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曹某某自2020年初分居后,感情并未得到修复,就在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期间,曹某某擅自将我们在3年前共同出资18万元购买的轿车对外出售,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已有。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处分也应在诚实、互信、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夫妻一方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此,你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在分割轿车出售款时,要求适当多分得出售款。