的算法设计价值,但是,网络平台企业的价值观、假设和偏见往往成为算法推荐技术在代码编程和设计中所考虑的首要因素。正如有学者对微博热搜榜(2016)上榜词进行归类分析所指出的那样,“娱乐类新闻资讯”在年度“最热搜”上榜词中出现的比例高达67.6%,而包括时政在内的非娱乐类新闻资讯仅占21.1%,[28]其中有关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微博热搜更是凤毛麟角。同时,由算法推荐技术所主导的娱乐类新闻资讯等高热度议程具有中心化的“趋顶收敛性”,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不相关议题具有“挤出效应”甚至“独占效应”,[29]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网络传播阵地,为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圈层性、偏激化的“信息茧房”提供了滋生泛滥的温床。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企业虽然掌握着信息传播的算法权力,但是其本身并不主要从事知识信息生产,而是通过对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的方式进行信息推送,这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固化乃至扩大一些公民的错误民族观念。在人人皆媒的数字信息时代,网络平台企业在事实上无法全面依赖于技术监管而对海量用户发布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监管,一些内含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歪曲中华民族历史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活动或者错误的思想观念,无法被算法推荐系统有效识别和监管,反而由于其具有异质性、猎奇性、低俗化等特征而更容易成为算法推荐系统进行个性化推荐的目标信息。这是因为算法推荐技术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无法准确辨别隐藏在内容背后的立场和价值观念,无法发挥纠偏作用,反而会进一步迎合这些错误的倾向,大量推送类似信息和内容,使人们误认为这些错误观点是主流的、正确的,进而越来越深信不疑,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11]甚至“新浪微博对其用户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宣扬民族仇恨信息及相关评论信息’”未尽到网络运营者应尽的管理义务,而受到北京市网信办的行政处罚,[30]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增进各族公民的“五个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共识性认知,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铸牢。

(三)“信息茧房”对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新挑战

在国家主导下的技术治理框架中,政府、科技企业以及各族公民在技术治理中的地位并不平等,而是呈现出政府和网络平台企业紧密合作,公民参与相对薄弱的非均衡性特征。[31]在算法技术加持下,网络平台企业掌握着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分配权力,突破了“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的民族关系治理模式,转变为算法帝国中网络平台企业资本主导的民族关系治理趋势”,[10]对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的“信息茧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一,我国既有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难以有效回应“信息茧房”的技术治理需求。当前,虽然越来越多的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认识到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数字技术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必需途径,[32]但是对数字技术给民族事务治理带来的“信息茧房”等风险挑战的重视度相对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族事务数字治理体系的发展。

从我国有关数字技术规制的民族法律规范来看,一方面,虽然我国《网络安全法》(2016)、《反恐怖主义法》(2018)、《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对在网络空间中破坏民族关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制,但是在法治理念上仍然体现的是对有关破坏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歧视、宣扬极端主义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惩治理念,而在网络空间中赋予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职权和职责性规定却相对匮乏。

另一方面,在对算法推荐技术等数字技术的专门性法律规制中,虽然既有法律规范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等网络平台企业应当运用技术优势积极开展主流价值观的信息推荐义务,以及为网络平台企业设立了对各族公民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有关民族歧视内容的监管义务,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①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六款、第十一条等,②但是既有法律治理模式仍然体现的是以政府为中心的中心-边缘式法律治理体制,法律规制内容以政府的管理为主,对网络平台企业和公民个体在数字社会民族关系治理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足,而且法律内容较为抽象和模糊,主要注重以禁止性规范规制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各类社会主体在数字社会中的权利保障和法律激励措施的规定不足。

第二,我国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亦不能满足“信息茧房”的技术治理挑战。一方面,政府虽然积极实施了在网络空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措施,但是方式相对有限,未能有效发挥今日头条、“三微一抖”、快手、知乎、哔哩哔哩等在各族公民中广为流行的网络社交媒介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作用,难以适应各族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多元社交生活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在网络空间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内容相对不足,特别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媒体主要开展的是有关时政新闻、政务服务、信息公开、政策宣讲等数字政府建设方面的信息服务,而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的讯息传播较为不足。例如有学者指出,西藏地市级融媒体平台在传播内容上主要关注于民生类资讯,而对国内时政、国际形势、科普知识等内容传播热度不高,[33]在一定程度上未能体现出政府在网络空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职责要求。

同时,政府虽然可以通过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等方式对网络平台企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但是由于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具有“算法黑箱”性质,即使是网络平台企业自身也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事前控制。在“信息茧房”之中,一些“在学理外衣、文艺外衣包装下的错误言论在专业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大肆传播,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长期受其蛊惑,引起一定的思想混乱,尤其是消解了广大青年网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34],而这些偏激化、非理性的错误言论在“信息茧房”形成的过程中将会进一步固化和强化,“最终突破道德伦理、规章制度的藩篱而走向极端”[35],甚至引发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民族事务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

三、数字化时代民族事务治理对“信息茧房”的破解路径

从博弈论的角度讲,“由于使用成本、用户损失成本的下降可以让算法推荐实现信息平台与用户收益的最大化,算法推荐必然长期存在并被各类信息平台与用户广泛地使用与接受,将会不断催生并强化‘信息茧房’”。[4]在数字化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信息茧房”现象并不是网络平台企业主导下算法推荐技术的直接产物,而是各族公民、网络平台企业和政府多边互动关系的综合性结果。在新时代民族工作中,为应对“信息茧房”带来的治理风险挑战,应紧密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要求,构建政府、网络平台企业和各族公民有效协作和多元治理的民族事务数字治理体系,通过健全政府对“信息茧房”治理的法律监管职责,强化平台企业对“信息茧房”治理的公共责任,提升公民对“信息茧房”治理的网络信息素养,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在数字化时代有效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健全政府对“信息茧房”治理的法律监管职责

第一,健全民族事务数字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在数字化时代破解“信息茧房”效应和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基本前提。从法理上讲,民族法律规范在本质上取决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而数字技术代表着数字化时代下先进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各族公民的数字社会生活需求。在此意义上,与时俱进地加强对民族事务法治领域的技术规制,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积极作用,防范化解算法推荐技术作用下“信息茧房”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要求和必然趋势。

一方面,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关注算法推荐技术等相关数字技术对民族事务治理带来的现实影响,提升民族事务数字法治在数字立法中的重要性,并在加强对民族类网络信息内容法律监管的立法理念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立法目的纳入国家和地方数字立法的规范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应当在数字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网络平台企业和各族公民在参与数字社会生活中维护和谐民族关系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职权职责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制定相应的激励举措积极引导网络平台企业通过算法推荐技术传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的主流价值观的行为活动,同时建立和完善针对具有信息推荐权、信息发布审核权、信息屏蔽与信息删除权等操作权限的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等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36]防止其推动不利于维护和谐民族关系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网络言论在“信息茧房”中滋生蔓延。

第二,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适应网络空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要求,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源矩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于文字数码化、书籍图像化、阅读网络化等发展,文艺乃至社会文化面临着重大变革。要适应形势发展,抓好网络文艺创作生产,加强正面引导力度”。[37]面对数字化时代“信息茧房”的现实挑战,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当在网络空间中充分履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定职责,通过加强主流官方媒体对有关网络民族舆情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息供给和知识传播,打破“信息茧房”的信息区隔和信息壁垒,引导各族公民树立正确的知识理性。

一方面,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转变民族工作思维理念,深刻把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是一项全国性、全民性的国家建设工程,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积极义务”。为此,各级政府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政府官方网站和地方主流媒体平台等网络载体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的宣传报道,不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传播面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积极运用“三微一抖”、哔哩哔哩、小红书、快手、今日头条、知乎等各族群众高度聚集的网络平台,不断扩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长效传播机制,同时借助“网络大V”“意见领袖”“明星偶像”“网红”等青年人喜爱的网络人士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的知识生产和信息传播,不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网络空间中的主导话语权,化解“信息茧房”中偏激化的舆论风险。

(二)强化平台企业对“信息茧房”治理的公共责任

引导网络平台企业树立民族关系治理的公共传播理念,不断提升网络平台企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责任,是破除“信息茧房”的关键环节。在数字时代“单靠某一个主体或者某一种治理手段,不可能奏效。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法普遍强调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责任,既依靠传统法律执行机制如刑事制裁、民事责任追究等,又针对互联网带来的全新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技术标准、行业自律与社会自治等治理机制的作用,构筑多元治理格局”[38]。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39]。诚然,网络平台企业在民族类信息的个性化推荐中必然会以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但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要求下,并不能忽视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公共传播责任,而是应当转变完全以信息偏好和流量主导的算法推荐理念,不断强化自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治理责任。

第一,网络平台企业在算法推荐系统的参数设置中应当考虑到民族身份信息或涉民族因素的数据对用户画像的影响,禁止将有违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数据参数纳入算法推荐技术的数据编程之中。同时,应通过人工智能编辑分发信息和人机协同两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民族类敏感性信息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力度,从信源上切断民族错误言论信息的生成和传播。

第二,网络平台企业应当建立与个性化推荐相适应的公共性信息传播机制,借助算法推荐的参数设置,向各族公民推荐更多的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知识内容,促进各民族在网络空间中的交往交流交融。同时,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热搜”的议题设置,以各族公民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生产和传播优质内容,从技术源头上引导民族类信息的主流价值观念,增强民族类信息的算法推荐的多样性,积极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网络平台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算法推荐活动,重视网络平台企业在民族关系治理中的负外部性影响,并聘请民族理论与政策相关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讲座交流,培育和制定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网络伦理素养和行业行为规范,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嵌入网络平台企业文化之中,不断提升网络平台企业的社会公共责任和民族振兴使命感。

(三)提升公民对“信息茧房”治理的网络信息素养

加强各族公民的网络信息素养教育,不断提升各族公民对网络空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性认知能力和水平,是破除“信息茧房”的重要内容。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1]8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是一项全国性的基础教育事业,各族公民是否掌握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知识,是否具备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等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理性认知,是影响各族公民是否陷入“信息茧房”的重要因素。因而,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加强各族公民的网络信息素养和能力,是破解“信息茧房”的必然要求。

第一,加强对各族公民的网络信息素养教育,提高各族公民对涉民族因素的网络信息的判断甄别能力。在信息过载的网络空间中,各类涉民族因素的网络信息五花八门,其中不乏一些具有迷惑性、诱导性的有关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有损中华民族共同利益的网络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是导致公民个体产生“回音室效应”和“群体极化”现象的“始作俑者”,在算法推荐技术的叠加效应下极易造成线上和线下同频共振的网络民族舆情事件。然而,通过开展提升各族公民网络信息选择和判断能力的网络信息素养教育,使各族公民认识“信息茧房”的存在及其形成机理,可以让各族公民在接收具有同质化内容的民族类网络信息时,有意识地运用自身的经验知识和理性认知,去进行多维度的知识选择和甄别,以获取更多的平衡信息,并通过多元观点的碰撞和讨论,来破除因网络民族错误言论和不实信息所形成的“信息茧房”。这样不仅可以使各族公民打破非理性和偏激化的思维理念的禁锢,还可以在网络争鸣中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真相和真理,从而有效转变各族公民的错误观念,打破“信息茧房”的壁垒,在客观上起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教育功效。

第二,在社会各领域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不断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流话语体系建设。在民族意识形态领域中,正确的思想不去占领,错误的思想就会去占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必须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在有形有感有效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不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教育水平和成效,建设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一方面,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构建大中小一体化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长效教育机制,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教育的功能作用,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国民教育根基。另一方面,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项重大的意识形态工作在党员干部群体中进行贯彻落实。[40]同时,借助工会、妇联、行业协会、村民和居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组织开展各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内容上,要引导各族公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和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提升各族公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培养各族公民的社会公共理性,为防止和破除“信息壁垒”提供坚实的知识积淀和思想基础。

注释:

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第六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第十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第十一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十一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板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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